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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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对产生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三条生产运行部负责全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车间负责人员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环保局污染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当天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必须及时属实的上报并登记。

第五条对公司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须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第六条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

第七条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泄漏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条严禁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或排放。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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