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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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改[2015]9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保监发改〔2015〕9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提高监管效率,我会将保险公司治理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薪酬管理报告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统一的《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

现将有关报送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主体和报送时间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二、报送方式各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使用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70号)的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司治理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纸质版报告应单独行文,不得与其他报告合并报送。

三、报告编制1.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电子版可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司治理报告。

不得漏填、错填,不得增加、删减及更改范本格式和内容。

2.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认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如实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公司自我评价情况将作为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依据。

3.公司治理报告由董事长牵头负责起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中国保监会。

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报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公司应将独立董事意见一并报送。

在董事会审议之前,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对《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中的第二部分激励约束机制内容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中的第三部分内部控制评估内容和第四部分内部审计内容进行审议。

4.截至上一年度末,开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新设公司,可以不用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0•【分类】法律问答正文《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2008年9月10日)1、问《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2007年4月,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规定了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即“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这一规定使得监管机构能够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内部控制情况,是保险监管的一项创新。

由于审计报告报送制度涉及到保险公司审计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监会派出机构,政策性和操作性的要求比较高,为使这项措施积极稳妥地实施,保监会制定了《通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确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

2、问发布《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义是什么?答:内部审计报告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情况的综合反映。

建立审计报告报送制度,有利于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深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一是有利于发挥保监局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监管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

近年来保监会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通过建立分支机构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可以使保监局了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情况,发挥保监局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中的作用,有利于使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深入到公司内控中去,实现保监会和保监局上下联动,共同实施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

二是有利于使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保监会大力开展现场监管,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1号

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1号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理论第一章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基础第一节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概述随着企业生产规模扩大、经营层次增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管理层希望对内部所属各级组织的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保障企业控制系统有效运作,由于管理的需要促成了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内得以诞生。

初期,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经营职能主要集中在防止工资欺诈、现金和其他资产的损失,随后内部审计的范围扩展到对几乎所有财务事项的验证,其重点逐步从“为管理而审计”发展到“对管理进行审计”。

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财务基础内部审计、控制基础内部审计到风险基础内部审计的演变。

近年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内部审计部门被视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师构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

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在减少信息不对称、促使股东与经理人员利益最大化,健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定义(一)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之父索耶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内部审计是一种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营运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定义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保监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5〕1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7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保险机构IT审计规范》编制说明

《保险机构IT审计规范》编制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文件《保险机构IT审计规范》编制说明一、背景意义保险机构IT审计是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保险机构IT工作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IT审计工作保障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和信息安全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切实维护保险业信息安全,提升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水平,促进IT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改善保险机构IT服务和业务流程,增加信息化价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能更好检查评价保险机构IT 审计工作,提高监督有效性,保证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2015年联合保标委启动《保险机构IT审计规范》标准制定工作。

《保险机构IT审计规范》是《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十二五规划》建立保险行业信息标准化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机构相对于《保险机构信息化风险非现场监管报表及评价体系》的评价体系与评价标准,而开展IT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任务来源2015年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能更好检查评价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提高监督有效性,保证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制订保险机构IT审计制度体系。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保监会联合保标委启动《保份有限公司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起草单位参与本标准制定的单位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编制原则及技术依据1.编制原则本规范充分借鉴国内外保险相关行业的先进理论和最佳实践,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需求,符合我国国情的IT审计管理办法,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而制定。

(1)符合性原则:符合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有关IT审计工作的规定,如:《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保险机构信息化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等规定,遵从《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的要求。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年4月9日保监发〔2007〕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在保险代理行业,内部审计是保证公司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套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有助于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公司经营效益,防范和化解风险。

2.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严谨性。

二、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1.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3.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保持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1.财务审计:检查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评估财务风险。

2.风险管理审计:评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检查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合规审计:检查公司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审计: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提出改进建议。

5.其他专项审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重大投资、股权变更、重大合同等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1.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重点、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

2.开展审计工作,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审计证据。

3.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跟踪审计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五、内部审计的保密和问责1.内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内部审计的持续改进1.定期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激励,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性。

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数字化转型探索

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数字化转型探索

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数字化转型探索作者:许树仁来源:《中国内部审计》2021年第12期[摘要]内部审计在为保险集团公司提供“经济体检”的同时,也面临着非现场监测、风险建模、场景核查、智能审计等方面的需求,传统审计向数字化转型势在必行。

本文结合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数字化转型的现实意义,保险行业内部审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现状、数字化转型存在的不足等,对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数字化转型的实施路径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数字化转型实施路径一、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数字化转型的现实意义保险集团公司与单体保险公司存在较大的不同,派生出集团管控模式与单体公司管控模式的区别;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如何发挥母公司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功能,发挥内部监督与服务作用,数字化转型势在必行。

新冠肺炎疫情給全球带来了巨大挑战,也深刻改变着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金融科技迅猛发展,保险行业数字化转型加速,保险科技大爆发。

与此同时,保险科技催生出的应用模式与生态,推动整个保险服务价值链的持续演进,通过新兴技术赋能审计创新应用,推进内部审计数字化转型,对于保险集团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实现科技强审,提高内部审计质效《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指出,积极推广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等先进审计技术方法,推动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促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保险集团公司通过内部审计数字化建设,可以在核查问题、揭示风险等方面提高工作质效。

(二)实现精准监督,促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数字化为创新手段,运用“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方式,加强非现场大数据审计应用,通过全量数据挖掘,快速锁定风险事项,实现精准“拆弹”,消除系统性风险隐患。

(三)实现风险预警,促进风险防控机制转型升级保险集团公司通过推进内部审计数字化转型,驱动集团公司本级和控股子公司经营方式、治理方式变革,关注数据治理、数据架构、模型算法、人工智能等领域,加快建设与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内部审计体系,实现经营监控、预警数字化及决策自动化,有利于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系统风险预警,促进集团公司本级和子公司风险防控机制的转型升级。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九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页脚内容1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文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文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保护保险机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合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公正、独立、客观、准确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流程,明确内部审计的权限、职责和程序。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保险机构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专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层报告审计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提高保险机构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制定内部审计计划,明确审计范围、目标和时间计划。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进行项目立项、审计准备、实施审核、问题整改、报告编制等工作阶段。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和技术工具,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充分听取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和解释,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四章内部审计报告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准确、完整、清晰地反映审计结果,包括问题发现、整改建议和风险防控意见。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给被审计部门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层。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报告应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备将来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监督和整改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某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准则

某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准则

完全免费--公司治理及相关内部审计规范与进展(doc 32)作者:光远来源:一、我国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法规早在世纪交替之际,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就成为管理理论界及实务界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关于这三方面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涌现出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性研究报告及标准,如coso委员会的《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框架》、《较小型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银行金融业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

在国际环境的影响之下,我国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突破,相关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标准以及指引,成为组织行为规范和监管行为规范不可或缺的指南针。

(一)银行业颁布的有关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6年起陆续颁布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有关治理、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的指引。

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明确规定:(1)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应履行监督、评价和咨询之责,审查评价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2)应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首席审计执行官;(3)应按照员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4)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和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5)经董事会批准,内部审计项目可部分外包,实行合作内审制;(6)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紧密的与内部客户(如董事会、高管层)及外部客户(如银监会)的沟通报告制度;(7)加强内部审计部门与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独立评估合规及风险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

(二)保险业制定的相关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保险业构建良好的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定了规范。

保险法综合测试题(一)

保险法综合测试题(一)

新《保险法》1.《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 B )行为。

A、保险B、商业保险C、社会保险D、社会救济2.《保险法》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A )。

A、诚实信用原则B、安全性原则C、完全自愿原则D、高效快速原则3. ( A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投保人B、保险人C、被保险人D、受益人4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 A )不得解除合同A、保险人B、投保人C、被保险人D、受益人5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 D )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 )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C、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D、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6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D )的利益。

A、经济上;B、物资上;C、所有权;D、法律上承认7.( A)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称新《保险法》 )。

A.2009 年 2 月 28 日 B.2009 年 5 月 1 日C.2010 年 1 月 1 日 D.2009 年 10 月 1 日8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 B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A .三十日B .二年C .六个月D .五年9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C )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文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文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保障机构的稳定和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其他注册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在保险机构内部独立开展的、有计划的、系统性的审计活动,旨在评估和改进机构内部控制。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机构的利益。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设立内部审计领导并有明确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审计、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任务和目标,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审计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审计程序和方法,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机构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建议。

第三章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以风险为导向,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确保审计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分析和挖掘,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采取抽样和取证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并及时记录和归档。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运用比较和对比、专家评估等方法,评估机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益,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解释。

第四章内部审计报告与追踪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审计结果,具备相应的解释和分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为机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报告应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散布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应有防伪措施,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是指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的内部审计程序和规范,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准确性。

以下是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1. 内部审计组织与管理: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保证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2. 内部审计计划与程序:制定合理的内部审计计划,根据风险评估和优先级设置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程序和方法,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3. 风险评估与控制:对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审计重点和控制方向,加大对高风险领域的审计力度,提出改进风险管理的建议。

4. 内部控制评价:对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发现问题并提供改进建议,确保内部控制的健康运行。

5. 审计工作文件与报告编制:完善审计工作文件的管理和保存,编制准确、完整、明确的审计报告,明确问题整改措施和责任人。

6. 跟踪审计问题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确保问题的整改和解决,监督和评估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7. 审计结果的沟通与报告:及时向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提供有效建议,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8. 外部合作与配合:与监管机构、审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提高。

以上是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一般内容,具体还需根据保险机构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同时,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还需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章是为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下面是关于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章的一个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提供有关改善内部控制、管理风险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要贯彻保险公司的管理理念,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经营合规、风险可控和效益最大化,维护公司、股东和客户的利益。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要遵守《保险法》、《公司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要与公司其他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配置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内部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部门的设置要合理,人员要具备审计资格和相关经验。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要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直接向公司高层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审核职责时应独立公正、客观中立。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要与公司其他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要建立和维护客观、公正的信息采集和分析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信。

第十条公司应任命一位具备内部审计资格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向公司高层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和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管理、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信息技术系统等方面;(二)审核和评估公司的合规性,包括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法律法规遵从等方面;(三)审核和评估公司的经营绩效和效益,包括收入、支出、利润、风险费用和资本运营等方面;(四)向公司高层报告审核结果,提供改善内部控制、管理风险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五)及时发现和报告公司的风险和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六)配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七)开展其他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工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3•【文号】保监稽查[2013]224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的通知(保监稽查〔2013〕22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公司提高自我管控水平,经研究,我会决定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的机构范围为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含参照总公司管理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下同)、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运用保险资金开展业务的子公司。

本次检查的时间区间为2012年,包括2012年已实际开展的所有审计项目,如有需要可上溯或下延。

2012年已实际开展但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项目,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二)检查重点1.内审组织体系情况。

主要检查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立情况。

一是审计委员会。

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建设、人员构成以及成员专业知识等情况。

二是审计责任人。

重点关注审计责任人职位设立、审计责任人任职、审计责任人任免及向保监会报告等情况。

三是内审部门及其人员配备。

重点关注内审部门设置、审计部门独立性以及内审人员配备的充足性等情况。

四是内审职责与权限。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建立制度,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审计责任人、内部审计部门在内审方面的职责,以及履职情况。

五是内审工作机制。

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听取审计责任人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审议、审计责任人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等情况。

六是内审制度建立情况。

重点关注内审人员管理、培训教育、操作规范、审计复议等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九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页脚内容1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

附件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目录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号――总则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2号――高管审计报告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3号――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审计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4号――负责销售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5号――负责运营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6号――负责投资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7号――负责精算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8号――负责财务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9号――负责信息技术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0号――负责人力资源与行政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1号――负责风险管控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号――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保险公司开展高管审计,更好地落实《办法》,特发布本审计指南。

第二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主要根据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就其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及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客观评价。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事项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与描述。

审计应当关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是否取得监管机构的核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确定审计方案。

本审计指南以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为基础,列举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相应的审计方法供各公司参考。

各公司在计划、组织和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时,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审计方案。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二)包括审计概况、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将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报送审计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并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和适当管理层,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整理、立卷、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自审计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所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本规范中有关审计作业管理的规定。

董事会或管理层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的,应向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独立、客观、专业的优势,通过提供建议、培训、增值服务等咨询活动,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咨询活动结果等。

内部审计结果可作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机构应对有关负责人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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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1]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年4月9日保监发〔2007〕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

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五)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六)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八)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二)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况;(三)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四)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审计责任人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管理层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查。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预算应当在征求管理层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

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被审计对象可以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相关机构提出复议。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辅助审计软件,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通畅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三)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公司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四)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未及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追究责任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保险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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