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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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局限性1. 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2]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3]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法律局限性_案例(3篇)

法律局限性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某小区原为一片老旧居民区,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在拆迁过程中,部分居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纠纷,其中王先生一家便是其中之一。

王先生一家在该小区居住了20多年,拥有两套房产。

在拆迁过程中,王先生认为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要求增加补偿金额。

然而,双方在多次协商后,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先生遂将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决拆迁纠纷。

二、法律局限性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局限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法律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可能滥用职权,以“公共利益”为名,强行拆迁居民房屋。

在本案中,市政府以城市规划为由进行拆迁,但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这使得王先生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证明政府的拆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法律程序局限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程序存在以下局限性:(1)起诉期限较短: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对于部分居民来说,这个期限较短,难以在短时间内收集证据,提起诉讼。

(2)证据收集困难:在拆迁纠纷中,居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政府部门掌握大量证据,居民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获取。

(3)审理周期较长:由于拆迁纠纷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审理周期较长。

在此期间,居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3. 法律实施局限性(1)执法不严: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部分政府部门存在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导致居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司法不公:在拆迁纠纷诉讼中,部分法官可能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导致判决不公。

法律的局限性探究论文

法律的局限性探究论文

法律的局限性探究论文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

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

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

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

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

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

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而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各种政体对民主与法治地影响,美利坚地开国元勋们则更进一步把分权理论付诸实践。

因此,政治体制地模式与法律制度地作用之长短关系显而易见。

同时,马克思所指的制度领域与精神领域的互动也说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设计或选择,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文化历史传统及宗教道德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是历史学派开创的,对于我们目前学界提出的法治本土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浅析法的局限性

浅析法的局限性

浅析法的局限性法律作为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之一,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和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

但法律并非可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任何问题,其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局限性和弊端;即使承担了法律责任,却未必能够达到立法目的的本意。

于是乎法律责任与法的目的相冲突的现象,导致了法的局限性。

标签:法律;法的局限性;法律责任的承担一、何為法的局限性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社会发展决定法的发展,法律反映社会;法律是社会组成的一部分,且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发展方面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一旦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将难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人们对法律的接受态度也将随之大打折扣。

法的局限性大多是体现在语言和文义上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

有学者认为,“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法律语言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人们创造的言语。

“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是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所以,无论在何种时段,在不同的国家,制定完美法律的幻想是不复存在的。

笔者认为法的局限性应从以下几点说明:首先,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良法使道德促进我们守法,而恶法使道德促使我们违法。

其次,法律不能包治百病,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的产生时间最晚、调整范围最小、最具有外在强制力。

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为其保驾护航,而道德和宗教要依靠人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以及社会舆论来实现。

最后,法律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即法的滞后性。

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今天的我们无法预知明天发生的事实,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新鲜事物的大量涌现说明了社会的发展是突飞猛进的,与此同时,社会的进步对于法律而言具有不确定性,法律难以与社会发展并驾齐驱,往往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未有的法律现象和问题,立法者才通过进行法律制定的方式对新型社会纠纷加以解决和弥补。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有哪些法的局限性有: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扩展资料:另外,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1、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而行为根源于思想,法律不能解决行为的根源。

思想问题最终得靠其他方式来解决。

法律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能是全部行为。

友谊、爱情、信仰就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特别是用法律来强制。

2、法律可能会有空白或漏洞,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不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必然会有空白或漏洞。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

面对频繁变化的社会关系,立法难免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会导致法律上的空白。

3、法律可能会有僵硬性,因为:法律应该是普遍的、概括的,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有可能不能够涵盖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因而法律有可能不周延,存在漏洞。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一般性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

”4、法律可能会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述的,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而法律有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5、形式化和程序化是法律的重要属性。

虽然程序化有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追求形式化和程序化有可能是以牺牲实质正义和个案正义为代价的。

6、法律与事实之间对应的难题是人力无法完全克服的。

法律适用者面对的事实永远是“已经过去的事实”,认定和确定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律适用者将“过去的事实”还原为“现在的事实”,而且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还原的过程不是一个完全等值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接近的过程。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事实是为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非真正的客观事实,因而会因为事实认定出错而发生冤假错案。

法律局限性论文

法律局限性论文

论法律的局限性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7-01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生活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可见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单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够的,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要对法律有清醒而冷静的思考,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并对其加以克服,从而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反差法律的局限性对策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对于人类以及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但是法律的这些巨大作用的发挥常常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反差:第一,从法律条文的某些内容来看,法律的预期目标并不能达到主要是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第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现实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有时仍不能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第三,在实施效果上,有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与预期目标相反。

由上可以看到,这些反差使得法的实际作用显得无能为力,那么就可以得出法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

因此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广泛思考。

二、原因分析由上文可知,我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但究竟其原因如何,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能都予以干预。

有些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调整,法律不能干预到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如爱情、友情,以及人们的内心世界如人们的思想、信仰以及人们的良心等等,法律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如果这些领域都用法律来解决,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甚至会出现负面价值。

可见其他调整手段可以干预法律不便干预的领域,法律只是保证人们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调整范围有限。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1.法律的抽象概括性方面作为一种规范,法律是有抽象概括性的,其不可能通过长篇大论、包罗万象去穷尽一切可能发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对社会生活中重复出现而又有千差万别的事物的共性进行抽象概括,以便普遍适用于相关的社会现象,这样一来法律就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所独特的方面,使得法律在广泛适用上受到限制。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万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局限以及具体案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强制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 公共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其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

4. 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5. 持续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因个别事件或现象的变化而改变。

三、法律的局限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然而,社会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

这就导致法律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案例:2008年,我国修订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随着企业竞争加剧,部分企业采取“试用期”规避经济补偿,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法律的有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直接调整。

案例:2018年,某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被判处死刑。

然而,受害者家属认为,法律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3. 法律的人治因素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执法者、司法者等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偏差。

案例: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因法官与被告人有旧怨,判决被告有期徒刑5年,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4. 法律的道德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案例: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受害者为一名女性。

生活中的法律局限性案例(3篇)

生活中的法律局限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年轻的夫妇,他们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一天,张先生在进货时,从供应商处购进了一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这些食品被放置在超市的货架上出售。

不久,有顾客在食用了这些食品后出现了食物中毒的症状。

顾客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卫生监督部门随后对超市进行了调查。

二、法律局限性分析1.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食品种类繁多,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复杂,法律法规很难对每一种食品都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一些食品质量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2. 法律实施的不力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明确的要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监管资源不足等原因,导致一些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法律责任的追究困难在上述案例中,张先生和李女士作为超市的经营者,对食品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然而,在实际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取证困难等原因,使得违法者很难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案例启示1.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适用性针对食品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适用性。

同时,针对不同食品种类,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2.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总结生活中的法律局限性案例告诉我们,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局限性依然存在。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律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行为和情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新的问题和挑战也不断涌现,这就需要法律不断适应和更新。

但事实上,法律的更新速度很慢,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来制定和修改,这种滞后性就导致了法律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一些新问题和情况。

其次,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即便是存在的法律,也并不意味着它会被所有人遵守和执行。

一些人往往会挑战和违反法律,而当执行法律时,也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权力和利益的考虑等等。

这些都会导致法律难以真正得到有效的执行。

最后,法律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是针对一般情况和普遍性的,但具体的情况和个体的差异常常会导致法律的应用和实际情况的不完全吻合。

比如,在处理一些特殊案件时,法律可能没有做出最好的判断,导致对当事人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都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法律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是由法律本身的特征所导致的。

然而,虽然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它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权利等方面的巨大价值。

所以,我们应该持续关注和评价法律的局限性,进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能够真正地达到我们的期望和要求。

在实际运用中,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制定难度大、执行难度大、修正难度大等方面。

法律制定难度大主要表现在法律需要涉及到众多的社会因素、利益冲突等,所以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才能完成。

执行难度大主要是由于法律执行需要具有一定的资质、技能,并且需要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而司法机关的人才水平参差不齐,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和不公正。

修正难度大则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流程,需要经过议会或国家领导层的批准,因此修正法律需要时间和困难度都比较大。

除此之外,法律的适用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制定是基于普遍情况和普遍原则,而个体情况与一般情况不同的情况在运用法律规则时难以考虑到。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救济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救济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救济作者:于洪霜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09年第06期摘要法律存在着局限性。

为维持社会基本秩序,应适当引入道德、习惯、乡规民约等社会控制手段和适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局限性的缺陷,以保证各种社会规范能够相互补充,充分发挥其规制社会关系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的局限性道德宗法自由裁量法律为什么具有局限性法律存在局限性的问题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可以说自法律产生的第一天起,法律的局限性就像法律的影子一样伴随着法律而存在了。

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原则出发来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

有关法律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几条: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等等。

而从对这几条法律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稳定的。

但是,实际上社会关系是极具动态特征的。

法律永远跟不上社会的脚步,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带有保守性或滞后性。

社会不断在发展、变化,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法律自然不可能预测到所有的必定会出现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要求司法独立。

但是,实际情况是司法在很多的国家很难做到完全独立。

只要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司法不够独立,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法院外之的力量的影响,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显露无遗。

司法不独立,法律就得不到恰当的适用,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得不到公平的处理,法律就失去了其功能。

功能不全的法律当然就是有局限l生的法律。

法律原则要求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

但是,实际上诉讼是有成本的、有风险的。

一个当事人若提起法律诉讼,就可能面临着承担败诉的风险,承担诉讼旷日持久的拖延下去的风险,承担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风险,承担司法不独立可能会损害公平审判的风险,承担法院可能驳回起诉的风险,等等。

一个理性的人,当他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所有的去法院打官司的极高的风险和成本会驱使他选择其他的救济方式,或者为了避免去法院打官司而干脆不去实施某些法律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如投资、贸易合作等。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二)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是通过规则、规范术语和概念表现出来的被人们所接受的行为规范,法律可以调整的只能是人们外部行为,建构的也只能是一种外在形式上的秩序,法律只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过问该行为的出发点,对那些形式上合法法律要求而内心却并没有接受它的人,法律并不予追究。2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很多问题是法律所无法调整的。其中包括:第一,思想感情领域内的问题。思想感情存在于人的内心,需要外化的行为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在未外化为行为之前,难于用外部的力量去控制和规范它,而法正是一种典型的人心之外的外部力量,因此法在控制和规范能的内心方面是无能威力的。第二、法起作用尤其特殊的条件要求,不具备这些条件,法同样无法发挥作用。例如证据条件,适用法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又需要证据来固定,因此当找不到确切证据的时候,实施便无法认定,也就无法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这一事实。在接待公民的法律咨询时,不断的听到这样的质问:“难道就是因为我们当时一时疏忽,没有留下证据,法院就不可以不顾实际发生的事实,判决我们败诉嘛?法律这样公正嘛?”这种质问正反映出了人们对发的作用的错误理解,忽视了法只有在具备它所需要的特殊条件后才能发挥作用,夸大了法作用的范围。
三、如何正确认识法的局限性
对法的局限性应有客观的认识,要克服两种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如站在怀疑主义的立场上,任意夸大法律的缺陷、弊端、局限性,将法律说的一无是处,就有可能倒退到人治注意和无法状态的就路上。同样,对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略去不谈,就难以发现法律中客观存在的种种不足和问题,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就难以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对法律的运作带来弊害。我们探索法律的局限性,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找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攻击法治主义的借口和依据。另一方面,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使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律领域内,人类是否已经穷尽和利用了所创造的已有的全部智慧?这就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不断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克服其局限性。法律应该将为人类已经创造的全部智慧成果反映到自身结构和运作中去,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与人类社会。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内容提要于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当中,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艺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取得了长足发展!其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延续与传承当中,形成了良好而有序的法学体系!在法制建设的今天,法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关注!尊法,崇法,尚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法治文明的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从历史上看,对法律局限性问题的探讨在人类发展史上长达两千多年。

从古希腊开始,无论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都发现并提出了很多富于创新性的法律思想。

在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上,笔者在学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法对有关法律局限性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法律是不完备的,有缺陷的。

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在从创制到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自身的原因及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实现其精神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因而可以说,在现实的情况下,法律特别是实在法是存在局限性的。

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法律自身属性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弊端和不足。

从实质上分析,表现在法律上的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人对社会的无能性的表现,法律的局限性,只不过是在一定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同时,在法律实践及理论当中,难免也有诸多弊端出现,存在其发展的局限性。

本文又以对法的概念讨论为切入点,以法的本质,研究对象,法律主体,法律的具体实施为要件,从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从宏观上把握当前法律发展的种种制约因素,从细节上入手,找到法律的以进一步发展的种种阻碍!随着近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法律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律事业遇到了新的发展机遇!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加速法制建设步伐,加快法制改革速度,加大法律调整力度,解决种种制约法律发展的问题,逐渐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关键词:法律制度制约因素法制社会法治理念运行机制目录一,“法”自身的局限性(一)有关法的定义的讨论(二)法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三)由上述观点引发对法律局限性的推导二,法与其它意识产物的比较(一)法律与道德,宗教,命令比较的矛盾与联系(二)法律与其道德,宗教,命令而言的局限性三,法律在具体制定,实施当中的局限因素(一)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对法律法律发展的限制(二)执行法律的主体对法律尊严的影响(三)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四)法律发展的地区性对法的制约四,法律主体对法的完善并发展的限制因素(一)法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自身的局限性(二)法律调整对象对法律发展的制约正文法律发展到今天,自身仍有许多尤尔未决的问题,种种弊端与矛盾得以显现,在面对法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并不能进入一种极端,过分夸大和强调法的作用,片面认为任何领域中的任何矛盾和问题都能在法律面前应刃而解。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工具,无疑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作为一种人为创造的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片面性、适用性、滞后性、可操作性和可回避性等方面,详细分析法律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的局限性体现在其片面性方面。

由于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规定往往会受到当时社会环境、历史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法律的片面性。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女性地位的不平等,法律对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可能不足够完善,导致妇女在法律面前的地位较低。

此外,由于法律起草和修订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法律在规定之初可能没有考虑到某些新兴问题的发生,导致对这些问题缺乏专门的规制。

其次,法律的适用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

法律在规定行为规范和责任范围时,往往会以一般化的方式进行表述,而实际执行中,具体情况可能会有很大的变化,从而可能导致法律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特殊情况。

例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无法适用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疾病患者等特殊群体,从而导致这些人在法律面前的保护不足。

法律的滞后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

由于社会变革的速度较快,法律的更新和改革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实际发展。

例如,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存储和传播等新兴问题给法律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定来应对。

此外,法律往往缺乏对于一些新兴行为的规范,例如网上交友、虚拟货币交易等,这些行为的出现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法律尚未进行制定和规定。

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

法律的规定往往比较抽象和晦涩,对操作人员来说,理解和应用不易。

这导致尤其是个体和小规模企业在操作法律时存在困难,往往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增加了个人和企业的成本。

此外,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受到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干扰,例如官僚主义、腐败等现象,导致法律的执行并不如预期。

最后,法律的可回避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

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规定往往无法完全避免被人们回避的情况。

法律局限性论文

法律局限性论文

浅析法律局限性摘要: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

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本文的物自体与康德所称”物自体”并不一致,可大致理解为一个圆通的球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关键词:法律;局限性一、法律局限性存在的原因及表现形式首先,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

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

在当代社会,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主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甚至要付出较高的成本。

但是法律作为人类用来对社会进行控制、调整、规范、指导的手段,是人类追求社会结构和幸福生活目标的途径,是人类文化的结晶。

法律也像其他社会控制机制一样不是尽善尽美的, 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人类迄今为止尚未找到其他替代手段,法律仍不啻为对人类有益的工具和调整机制,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目标的有效手段。

有局限性的法律比起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而言,还是要优越万千倍。

当然,任何一种有益的事物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实行法治也要付出代价,有时这种代价还很大,但是这种代价比起无法制的代价来,还是要小得多。

优良的社会管理,也应遵循功利主义原则,以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利益。

其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的;法律是普遍的、概括的,但个案是特殊的、具体的。

因此法律具有滞后性和不周延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1)

论法律的局限性(1)

一、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3]。

3.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156当代思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因为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它正成为社会治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工具。

法律、法制等成为人们口中的高频词汇,法律观念渐入人心,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中所做的报告,更是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伴随法制建设的高速发展,我们同样也需要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才能以科学的态度参与其中。

法律的制定本身存在局限性法律对社会规范的不完备性。

法律是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行为规范。

普遍性使法律是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出来的,舍弃了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变为同类社会关系的一般性。

确定性意味着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料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从而根据法律趋利避害的开展自己的行为。

法律若失去确定性,人们将无所适从。

法律的普遍性使得法律只注意到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略其特殊性,但适用于一般普通情况正义的法律,在面对个别情况时却可能导致不正义。

法律有时会在确保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牺牲掉个别的正义。

作为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正义,是一种理想中的社会秩序的状态。

能够实现大部分社会正义的法律,为善法;而不能实现大部分社会正义的法律,则为恶法。

法律在尽可能保证大部分一般正义的时候,就无法保证每一个个别的正义,因此法律肯定是不完美的。

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能够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对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有最大的涵盖。

这个任务对于任何国家的立法者而言都过于艰难,尽管他们用尽各种办法,仍然会在法律当中留下大量的缺憾、漏洞和盲区。

这种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造成的法律无法涵盖社会关系中一切状态的情况,被称为法律的不周延性。

法律对程序严格要求,可能会导致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任何国家的任何一种法律都必须通过法律程序的运作才能得到实施。

程序正义有助于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在刑事诉讼领域更是如此。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题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

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在法律的局限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笔者试通过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滞后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对调整范围的局限性(一)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众多规范中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作为规范它又不是唯一的,因为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惯、政策、教规、纪律、乡村民约等;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还有行政、思想教育、宗教、舆论等方法。

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例如:“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

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然而,如同任何事物都有其局限性,法律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正视并设法克服。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方法。

第一,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这就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

很多时候,当法律试图规范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许多新的商业模式和社交现象出现,法律往往需要时间来适应这些变化。

对于这一局限性,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克服。

首先,立法者需要密切关注社会发展,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

其次,司法者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处理新型的社会事件。

第二,法律的不确定性。

由于语言的歧义性和理解的多样性,法律条文往往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

这导致了法律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此外,由于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社会现象,很多情况下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也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针对这一局限性,我们需要提高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减少歧义。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法的作用,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此外,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并参与到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来,也能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第三,法律的僵硬性。

法律是刚性的,而社会是复杂的。

很多时候,法律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

例如,某些法律条文可能已经过时,但因为没有足够的社会需求推动其修订,这些条文仍然有效。

要克服这一局限性,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修订机制。

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

此外,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监督作用,当发现有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时,能够及时提出并推动其修订。

第四,法律的难以执行性。

由于人的行为复杂多变,很多时候法律难以对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很多时候法律的执行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进行严格的法律追究,可能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摘要: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法律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发挥着重要作用,时至今日,法律已经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指南。

即使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深入,也在逐渐摆脱“人治”,推行“法治”。

对于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人们首先想到通过立法来解决,这是可喜的现象,说明法治观念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但同时也应注意到,我们在批判“法律虚无主义”的同时正在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法律万能主义”。

社会生活中一遇到新问题、新现象,人们就呼吁立法,仿佛依靠法律一切问题都能迎刃而解,仿佛依靠法律就能创造和谐社会。

从古至今,推崇“法律万能论”而屡获失败的案例证实,法律并非万能之器,想依靠法律解决包括道德困境、行政难题和社会痼疾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只会适得其反、事与愿违。

法律存在着其固有的局限性。

笔者试图结合实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关键词:联系实际法律局限性一、法律自身属性的局限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由此派生出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不能朝令夕改。

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具体的、多样的、易变的,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以前所不曾出现的,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相对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和僵化性。

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法律本身就具有不可避免的时间上的滞后性。

2006年广州发生的“许霆案”震动全国,许霆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在银行ATM提款机上多次取款共计175000元后携款潜逃。

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二审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基于舆论压力,量刑上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由于我国没有完全适用本案的法律,无法准确判定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导致一审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二审最后改判为获刑5年和追缴非法所得;两判差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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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内容提要于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当中,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艺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取得了长足发展!其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延续与传承当中,形成了良好而有序的法学体系!在法制建设的今天,法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关注!尊法,崇法,尚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法治文明的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从历史上看,对法律局限性问题的探讨在人类发展史上长达两千多年。

从古希腊开始,无论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都发现并提出了很多富于创新性的法律思想。

在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上,笔者在学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法对有关法律局限性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法律是不完备的,有缺陷的。

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在从创制到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自身的原因及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实现其精神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因而可以说,在现实的情况下,法律特别是实在法是存在局限性的。

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法律自身属性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弊端和不足。

从实质上分析,表现在法律上的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人对社会的无能性的表现,法律的局限性,只不过是在一定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同时,在法律实践及理论当中,难免也有诸多弊端出现,存在其发展的局限性。

本文又以对法的概念讨论为切入点,以法的本质,研究对象,法律主体,法律的具体实施为要件,从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从宏观上把握当前法律发展的种种制约因素,从细节上入手,找到法律的以进一步发展的种种阻碍!随着近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法律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律事业遇到了新的发展机遇!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加速法制建设步伐,加快法制改革速度,加大法律调整力度,解决种种制约法律发展的问题,逐渐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关键词:法律制度制约因素法制社会法治理念运行机制目录一,“法”自身的局限性(一)有关法的定义的讨论(二)法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三)由上述观点引发对法律局限性的推导二,法与其它意识产物的比较(一)法律与道德,宗教,命令比较的矛盾与联系(二)法律与其道德,宗教,命令而言的局限性三,法律在具体制定,实施当中的局限因素(一)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对法律法律发展的限制(二)执行法律的主体对法律尊严的影响(三)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四)法律发展的地区性对法的制约四,法律主体对法的完善并发展的限制因素(一)法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自身的局限性(二)法律调整对象对法律发展的制约正文法律发展到今天,自身仍有许多尤尔未决的问题,种种弊端与矛盾得以显现,在面对法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并不能进入一种极端,过分夸大和强调法的作用,片面认为任何领域中的任何矛盾和问题都能在法律面前应刃而解。

在大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我们要防止这种倾向,避免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

应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观,即: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

就其局限性,其关键,本文认为在于:法本身就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义!关于法的概念,仍是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回顾西方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用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名称,来命名对于这个问题的两个相互对立的立场。

自然法理论强调法的依附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违背了这个更为高的标准,法就不再是法!相较于法而言,这个更高的标准,就叫做“高级法”。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独立的,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法与其他准则并没有必然关系。

基于此,法与某些行为准则的矛盾,不能成为否认法之法律属性的标准。

正是由于这一矛盾的存在,致使法律发展尤显被动,其带来的局限性可见一斑!法的定义解决的是“法”是什么的问题,自身的定义没有明确,又如何能更好的发挥其效力,服务于社会?需要指出的是,相较于法而言,法律,其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要比法小得多,法的适用本身就有相当大的局限,更何况于法律了!法的定义不明确,致使许多领域法都没有一个正当的理由去涉及,更谈不上用法律的手段调节了!有时候我们竟然不能分辨出某些东西究竟是不是法!正当西方学为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争论不休的时候,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对法的定义又有了更高的要求:自杀权问题,次道德问题,安乐死问题……成型的,有实用意义的概念对法今后的发展尤为重要!法与道德,宗教,命令的关系,是解决有关法的概念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法的概念影响到具有强制力效果之行为准则范围,牵涉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与界限,牵涉到某一规范到底是法还是其它准则的标准,然而,要想从本质上剖离出他们之间的不同点,却绝非易事!道德,宗教,命令和法之间总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法的外延上来看,它本身就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而“习惯”一词就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同时,就法律原则来说,民法上有“公序良俗”原则一说;我们常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其实就是由老子的《道德经》演化而来的,后来道教的产生,就是基于道德经的理论而来;从我国古代法的产生来看,最早的法就来自于王或将帅的命令……法好像与这些意识都有血缘关系,而不得不提到的是,这些意识的社会根基,要比法律深得多,老百姓的思想里更容易接受,更容易理解的往往是情而非法!在现实当中出现矛盾的时候,往往就走到了情的一边!所以,法律往往局限于文字之间的表述,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予以保障,有时反而是一种赘疣,法与这些意识在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并不能作为一个最终的信仰和最具说服力的行为准则,予以最终评判!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树立一种社会对自己的权威的认定!“仍然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法律的实施实际上比道德,宗教甚至命令要难得多,其局限性就显得相当突出!从另外一方面来讲,这恰恰说明了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而有害!那以怎样的尺度来作为“管”或“不管”的标准?这本身就是一限制因素其法律在具体制定,实施过程中,其局限性就更为明显;法律既是社会现实的反映,也是人类主观认识的产物,是人类文化的表现形式,这是法律产生、存在、变化、发展不可缺少的主客观基础。

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从历史长河来看,是无限的,无穷尽的,只要人类存在一天,这种认识就不会终止。

但对历史长河中的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来讲,其认识能力和水平又是有限的。

正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这种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矛盾,成为法律局限性产生的认识论根源。

法律的局限性导源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

只要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的矛盾及人类社会不断变化发展进步的现实这两大导致法律局限性的主客观根据存在一天,作为它们的反映物——法律的局限性也就存在一天。

因此,其局限性的研究就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具体执行法律的人员,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本书认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实际上是较多的制约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从定义上来分析,自由裁量权的大致涵义是: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然而,“合理”的标准又是什么?当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规定既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判五年的时候,不同的执法者就很有可能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对于嫌疑人而言,哪才是公正的?哪才是平等的?当依照一个法律条文出现多个“公正判决”的时候,到底应该遵循那一个?较多的给与执法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且没有一个必要的限度标准,对法律的进步而言,是一个相当危险的信号!从制定主体来看,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本人的素养和社会生活复杂性、变化性的制约,不可能准确无误地预测社会生活中可能或要发生的事物;即使预测到,由于立法者所代表的利益之间冲突或意见分歧以及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对所有行为和事件作出准确无误的表述,这就决定了法自身就有其局限性,因为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因此法律不可能以完美的映像出现在大众面前,另一方面,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哪怕是一个法律条文,适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在颁布实施之后,通过实行才知道!也就是说,制定的法律中不适合社会发展的条款,是否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经过实践才能发现。

而问题就在于,在其实践过程中的这段期间,因该不合理法律或条文所造成的社会资源损失和其错误法律引起的社会影响,又有谁为其买单?从法律条文本身来讲,就有其当大的局限性,暂且不论文字表述本身的问题,就单其所表达的思想来看,其存在的漏洞从某种意义上说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死的条文需要活的人来执行,只有借助于外在的载体即人来实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执行法律的主体对法律尊严的影响也是相当深远的,很多人不是不相信法,也不能说天生对法律就存在反感,有时候既然不是法律本身有问题,法律的本意的确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为何又陷入一部“好法”沦落到执行难的尴尬境地?这很可能就是执行法律的主题出了问题,有时候执法者给法律本身所带来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官僚主义的执法态度无疑给法律蒙上了一层阴影!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他们的言行更多的是靠自身“素质”予以约束的,“素质”为何物?这又谈到了前面所说的道德范畴了!本书还认为:法律发展的地区性对法的制约也是相当明显的,近看我国立法现状,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一方面有利于团结少数民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统一,促进各民族间的共同发展,一定意义上保留了少数民族传统。

但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不利于法的统一实行和完善。

民族自治地方对相关法律的变通规定,一定意义上讲并不符合其目前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更多的强调了权利而否定了义务!地区间的法律不一致,不能更好的把握法律发展的实际和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远的来说,随着世界联系的日益紧密,地区间的交往更为频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也变得越来越明显!以何种尺度来评判在交往中产生的诸多纠纷和矛盾,制定统一的,全面的国际化标准的法律性文件已经相当必要!俗话说有糅合就有矛盾,在自身利益与世界利益的权衡中,往往自身法律就必须调整,就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来说,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冲击是相当明显的,一定程度上讲这的确有利于加强我国与世界的交往,减少相互间的贸易壁垒,更好的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但从另外一层次来说,这就在无形中限制了本土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某种意义来说是对自身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的冲击,这样做是否会改变其自身本土特色,改变原先立法思想?这就不得而知了……从法的本质上来讲,其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统治国家的工具,法的重要作用就是维护阶级统治,基于此,制定法律的主体在其保护的对象上,本身就具有其局限性,统治阶级设定一种行为标准,被统治阶级按照这一标准予以实行,以达到良好的法制状态,其关键问题是设定这种标准的参照是什么?答案是明显的:即统治阶级利益!从法律的外延来看,法是调整关系行为的规范,那么制定法律,选定参照物本身就是一种关系行为,它不可能脱离与社会而个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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