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doc8)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二条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场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
第四条按规定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五条不得向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六条本场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本场的,在离开本场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本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依法向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从事生猪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本场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动物养殖防疫管理—畜禽标识佩戴与养殖档案管理
(7)耳标签收:县级管理机构收到耳标后,核对耳标包装箱信息。
(8)耳标发放:乡镇或县机构耳标管理员通过网络或移动设备向防疫员
发放耳标,将领用信息传至中央服务器。
动物防疫技术ຫໍສະໝຸດ 项目三:养殖防疫管理免疫
产品经过检疫合格!
动物防疫技术
项目三:养殖防疫管理
动物生命周期各环节全程监管
动物生命周期全程监管系统主要使用移动智能识读器来
进行相关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在戴标防疫、产地检疫、运输
监督、屠宰检疫等几个环节进行相关信息的监管。
移动智能识读器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① 无线数据通信;
② 二维码识读; ③ I C 卡读写; ④ 检疫票据打印。
消费者通过追溯体系提供的查询窗口(互联网、手机、移
动智能识读设备)查询动物从出生到屠宰、从饲养地到餐桌的
全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实现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
Read
无线传输 GPRS/SMS
PDA
信息检索
多个服务器
产品档案:
2006年6月26日 北京市大兴区资源食品厂 检疫合格 2006年6月24日 北京市第二道路监督站 检疫合格
动物防疫技术
项目三:养殖防疫管理
养殖档案管理与记载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 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 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 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 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 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 情况及畜禽发病、诊疗、死 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4)畜禽养殖代码;
……..
2006年6月22日 河北省保定市松山镇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目的
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目的:是规 范畜禽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实施畜禽产品 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 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 产品的消费安全。这就要求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等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 加强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 和处理违法行为,真正落实畜禽产品质量 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
1头份
圈舍号
(三)生产记录(按变动记录)
时间
出生
变动情况(数量)
调入
调出
死淘
存栏数
备注
1
2013.1.1
50
2
2013.1.1
86
3
2013.1.1
100
4、5、6
2013.1.1
100
合计
336
1
1.6
10
20
1
325
压死
1
1.15
8
333
2
1.16
9
45
297
武汉宰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2、时间: 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
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奶牛场、蛋鸡场“出生”一栏 填写产奶量(公斤)、产蛋数,备注栏填写奶价、鸡蛋价格。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 数和变动数量之和。5、此表按变动记录,无变动不需按日填写。
湖北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畜禽及产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四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推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组织、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统一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养殖档案管理所需培训、材料、信息档案管理、监督等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畜禽标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政府采购,逐级供应。
第十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的主要作用:一是食品安全的需要。实行动物的可追溯 性计划,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尤其是英国发生疯牛病之后,人 们认识到动物疫病潜在危害加大,一定要能够从产品追踪到出生 场及其亲本。二是加速市场准入。欧盟等国把建立动物标识制度 作为准入的一个条件。三是疫病防治的需要。建立标识制度有利 于动物疫病的检测、控制和消灭,为建立全国性有效的应急反应 机制提供了基础。四是促进遗传改良。准确的动物标识增加遗传 评估的可靠性,为开展后裔测定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由于自然资 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的差异,各地畜禽规模养殖的发展 情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条第三款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 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 准和备案程序。
•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 畜禽标识的概念 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
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其特点 是带有唯一的识别号码,易于识读。畜禽标识是建立 畜禽养殖档案的基础。
• 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畜
禽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实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全过 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 度,保障畜禽产品的消费安全。这就要求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畜禽 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真 正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的规定。畜禽产品 质量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畜禽产 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个环节:一是畜禽养殖过程中,投入品 使用不规范,造成的畜禽产品残留超标。畜禽在养殖过程中难 免发生这样那样的疾病,特别是鸡、兔、猪等饲养周期较短、 饲养密度较大的动物,其发病率也较高,饲养过程中不得不使 用一些抗生素来预防疫病的发生,这样就容易导致畜禽产品中 药物残留超标。最为严重的是受利益的驱动,部分畜禽饲养者 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依然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 添加剂。如这几年发生较多、影响较大的“瘦肉精”事件。二 是畜产品加工过程的污染。畜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受其在养殖过 程中所处的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且在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 节中也可能因操作等原因导致其二次污染。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日期】2006-06-26【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4%
2013.1.1
母猪预混料
4%
2013.3.6
2013.1.1
泌乳期预混 料 育肥期预混 料
4%
2013.3.6
2013.1.1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 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 究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畜禽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涉及 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系统, 基本做法是对畜禽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有关饲养、屠宰加 工等场所进行登记,全程记录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等环 节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发生疫情或出现卫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 溯源。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产品可追溯监 管制度,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 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 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 时 间 2013.1.1 投入产品 名称 仔猪预混料 生产厂家 XXX饲料有限 公司 XXX饲料有限 公司 XXX饲料有限 公司 XXX饲料有限 公司 批号/ 加工日期 X饲审(2008) XXXXX,20081203 X饲审(2008)XXXX ,20081215 X饲审(2008)XXXX ,20081219 X饲审(2008)XXXX ,20081226 用量 停止使用 时 间 2013.3.6 备 注(成份) 微量矿物元素、维生素、合成 氨基酸、药物添加剂,载体等 微量矿物元素、维生素、合成 氨基酸、药物添加剂,载体等 微量矿物元素、维生素、合成 氨基酸、药物添加剂,载体等 微量矿物元素、维生素、合成 氨基酸、药物添加剂,载体等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医发[2006]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6.09.01【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做好牲畜耳标订购供应工作。
保证牲畜耳标质量和供应是实施《办法》的重要基础。
根据《畜牧法》规定,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牲畜耳标定点生产企业,组织做好耳标订购和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招标确定的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名单要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报我部兽医局备案。
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
三、认真做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管理工作。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条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植物免疫标识管理方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消费运营行为,增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树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严重植物疫病,保证畜禽产质量量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同意运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消费、运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农业部担任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视管理任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视管理任务。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一致规划、分类指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那么。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独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公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区分为1、2、3。
编码方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消费企业消费的畜禽标识应当契合该规范规则。
标识和档案
宜昌市冠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畜禽标识管理办法我公司为了规范肉牛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肉牛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了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了公司养殖场内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了肉牛产品质量安全,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标识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畜禽标识管理肉牛(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在非疫区购买了肉牛苗时,其耳朵上就有标识,任何人员不得更改、取下此标识。
三、如有小牛降生,我公司应向当地动物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二)牛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在领取新的标识后,将老表标识更换,老表识保存,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宜昌市冠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三月六日宜昌市冠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档案管理我公司养殖场建立了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档案内容: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4、肉牛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肉牛养殖代码;6、肉牛用药记录。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种牛管理:对于种牛我公司建立了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养殖档案管理时间: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为20年,种牛档案长期保存。
四、信息管理:公司肉牛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随意涂改。
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
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管理及疫情报告主讲人:张少杰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制定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于2006年6 月16 日农业部第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节畜禽标识一、畜禽标识的概念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适用范围我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
三、主管部门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家畜耳标样式(一)耳标组成及结构家畜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
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
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二)耳标形状1、猪耳标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圆形。
图6-1 猪耳标示意图2、牛耳标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铲形。
图6-2 牛耳标示意图3、羊耳标主标耳标面为圆形,辅标耳标面为带半圆弧的长方形。
图6-3 羊耳标示意图(三)家畜耳标颜色猪耳标为肉色,牛耳标为浅黄色,羊耳标为橘黄色。
(四)耳标编码耳标编码由激光刻制,猪耳标刻制在主标耳标面正面,排布为相邻直角两排, 上排为主编码,右排为副编码。
牛、羊耳标刻制在辅标耳标面正面,编码分上、下两排,上排为主编码,下排为副编码。
专用条码由激光刻制在主、副编码中央。
图6-4 猪耳标编码示意图图6-5 羊耳标编码示意图图6-6 牛耳标编码示意图五、家畜耳标的佩带(一)佩带时间新出生家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家畜耳标;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家畜,在到达目的地10 日内加施。
家畜耳标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重新加施,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耳标编码。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7
【摘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3页(P28-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让每个畜禽都有"身份证"——浅析《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几点思考
3.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r 的立法后评估
4.关于《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中问题与建议
5.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立法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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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第十五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第十七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
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二十一条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二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并成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外引进的畜禽在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溯。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
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由农业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