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由于现代社会的告诉发展,协作体系也越来越复杂,⼈与⼈之间的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盾,我国有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以规范这些⾏为,那么关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民事诉讼需要遵守哪些原则,店铺⼩编带您了解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有哪些。
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的意愿⽀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决定是否⾏使或如何⾏使⾃⼰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点内容:(⼀)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
当事⼈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当事⼈处分权⾏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当事⼈对诉讼的进⾏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当事⼈⾃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处分原则的适⽤(⼀)当事⼈⾏使处分权的⽅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
⼀审判决后,当事⼈不提起上诉、执⾏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都是对⾃⼰权利的消极处分。
(⼆)处分权的⾏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1.当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式解决纠纷;2.诉讼开始后,当事⼈有权以撤诉的⽅式结束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3.⼀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
⼆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也可以撤诉的⽅式终结诉讼;4.当事⼈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式解决纠纷;5.法院作出的裁判⽣效后,在义务⼈拒不履⾏⽣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决定。
民事诉讼第二章试题
第二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进行哪方面的监督?()A.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B.既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也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监督D.只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2.有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正确的是:()A.民事诉讼中的处分, 是指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支配B.我国处分原则是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诉讼原则, 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处分C.当事人处分应该受人民法院依法监督D.不同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完全相同的3.中国公民在某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受到限制, 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国公民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权利加以限制, 这是什么原则的体现?()A.同等原则B.平等原则C.相对原则D.对等原则4.某市法院为了提高法院的案件受理总数, 从而降低二审改判率, 让法院干警主动下乡动员乡镇企业起诉债务人, 这种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什么原则?()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支持起诉原则C.处分原则D.法院调解原则5.二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 双方均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达成协议, 并制作了调解书, 但在送达前, 一方反悔, 此时, 人民法院应:()A.不予理睬B.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 予以强制执行C.及时判决D.重新进行调解6.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指的是: ()A.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B.当事人诉讼义务相同C.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D.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7.根据检察监督原则,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依据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实行监督的方式是:()A.上级人民法院宣布无效B.审判委员会宣布无效C.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D.由检察长提出质询8.有关公开审判制变, 正确的是:()A.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必开庭审理B.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应当公开C.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D.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9.有关合议制度, 正确的是:()A.一审、二审案件既可适用合议制, 又可适用独任制B.实行合议制一定事事要由合议庭研究决定C.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 可以由法院邀请, 而不必采用选举的方式产生D.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员组成10.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 发现该案一审陪审员李某是原告王某的弟弟, 而李某并未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
(下)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下)三、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理顺几种关系1、民事诉讼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关系简析我国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处分权是一项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处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看,处分权似乎是诉权的子权利。
但笔者认为,诉权与处分权都本源于人权,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有密切联系。
民事诉讼处分权始终伴随诉权和诉讼权利而存在,并非诉权的子权利。
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不同的功能:处分权是诉权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动态的保护性机制,诉权和诉讼权利强调的是一种可能性,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机会或权能,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享有的权利,是诉权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体现。
而处分权是一种现实性,它强调的是当事人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权或支配权,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使诉权与诉讼权利成为现实。
从这种意义上说,诉权、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受处分权支配。
现代的诉权理论所要回答的是“为何可以提起诉讼”,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究竟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源于其他因素?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而形成了不同的诉权学说。
早期的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私法权利的延伸或变形,原告对本该享有的私法上的权利得不到满足时,即产生诉权。
这种实体法说认为诉权本身是实体请求权的延伸或派生。
公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当事人对国家的请求权,不同于私法关系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对国家享有的公法意义上的权利。
在原告提出自己享有判决请求权后,法院将对原告该项主张是否具有作为实体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保护要件”进行认定。
着重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的独立,着重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
现代民事诉讼大多从公法意义上认识诉权,其含义包括: (1)诉权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所谓有诉才有救济); (2)诉权的依据在于公法的规定; (3)诉权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
民事撤诉制度研究
民事撤诉制度研究摘要:民事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和程序性主体理念的重要体现。
当前民事诉讼法即将全面修改,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其中,撤诉制度也应该作出一定的修改。
本文以撤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为切入口,探讨了我国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撤诉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民事撤诉;处分权;程序主体一、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一)处分权原则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体现在民事诉讼方面,自然就表现为处分权原则。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而且,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也有权决定程序的开始、终结,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当事人这种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享有的处分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处分权的的实施是通过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来体现出来的,往往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会交织在一起。
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一个典型表现。
它是原告选择终结程序的一种方式,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主动处分,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范畴,尽管原告撤诉不一定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作为充分体现民事诉讼特质--处分权原则--撤诉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程序主体性原则民事诉讼从本质上是当事人利用”公法”保护”私法”的活动,只有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法院才得以介入当事人的私权纠纷。
由此,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发动者,是诉讼程序进行的主要推动者,也是诉讼结果的承担者。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正是”指当事人在国家创设的并由审判权运作的纠纷解决的法的空间内所具有的能够受到尊重,并享有权利保障其自我决定的自由的原则。
”[1]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及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或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当事人对于程序的启动、推进、终了都具有主导作用,应使当事人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来。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摘要]民事撤诉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制度安排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当事人诉权保护与程序公正等一系列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由于理论支持不充分,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我国现行的民事撤诉制度设计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疏漏。
文章从撤诉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撤诉;诉讼权利平等;国家干预一、我国现行撤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一)限制性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当事人自己自由支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面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给予程序关怀,集中体现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但是当事人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限制,所以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是限制性处分原则的典型体现。
在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国家干预。
我国撤诉制度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抽象肯定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接受法院的职权干预。
从性质上来说,撤诉权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具有实体性,所以在撤诉制度中应当坚持当事人主义,在国家干预和处分原则的关系上,应当将国家干预作为处分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不能将权力置于优于权利的地位,否则撤诉制度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就会变得空洞。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这一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撤诉中自然也要体现该原则的精神。
论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完善
一
处分 原则 的 内涵
处分原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 , 我国 在
民事诉讼 的各个阶段都可能有所体 现。 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
到侵犯 , 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 利和义务争执 时,是否 诉诸 法院解决 ,由当事人决定 ; 诉讼开始后 , 原告 变更或者放弃 诉讼请求与否 , 被告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 的诉讼请求 , 均 由其 自己决定 ; 诉讼进行阶段 , 双方当事人是否和解或者达 成调解协议 ,以结束 诉讼 ,由他们 自己决定 ; 对第一审法 院 做出 的裁判 , 依法可 以上诉 的,是否提出上诉,由他们 自己 决定 ;对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中,有执行内容 , 以申 可 请执行的 , 是否 申请 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 由权利人 自己决定 。
的切身权益 , 故享 有处分权 的人必须与该诉讼结果存在较为 密切 的利益 关系 。 通常认为 , 只有 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
我 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 则的直接规定 。 具体 的诉讼制度 在
中,也有一些体现处分原则 的条文 。但总 的来 看 ,我国民事
以放弃 或者变 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 以承 认或者反驳 诉讼请
求, 有权提起 反诉 ;双 方可 以 自行和解 。其三 ,是否提起上 诉 ,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 自己作决定。其 四,执行程序是否 开 始,由当事人决定 。
相同的处分权 ,也有不同的处 分权 。 ( )享有 处分权 的主体 一
第 3 卷 第 l 期 2 1
2 1 年 1 月 01 1
湖 南科技学院学报
J u n l f n nUnv ri f ce c n n i e r g o r a Hu a i e s y o in ea dE g n e i o t S n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含义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诉讼的进行。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原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需要,有权自由处置民事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国家不干预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过程,在民事诉讼中,自应使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其他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因而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事人实施处分行为。
(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因强迫、欺诈、利诱或重大误解形成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处分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的。
如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了这样的处分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
(三)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权利主体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害,也可以要求赔偿部分损害;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要求作价赔偿。
(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缩小诉讼请求的范围。
(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It is important to formulate the right strategy, but more importan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strateg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之间和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纯粹的个人私利。
由于私利根本不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个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利益进行处分。
【为你推荐】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基础。
其中有很多概念比较难理解,比如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那么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其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们通过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之间和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纯粹的个人私利。
由于私利根本不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个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利益进行处分。
可以主张利益,也可以放弃利益。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当中特有的原则。
而所存在的根据是民事诉讼法所解决的是个人利益的问题,而不是公共利益的问题。
二、处分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判;3、当事人可以一在诉讼中变更、放弃和追加诉讼请求;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解。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需要遵循的诉讼程序和处理流程。
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处分原则,一般来说,这些原则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必须提到的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处分原则。
它要求法庭要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争议,公正处理。
这意味着法庭要公正地评估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且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双方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实质公正”原则,它强调的是原告的实质性利益的保护。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要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正确地评估双方的实质性利益,并以此来判断最终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实质性利益来处理,而不是根据某一方的意见或偏见。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正适当”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客观事实,合理地确定处罚标准,同时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要求当事人要做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护实质性利益,并且在处理纠纷时要以公正适当
为准则。
只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才能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得到公平的处理,也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民事诉讼原则之处分原则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处分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内容构成: (一)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 享有处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 一定条件下可以经当事人授权代替当事人实施处分行 为。 (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包括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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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机械公司与乙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因甲机械公司供应的机械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乙加工公司遭受原材料损失10万元,双方就该损失赔偿问题 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基于其处分权而引起并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具体体 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起诉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加工公司自行决定。当然,乙公司的 起诉行为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行使 审判权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乙加工公司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甲机械公司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乙加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以 及是否提出反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需在法定期 间内并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三,对该争议案件是否进行调解,是否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由双方当事人 决定。当然,双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是否合法。 第四,对于调解不成或者没有经过调解的争议案件,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 决后,是否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五,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该生 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还可以向检 察院、人大等机构申诉。 第六,假如法院判决责令甲机械公司赔偿给乙加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甲机械公司拒绝支付,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当事人自 行决定。 第七,在执行程序中,究竟是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乙加工公司的实 体权利,还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行为实现乙公司的实体权利,可以由当事人 再行处分。当然,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需经法院的认可。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一、处分权原则的含义分析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特有的基本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当事人处分权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处分权,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其含义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首先,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其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依法进行,即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民事诉讼活动中,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共生关系。
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这样几个阶段(那么我们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来复习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1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完全决定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完全决定权,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适用来看,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启动有绝对性的决定权,这主要表现在:(1)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原告不主动起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一审程序。
(2)《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相对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由以上规定观之,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决定权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因为权利行使能否达到目的是要受法院限制的。
(三)当事人对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之诉讼主张得以成立并最终实现当事人之实体权益的基础,而诉讼主张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自身之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根据,它必然要包含着明确的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因为这些问题都与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以及该目的的实现程度息息相关。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查、认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既有可能只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作出认定,也有可能在当事人诉讼主张范围之外作出认定,从而导致当事人诉讼主张并不必然得到法院认可并对法院之审判活动产生约束力情况的发生。
法学第三章 基本原则
原则所蕴涵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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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信原则的适用 (一)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1 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 2 禁止矛盾行为 3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4 真实义务 5 诉讼上的权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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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诚信原则对法院的适用 1 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2 禁止突袭裁判 (三)诚信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诚信原则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
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
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
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
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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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法院规定以二审改判率(二审改 判案件数与该院受案总数之比)为评比条 件之一,二审改判率低则分数高,于是 法院就采取多受案的办法降低二审改判 率。为此,院长让法院干警主动下去动 员各属区厂矿起诉,试问这种做法违背 了民诉法的什么原则? A.辩论原则
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向社会本位主义的现代诉讼观
转变的需要;
其次,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适应
现实诉讼关系多样化与复杂化的需要;
再次,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也是该
原则在全部法领域中不断得到重视的结果。
பைடு நூலகம்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诚信原则的明确规定,
但某些法律规范从解释论的角度可以认为体现了诚信
中实施诉讼行为时应诚实善意。例如诉讼代理 人在诉讼中不利滥用和超越诉讼代理权;证人 不得作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作与事实不符的 鉴定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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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检察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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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含义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4-000-01提要本文从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一、当事人处分权概述(一)当事人处分权基础理论分析“处分权主义毕竟来自私法自治原理”。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特征,是实行私权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必须设定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用于解决因私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私权自治”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提起诉讼、申请回避、请求和解等皆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可处分性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延伸。
(二)当事人处分权的概念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享有的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处置的权利。
它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第二,民事主体享有处分实体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现状分析在《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不断完善。
(一)处分权表现形式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多少诉讼权利,当事人就享有多少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两者的范围是相同的。
主要可以分为:1.程序启动权。
如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等。
2.程序选择权。
如对诉讼与非诉程序的选择权;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选择权;对书面审理或言词审理的选择权、对选择一审或二审程序的选择权等。
3.裁判对象确定权。
如确定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中的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的权利,变更、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4.程序运作权。
如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申请复议权、申请调解权、和解权。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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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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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下列案件要先调解: 离婚案件、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 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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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 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 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 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起诉时:诉讼主体可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 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起诉后:原告可以提出、变更、扩大、缩 小诉讼请求。但是,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原告 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 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 可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之 前,双方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二)法条 民诉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
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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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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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1、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始终,如一审程序、二审 程序、再审程序;
2、要在自愿与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愿:一是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二是当事人自愿形成与选择调解方案。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
还体现在许多方面。
1.在民事诉讼的一些子程序甚至主程序的启动
方面,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在这些程序
中,法院可以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可以启
动。《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
提出的问题,并试图问答这些问题。
二、学界对处分原则的既存认识
在揭示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呈示和梳理一下我
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处分原则的认识。依照民事诉
讼法学界通常的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
在处理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和在民事诉
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它对民事诉
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体现本法律的精神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并没有充分或真
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许多方面,由于对当事
人处分权的限制,实际上使处分原则一直处于“非原
则”或“半睡眠”状态。因此,我们势必追问:这些限制
是合理的吗?这样限制的根据能够成立吗?为什么
会提出这些限制呢?究竟应当如何来认识和理解民
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才是正确的呢?这正是笔者本文
展开。《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人对处分原则的进一步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
点:1.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
权。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必
须通过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才是有效的。委托代理人
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行使当事人的
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务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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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完全决定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完全决定权,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适用来看,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启动有绝对性的决定权,这主要表现在:(1)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原告不主动起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一审程序。
(2)《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相对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由以上规定观之,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决定权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因为权利行使能否达到目的是要受法院限制的。
(三)当事人对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之诉讼主张得以成立并最终实现当事人之实体权益的基础,而诉讼主张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自身之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根据,它必然要包含着明确的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因为这些问题都与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以及该目的的实现程度息息相关。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查、认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既有可能只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作出认定,也有可能在当事人诉讼主张范围之外作出认定,从而导致当事人诉讼主张并不必然得到法院认可并对法院之审判活动产生约束力情况的发生。
由此可见,当事人对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只有一定的决定权,因为尽管法院之审判活动的进行必须以当事人之诉讼主张为根据,但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内容也会因某些情况而被法院予以变更。
(四)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以及达成和解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以上规定都表明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变更其诉讼请求以及达成和解的权利。
(五)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以下三种:法院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检察院提起抗诉,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
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而前两者则必然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
由此可见,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问题上,当事人是毫无决定权可言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关键在于法定机关,即法院与检察院。
综上所述,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还是有相当的处分权的。
但是这些已由当事人实际享有的处分权与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应然处分权在各自所起的作用上,即能否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达到制约法院审判权的目的,还是有差别的,这也就意味着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贯彻实施有着不彻底性,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
三、处分原则的具体内容处分原则既然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处分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则是公民之自由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展现,个人拙见,处分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民事诉讼绝非通过职权开始,而只开始于当事人通过起诉促使诉讼程序发动之时。
上诉以及再审程序也非开始于职权。
‘无诉无裁判’这原则,是民事诉讼一贯应当贯彻的原则。
”[①] 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体制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作为对法院之错误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而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当中的。
司法实践中,启动一、二审诉讼程序的决定权是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掌握的,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没有主张起诉权或上诉权的情况下而依职权主动提起诉讼程序。
作为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启动方式包括以下三种:法院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
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而前两者则必然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
个人拙见,由法定机关(法院、检察院)按照法定情形依法定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代替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之嫌”,换言之:法定机关强制性地依法定情形启动诉讼程序剥夺了本应由当事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导致出现由于公权力这一私权利“守护者”的行使而造成的权力与权利之间关系的扭曲状态——私权利不再是公权力行使的催动者,反而成为公权力的跟随者,甚至是被迫的跟随者。
这既不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既得程序利益,使得程序公正价值大打折扣,实体公正失去程序基础,也不利于维持司法裁判的稳定性。
所以,法律应当把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权完全交由当事人掌握,即法律应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之同意方能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相关利害关系人(未参诉人员)可另行起诉;唯有确实关系到相关当事人或者案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或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者,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通知后,当事人仍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向各自的上级机关请示并得到批准之后才可依职权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诉讼程序的选择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民事诉讼程序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正确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权威性、确定性裁判,以解决当事人双方利益纠纷的程序。
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当适用怎样的诉讼程序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能由法院一手操办,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只起监督、引导作用。
例如:一审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请求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得适用普通程序;双方当事人合意不发回重审的,上诉审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选择不发回重审。
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行决定适用何种诉讼程序,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诉讼程序有着繁简有别的程序规定,需要当事人的诉讼投入多寡有别,所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诉讼程序的适用,体现了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维护,不至于使当事人在诉讼上的期待利益与自身之固有利益出现失衡状况。
(三)审判的范围、形态以及限度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08条第1款规定,法院所判不得超出诉讼当事人所请求的范围,这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结果,简而言之:质量上不得相异,数量上不能多于(但可少于)[②]。
这项内容实际上包括三点:(1)法院只能在诉讼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法院无权判断。
“上诉或再审程序中,法院也只能在当事人声明不服的限度内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是该项原则(处分原则)的延伸。
”[③] 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法官应当对所有请求事项并且仅对所请求的事项为裁判宣告。
”(2)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所提示的诉讼标的为审判对象,这是对法院审理的“质”的方面的要求。
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第1款规定:“系争标的依当事人各自的诉讼请求确定之。
”(3)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当事人所请求的数量,但可以少于该数量[④]。
(四)诉讼程序的终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何时终结(即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到什么程度)以及以何种方式终结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撤回诉讼、达成和解、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终结诉讼程序,只要当事人终结诉讼程序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不得给予不当干预,也不得继续进行审理。
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在诉讼因判决之效力或者依据法律终止之前,当事人有停止诉讼的自由。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请求休止诉讼程序……应命令休止诉讼程序。
”(五)诉讼当事人双方有合意选择一审管辖法院的自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244条的规定,在国内、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一审管辖法院有一定条件的选择自由。
尊重当事人对一审管辖法院的合意选择,有利于法院的审判、判决的执行和诉讼程序价值的维护,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扩大当事人合意选择一审管辖法院的范围。
当然,当事人的自由权并不是无边际的,应当而且必须考虑到权利的边界,使受选法院方便对案件的审理。
(六)当事人有对案件要求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自由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纠纷之形成和发展过程的调查与认定,这是尽可能彻底消除当事人双方利益冲突、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均衡的前提,当事人有对案件要求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自由。
在当事人没有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案件必须公开审理,这种公开包括以下几个层面:(1)庭审的公开。
(2)判决的公开,判决中判决理由的完全公开。
(3)法官作出判决的推理过程的公开,包括如何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如何适用规则及进行价值判断分析的全过程详细公开。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官的评议结果公开,包括法官不同意见的公开。
[⑤] 四、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关系民事诉讼实际上是陷入利益纠纷的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通过行使其诉讼权利,请求法院针对这种不确定状态作出确定性、权威性裁判,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事实体权益的目的,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是共存于民事诉讼全过程的。
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处分权则是指当事人实际享有并得以自由支配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自由。
在论及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时,一些学术论著认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干预”处分权的行使;有的学者则认为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运作形成了合理的制约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实践来看,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具有“二重性”。
个人拙见,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1.诉讼程序启动上的相互制约一般而言,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呈现“两告对立、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基本结构,诉讼程序的启动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被告就没有原告”,“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没有原告也就没有一审程序的启动,这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原告是否积极主张其起诉权)在启动一审程序上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