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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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珠建物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分标准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四章各方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体系,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能够用以分析、评价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等方面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监督实行信用评分制度。

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评分标准。

第六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体系。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分标准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由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5.03.01•【字号】珠府(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斑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3.08.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请各区及时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抓好中长期计划任务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附件1: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
附件2: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表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0日。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五)扣减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计退并视为地价已结清。

第五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批准改变后的用途,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抵扣应缴地价款:(一)改造前为工业用途的更新项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适应现代化宜居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推进本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创造整洁、方便、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更新活动。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竣工时间在20 年以上(含本数)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建筑区:(一)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和环境设施亟需改善的;(二)建筑质量较差,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三)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

第四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更新是指由相关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对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环境配套设施和建筑物进行综合整治、改建或拆建。

p1EanqFDPw第五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政府引导、业主参与的原则。

应当发挥政府指导、统筹的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实现业主自主决策、自我管理。

DXDiTa9E3d第六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综合整治为主、拆除复建为辅的原则。

应当以节能环保为宗旨,主要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不得拆除复建。

RTCrpUDGiT第七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费用各担,责任各负的原则。

属地政府、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和业主根据综合整治、拆除复建的不同情况各自负担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5PCzVD7HxA第八条【更新目标】老旧小区更新应按照“美化、亮化、绿化、整洁、通畅、平安的宜居要求,实现“配套服务设施齐备,通信安防技术健全,维修养护管理到位”的目标。

jLBHrnAILg 第九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当以更新单元为单位,科学制定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基建管理,统一开展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xHAQX74J0X第十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纳入政府计划管理,优先对业主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较差或位于重要景观地段的老旧小区实施更新。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珠建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等管理行为,建设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6日珠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第五章其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中介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评价、披露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形成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侵犯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五章定标与中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机构)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招标机构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易平台]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信息公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遵循透明、平等、一致的原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

附件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信用信息
采集及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基础信用信息采集标准
表1 城市更新工作参与单位基础信用信息采集标准表
注:
单位类型包括:(1)国有企业;(2)国有控股企业;(3)外资企业;(4)合资企业;(5)私营企业(民营企业);(6)事业单位。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单位资质:仅需填写城市更新项目服务、申报或实施所需资质。

获奖情况:对照表2-1、2-2、2-3相应内容填写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良好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
表2-1 中介机构良好信用信息采集及评分标准表
注:
以下填报项仅可选择其中一项填报:第1至3项、第4至6项、第14至15项。

以下填报项可填写多条信用信息记录,每条记录均按标准计分,填报项小计分值为标准分值×信用信息记录条数,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仅按最高奖项记录一次:第7至12项。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3.以下填报项仅可填写一条信用信息记录:第1至6项,第13至17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7日八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11月17日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总2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及依据】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策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划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四条【自主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五条【权益保障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第六条【保护传承】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政府(管委会)负责明确城中旧村更新年度目标、计划、实施策略及进度,履行相关审批职责。

各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履行相关审查、审批职责。

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更新条件规定】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及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有关规定。

第九条【实施范围】城中旧村用地,包括旧村场、生活留用地及生产留用地,应当整体纳入城中旧村更新规划条件及更新单元规划研究范围。

行政村不具备整村改造条件的,可按程序报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以自然村(经济社)为单位进行单独改造。

城市更新单元更新时序控制探讨——以珠海市中心城区为例

城市更新单元更新时序控制探讨——以珠海市中心城区为例
覆 盖 范 围 广 .将 ” 旧 工 业 区 、 旧 商 业 区 、 旧 住 宅 区 城 中 村
及 旧屋 村 ”全部 纳 入更 新 范 围 系统 研 究 .多规 整 合 .合理 划定 更 新 单 元 .强 调 公 共 利益 优 先 .科 学 制 定 更 新 时序 并 实施 城 市 更 新 年 度计 划 管 理 制 度 .以 实现 城市 有 机 更新 为终 极 目标
缺 乏 系统 研 究 对设 施 配 套 等 公 共利 益 关 注 不 够 .主 要 以现
有规 划 为基 础 .对 三 旧地 块 进行 规 划设 计 条件 整理
缺 乏 时 序 控 制 .造 成 项 目同 质 化 竞 争 一 窝 蜂 上 的现 象 突
出 ,使 得 改造 工 作成 效 一般 .设 施 配套 压 力进 一 步加 大
低 。 三 是 产 业 结 构 外 向 度 偏 高 , 产 业 增 长 主 体 较 单 一 可 见 ,珠
“ 三 旧 改 造 和城 市更 新 Nhomakorabea两个 阶段 ,
1 . 1“ 三 旧 ” 改 造 阶 段
响应省 ” 三 旧 ”改 造政 策 ,2 01 0 至2 01 2 年 ,珠 海 在全 市 开展 三l E l 改 造工 作 ,该 阶段 主 要特 征 如 下 覆 盖 面 相 列 较 窄 仅 适 用 于 旧城 镇 、 1 日厂 房 、 旧村 庄 ,并 建 立 与 国土 部 门衔 接 的 ” 三 旧” 改 造地 块 地 标 图 库 ,只有 被 纳 入该 图 库 .才能 享 受优 惠 政策
海 经济 抗风 险 能 力较 低 .未 来发 展 存在 诸 多不 确定 性
政 策
政 策 对 城 市 更 新 改 造 的 影 响 是 ~ 把 双 刃 剑 , 需 把 握 好 尺 度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为服务于珠海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制定了《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于珠海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城市发展目标,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凸显城市风貌特色,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办公区、旧住宅区、城中旧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的活动:(一)危房集中。

(二)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三)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五)已经批准规划设计条件的“三旧”(即:旧工业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

(六)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危房集中”,是指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较为集中的情况。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珠府办〔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3〕1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第三章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四章改建类城市更新第五章拆建类城市更新第一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的申报审批第二节更新单元计划的实施和监管第六章附则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条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并组织编制珠海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组织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提出辖区内的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整理、汇总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相关申报材料,并填写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汇总表和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汇总表,向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听证会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听证会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笔录听证时间:年月日下午点听证地点: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楼会议室听证事项:《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听证主持人:陈先兵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听证陈述人: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黄春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更新项目监管科科长梁立球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更新项目统筹科副科长郑文玉听证参加人:市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名,他们分别是:山场股份公司董事长吴汉兴腾业经济联社主任唐礼平南联股份公司总经理张胜山市民(旧厂房业主)代表名,分别是:退休市民张史鸿珠海市南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春进市民(老旧小区业主)代表名,他们分别是:宏大花园业委会副主任邹凤云个体户岳翠香溪庄业委会主任管平珍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名,分别是:珠海世邦佰亚集团经理梁丽珠海市五洲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陈柳亮绿景集团珠海公司总经理石云亭规划委员会专家名,他们分别是: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设计所副所长向守乾珠海九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钟国荣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总规划师顾正江房地产评估机构代表名,他是: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廉锋政府部门代表名,他们是:斗门区城市更新办张仙原香洲区城市更新办主任王珉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副科长方晓宜律师代表名,他是: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叔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名,他们是:珠海经济特区亮华房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华瑞三灶中心村委会副主任黄少辉记录如下:主持人:尊敬的各位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各新闻单位记者,大家下午好!《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听证会现在开始。

根据《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召开《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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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公开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建立城市更新工作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
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编制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及处理按照《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提交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具体承接评估的分院(所、处、室)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三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内不受理其城市更新项目评估报告审查:(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评估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评估工作的;
(五)在编制评估测算报告时,不深入细致研究项目情
况的以及未充分科学论证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经济可行性,存在不切实际、高估/低估冒报的;
(六)使用虚假材料作为评估报告依据的;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六条(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在城市更新活动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通报辖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三年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不再受理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或机构及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或相关权益人办理城市更新业务:
申报主体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行贿等行为的。

第七条(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纳入黑名单,并及时提交辖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取消其实施主体资格,提交市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年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不再受理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相关责任
人,或机构及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或相关权益人办理城市更新业务:
(一)在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行贿等行为的。

(二)在城市更新活动中有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三章不良信用信息收集及处理
第八条(体系平台)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不良信用信息库和不良信用信息发布平台)。

第九条(原则要求)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

第十条(收集方式)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在城市更新活动各个环节中发现,有关部门提供,公众投诉,媒体披露等。

第十一条(认定及入库)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及入库:
(一)有行政决定文书的,应当自行政决定文书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接形成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入库;
(二)没有行政决定文书的,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制作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形成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入库。

第十二条(异议受理)当事人认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陈述和申辩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第十三条(信息移交)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的有关材料,移交市城乡规划编审与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并抄送国土、不动产登记、税务、工商、法院及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及撤回
第十五条(信息公布)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入库的当日,将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诚信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公布。

公布的信息为:
(一)单位、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实守信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布撤回)不良信用情形经改正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撤回公布的申请,经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可以撤回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时间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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