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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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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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论文1.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2.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3.希腊、罗马宪政研究4.罗马私法的精神5.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6.中世纪教会法研究7.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8.古东方法特点研究9.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10.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11.欧陆法律传统解析12.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13.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14.法德民法典比较15.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16.英国土地法研究17.英美判例法研究18.英美宪政制度研究19.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20.英美陪审制度研究21.英美律师制度研究22.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23.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24.英美侵权制度研究25.英美刑罚制度研究26.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27.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28.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29.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30.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31.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2.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3.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4.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35.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36.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37.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38.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39.西方庭审模式研究40.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41.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42.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43.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44.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5.罗马法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6.英国近代衡平法的生成与发展47.英国判例法生成与发展48.基督教神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49.日耳曼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50.论罗马法的私法自治精神51.论教会法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52.论英国判例法主义传统53.论美国宪政制度的生成与发展54.评个人主义时代的法国民法典55.德国民法发展意义56.法律的本土化与移植——以日本法制为例57.汉穆拉比法典对商业关系的调整58.古印度法律种姓制度特征及其对以后印度法律的影响59.试论古希腊公法中的民主传统60.罗马法的借鉴意义61.试论教会法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62.论伊斯兰法的特征及其对现代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影响63.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特点64.英国衡平法的起源与发展65.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6.1900年德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7.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理论与实践68.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在法国革命时期立法文件中的体现69.美国权利法案的理论与实践70.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7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所有权制度的变化72.论日本1946年宪法中的和平条款73.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74.论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75.论经济法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76.普通法中“程序优于权利”如何形成77.英国信托制溯源78.英国陪审制的形成79.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80.试论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81.论洛克的自然权利论8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剖析83.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84.论梅因的法律思想85.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析86.论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87.论庞德社会法学理论88.从柏拉图的“哲学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89.论神学法律理论90.西塞罗的法律观91.论古典自然法学理论92.论哲理法学派93.论分析法学派94.论历史法学派95.论社会法学理论96.从奥斯汀法律命令说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1、试论《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2、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3、罗马所有权制度的发展4、试论中世纪教会法对西方法制传统的影响5、试论英国普通法产生的历史条件6、试论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7、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8、罗斯福新政立法述评9、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0、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11、《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12、法国宪法的多次变更及其原因探析13、法、德两国民法典之比较14、德国《魏玛宪法》剖析15、明治维新与日本法制的近代化16、现代西方民法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17、日本的经济立法与经济起飞18、二战后日本法的变革19、法、德宪法保障制度之比较20、欧盟法的与发展与演变。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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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黑格尔的自由意志与法———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3法班摘要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作法。

”①本文立足于《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论述。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部比较成熟的着作。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他的整个法哲学体系始终贯穿着自由意志这条主线。

在黑格尔的其他着作中,它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自由意志进行了论述,而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则是从社会的角度集中地、系统地阐发了他的自由意志学说。

这本书所描述的整个内容就是“自由意志”在社会中的发展以及自由意志是如何在社会中实现自身的。

因而这就涉及到了社会领域中的法律、道德和国家等问题,但无论涉及到什么问题,黑格尔都是从人的自由意志出发的,所以说自由意志是《法哲学原理》的主题。

黑格尔通过对抽象法、道德、伦理三篇德尔论述阐明了自由意志从客观、主观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

关键词:黑格尔;自由意志;定在;法哲学;法黑格尔从抽象的法哲学体系中把握世界,《法哲学原理》中自由意志和法的内容让我们来专门论述。

根据黑格尔自己的说法,本文将对黑格尔自由意志与法进行阐述。

一、自由意志(一)自由意志的提出关于自由的问题,自从人类走出自然界,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时就发生了。

这表明自由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因此自由在人们的心目中,从来都是一个圣神的东西。

“自由”一词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已经开始使用,虽然这时的“自由”已具备了自主、自立、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独立的含义,但是,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律都未曾对“自由”概念本身加以系统的阐释。

到了中世纪,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不仅束缚着人们的行动,而且也窒息了人们的思想自由。

但是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在反封建、反神权的斗争中给“自由”提出了新的概念。

奥古斯丁在通过追问罪与责的来源和根据而提出了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开始了伦理学从“幸福生活指南”向“罪-责伦理学”的转向。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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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西方法律思想史》限选课课程论文题目: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主要特点评述学院:文法学院专业班级: 10级法学四班学号: 101501041005 学生姓名:吴涵任课教师:刘存生2011年12月4日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继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之后,17世纪在法国产生了启蒙思想运动,这是一次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运动。

运动很快席卷了欧美各国。

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造性地提出系统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做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这个时期,也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产生和发展的时期。

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同古代奴隶制和中世纪封建制的政治法律思想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

总的特点是:“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用理性主义来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辩护启蒙思想家们认为这种关系最合乎自然、合乎人的本性。

正义、自由、平等、博爱正是这一关系的生动体现。

而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精神正是违反了人的理性,违反自然,因此必须改变。

二、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观点分析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与目的启蒙思想家们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的观点来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的原始状况,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的平等、自由权利以及国家的产生、目的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为反对封建等级和特权,为推翻封建统治大造舆论。

三、揭露封建制度的黑暗,提出建立理性王国的政治纲领启蒙思想家们都揭露了封建制度,特别是君主专制制度的种种罪恶、黑暗,明确提出了他们的政治纲领,建立理性王国,即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当然在整体问题上的具体主张各有不同。

洛克、孟德斯鸠和伏尔泰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而卢梭等则主张建立共和政体。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现代法学的演进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不仅是法律史上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简要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发展阶段。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中。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基础,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体现,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道德的。

罗马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大全》为代表,这部法典成为了欧洲中世纪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基督教的兴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中世纪欧洲法律的主要来源,教廷法庭成为了当时最高的司法机构。

此外,中世纪的大学也培养了许多法学家,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对古典文化的研究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开始重视对罗马法的研究,试图从中寻找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正规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近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思想开始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

启蒙运动的法学家们强调法律应当是以理性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应当是对人的保护和限制的体现。

他们对自然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当代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积淀,当代法学家们不断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试图构建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当代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法学家们正在探索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试图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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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第一篇: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 2000字作业在近代人权观念发展较早的欧盟各国,死刑更是被全部废止。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作为与西欧各国在文化上同宗同源的美国,却一直保留并不断适用死刑,这使得美国与中国一起成为其他西方各国抨击的对象。

然而,与我国相比较而言,美国死刑执行人数却少得多,尤其是近年来更是基本呈逐年减少趋势。

可以说,这都源于美国对死刑所采取的审慎的态度与多种限制措施。

死刑是否存在1991年派尼诉田纳西(Payne V.Tennesee)一案检察官首次获准使用证明“被告人的死亡对社会而言是重大损失”证据,并因此使得向法庭提交“被害人影响声明(victim-impact statement)”成为可能。

---反映了报应与威慑的考虑死刑执行Furman v.Georgia 案中,被告以判处死刑的方法系武断和反复无常从而违反美国宪法为由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审理之后, 于1972 年7 月29 日发表一段简短的法庭意见(percuriam):“在几起案件中所适用之法律与判处死刑之方式构成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和第14 条,原判死刑部分作废,发回重审”。

Furman 案围绕死刑是否属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禁止“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而展开。

案在几个方面改变了美国死刑制度的面貌:首先,作为Furman 案的直接后果,死刑案件的审理被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这就使得被告能够在定罪阶段无罪辩护的努力失败后再于量刑阶段寻求宽赦,而在此之前死刑案件之被告很难在寻求宽赦的同时还进行无罪辩护;其次,Furman 案使得死刑罪名仅限于包含有谋杀的犯罪,而之前对诸如抢劫、入室盗窃和强奸等犯罪判处死刑都是合宪的;最后, Furman 案使得美国死刑实际执行数量大为降低,如在19 世纪30 年代执行了1667 起死刑,而在90 年代仅执行了467 起死刑死刑审判摩根诉伊利诺伊州案(morgan v.illinois)中,如果陪审员不能或者不愿意考虑辩方在量刑阶段出示的减轻证据,那么他应该被适用有因回避。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的意义是深远的,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于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

应该说,法国大革命额彻底性与卢梭人民主权论思想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国家论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当代中国法制影响大陆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平等原则公法私法人民主权卢梭正文: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是根据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运作等划分的。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中国1949年建国后,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上学习了苏联的那套制度,应该说是社会主义法系。

但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也曾借鉴大陆法系,在很大程度上与大陆法系极为相似。

因此,准确的说应该是中国倾向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但如果问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然是大陆法系。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制很大程度上受了西方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在论述官员收受贿赂受惩罚时,提出应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他说:“该受与罪行相应的惩处,以使每个人受到与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惩罚——施暴处以死刑或剥夺公民权,贪婪处罚金,贪图功名处以辱没名誉。

”我国刑法完整的移植了这一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具体而明确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髓。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很好的应用于实际案例。

二、平等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

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西塞罗认为,人是神创造的,在神的面前人是平等的。

既然人是平等的,人的权利就应当平等地得到保护,不得在人民中使用暴力,“不得提议针对某个人的特别法案”。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论洛克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他论述到要摆脱绝对的和专断的权力,并把它与维护人类自身密切联系在一起。

他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遵守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才能获得自由。

在进入社会状态,形成国家后,人们按理性的指导以及实在法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随意支配,这样才能得到自由。

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它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或奴役自己。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

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

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篇一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摘要】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

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

因此,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 《黑格尔政治著作选》作者:(德)黑格尔著,薛华译者序。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理念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

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

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

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

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

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

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

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1、如何理解“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是指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冯象先生在《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中写道,“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

这既是他对现代法治的总结,也是他为律师做的辩护。

提到法律,可能大多数人会想到正义,而律师被视为正义的使者,这种为民众所认知的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通过律师,可以使罪犯被绳之以法,得到其应有的报应,使正义得以伸张。

这是从古至今民众的一种期望,不过从前他们将这种期望寄托在“老天爷”身上,今天则把这种期望寄托于法律。

他们所期望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

但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的正义不仅包括实质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我们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而在实务中,程序正义可能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

这就使得,法律有时不仅不能伸张正义,还可能成为其阻碍;律师有时不仅不代表正义,还将成为恶人的辩护人。

“不能被证明的事实就相当于不存在。

”,这就是一种程序正义。

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因程序正义而导致实质正义不能伸张的情况。

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明明所有的事实都指向辛普森就是那个凶手,辛普森甚至在被宣布无罪后写了一本关于其杀妻细节的书。

但是,因为庭上律师的据理力争,因为证据的缺陷,最终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这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人们游行希望法院能判处辛普森有罪,但这些都没有让法官们退步,因为他们坚持程序上的正义。

每当这个时候法律和律师便会成为站在道德和民众对立面的存在。

但是在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的今天的中国,我们不仅没有抛弃程序正义,而且仍在致力于它的建设,这甚至是我们法治建设路程上非常重要的一段。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出现更好的方法前,程序正义是不能抛弃的,也许有时候它可能会导致恶人逃脱法网,但至少它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赋予法律一种安稳的特性。

2、公民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吗?我认为公民不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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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西方各国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轨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演变,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开始,逐步展开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探讨。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理论。

而在古罗马,恺撒、西塞罗等人则对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观点和见解。

这些法律思想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篇章。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在宗教的影响下呈现出独特的特点。

基督教的兴起和传播,使得宗教法和世俗法在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同时,中世纪的君权神授理论和教会法的发展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为后世的法学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时期。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呈现出了多样化和开放性的特点。

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对古代的法律思想进行重新的研究和发掘,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观点。

同时,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想也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世的法学发展开辟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律思想为后世的法学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时期。

近现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呈现出了现代化和理性化的特点。

在近现代,人们开始对传统的法律思想进行批判和反思,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观点。

同时,近现代的法律思想也受到了启蒙思想和启蒙运动的影响,呈现出了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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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导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中的一部分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过程直接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本文将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角度,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节点和演进过程。

一、自然法的兴起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起点,其理论依据是人们对于自然、理性和正义的认识。

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通过对普遍原则和自然法的探究,提出了人类应当按照理性和正义的规范行事的观点,进而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

自然法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源自自然”,通过推导和归纳自然法则,形成适用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

例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出了正义法律和非正义法律的区分,主张人类法律应当以正义为基础。

这一理念对于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基督教法律思想的崛起自古罗马帝国时期开始,基督教逐渐兴起并成为西方社会的主导宗教。

基督教的出现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基督教强调爱、仁慈和和平的理念,这种宗教信仰渗透到了当时的法律思想中。

基督教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应当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础,通过信仰和道德的引导来制定和实施法律。

例如,7世纪的英国天主教教士威廉王宪章将《天权法》与《英国普通法》视为上帝赋予人类的恩典,将英国君主的权力和贵族特权都置于神圣法律之下。

三、启蒙时代与法治理念的兴起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哲学家们提倡個人主义、理性主义和科学方法,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启蒙思想家们认为,法律不应该仅仅依赖于上帝的旨意或君权神授,而应当以理性为基础,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制定法律。

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民众应当通过自愿合作的方式建立一个法律规范的社会。

这一观点推动了法治理念的兴起,即法律应当成为统治的基石,而不是个人或君主的意志。

四、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逐渐形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范式,法治理念在法律思想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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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其进行论文分析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以哥伦布时期至今的时间跨度为基础,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关键事件。

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
在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是由欧洲和美洲原住民文化的结合所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西欧的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哲学和自然法理学的深刻影响。

同时,美洲土著部族的法律体系又是基于部族的习俗和传统,与欧洲法律有着显著的区别。

这些法律的差异性导致了早期殖民地的法律混乱和复杂性。

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
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法律思想受到了启蒙主义,自由主义和进化论的影响,这些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社会契约和进步思想。

这些法律思想的影响使得西方国家在这个时期内出现了重大的法律改革,例如发展起来的宪法法律制度和普遍的选举权。

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
在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又经历了一次显著的演变。

这个时期的西
方国家开始了一个以社会正义为重点的法律革命。

这个过程中,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和其他社会运动呼吁在法律制度内推行平等和反歧视,这些运动最终促进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此外,法律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大规模重新设计和加强。

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体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改变或适应社会文化的变化。

因此,对西方法律思想的认识应该是一个不断迭代和更新的过程。

结合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相关理论,谈论对法的理解

结合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相关理论,谈论对法的理解

1.结合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相关理论,谈论对法的理解法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和私法是罗马法学家对法学作的一种分类,首先是由乌尔比安提出的。

在其《学说汇编》中说明:“他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中”。

在其《法学总论》中泽谈到: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泽涉及个人利益。

”这就是公法是保护公共的利益的,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律,例如,宪法、行政法、宗教法、刑法等;私法是保护私人利益的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

罗马国家的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都属于私法之列,但在罗马法中大量调整私人关系的规范(例如国家重视保护受监护人的财产)被认为是公法。

原因在于: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重合,公民不能放弃或是变通这些规范。

法律是发展的,人类最早的法律概念,是一种被称为是“地美士第”的有人格的神,梅茵说这不是法律而是个别的、单独的判决,或者是判决之后的概念就是“习惯”。

近似于案件的近似判决就是习惯,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不可能有任何的立法机关,甚至是立法者,贵族垄断着法律,决定着各项原则的独占这就是一个习惯法的时代,“习惯”国“惯例”成为一个有实质体存而存在,并为贵族阶层所知。

在习惯法之后便是“法典”阶段。

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最著名的范例,以及希腊的梭伦阿提克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等,它的最大价值在于法公之于众。

在此之后,法典的自由发展便告终止对与法律的发展开始受到有意识的和来自外界的影响。

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就显现出来了,要使法律和社会相互协调,就需要法律改进的各种方法,即“法律拟制”、“衡平”、“立法”。

法律拟制的作用在于,它能满足改进的愿望,又能掩盖这种改变。

衡平在于他能公开的、明白的干涉法律,建立在一切特殊原则之上,典型的就是英国衡平法。

要处理阶级与阶级之间某种不可调和的争执时就要求助于立法机关。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及简评姓名:闫宇晨学号:1013016417院系:法学院年级:2010级任课教师:张文勇结课时间:6月15日阅读版本:梅因著,《古代法》,沈景译,商务印刷馆,1997年版。

作者简介:梅因,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史家,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写作背景:1822年8月26日,梅因出生在英格兰雷顿附近,早年他在基督慈惠学院就学,以后去剑桥大学布鲁克学院学习法律。

1847年至1854年间他在该校任钦定民法教授,其间在1850年取得法律律师资格。

两年后他到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任罗马法和法理学教授,他的演讲普遍受到了当时社会的关注,其讲义于1861年以《古代法》之名出版,为他赢得了很大的声誉。

这期间他还担任了一段时间的英国王室法官。

1862年至1869年间他去印度担任总督府参事,曾参加制定英国的地方立法,协助编纂印度法典。

这使他对印度的古代法进行了深入研究。

回国后他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主讲人,直到他去世。

梅因一生除参与教学和法律事务外,绝大部分时间都在从事法律史的研究工作,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印度人的古代社会风俗习惯,法的起源及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从而得出了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我们也许可以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的开路先锋。

梅因一生的著作破为丰富,其主要著作除《古代法》以外还有《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法律史》,《古代法与习惯》。

其中,尤其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

《古代法》是梅因最为著名的代表作,该书旁征博引大量法律史资料,探究了与现代法律相适应的古代法律观念。

说明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对法律史学影响巨大。

在书中,他第一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进化论的观点展开对法律的研究,无论是在方法论上还是研究内容上都推动了历史法学派的发展。

虽然《古代法》中的许多观点和结论都被证明证据不足,但本书使他本人名声大振,奠定了他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的核心地位。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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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兼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比较“法律的本质是正义”这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之一,他认为法律只是通往善德正义的一种途径,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相比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正义观而言是有着极大的进步的,更具理性的。

苏格拉底这个人的思想史深邃的,但是往往根基不稳,好比悬浮的空中楼阁,同时为人又过于偏激,从他的演讲词中便可发现,他将反驳对方的基点放在了是神说没有人比他更聪明了,这便驳斥了说他渎神的罪名,但是问题在于他在论述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将所有人几乎都得罪了,辱骂了!这就等于将自己推到决定自己命运的人的对立面。

所以我说苏格拉底这个人为人过于偏激孤傲,他的正义在守法及正义,而他也用自己的死来证明自己是坚定不移的坚持自己的观点的,可是法有善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善的,正义的,那么守法有何谈之为正义呢?柏拉图吸取他的老师的观点并加以改进之,不再讲法律等同于正义,而是将争议放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之上,所以我想如果是柏拉图处于苏格拉底当初的境地之时,必然会选择逃掉,这是一个人的思想差异所决定的。

但他认为权利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承认按各阶级的天赋不同的权力与特权是正义的,这就有失偏颇了。

对柏拉图的权力不平等是合理的思想,我认为亚里士多德所提的“琴师不应按地位和出身高低分配笛子,而应按技术分配之”就是一个很好的驳斥。

亚里士多德在法律的正义性上将守法归为某种意义上的公正,但前提是法律的颁布需是正义的。

在他认为一般的正义即守法,而特殊的正义又分为在立法中的分配正义和司法中的矫正正义,所以我感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更加贴近与正义的本质,这样也就更能说明法律的本质是正义。

造成这三人思想差异的原因我想既有生活背景的不同,又有个人性格的不同,还有便是思想的来源基础不同。

在这里我不是说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及正义的观点是可笑的,而当初他能提出法律与正义是有关联的就是很大的不容易了,虽然在二者关系上仍有错误,但却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研究的材料以及方向。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丰富多彩,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罗马法为例,探讨其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在公元前8世纪开始发展,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历经了几个阶段。

罗马法以严谨的逻辑体系、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著称,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的形成。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为后世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各国法律逐渐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的完善。

罗马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例如,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等,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法律文化的传承。

罗马法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后世法律文化传承提供了丰富资源。

例如,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对后世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民法的影响尤为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对后世民法物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债权法。

罗马法中的债权制度,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为后世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继承法。

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对后世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制度。

罗马法中的刑罚制度,如死刑、罚金、监禁等,为后世刑法刑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2)犯罪构成。

罗马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故意、过失、违法性等,对后世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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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它涉及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对于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西方法律的本质和特点,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启示,对于推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法律与正义、政治和道德的关系。

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如恺撒和贺拉斯等人,也对法律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这些古代思想家和法学家的思想,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基督教和教会对法律的影响日益增强,神权和世俗权力的关系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托马斯·阿奎那和威廉·奥卡姆等哲学家和神学家的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们在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思考中,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化和丰富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和法学教育的发展,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繁荣和多元化奠定了基础。

伽利略、伦勃朗和莎士比亚等人的思想和作品,不仅在文学艺术领域有重要影响,也对法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们对法律与人性、自由和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为西方法律思想的丰富和多元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现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经历了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和工业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的冲击和影响,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学派。

孟德斯鸠、洛克和孟德尔松等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哲学论文

西方法哲学论文

西方法哲学论文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西方法哲学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西方法哲学论文篇一西方法哲学研究前沿述评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法哲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为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支持。

法哲学论题范围广泛,涉及法学中最具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起源、法的价值等等。

西方法哲学历史悠久、学派林立、观点各异,为西方法学建构和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与理论指导。

当代西方法哲学吸收和运用当代西方哲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论题范围和研究深度进一步拓展,取得了许多新成果,可以为我国法哲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提供启示和借鉴。

“语言学转向”在历经本体论中心、认识论转向之后,现当代西方哲学的研究重心转向语言问题。

受其影响,当代西方法哲学也发生了“语言学转向”,先后出现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符号法学等流派。

尽管这些学派使用的方法和论述的内容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其探讨的核心问题都与语言有关。

其中,以英国法哲学家哈特为学术代表的语义分析法学、以比利时法哲学家佩雷尔曼为学术代表的新修辞学法学被认为是当代西方法哲学“语言学转向”的佼佼者。

法律与语言关系密切:法律必须借助语言文字来表达,语言文字赋予法律以具体内涵。

当代西方法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转换了人们对法律的视角,使关于法律语言的研究从工具论地位上升到本体论地位。

从这个角度说,法学可以被归结为法律语言学:当我们思考法律的时候,实质上是在对法律语言进行思考。

正如哈特所言,当我们思考法律本质的时候,事实上是在思考法律这个词本身;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其方法就是对法律这个词的意义不断进行挖掘,并从语义分析学、修辞学、符号学等角度对权力、权利、义务等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和解释。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西方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在欧洲历史上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理论和观念。

这些法律思想对于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了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并将法律与正义联系在一起。

而在古罗马,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被视为法律的主要目标。

这些古代法律思想对后来欧洲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的影响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督教教义强调公正和慈善,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要求。

在这个时期,天主教教会成为了欧洲的主要法律和道德权威,教会法成为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人文主义者批判了中世纪的法律体系,并提出了人类理性和自由的重要性。

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推崇使得罗马法成为了欧洲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后来的法律学院的建立和现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启蒙时代,法理主义的思想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理主义者认为法律应该符合理性和公正的原则,并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他们提出了法律权威和法律解释的问题,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效力提出了质疑。

这些思想对于现代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现代时期,西方法律思想在不断发展和演进。

从实证主义到法律实证主义,从法律正义到法律现实主义,西方法律思想在试图解决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权力等问题上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和辩证性使得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为当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总体而言,西方法律思想是一门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也关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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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理论作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三权分立理论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

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

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

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

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 他首次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 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

而后古罗马波里比阿在政体三要素的基础上, 提出三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发表《政府论》,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和对外权由一个机关行使。

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

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

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

因为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类手里的话,很难限制他们不会为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而心动,从而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用洛克的话说就是“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是法律适合于他们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了,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件日常的工作,所以需要某种机构监督和保证法律的实施,这就是权力的执行机构了,这一机构的权力就是执行权力。

“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

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洛克强调他们不仅不能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批人的手里,而且它们根本就应该属于两个机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

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两种权力是在订立了社会契约并且建立了政府的社会内部的权力,而其他的国家并不包括在其中,所以必须有一种权力来处理与契约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的事务。

虽然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成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是这三种权力的分量并不是平均分配的,他们是有侧重点的。

首先,他强调指出,立法权应该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

也就是说立法权在这三种权力之中时占据支配地位的。

“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

……社会任何成员或者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他获得的和隶属它的。

”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来源于立法权的,没有法律的授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就缺乏合法性,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在执行权和对外权获得授权之后,执行权和对外权也不可以超过法律应有之义。

其次,执行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

执法权是为了“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而设立的。

而且还可以从中推断出这其中也包含一些司法权的影子。

再则,对外权和执行权的分立。

从对外权的实际运行看来,它与执行权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执行权所依据的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对外权则必须在处理经常没有办法事先预料的的问题来说的,但是他们有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

但是尽管对外权和执行权的性质存在着区别。

但是“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手里,这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也就是说,洛克虽然将对外权和执行权分立了,但是就其执行来说,他还是认为让这两种权力同时掌握在同一些人的手里比较妥当。

在这里他对于权力的实际运行情况的考虑又占据了主要的地位。

最后,洛克的权力分立中没有涉及到司法权的相关问题。

正因为这一点,他的权力分立理论才出现了弊端。

在他的理论体系下,立法权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当立法机关制定了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法律的话,民众除了进行公开的反抗,好像没有了其他的途径了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虽然洛克在他的理论中提到某些方面的法律不能制定来限制立法权,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制度的保障。

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是在当时英国当时具体的历史文化之下的产物,虽然存在一些纰漏,但是毕竟他指出了一条限制权力的方式,对于后来的西方政治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而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可以说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与洛克的是完全一致的,即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者说专制权力的出现,保证个人的自由即“从事法律所允许的任何行动的权利”。

孟德斯鸠明确的把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

也就是他和洛克一样,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划分开来的同时,又和洛克有所不同,他不是把对外权而是把司法权换分开来成为政府的第三个权力机关。

其实,行政权与对外权一样,本质上也是一种执行的权力。

之所以把它单列出来,完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

按照孟德斯鸠的界定,如果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的话,那么司法权就是一种“被动”的权力了。

因为行政权力必须根据已制定的法律来处理日常中出现的各种事务,它是主动的,但是司法权却不能凭借自己的愿望主动地执行各种法律,“告诉才受理”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针对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种权力的必要性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他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的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立法权不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的话,将会对于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的话,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的,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死人犯罪或诉讼权,则一切便都全完了。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于将政府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的阐述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历史上很多例子可以证明他的想法是多么的正确。

同时如果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仅仅是将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个权力的话,那就错了。

他不仅强调要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大权力,而且还必须使分开之后的三种权力彼此之间相互牵制,达到权力的平衡,即分权制衡。

也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这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在他对于政府机构的设计表现为以下的几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权分为两个部分,即贵族院和平民院,前者是世袭的,后者则由选举产生。

两个院的来源不同将会对国务的看法产生不同。

这两个部门都可以独立立法,又可以相互行使否决权,两个院在立法的过程中都会为各自所代表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力,达到了一种相互制约的权力。

其次,行政机关虽然是立法权的执行机关,但是仍然可以对立法权进行限制,因为它不但可以对立法权行使否决权,而且可以决定立法机关的开会和休会的时间。

这就实现了行政权对于立法权的制约了。

第三个就是从立法机关来说,它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且有权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

最后,司法权则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享有违宪监督权。

孟德斯鸠的这些制度设计在后来的美国的宪法中都得到了具体的反映。

具体表现为,美国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

可以看出,美国的政治制度完全符合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精神。

从三权分立理论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借鉴很多。

当下国内存在的各种贪污、官员乱用手中权力就是权力没有受到制约的缘故,一个地区的一把手往往一手遮天,什么都是他说了算。

因此他可以为所欲为,从而造成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伤害。

这些年,党中央一直在强调积极稳妥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认为三权分立理论肯定会在新的政治体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

分权代表着要损害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阻力必然很大,积极稳妥的推进也就说的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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