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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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引言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确保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

公民的权利是在法律和宪法保护下的,而公民的义务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承担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特权。

这些权利将确保公民的个人尊严和自由,在法律下受到平等对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民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而不受干扰和迫害。

•宗教自由:公民有权选择和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选择信仰任何宗教。

•人权保护:公民有权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自由和平等:公民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不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财产权:公民有权拥有、使用和转让私人财产。

这些权利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公民的自由和个人尊严受到保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

3. 公民的基本义务除了享有基本权利之外,公民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义务是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常运作。

以下是一些公民基本义务的例子:•遵守法律:公民有责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并遵循法律程序。

•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参与选举:公民有义务参与选举并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以保证民主政府的正常运作。

•缴纳税款:公民有义务履行纳税义务,以支持社会公共服务和建设。

•参与社区活动:公民有责任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环境中生活。

4.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一种平衡关系。

权利的行使需要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有义务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的权利。

权利的滥用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混乱,因此公民必须在行使权利时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宪法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基本权利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特定人的权利、监督权利;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宪法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有哪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5、我国宪法基 本权利的类型
四大分类法—参政权;人身自由;信仰自由; 经济和教育文化权与特定人的权利。
五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 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六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 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一般主体——公民
特殊主体 ——法人与外国人
4、基本权利 的享有主体
特定主体 ——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
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 。 外国人作为享有受庇护权的主体时, 则又可视为特定主体。
十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 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 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第一,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它具有母体性,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四,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法律地位不可分。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与基本权利
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从《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所使用的都是“基本权利” 这一概念,宪法文本中没有出现“人权”、“基本人权”这样的概念。其基本理由是: “人权”这一概念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人,人总是分为阶级的、 地域的、国家的,也就不存在抽象的所谓的人的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通过 斗争而取得的,并不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更不可能是“上帝”赋予的。在这一认识 和观念指导下,长期以来,理论上对人权持排斥态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 理论上对人权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认为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内在要 求和基本内容就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从根本上提 高全国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因此,其与人权观念和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宪法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PPT解读

宪法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PPT解读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P123 (一)概念: 公民的一般权利: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可作某种行
为以及要求国家或其他公民为或不为一某种行为的资格.【可放弃,转让】
公民的一般义务: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某
我还想成为另一个 国家的人?怎么办?
是指根据个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根据一定 的法定事实的出现,依法定程序由入籍国批准而取得的国籍.
依申请取得,依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婚姻,收养, 领土转移等)。
加入我国国籍: 两个前提和三个条件之一: 两前提:一,申请人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二,申请人出于本人自愿; 三条件之一: 一,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P128
一,公民的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
平等权的概念:公民所享有并行使的不受任何差别对待
地、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以及要求国 家在任何情况下不分任何差别地予以保护的权利。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以法律的 形式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含义: 1,立法上的平等权; 2,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3,公民平等地参与执法;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三)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P124 1,人权:是指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

2004年我国宪 法修正案把 “人权”保障 写入宪法
所固有的权利,尤其是指一个国家宪法 和法律上规定的公民的实际能享受到 的法定的权利.

宪法学之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之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 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诉愿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 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宪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 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 ①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权利,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 务; ②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 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 异;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 法律的特权。
2、范围不同;
3、后果不同;
4、前者为个体概念,后者为群体概念。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权利与义务最大的不同在于权利的选择性和义
务的不可选择性,即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 是不可放弃、转移或免除的。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 1、根本性与母体性; 2、稳定性与不可转让性; 3、固有性与法定性; 4、排他性与受制约性。
宪法学之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1、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概述 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或 自然人。 2、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 种法律上的身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 种:出生取得和加入取得。
二、公民和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 要区别是:

1、范畴不同;
(六)私生活的权利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一)财产权;
(二)劳动权;
(三)休息权;
(四)退休者生活保障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概述基本权利是权利宪法化的一种结果,构成了权利的宪法地位。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

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与内部结构体系,权利分为普通权利和基本权利。

普通权利是普通法中规定的权利,是权力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反映了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就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形成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制约的纽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基本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法人。

基本权利直接适用于社会生活是当今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

具体的基本权利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效力,抽象的基本权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变为现实的具体的基本权利,具有间接的效力。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看,我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设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范围包括:1、平等权。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

4、人身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

6、文化教育权利。

7社会经济权利。

8、监督权与请求权。

9、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基本上反映了世界权利发展的普遍性要求,体现了公民在宪政体制中获得最根本的权利地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对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主体的某一部分基本权利作限制是必要的。

但限制基本权利须有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该法律具有合宪性。

3、有明确的公益目的。

4、对特定的权利不得限制。

5、不能侵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

二、公民基本权利(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招录对象规定:“……男性身高168 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生源不限。”报名时间为2002 年1月11日至17日。
➢ 2002年1月7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受理案件。原告蒋韬认为成都
分行的上述招录内容,是对自己在内的因身高不符合条件的报 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担任 国家公职的平等权。
➢ 2002年5月21日,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理由是:成都分行
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理由为(1)招收 行员行为不是行政行为;(2) 原告起诉时,行为本身还没产生 法律效力。
(二)北京市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区检察院诉刘海洋案
➢ 刘海洋,男,清华大学电机系1998级本科生,曾于2002
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用火碱和硫酸严重伤害了北 京动物园的5只熊。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 公民的概念(国民、人民与公民) ➢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利与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与界限 ➢公民义务与公民基本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 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 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 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等)
➢ 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 平等与平均 ➢平等与合理差别
华人洗衣店案:
➢ 1880年,旧金山市制订一项法令,规定:“如从本法令通过
之日起,任何人未经管理局事先同意,即在旧金山市县内建立、 维持或从事洗衣业,那都是构成违法,在砖瓦房内的洗衣店除 外。”违者或处罚款或监禁。
➢ 当时旧金山市内320家中240家归华人所有,310家洗衣店和当
➢ 2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对刘海洋实施刑事拘留。6月27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和其
他合法收 入取得和 占有财产 的权利。
工作并取
得相应报 酬的权利。
质帮助的权利。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13
财产权 指公民个 人有通过 劳动和其 他合法收 入取得和 占有财产 的权利。
休息权
指劳动者 为保护身 体健康和 提高劳动 效率而休 息的权利。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21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的基本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22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23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的基本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11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12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2.公民的基本权利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是
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
获得物 财产权 指公民个 人有通过 指公民依照法律规 定或被继承人生前 立下的合法有效的 遗嘱,承受被继承 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 劳动权 指有劳动 能力的公 民有获得 休息权 指劳动者 为保护身 体健康和 提高劳动 效率而休 息的权利。 质帮助 权 公民在年老、 疾病和丧失劳 动能力的情况 下,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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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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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

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

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

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

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

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

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

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③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的义务。

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的义务。

④公民所表达的是一种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一种群体概念。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一)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是稳定的权利体系。

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

具有综合性。

(二)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四、公民权与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

资产阶级把公民基本权利称作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的一个口号。

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马克思称它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即通称的《人权宣言》)。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大都把人权作为公民权利加以确认。

二战后,人权问题进入国际范围。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人皆生而自由。

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并规定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内容,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等和方面的权利。

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7年通过了关于人权概念的决议案。

决议指出,人权不仅是个人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且还包括民族和人民的权利和基本自由。

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又通过了有关人权的决议,强调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基本人权。

因而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在我国人民争取人权的长期斗争中,生存权始终处于首要地位。

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权的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和人权的特点。

最早由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加以规定的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对人权的重要发展,后来主要由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加以充实和发展。

五、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1982年宪法对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其基本特点在于:1、结构顺序有所变动。

前三部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三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后,而82宪法则把它该为第二章,和总纲连接在一起。

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的提高,同时也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制度的基本延伸。

2、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

五四宪法权利条文是14条,七五宪法是2条,七八宪法是12条,八二宪法增加到18条。

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

3、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

八二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实现的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性。

4、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八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宪法》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

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

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

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

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

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

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

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

(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

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

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

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基本法,根据基本法制定其它法律,其它法律只要不与基本法相抵触,原则上要保留下。

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全国法律体系中来看,它是比宪法低的基本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来说它是最高的法律。

基本法的修改权这里提一个知识点,两部基本法均规定基本法只有一个机构有权修改,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大陆的法治一般说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均有权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两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这两部基本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无权修改,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修改。

2.香港的原有法律有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实施。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如国旗法等一些法律也可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指两个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知识点在于这些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是备案?注意是备案,即事后审查,并且这种备案同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又有不同。

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失效了。

《宪法》国家的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就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

我国实行单一制,因为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我国的单一制和其他国家单一制的区别:我国的单一制的结构有两个特别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1、国家结构形式是制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

2、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其特征是:①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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