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卫生保健制度细则内容
托儿所卫生保健制度细则内容规范卫生保健制度的必要性托儿所是为满足工薪家庭或单亲家庭等特定需求而设立的服务机构,涉及到儿童的生命健康,因此,托儿所应该非常注重卫生保健的问题。
卫生保健制度的规范化是保障托儿所良性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
因此,托儿所应该建立并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使儿童随时处于安全、卫生、健康的环境之中。
儿童卫生保健的基本内容儿童卫生保健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卫生保健检查:托儿所应该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对每个入托的儿童做好卫生保健检查工作。
每个孩子每年至少应该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定期做好视力、听力、口腔、肝功能、骨龄等检查工作。
确保儿童发现疾病和病变能够及时得到诊治和治疗。
2.环境卫生保健:托儿所应该定期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与清理,防止细菌传播,保持清洁整洁的环境。
经常做好室内通风换气,在病毒高发时期可以适当关闭门窗、进行消毒工作,加强环境的卫生保健。
3.餐饮卫生保健:托儿所应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卫生规定,做好食品的存储、调制、消毒、分配等工作,确保饮食的安全卫生。
做好进货检验和食品流通环节的控制,防止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4.疫情卫生保健:在出现疾病疫情时,托儿所应该严格执行相关卫生保健规定,对于儿童发生的疾病及病变,应该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疗,确保病情不会传播和加重。
5.保健保险:托儿所应该为每个儿童进行疫苗接种保险,同时为儿童的意外伤害做好保健保险工作,保障儿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托儿所卫生保健制度的建立托儿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卫生保健制度:1.制定卫生保健制度手册:托儿所应该分析和收集规范的卫生保健资料、政策和制度,制定具体的卫生保健制度手册,详细规定各项卫生保健措施,包括卫生保健标准、疫情防控措施、环境卫生保健、儿童健康检查以及突发状况处理等。
2.设立卫生保健管理职责:托儿所应该设立专门的职责部门或人员,实施卫生保健管理,确保卫生保健措施有效实施。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而制定的。
一、卫生保健管理机构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设立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评估。
2.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专职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和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卫生保健管理岗位设置1.卫生保健管理岗位应当包括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并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2.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保健管理和教育背景,能够组织、指导和监督卫生保健工作。
3.医生和护士应当具备相关的医学和护理背景,能够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三、儿童健康体检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儿童健康体检,对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儿童健康体检应当包括身体发育、听力视力、口腔卫生、传染病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3.对体检结果异常的幼儿,应及时进行跟进检查和治疗,并向家长做出相应的解释和建议。
四、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幼儿和家长的卫生保健意识。
2.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应当包括预防传染病、个人卫生习惯养成、饮食营养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3.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培训、制定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
五、环境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幼儿园的室内外环境清洁、整洁、卫生。
2.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包括卫生设施的定期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和处理、污水处理等内容。
3.托儿所幼儿园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和器具,如洗手池、洗手液、纸巾等,供幼儿使用。
六、食品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饮食营养安全。
2.食品卫生管理应当包括食品采购的选择和检查、食品加工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3.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控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
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
医疗卫生机构末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l995年5月河南省卫生厅、省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三)根据儿整年龄及生理特点、季节变化等制订与之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卫生保健人员要定期检查儿。童体格锻炼的计划实施情况,对儿童进行体能训练与测试。
(四)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每个儿童家长;做好儿童入园健康检查、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传染病和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随访,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保教人员要加强全日观察,对疑似儿童采取隔离。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证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健康,保障孩子们的身体健康成长,制定本规定。
二、一般原则1.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
2.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建立起卫生保健档案,对幼儿的生长发育、身体状况、传染病情况等进行记录和观察。
3.严格实行健康检查制度,确保入托儿童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疫区历史,同时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幼儿的健康成长。
4.在幼儿园内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
幼儿园要建立和做好环境、食品、饮品等质量管理制度,提供健康、营养、卫生的餐饮服务。
5.推广健康教育,加强幼儿的健康知识和保健意识的普及。
三、环境卫生管理1.环境卫生不能给幼儿带来不良后果,幼儿玩耍、学习的地方必须保持清洁,空气流通,保证幼儿有一个干净、舒适、健康的环境。
2.幼儿园内要定期消毒,对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具、玩具、浴室、厕所等至少每周一次进行消毒,床上用品、毛巾、被褥等要保证经洗涤处理后交替使用,并且要及时清洗。
3.幼儿园内应该建立分类垃圾桶,合理分类、处理垃圾,并要定期清理,保证环境干净卫生。
禁止在教学场所吸烟。
4.幼儿园内要建立健康安全护理制度,对幼儿进行个别护理和照看,注重个人卫生(如洗手、口腔卫生等),防止传染病发生。
四、饮食卫生1.幼儿园的食品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允许买卖过期食品、用剩菜剩饭、添加有害物质等食品。
2.幼儿园要落实饮食计划,保证幼儿获得充足的营养物质,并根据幼儿不同的营养需求和饮食习惯,组织配制成果点心和主食。
3.幼儿园内要加强厨房卫生管理,保障幼儿食品的卫生品质,全面消毒厨房、厨具用具和餐具,杜绝污染。
同时定期对厨房进行卫生检测和质量监控。
五、传染病预防管理1.幼儿园要建立保健档案,记录幼儿的身体状况、生长发育和传染病情况等,对幼儿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和记录。
2.幼儿园要加强传染病宣传和防治工作,提高教师和幼儿的预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一、卫生保健管理基本原则1.维护幼儿园、托儿所内的整洁卫生环境,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预防传染病和意外伤害;3.鼓励家长、教师和保健人员的合作,共同关心幼儿的健康状况;4.依法管理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的全面管理。
二、环境卫生管理1.定期进行卫生保洁,保持幼儿园、托儿所的整洁;2.注重室内空气的流通和净化,定期消毒和通风;3.定期清洗和消毒卫生设施,如厕所、洗手池等;4.做好垃圾和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妥善处理。
三、饮食卫生管理1.严格落实饮食卫生,确保幼儿的饮食安全;2.做好食品的选择、加工、储存和保鲜;3.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和腐败食品;4.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四、个人卫生管理1.要求幼儿经常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2.定期检查幼儿的头发、口腔和皮肤等,做好相关的护理工作;3.建立个人护理用品的统一配备制度,确保其安全卫生;4.加强对幼儿的着装卫生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五、疫病防控管理1.严格落实幼儿接种疫苗的规定,确保幼儿的免疫安全;2.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病例;3.加强传染病的隔离和治疗,防止疾病的扩散;4.定期进行幼儿健康体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六、意外伤害防控管理1.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幼儿如何预防意外伤害;2.对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走廊、活动场所等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3.配备急救设备和人员,及时对幼儿的意外伤害进行处理;4.加强家长与教师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安全问题。
七、卫生保健档案管理1.建立健全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档案,记录幼儿的健康状况;2.定期进行幼儿健康体检,记录相关数据,并根据需要提出健康指导;3.定期进行卫生保健的督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4.保护幼儿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确保卫生保健档案的安全。
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和良好学习环境,建立一套完善的卫生保健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托儿所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性、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实施这些制度的好处。
一、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性良好的卫生保健制度对于托儿所和幼儿园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这些制度有助于预防疾病的传播。
托儿所和幼儿园是集体性场所,孩子们在这里会接触到很多人和物品,如果卫生措施不到位,疾病很容易在孩子之间传播。
其次,卫生保健制度能够提供一个健康的学习环境。
只有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孩子们才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最后,这些制度还能够培养孩子良好的卫生习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于孩子们的成长非常重要。
二、制度的具体内容1. 教育健康意识托儿所和幼儿园应该教育孩子们正确的健康意识,包括妥善地洗手、饮食健康、生活习惯等。
通过教育孩子们正确的健康知识,他们能够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健康。
2. 定期体检托儿所和幼儿园应该安排定期体检,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并及时咨询医师,保证孩子们的身体健康。
3. 维护室内外卫生定期清洁室内空气,保持教室和活动区域的清洁。
另外,合理利用并保养室外的绿地和运动设施,确保安全和环境卫生。
4. 食品安全管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应该高度重视。
选择新鲜、卫生的食材,确保烹饪过程的卫生,并定期检查食品质量,禁止使用过期或变质食品。
5. 安全防护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儿童防摔、防意外伤害等,确保孩子们在游戏和活动中的安全。
三、实施制度的好处1. 保障孩子的身体健康通过建立并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孩子们患上疾病的风险,保障孩子们的身体健康。
2. 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良好的卫生保健制度可以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学习环境,促进孩子们的学习兴趣和专注力,提高学习效果。
3. 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良好的卫生保健制度可以培养孩子们良好的生活习惯,如勤洗手、妥善保管个人物品等,这些习惯对于他们的成长和未来的生活非常重要。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是指经幼儿园幼儿园长指导,由保健医师、保健员等专职人员负责,全面保护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预防传染病传播,确保幼儿安全的工作。
第二条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保健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科学、合理使用药物,杜绝滥用抗生素等行为。
(四)高效管理,健全制度。
第二章幼儿园环境卫生第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良好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和消毒、废弃物垃圾的分类处理、空气质量监测等。
第四条幼儿园应设置干净、安全的洗手间和饮水设施。
洗手间应定期清洁,保障幼儿使用的卫生条件。
第五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对幼儿园教室、活动室、食堂、卫生间等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
每日打扫环境、定期进行大扫除,确保幼儿活动的卫生环境。
第三章幼儿园饮食卫生第六条幼儿园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食品供应管理制度。
第七条幼儿园食堂应配备专业厨师和食堂服务人员,做到食材新鲜、加工卫生,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幼儿园餐具、餐桌、饭菜等应定期消毒清洁。
第四章幼儿园医疗卫生第九条幼儿园应聘请专业保健医师和保健员,进行幼儿健康检查和健康教育。
第十条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幼儿医疗卫生档案,记录幼儿的健康信息和接种疫苗情况。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控制度,对疫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急救制度,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培训专人进行急救操作和常见病常见伤处理。
第六章幼儿园家长卫生教育第十四条幼儿园应积极开展家长卫生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卫生素养和健康意识。
第十五条幼儿园家长应配合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及时汇报幼儿健康问题,接种疫苗等工作。
第七章问责与监督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卫生保健工作责任人,对工作不到位或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问责。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幼儿园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幼儿园的卫生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托儿所、幼儿园等提供幼儿照顾和教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保健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规范管理,提供良好的卫生条件,预防幼儿园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幼儿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卫生保健管理应与幼儿园整体管理相结合,实行卫生保健专职人员与其他教职工的协同工作。
第二章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每个幼儿园应设有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卫生保健专职人员应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儿科医生、保健医生、保健师等。
第七条:卫生保健专职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卫生保健专职人员应与教职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幼儿园卫生保健措施第九条:幼儿园应制定相应的卫生保健制度和标准,确保幼儿园的环境卫生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卫生保健检查,对环境卫生、幼儿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和保健器材,确保幼儿的基本健康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进行常规的清洁消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教室、餐厅、卫生间等区域的清洁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组织幼儿进行常规的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身高测量、体重测量、视力检查等。
第四章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防控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疫情。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做好幼儿的健康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隔离治疗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加强幼儿的个人卫生教育,培养幼儿的卫生习惯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对幼儿园进行定期的卫生保健监督和管理,确保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确保卫生保健工作的有效实施。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圆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所有招生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赢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离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龅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和指导;掌握、收集和上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信息。
(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考核;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建立和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管理档案,收集、上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规范托幼机构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过渡阶段,对保障孩子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
为了保障幼儿健康,制定有效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规范。
一、保障学前儿童的健康安全1、对新生入园的幼儿要及时进行健康体检,定期进行体格发育检查,筛查出有问题的婴幼儿及时予以识别、正确指导或及早治疗,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2、制定管理规范,定期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健康教育,提高全园师生的健康意识和卫生保健水平。
3、建立健全的食品供应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4、建立完整的消毒及通风制度,确保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防控传染病。
5、加强晨检及观察幼儿体征的工作,发现异常及时隔离处理,在第一时间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
二、保证学前儿童的心理健康1、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体系,注重软环境建设,营造以人为本的温馨、亲情、和谐氛围,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2、加强师幼互动,促进幼儿个性发展、情感交流和体验创造;3、完善心理辅导制度,对个别幼儿及家长进行心理疏导,提高家庭教育能力;4、严格管理,明确制止幼儿与教职工之间的身体接触等行为;5、组织军事、健美操、音乐、美术等活动,鼓励孩子们发挥自己的特长,提高幼儿的创造力和自我表现能力。
三、建立管理制度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园所家委会等作用,建立各种监督机制,消费者委员会、家长协会以及广大群众可以进行监督和举报。
2、开展卫生保健教育及卫生宣传,落实全员卫生保健责任制,增强幼儿园师生对卫生保健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制度和报警机制,以便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置危急情况。
四、对教职员工加强管理1、对招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资格证成为必备条件,确保招到合格人才。
2、制定防性侵害制度,让教职员工进一步认识幼儿保护的重要性,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到教育教学和自我保护中来,最大限度地确保一线教育工作者能够保护幼儿。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规范(2012.3)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0一、托幼机构 0二、妇幼保健机构 (1)三、相关机构 (2)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3)一、一日生活安排 (3)二、儿童膳食 (4)(一)膳食管理。
(4)(二)膳食营养。
(5)三、体格锻炼 (6)四、健康检查 (7)(一)儿童健康检查。
(7)(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9)五、卫生与消毒 (10)(一)环境卫生。
(10)(二)个人卫生。
(11)(三)预防性消毒。
(11)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11)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2)八、伤害预防 (13)九、健康教育 (14)十、信息收集 (14)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15)一、卫生评价流程 (15)二、卫生评价标准 (15)(一)环境卫生。
(15)(二)个人卫生。
(16)(三)食堂卫生。
(16)(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6)(五)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7)(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7)(七)卫生保健制度。
(17)第四部分附件 (19)附件1 (19)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19)附件2 (2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23)附件3 (27)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27)附件4 (32)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32)附件5 (40)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40)附件6 (55)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55)附件7 (56)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56)附件8 (61)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6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卫生保健水平,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条卫生保健管理原则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坚持保护幼儿健康,预防疾病的原则,注重幼儿安全和健康教育,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科学、规范、有序、公正、公开。
第四条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消毒:针对玩具、床铺等日常用品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确保环境干净卫生,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二)健康教育: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健康教育,加强对幼儿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提高其日常生活自我保健能力。
(三)疫情防控: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疫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隔离、治疗和预防,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四)日常卫生:保障托儿所和幼儿园日常卫生,保证厕所清洁和垃圾分类处理,促进各种病菌的有效控制和根除。
第二章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第五条卫生保健管理责任制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
(一)托儿所和幼儿园负责人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负总责,制定和落实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卫生保健标准。
(二)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和执行卫生保健工作方案,放宽和落实各项卫生保健标准。
(三)幼儿卫生保健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幼儿的健康管理、预防传染病、急救处理等工作,是幼儿卫生保健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制定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方法和标准。
(一)制定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卫生保健标准制定健全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二)执行卫生检查制度: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每日对幼儿和环境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幼儿园卫生保健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幼儿园卫生保健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幼儿园卫生保健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一(一)、生活制度1、有合理的生活制度和作息时间表,并认真执行。
(1)根据园(所)内儿童的年龄生理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和季节变换的特点,本着动静结合的原则,适当考虑家长的需要,制度出本园(所)的儿童一日生活制度。
(2)保健人员参与制订园内儿童一日生活环节(如活动、就餐、喝水、入厕、盥洗、睡眠等)的生活护理要求。
(3)保健人员每周应对各班我童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的情况进行有目的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2、正常情况下儿童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冬季不少于半小时),其中1小时体育活动,午睡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二)儿童健康检查制度1、儿童入托入园体检:儿童和托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园(所)。
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
儿童入园(所)时应将母子健康手册或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卡交给幼儿园(托儿所)。
儿童离开托幼园(所)两个月以上,再入园(所)必须重新体检,入托入园前体率应达到100%。
2、儿童入园(所)后应按年龄定期体检:1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一次,1—3岁内幼儿每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一年检查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一次,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儿童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
定期体检充的计算按每年“六月一日”前后的体检为准,新入园(所)未满一个月者不可列入应查人数之内。
1、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季节变化,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2、对幼儿膳食实行民主管理,根据营养需要制定带量食谱,保证按量供给。
每月进行一次营养计算及分析。
讲究烹调营养,注意食品卫生。
3、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儿童和工作人员入园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按要求定期给儿童体格检查,并进行评价分析,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4、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消毒、隔离、检疫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工作原则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专业机构职责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职责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卫生评价报告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第八条卫生保健工作责任人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卫生保健工作制度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包括: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卫生消毒制度、传染病防治制度、食品安全制度等。
第十条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主要包括:(一)膳食营养:合理搭配食物,保证儿童营养需求,预防营养不良和肥胖。
(二)体格锻炼:合理安排儿童体育活动,增强儿童体质,预防疾病。
(三)健康检查: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制度法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
制度法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
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确保儿童在幼儿园
的生活环境和食品安全符合卫生标准。
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管理:明确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责任和组织机构,制定相关的管理
制度和工作规范。
2. 人员要求:规定了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资质要求,包括健康证明、卫
生知识培训等。
3. 环境卫生:规定了幼儿园内部外部环境的卫生要求,包括室内环境清洁、通风、消
毒等。
4. 食品安全:要求幼儿园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包括采购、贮存、加工和供应的
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
5. 传染病防控:规定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幼儿园内传染病的通报和报
告制度、疫苗接种等。
6. 应急管理:制定了幼儿园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的管理和措施,包括事故和灾难的预
防和处置。
7. 监督检查:规定了各级卫生部门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提高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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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托幼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应定期接受
卫生保健业务及管理培训。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师资培训。
托幼机构从事卫生保健工作的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应当接受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卫生保健工作,以后每3年由发证机构进行复核。
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豫卫妇社【2012】9号
河南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教育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团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范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特组织制定了《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
《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有效期3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卫生保健评估。
藜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成昀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的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动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卫生监测等服务和指导;及时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及要求:
(一)托幼机构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继续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接收1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
健人员,每增加1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名儿童要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150人以下的需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卫生室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医师和护士承担。在卫生室工作的
聘用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相关专家。按照《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价合格者颁发《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评价不合格者,应根据评价情况给予整改意见和指导,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检查评佶结果通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县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
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施设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园区内不能存在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安全隐患。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圆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所有招生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赢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离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龅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与指导。
(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考核;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建立和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管理档案,收集、上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
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和指导;掌握、收集和上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信息。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知识,并在日常工作中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具体指
导。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上岚前健康检查及要求: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