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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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首要环节,其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环节多,周期长。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按需招生的原则。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办授权审核批准。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对象包括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四条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国家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硕士研究生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七条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二、招生录取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审批各学院上报的调剂录取和拟录取名单;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各招生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复试规则,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办法;审查确定各专业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确定申请调剂名单和拟录取名单;负责处理本单位与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研究生处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校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组织复试、面试、生源调剂和录取工作,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
行复查;并负责处理与学校招生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招生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根据社会需求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定我校每年的招生规模,报学校审批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和各学科专业整体水平、导师力量、设备条件和毕业生分配信息等情况,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确定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确定。
四、报名和初试
第十三条凡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人员,报名条件、报名程序、初试时间、初试科目及考试方式等按教育部及我校当年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我校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十五条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报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报名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并通过本校的复试后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五、复试
第十七条复试一般应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参加复试。
第十八条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我校当年的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
第十九条参加复试的调剂考生,应符合拟调剂专业的复试要求,应试的统考科目必须与拟调剂专业统考科目一致,且业务课应试科目与拟调剂专业的业务课考试科目基本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条体检工作由学校医院负责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复试名单确定后,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品德情况。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品德的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
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 或人事 ) 部门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具体为各院党总支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干部、导师、招生工作部门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七、录取
第二十五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拟定录取名单。
第二十六条录取名单必须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会议通过。少量符合录取标准的的考生被录取后,经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后再申请入校学习。
第二十七条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 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
第三十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白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