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合集下载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宁政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宁政发[2006]86号二○○六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

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项目管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项目管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要求。

第二章项目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章核准管理权限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规模的投资项目核准。

第七条核准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行业属性和区域规划进行划分,具体权限划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备案管理权限第八条除需核准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备案要求和流程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核准与备案流程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或备案决定。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补助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或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与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7〕8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动力活力,现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文件及附件:
szfa[2017]88(2017-06-30).doc
——结束——。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一、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二、办理主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三、办理依据:1.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3.苏政发[2005]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4.宁政发[2006]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21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5.宁发改投资字[2006]371号南京市发改委、经委、国土、环保、规划、房产局、人行南京营管部《关于贯彻实施〈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三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工作意见》,宁发改法规字[2006]1070号《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宁发改投资字[2006]892号南京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地震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条件:1.项目属于备案范围和在南京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4.符合节能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1.项目备案申请表(见相关表格下载);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章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4.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供审查);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6.按规定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附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7.按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

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管项目需附上项目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一、总则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申请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备案申请书;(2)企业章程及其变更情况;(3)企业资信状况证明;(4)项目建设方案及预算;(5)项目投资决策的文件;(6)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

2.备案申请材料应报送至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备案审查。

四、备案审查1.备案审查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2.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企业资信状况、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的审核。

3.备案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通报并告知备案结果。

五、备案结果1.备案审查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备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进行项目建设。

2.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向企业说明不通过的原因,并告知企业申请复议或重新申报备案的程序。

六、备案变更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如需进行重大变更,应提出变更申请。

2.备案变更申请应提交与前述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3.备案变更应按照备案程序进行,备案审查通过的变更,需在备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

七、备案监督1.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备案监督机制,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备案项目应按照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方案和预算。

3.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或变动,应及时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变更。

八、责任与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擅自变更备案的企业,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项目建设,并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38号)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38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发布文号】苏政发〔2005〕38号【发布日期】2005-04-25【生效日期】2005-04-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江苏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doc 5)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doc 5)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doc 5)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PPT37页)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PPT37页)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二)省级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项
省级层面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项,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均不能继续下放市、县办理。主要包括新 建炼油、乙烯项目、部分规模以上煤制烯烃、煤制甲醇项目、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总投资1至3亿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等。
PART 02
内容框架
内容
内容框架
在内容上,我省《办法》注重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并 联审批、“不见面审批”和“3550”等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要 求,结合省情实际细化明确了在本省区域内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市县、事中 事后监督、法律责任,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等内容。
在框架体系上,我省《办法》与国家发改委文件 基本一致,共8章68条9600余字。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四)省级上收核准事项2项
根据国家目录,将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有设区市政府改为省政府核准;同时为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将与输气管道分输站直接连接的城镇燃气管道由市、县级政府改为省政府核准管理。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五)细化核准事项2项
考虑到本版核准目录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三级统一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为便于企 业及基层核准机关理解和具体操作,根据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将房地产、城镇燃气设施竿,2类项日的管 理方式或层级进行了细化。其中房地产项目核准或备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并对市区范围内 项目划分了设区市与区之间的行理权限;城镇燃气项日也区分一般城镇燃气管道和储配站、加气站等其 余城镇燃气设施,对管理方式与层级进行了具体区分和详细规定,分别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核准。
在指导原则上,将《办法》作为制度保障、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二期作为技术保障,二者相辅相成、 协同推进,通过核备工作与在线平台无缝对接,力争 尽早实现企业“不推一扇门、不找一个人、办成所有事” 工作目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以下是一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推荐文本,全文共计1200字左右: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便捷的原则,依法采取核准和备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核准管理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由国家发展和委员会负责,地方发展和委员会协助完成。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依法进行。

核准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核准文件的签发等程序。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尊重企业自主权和市场经济原则,不得设置无理限制和门槛。

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必须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结束后,应当将核准文件及时移交给企业,并向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地方发展和委员会负责,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依法进行。

备案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登记和备案文件的存档等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并向企业提供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备案时限,但必须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备案文件移交给企业,并向上级发展和委员会报送备案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地方发展和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检查、评估和评估等活动,确保项目依法落实。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8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8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及《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及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制定《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南京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家目录》及《江苏目录》中规定的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改委;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

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
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管项目需附上项目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或按有关规定办理网络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作出,
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
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