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议事规则(动议导向型)8.5(1)
北京议事规则(动议导向型)
第一节 基本规则第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北京议事规则编写委员会制定,经由外交学院模拟联合国协会核可,北京国际模拟联合国大会及其他经授权的模拟联合国活动得使用本议事规则。
指定委员会之主席团成员、代表、观察员及其他会议参与者应遵守议事规则相关条款及精神。
议事规则的变更权及在会议操作中的最终解释权归大会秘书处所有。
第二条 经由大会秘书处确认,由大会秘书长任命的主席团成员为会议的中立主持者,其中,主席团的负责人称为主席,被授权监督委员会各事务,并主持会议。
主席为委员会内议事规则的执行者与仲裁者,除“申述”动议外,任何会议参与者不得于委员会内以任何方式反对主席的决定。
若对主席团的不满与议事规则无关,代表、观察员及其他会议参与者得直接向秘书处申诉。
第三条 任何会议参与者应在会议全程注意礼节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甲)避免在受酒精或麻醉药品影响下参与会议;(乙)避免破坏会场设施或他人财物;(丙)避免人身威胁、侮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伤害他人;(丁)着正装出席;(戊)不直呼主席或其他代表之名字,也不在发言过程中直接对另一位成员发言;(己)避免在未“取得发言权”时发言。
经由秘书处核准,代表可能因违反本议事规则被警告、通报批评、驱逐或永久性除名等,并可能接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惩罚。
第四条 任何会议参与者应在会议开始前向秘书处确认抵达会议地点并校验相关文书,取得秘书处印刷并发布的代表牌。
代表牌为会议参与者在会议中的唯一身份证明,取得代表牌视为通过全权证书校验。
第五条 一般地,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参与者称为“代表”,授权旁听会议的会议参与者称为“观察员”。
依照不同委员会的规定,代表可能以“会员国代表”、“观察员国代表”、“国际组织代表”等形式参与会议,除本议事规则第一节外,议事规则其他章节所指的“代表”均为完全具有发言权、动议权、表决权等权利的正式代表。
其他会议正式参与者的权利应经秘书处核准,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团在会议开始前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24•【字号】•【施行日期】1988.05.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以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形式举行,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也可以举行分组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7号《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函[20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函〔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市属机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信息产生和传播方式的重大变化,舆情瞬息万变。
当前,政务舆情信息涉及范围广、信息量大,报送渠道和刊物种类繁多,缺乏统筹整合和规范管理。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进一步统筹、规范政务舆情信息工作,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现就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重要性政务舆情信息是社会动态和热点问题的直观反映,是社情民意的交汇聚集,是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预警器”和“晴雨表”,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已成为了解民意、汇集民智、排解民忧的一种新方式、新途径。
做好政务舆情信息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做好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主要原则1.坚持围绕大局、服务决策。
要重点报送有代表性、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政务舆情信息,重点关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社会各界对事关全局、事关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对突发事件、社会热点、社会思潮等方面的动态反映,为维护大局、服务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坚持灵敏高效、快捷畅通。
要增强政治责任感、敏锐性和洞察力,善于见微知著。
要畅通政务舆情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重要文件和重大政策出台、重要会议召开、重大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加工整理、报送干部群众的思想反映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跟踪反映舆情变化轨迹和发展趋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使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使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京建发〔2010〕545 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试行使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的通知京建发〔2010〕545 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充分保障业主行使物权,提高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的决策效率,破除业主投票表决的时间和空间障碍,解决业主大会决议真实性有效性争议,我们研发了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以下简称“决策平台”),供业主决定共同事项时使用。
现将决策平台使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决策平台设置和决策事项(一)决策平台设置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业主通过互联网登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建委(房管局)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政府专网登录。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下列事项,可以使用决策平台表决:1.成立业主大会;2.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修改管理规约;4.决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含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实服务);6.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8.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9.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10.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1.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12.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13.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住宅改商用);14. 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15. 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16. 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17. 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做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18. 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19. 决定本楼幢、本单元共同决定事项;20. 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有关部门对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并提出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此次清理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52个,撤销的36个,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4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4个。
二、市政府决定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应立即停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开展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销毁;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承担相应工作。
三、对于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不再兼任该机构领导职务或联席会议召集人。
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
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要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凡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内或可以确定由某个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可以由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3.09•【字号】•【施行日期】1990.03.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开会时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法规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召集全团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3.08•【字号】京政发[1988]24号•【施行日期】1988.03.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京政发〔1988〕24号3月8日为了做好市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市政府职权(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二)领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的职责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的职责如下:(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主持和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京民基发〔2006〕230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的通知京民基发〔2006〕230号各区县街道工作办公室、民政局:为健全完善本市社区民主决策制度,现将《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居民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社区居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居民会议是本居住地区居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在居民会议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
第五条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对全体居民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六条居民会议有三种组成形式:(一)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二)由每户派代表组成。
(三)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
居住在本居住地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流动人口代表的比例和名额,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七条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事务,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讨论、决定事项不得有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内容。
第二章居民会议的任务第八条居民会议的任务:(一)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有关活动。
二、本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业主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能够参照适用本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之区县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含:(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与经费;(四)审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五)决议或者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与收费方案;(六)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者其他管理人;(七)筹集、管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A)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与拆改承重结构;(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十一)改变或者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的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及面向全市公众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性会议。
各主管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也可按此类会议申报,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单位部会议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申报下年度预算执行。
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北京市政府会议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会议管理规定京政办发〔201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现代化办公平台,是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
为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积极推广电视电话会议。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召开的会议,属动员部署类、总结表彰类的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主会场设在市政府机关,分会场设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原则:组织规范、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严格纪律、保障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基本任务:(一)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会议系统功能。
(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确保会议效果。
(三)做好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技术保障工作,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秘书处等相关处室和单位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主会场布置和会议组织工作,协同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进行会前系统调试,指导分会场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管理和主会场的技术保障,负责制定各分会场环境设置要求与相关技术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指导协调各分会场的系统运行维护、故障处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各分会场的组织管理、技术保障等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的办公室和技术保障部门共同负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强调如下。
一、会议工作(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按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和市政协及其部门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并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征得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同意。
(三)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不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及合影。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年初做好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申报工作,并提早进行准备,确保按计划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
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主管副市长协调审核,由主责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经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示同意后,方可安排上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京发改〔2022〕481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效落实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区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手段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共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市级、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各区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着力强化能力保障。
各区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
北京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15条实施意见
北京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15条实施意见北京市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从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文件,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效,防止走形式、走过场不搞层层多人陪同简化接待,不实行交通管制市领导的调研活动要根据主题安排内容,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调研要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去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
市领导可结合调研主题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区(县)性工作汇报会和由区(县)级几个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
各调研点不能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
汇报工作时要讲真话、报实情。
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调研,陪同的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5人,区县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
其他市领导调研,陪同的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区县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市领导到基层调研时,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街道、乡镇等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
1个调研点涉及多个单位的,每个单位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
简化接待,不实行交通管制市领导调研时,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摆放花草,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题字题词。
调研期间需要用餐的,一律安排自助餐。
市领导调研时,不实行交通管制,涉及的相关区县、单位不安排车辆陪同。
精简会议、文件减少会议活动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尽可能开电视电话会严控会议活动经费减少各类文件和简报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罗伯特议事准则的12条基根源基本则(极简版)之阳早格格创做第1条、动议核心准则:动议是启聚会事的基础单元.“动议者,止径的提议也.”聚会计划的实量应当是一系列精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简曲、精确、可支配的止径修议.先动议后计划,无动议出有计划.
第2条、主持中坐准则:聚会“主持人”的基础工做是遵照准则去裁判并实止步调,尽大概出有刊登自己的意睹,也出有克出有及对于他人的收止表示倾背.
第3条、机会均等准则:所有人收止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圆可收止.先举脚者劣先,但是尚已对于目前动议收过止者,劣先于已收过止者.共时,主持人应尽管让意睹差异的单圆轮流得到收止机会,以脆持仄稳.
第4条、坐场精确准则:收止人应最先标明对于目前待决动议的坐场是赞成仍旧阻挡于,而后证明缘由.
第5条、收止完备准则:出有克出有及挨断他人的收止.
第6条、里对于主持准则:收止要里对于主持人,参会者之间出有得曲交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准则:每人屡屡收止的时间有节造(比圆约定出有得超出2分钟);每人对于共一动议的收止次数也有节造(比圆约定出有得超出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准则:收止出有得偏偏离目前待决的问题.惟有正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成后,才搞引进或者计划其余一个动议.(主持人对于跑题止为应予遏止.)
第9条、按照裁判准则:主持人应遏止违犯议事准则的止为,那类止为者应坐时交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化表白准则:出有得举止人身攻打、出有得量疑他人效果、习
惯或者偏偏佳,辩论应便事论事,以目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准则:表决须正在计划充分展启之后圆可举止.
第12条普遍判决准则:(正在简朴普遍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央供“赞成圆”的票数庄重多于“阻挡于圆”的票数(仄局即出通过).弃权者出有计进灵验票.。
XXX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XXX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
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准绳: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跨越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跨越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
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
(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
第9条、遵照裁判准绳:主持人应阻止违背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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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议事规则由北京议事规则编写委员会制定,经由外交学院模拟联合国协会核可,北京国际模拟联合国大会及其他经授权的模拟联合国活动得使用本议事规则。
指定委员会之主席团成员、代表、观察员及其他会议参与者应遵守议事规则相关条款及精神。
议事规则的变更权及在会议操作中的最终解释权归大会秘书处所有。
第二条经由大会秘书处确认,由大会秘书长任命的主席团成员为会议的中立主持者,其中,主席团的负责人称为主席,被授权监督委员会各事务,并主持会议。
主席为委员会内议事规则的执行者与仲裁者,除“申述”动议外,任何会议参与者不得于委员会内以任何方式反对主席的决定。
若对主席团的不满与议事规则无关,代表、观察员及其他会议参与者得直接向秘书处申诉。
第三条任何会议参与者应在会议全程注意礼节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甲)避免在受酒精或麻醉药品影响下参与会议;(乙)避免破坏会场设施或他人财物;(丙)避免人身威胁、侮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伤害他人;(丁)着正装出席;(戊)不直呼主席或其他代表之名字,也不在发言过程中直接对另一位成员发言;(己)避免在未“取得发言权”时发言。
经由秘书处核准,代表可能因违反本议事规则被警告、通报批评、驱逐或永久性除名等,并可能接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惩罚。
第四条任何会议参与者应在会议开始前向秘书处确认抵达会议地点并校验相关文书,取得秘书处印刷并发布的代表牌。
代表牌为会议参与者在会议中的唯一身份证明,取得代表牌视为通过全权证书校验。
第五条一般地,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参与者称为“代表”,授权旁听会议的会议参与者称为“观察员”。
依照不同委员会的规定,代表可能以“会员国代表”、“观察员国代表”、“国际组织代表”等形式参与会议,除本议事规则第一节外,议事规则其他章节所指的“代表”均为完全具有发言权、动议权、表决权等权利的正式代表。
其他会议正式参与者的权利应经秘书处核准,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团在会议开始前决定。
如无特别规定,其他会议正式参与者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主席团应在会议开始前确认所有完成参会手续的代表数量,并基于此确认法定人数。
所有已完成参会手续且未在会议开始前声明缺席的代表,为应到代表。
法定人数为应到代表数的过半数(即简单多数),未满足法定人数的投票无效。
在每一会期开始前,主席应进行点名,确认出席情况。
法定人数未满时,会议仍可以召开,但无法对涉及实质性问题的主动议进行表决。
第七条秘书处及主席团有权在会前要求与会代表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立场文件等会议文件,并采取措施限制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的代表的会议参与权利,如部分或完全限制发言及动议权、拒绝下发国家牌与代表牌等。
第八条会议的讨论应围绕议题及议程进行。
一般地,议题与议程由主席团在会议开始前确认,并告知全体会议参与者。
代表得就其关心之问题向主席团提供议程建议,但是否采纳由主席团决定。
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议程内容或顺序。
第九条所有会议参与者应在正式会议期间规范使用指定工作语言,或在进行非工作语言发言时提供正式翻译文本。
第十条本议事规则的使用可参考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进行,但应首先以本议事规则文本为准。
第一条任何一件事务都可以由任何一位代表以“动议”的形式“提交会议考虑”。
动议是正式的建议和主张,会议必须给予响应。
第二条一般情况下,同一时间只能处理一个议题;一旦将一个动议提交会议考虑,就必须先处理完这个动议——表决通过或否决,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然后才能处理下一项事务。
第三条动议的基本分类如下:(甲)主动议;主动议是能引入实质性事务的动议。
其优先级最低,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待决动议的时候才能提出。
(乙)辅动议:附属动议、优先动议及偶发动议;附属动议是针对另一动议的动议,如修改或搁置;优先动议是与当前待决议题无关,但涉及特殊、紧急或重要情况的动议,如秩序问题;偶发动议与当前待决议题或其他会议内事务有关,但不必然针对另一动议。
(丙)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动议。
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动议包括“取消搁置”、“取消”、“重新考虑”等,是在新的信息出现或其他必要情况下请求对已经进行处理的事务重新进行考虑的动议。
第四条主席应在没有待决动议时向所有代表征集动议,关于主动议的征集流程如下,其他动议应参照处理:(甲)主席询问场下有无动议,若无,则休会直至有新的动议提出;(乙)有意愿发言的代表应高举国家牌并高喊“动议”,在动议优先级相同的情况下,主席应考虑邀请本会期内尚未提出任何动议的代表发言;(丙)任一代表经准允后发言提出动议,代表应首先声明动议类型,主席团应询问场下有无优先级更高的动议,若有,则将发言权让渡给希望提出更高优先级的动议的代表;若无,代表阐释动议内容;若动议内容较为重要、复杂或正式,可以决议草案形式提交;决议草案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呈交主席团,以便分发与阅读;(丁)主席确认动议合规后,询问场下有无附议,若除动议提出者外无人附议或附议人数不足,则动议不予考虑;附议仅代表附议人认为有必要在会议上考虑该动议,并不表明支持或反对;若主席判断某动议显然有足够多的附议,则可直接陈述议题,但任何代表得提出秩序问题要求主席重新询问;主动议、修改动议及申述动议要求至少10%的出席代表附议,其他动议要求至少一位代表;(戊)主席陈述议题,并正式将动议交由会议考虑。
在主席陈述议题前,动议人得就所提动议进行任意修改,或完全收回该动议;其他代表也有权提出修改建议,由动议人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但建议人不得多于3位代表,动议人得自主邀请有意愿提出修改建议的代表;附议人得在修改后收回附议;一旦主席陈述了议题,该动议就转归会议所有,即使动议人也不能在未经会议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收回动议。
第五条在主席邀请发言时,或其他任何恰当时机,代表得喊出动议以请求发言权,但应首先确认该动议的合规性。
第六条除非动议因其性质不可辩论,主席应在陈述议题后邀请代表展开辩论。
在无人发言或辩论结束后,主席应将动议“提请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计入会议纪要。
主席分配发言优先权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甲)如果该动议的动议人请求发言,且动议人尚未发言,则动议人具有优先权;(乙)同一天内针对同一个动议,尚未发言者优先于已发言者;(丙)与动议之议题直接相关之国家之代表,在不与上述规则冲突时优先于其他代表。
(丁)在其他情况下,主席应采取有效办法,尽可能地使各方意见得到充分表达。
第七条表决可以口头表决、举牌表决或点名表决的方式进行。
主席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表决方式,代表得在口头表决不明朗的情况下要求采用其余表决方式重新表决。
各表决具体流程如下:(甲)口头表决:主席宣布采用口头表决,并询问场下有无反对,反对动议之代表应喊“反对”;若无反对,则动议通过;若有反对,则询问场下有无赞成,赞成动议之代表应喊“赞成”;若同时存在赞成及反对,则比较两方人数;口头表决适用于赞成与反对人数预期悬殊,或有较大可能一致通过或否决的动议;(乙)举牌表决:主席宣布采用举牌表决,并询问场下有无赞成及反对,赞成与反对动议之代表依次举牌,比较举牌人数多少;(丙)点名表决:主席宣布采用点名表决,并依次询问每一代表对动议的态度,代表可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任一代表得在主席宣布点名表决后、询问第一位代表前动议重新进行点名,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否则,出席人数按会期开始时的点名结果计算;拒绝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的代表视作弃权。
第八条动议需要简单多数或绝对多数方得通过,其所需票数与动议类型相关。
简单多数之定义为“赞成票数多于反对票数”,绝对多数之定义为“赞成票数不少于反对票数的两倍”。
第九条非有特殊规定,每位代表在任何动议的表决中均有一个投票权,即只能投出一票赞成或反对。
主席团无需统计未投票的代表数,未投票即视为弃权。
不具有投票权的代表不得以举牌或其他方式干扰投票。
第十条经表决通过之动议为委员会决议。
主席团应记录所有被通过或否决之动议,被否决之主动议不得重复提出,除非有代表动议重新考虑某动议并被通过。
无论其表述形式如何,主席得判定实质内容一致的若干动议为同一动议,代表得就此判断提出申述动议。
第十一条代表得在合规时将任一曾引入会议但未被通过的动议再次引入会议,这一行为被称为“重提”动议。
然而,任何相同的或本质上相同的问题不能在一次会议中重复出现——除非使用“重新考虑”或“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
但是,如果动议的环境条件发生了显著的改变,或其措辞经过了相当程度的修改,以致这个动议已经变成了一个新的问题,那么可以重提这个动议。
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中不可重提的典型案例如下:(甲)一般情况下,主动议或针对同一个动议的、内容相同的“修正案”不可重提;(乙)如果“无限期推迟某主动议”被否决,那么即使该主动议本身发生了实质改变,也不可重提“无限期推迟”,只能在该主动议最后表决中争取否决它;(丙)只要还可以对动议的表决结果进行“重新考虑”,就不能“重提”该动议;(丁)“重新考虑”被否决后不可“重提”;(戊)“取消已通过的决定”被否决后不可“重提”;(己)把一个动议按照同样的方式拆分的动议不可重提。
第十三条被主席裁决为无效的“权益问题”或“秩序问题”不可重提,除非有人“申述”,并推翻了主席的裁决;特别地,如果“申述”的表决结果维持了主席原来的裁决,那么就不可再对同一问题提出“秩序问题”或“申述”。
第十四条“故意拖延性质的动议”指阻挠或者妨碍由会议现场议事状态所体现的会议整体意志的动议。
任何在本质上没有意义或荒谬的动议,或不断提出“秩序问题”、“申述”、“搁置”、“修改”、“休会“,或在表决结果足够明显的情况下要求“重新表决”,都属于故意拖延会议(或称“拉布”)。
主席在慎重考虑后得禁止故意拖延的代表发言,或裁决这些动议不合规,必要时可征求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主席有权且必须裁决以下动议为不合规的无效动议:(甲)违反所在国际组织或国内组织规则的动议;(乙)违反议事规则的动议;(丙)与委员会已经通过的且仍具效力的决定相冲突的动议;(丁)超出委员会权限范围的动议;(戊)任何含有无礼的语言的动议。
第三节发言与辩论第一条任何代表在动议或发言辩论之前都必须取得发言权,在任何时候,至多只有一人拥有发言权。
第二条希望取得发言权的代表应高举国家牌(或其他会议标志物),并取得主席的“准许”。
只要有代表申请发言权且没有不合规,主席必须“准许”其发言。
第三条在多人同时申请发言权的情况下,主席有权决定发言权的分配。
一般的规则是,在无人拥有发言优先权时,在发言权被交回主席后首先举牌的成员应得到准许。
第四条在任一代表取得发言权并开始发言后,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打断成员的发言,除非发言者的言行出现“秩序问题”,或者其他成员有如下理由且这些理由足够紧迫:(甲)提出“权益问题”;(乙)提出“秩序问题”,或者要“请发言人遵守规则”;(丙)提出“拆分议题”;(丁)提出“请求”或“咨询”且需要立即得到处理;(戊)提出“申述”;(己)提出“反对考虑”;(庚)提出“举牌重新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