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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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流程

到住建局窗口(财政局综合服务大厅)查档:记双方夫妻本人(继承的为继承方)带齐以下证件(1)房产证(2)双方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房主及共有人死亡的出具死亡证明)(3)结婚证(原件丢失的、单身的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婚姻证明、单身证明)(4)房屋的供热无欠费证明(5)物业无欠费证明、无乱拆乱改(含改变用途)、私搭乱建证明。

到产权交易所开具以下证明:“唯一房产证明”,原房主开具,夫妻双方带齐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首套房证明”买受人开具,夫妻双方带齐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户口复印件。以上证明以房产记录为准,有登记记录者不予开具。

房屋买卖的,到住建局窗口签订房地

产买卖契约

到地税局缴纳相关税费,提交材料以地税部门要求内容为准

到住建局窗口申请登记,双方房主及共有人同时(继承的为继承方)到场签字,提交以上完备手续,由住建局上报市住建局产权处,办回后通知买方领取证件

到住房保障科开具未享受公房及住房保障证明,如享受公房及住房保障,必须先办理公房及住房保障退出手续,退出后再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赠与和继承的,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流程图

联审未通过的

公示有异议并查实的

个人书面申请 到社区填写《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提供基本材料: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须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租住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所租住房屋的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租住(含借住)个人私有住房的,须提供家庭现所租住房屋的租赁证(借住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社区出具的证明4、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本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住房证明、收入证明、机动车辆情况证明,如果申请人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社区出具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证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6、申请人须提供1寸免冠照片2张。7、家庭财产证明。

社区初审 街道或镇复审 公示10天

部门联审(民政、公安、税务、工商、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证券交易管理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退回

公示10天

申请廉租住房流程

联审未通过的

公示有异议并查实的

社区初审 提供基本材料: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

人住房情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须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租住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所租住房屋的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租住(含借住)个人私有住房的,

须提供家庭现所租住房屋的租赁证(借住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社区出具的证明4、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本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住房证明、收入证明、机动车辆情况证明,如果申请人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社区出具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证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6、申请人须提供1寸免冠照片2张。7、家庭财产证明。

发布房源公告 由申请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所在社区

提出申请

街道或镇复审 公示10天

部门联审(民政、公安、税务、工商、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证券交易管理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分配程序

退回

公示10天

工程建设招投标流程图

招标登记

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自行招标

选择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

发投标邀请函

投标报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后审评审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

投标预备会

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监督

发布中标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中标通知书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合同备案

签署《备案意见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图

工程项目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委派项目监督员

发放质量安全监督书

监督交底 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查

制定监督工作方案

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监督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抽检 竣工验收是否通过

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监督

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归档

不具备

不具备

监督各阶段安全评价 申请竣工验收

不具备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流程图

不符合要求

资料符合要求一个工作日

返回申请单位并一次性告知

建筑单位提出备案申请

区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组织人员现场勘查 勘察合格

登记台账,并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交底 登记备案

提供材料:

1、总(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或保单;

3、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配备

5、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图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 不属于本建设行政

当场更正错误的申 机关职权范围的

报材料不齐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符合条件

提出同意意见 提出不同意见

提出申请 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不予受理

更正或补齐材料 县质监站工作人员进

行审核

县质监站负责人审定 同意备案的,通知申请人到质监站

领取资料和意见

不同意备案的,责令备案人限期整改,重新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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