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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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完善路径

      论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完善路径

论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完善路径作者:高峰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06期摘要: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民营企业所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营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重要参与者,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重要代表的民营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却并没有得到体现,着关系到民营企业是否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未来民营经济的走向,通过对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现状的梳理并找出相关对策,因此明确民事企业的法律地位不仅影响着民营企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也影响着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

关键词:民营企业;法律地位;法律保护;完善路径一、引言民营企业是除国有企业以外所有非公有制企业的总称。

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中有着不同的观点与学说,但在法律中并未对“民营企业”明确定义。

因此,民营企业并非法律规定的企业类型,其内涵和外延有待考究。

民营企业伴随改革开放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力量,其发展过程饱受挫折,从不合法走向合法,目睹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随着中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一系列的政府简政放权、优化税收制度的推进,中国民营企业迎来了第二个发展的黄金期。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际状态,体现了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角色。

民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指的是民营企业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包括民营企业享有的民事权利和遵守的民事义务两方面内容。

二、民营企业基本概念及其外延(一)民营企业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民营企业”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在此节着重从经济学角度来探讨民营企业的概念。

在现代经济词典中,广义的民营企业指除国家或政府直接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狭义的民营企业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市场经济学中对“民营企业”的定义为:国营企业的对称。

一些国有企业可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成民营企业,从而打破了传统上“国有国营”的旧模式,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

公共管理学试题库及答案

公共管理学试题库及答案

公共管理学第一章绪论:公共管理(学)的视野A一、填空1、公共选择学派的奠基者是。

2、世界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末用来概括非洲国家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3、20世纪七八十年代, 在美国大学的公共政策学院逐渐成长起来。

4、B—途径美心发展,主张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和人部门的管理经验和模式。

5、波齐曼和斯特拉斯曼于1990出版的被认为是第一部较为全面的公共管理教科书。

6、公共管理学更多以为基础。

7、公共管理学主要以作为研究对象。

8、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恩斯主义为西方经济学的主流流派,给西方经济国家普遍采用了。

二、多项选择1、我国学者往往以( )的角度来区分管理和行政这两个概念.A组织实体 B经济实体 C 管理实体 D 政治实体2、传统公共行政学模式是建立在( )基础上A科层制理论 B政治---行政二分法 C委托---代理 D内部取向3、殴文.休斯在<<公共管理与行政>>一书认为( )都是对公共部门的研究A公共行政 B公共政策 C公共管理 D公共组织4、下面是公共管理物品的是( )A国防 B外交 C教育 D社会保障5、经过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孕育和进化,公共管理的( )逐渐汇合形成公共管理新模式.A P—途径 B治理 C B—途径 D善治6、在当代政策分析学科中最有影响的经济途径是()A行为主义学派 B公共选择理论 C新制度学派 D科学管理学派7、孟德斯鸠等人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思想中“三权”是指()A 立法B 行政 C监督 D 司法三、解释概念1、公共行政2、公共管理3、公共物品4、行政国家5、纯公共物品四、简答1、公共管理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有那些?2、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公共管理的模式有哪些?3、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管理有哪些弊端?4、入世后,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面临哪些严峻的挑战?五、论述题1、公共管理的特征及其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区别?2、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的区别?参考答案:一、填空1、布坎南2、政治危机3、公共管理途径4、经验理论5、《公共管理战略》6、经济学7、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8、干预主义政策二、多选1、AC2、AB3、ABC4、ABCD5、AC6、BC7、ABD三、解释概念1、答:公共行政是指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为公众提提供服务的活动,行政官员或行政人员在这种活动中主要是执行由别人所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关注的焦点是过程,程序以及将政策转变为实际的行动,并以内部定向关心机构或人员以及办公室的管理。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法举措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法举措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法举措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法举措包括:
1. 保护私有财产权利:民法应明确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确保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鼓励投资和创业活动。

2. 简化企业注册和注销程序:通过简化企业注册和注销程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降低成本和时间消耗,提高企业创办和退出的便利性。

3. 完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执法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的发展。

5. 改革税收制度:优化税收政策,减轻民营企业的税费负担,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企业发展的可预期性。

6. 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体系: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改善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7. 加强劳动法律保护: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这些民法举措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促
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6836法制天地A rea of law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文/樊铁虎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历史演变1.社会主义进程中对私有财产的认识所发生的转变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建国初期,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国家需要保护多种所有制混合并存的经济基础。

为此,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在第三条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从1950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时,改造仍未完成,所以这部宪法被定为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

该宪法第五条首先规定了当时的经济结构的组成: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然后从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到了1956年我国已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最后一个剥削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在我国已不存在。

在5年出台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但该宪法承认有限范围内的个体劳动的形式并确认了其合法性。

随后出现的1978年宪法,因为国家的经济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该宪法保护财产权部分仍沿用了1975年宪法的规定,只是做了稍微的修改,其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基本经济政策。

现行法律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建议

现行法律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建议
促进 民营 经济 的健康发 展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键词 : 民营企 业 ; 法律制度 ; 立法
中图分 类号 : 9 1 文 献标 识码 : D 0 A
文章 编号 :0 4 6 5 2 0 ) 8 0 -0 0 —0 10 —1 0 ( 0 6 0 / 9 1 2 3
现行法 律法 规为 民营经 济 的存在 和 发展提 供 了一定 的法律保 障 , 总 的来看 , 我 国的法律 制 但 在 度 中对私 有财产 、 营经 济 的保 护 范 围 和力 度 远 私 远 不及对 公 有 财 产 、 国有 经 济 。 现仅 从 宪 法 、 刑 法、 公司法 、 经济 法 等方面作 一些 粗 略分 析 :
司 、 业 破产 或者 严重 亏 损 , 企 致使 国家 利益遭 受 重 大损 失 的 , 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或者 拘 役 。 处
法 上存 在着 一定 程度 的不 平等 。这种立 法 上 的不 平 等 , 然导 致 司 法实 践 中对 侵 害 民 营 企业 合 法 必
权 益 的刑事犯 击 力度 不够 的 问题 。 1《 法 》 确 规 定 的 职 务 犯 罪 行 为 及 其 处 .刑 明
作 者 简 介 :王 俊 华 (9 3 ) 女 , 苏 溧 阳 人 , 17 一 , 江 中共 扬 州 市 委 党校 讲 师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经 济 法 学 。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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嚷 ・ 建设/06 8 法制 20 ・- 9
二 、 法 刑
只偏 重 于 国有 企 业 。如 , 于 企 业 、 司 的 董 事 、 对 公 经理 利 用职 务便 利进 行 同业 经 营谋 取 非法 利 益行
为 的刑 罚 , 只限 于 国有企 业 、 司 ; 订 、 公 签 履行 合 同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对于国家经济的贡献越来越重要。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为了促进和保护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法律保护路径不可或缺。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例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奖励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修订并完善公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明确民营企业的权益和责任,防止在执行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等。

其次,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和有效的法律程序也是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关键。

要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打造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法律环境。

这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能力和素质,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他们在法律程序中的参与度,使其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也是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对于民营企业的监管执法还不够有力,存在着乱摊派、执法不公等问题。

因此,应当建立起监管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也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政府要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渠道,了解他们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协助。

民营企业也应积极参与社会和行业组织,通过集体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舆论监督以及公众参与也能发挥积极作用。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民营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推动政府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公众也应有更多的参与和监督,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保护。

综上所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构建一个健康、公正、有力的法律保护路径。

试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措施

试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措施

个渐进的漫长的历史过程, 司法权力处于行政权力的附属
地位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问题。 一方 面民营企业不愿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
面,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问题上也显得力不从心。司法
制度的不完善、 不健全, 加之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 使得民营企
发展的不平凡的经历。在新中国成立后 , 我们又对民营企业 进行了渐进性的社会主义改造, 民营企业一度在中国大陆失 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创造力。
是企业 自 我保护意识缺乏。 我国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
质, 长期以来已经使得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依赖心理和
对法律权威的畏惧心理, 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国家统 治的工具而不是企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 当其权益受 到侵犯的时候, 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 更愿意找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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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第 2期 08
总第 2 期 1
经济研究导刊
EC0 N0 C RES RC GUI MI EA H DE
No2, 00 . 2 8 Se a No21 i f l .
试论保护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的措施
杨 大 方 , 红 旭 2 潘
念 的 限制 , 现 时 经 济 生 活 中 , 营经 济 还 是 受 到 了这 样 或 者 那样 的不 平 等 待 遇 , 合 法 权 益 也 受 到侵 犯 。主 要表 现 在 民 其 在 市场 主 体地 位 不 平 等 , 难 实现 公 平 竞 争 ; 展 民 营 经 济 的 环 境 不 够 宽 松 ; 营企 业和 职 工 的 合 法权 益 得 不 到 保 很 发 民 护 等 。保 护 民 营企 业 合 法 权 益 的 措 施 为 加 强 立 法 保 护 ; 强 司法 保 护 ; 宽 民 营企 业 的 市场 加 大 改 革 挟 持 力 度 。 加 放

保障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

保障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

保障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2014-9-1民营企业权益的保障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其对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对促进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保障民营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中发展。

顺利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就要处理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

保障民营企业的权益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可以有效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发挥民营企业高效经营机制与创新机制的优势,使民营经济真正融入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营机制的市场化,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由于多数国有企业具有规模更大、政策支持更多和市场支配优势,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令人担忧。

一、民营企业权益容易受损的表现形式民营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主要包括行业准入权、控股权、股东投资收益权和企业话语权等。

民营企业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行业准入门槛高、获得控股权机会少、投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话语权缺失和受法律保护权较小这四个方面。

(一)行业准入门槛高一是存在“玻璃门”和“弹簧门”的现象。

无论是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还是2010年的“新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营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文件。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

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

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

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某某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

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

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

1995年11月中旬,在贵阳市副市长(兼龙洞堡机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主持下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作出三点行政结论:要求兴华铁合金厂在1996年3月以前变迁完毕;成立专门的搬迁工作组负责实施;鉴于兴华铁合金厂经济效益较好,指挥部同意对被搬迁企业给与赔偿。

同年12月,搬迁工作组向兴华铁合金厂传达了专题会议精神,送达了《贵阳市花溪区政府(1995)61号文件》,责令该厂按照文件要求事项执行。

我国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刍议

我国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刍议
挂靠政府主管部 门或采取集体控股的模式。 这种名为 “ 国有 ” “ 、 集 件定性困难 ,争议极大。 () 3对政府侵犯民营企 业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司
经 与 法 斋
我 国民营经济 的刑法保 护刍 议
_ 刘
[ 摘



中 国环境 管理 干部学 院
要]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的 变迁呼唤刑法对 民营经济的切实保护,然而现行刑法对 民营经济的保护依I处 于弱 E 7
势地 位 。笔 者 以 刑 法保 护 民营 经 济 的必 要 性 为起 点 ,结 合 我 国现 阶段 民营经 济 刑 法 保 护 的现 状 ,找 出其 中的 不足 ,提 出 了 转 变观 念 ,消 除 立 法 、 司法 中 的不 平 等 因素 的 相 应建 议 。
于所有制形式而导致的刑法保护力度的不公平, 不仅体现在罪名设 都极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 。因此 需要转变司法主体 的观
置的总体比重上 , 还体现在量刑幅度与适用标准上。其次 . 刑事立 念和思想 .树立市场主体一律受平等保护的理念 。对侵犯非公有
法在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平等。 改革开放初期 .许多私营企业主害怕受到歧视 。纷纷将企业产权
资产罪”修改为 ” 私分公司、企业资产罪” ,把私分非公有制企业
的资产也纳入到该罪中 ,严厉打击经理阶层私分非公有制企业资
产 的不 法 行 为 。
2在刑事司法领域 .改善 司法环境 ,转换司法主体 的观念和
思想 ,真正实现对 民营经济的平 等保护 。 由于历史的影响.一直以来部分司法人 员潜意识里视公有制
有财产的全面保护与尊重。首先,公与私之间的身份不平等。我国 经济 为正统 ,视非公有制经济为 ” 己” 异 对 ” 己”不关心 , 异 不 刑法用了很大的篇幅和力度对公有制经济. 尤其是国有经济以特殊 支持 ,甚至有排斥和敌视心理 。这种思想导致司法主体工作起来 的保护 , 而对私有财产只给于一般性保护。这种在立法上存在的基 不积极 、不主动 ,能拖则拖 、能压则压 ,这一正一反的两方面 。

保护私有财产促进世界和谐.doc

保护私有财产促进世界和谐.doc

保护私有财产促进社会和谐-针对在城市房屋拆迁、民营企业合同纠纷和农民转包土地过程中有些人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社会和谐的情况,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近日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私有财产权利法律保护研讨会上说:关于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的层面已经解决了,但是在观念和法律层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我们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54年的宪法,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但在1956年公私合营之后,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已经形同虚设。

1978年宪法就把此项内容取消了,那时私有财产在中国的存在是非法的。

到了1982年宪法,对保护私有财产有一点突破。

王振民说,改革开放开始允许公民个人办企业,最后产生了很多的私有财产,对这些私有财产的保护,当时可以说是个法律困难。

1988年的宪法,使私营企业合法化,因此1988年的修宪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尤其2004年的修宪对私有财产保护,更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三个代表入宪,是有非常深层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意义的。

尽管宪法修改之后,对有关的立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但是还不充分,王振民认为,现在对法律财产的保护还是不平等的,还应尽快制定国家补偿法,因为现在我们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你可以征用,但是必须要给予补偿,但是这个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现在只有国家赔偿法,没有国家补偿法。

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对私有财产入宪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还认识不够,也造成在行政和司法的实际操作中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个别地方的社会和谐。

因此,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应该从政治高度进一步强化保护私有财产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王振民说,还有一个问题是私营企业自己也要有一些转变,什么转变呢?宪法允许私营企业的存在,允许它发展,私营企业就要有一定的公益的社会责任感?尤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最大的区别就是对财富的分配,政府要强有力的介入。

我感觉政府通过税收的方法,对社会财富进行再次分配,肯定是必要的。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_调研报告_1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_调研报告_1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_调研报告泥牛入海无影无踪更谈不上回报,这种“”方式是任何正常的者都无法承受的。

府一再失信于者,不仅会吓跑一大批企业家,更会严重损害府的公信力,贻害长远,因而这种做法实在是要不得。

二、民营权益保障环境不佳的原因(一)被动接受民营经济的后遗症:理论指导迟滞回顾民营经济的历程,我们可以感受到决策当局的无奈。

可以说,在之初,的设计者们并没有打算使民营部门成为经济的推动力量,民营经济是在国有经济逐步丧失效率和活力的背景下,和匆忙接纳其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国内外经济贸易环境的变化,国有经济僵化、经营机制转变迟缓的问题日益凸显,增长速度出现大幅度滑坡,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明显减弱,府就业和财的双重压力日益加剧。

在无以解困的情况下,府(特别是财日益陷入困境的地方府)就不得不转而借助民营企业来支持经济的。

由于是被动接受,理论指导的滞后几乎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随着民营经济的飞速,这种滞后的问题也就越发突出。

不仅对于民营企业的理论研究,诸如运行规律、趋势、成功经验和失败启示、未来方向等都均远远落后于,不能满足民营经济迅速的现实要求,而且对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这一根本问题,也仍然存在认识误区或者。

例如不少员嘴上不说,心里害怕被人说成“搞私有化”、“甘当新生资产阶级的保护伞”。

认为民营经济是权宜之计,并因此而瞻前顾后,顾虑重重;有的人等级观念根深蒂固,总认为国有优于集体,集体优于个体私营;还有的人干脆以异样的眼光看待民营经济,对其之迅速忧心忡忡,担心如此下去会冲击主义制度,威胁党的领导。

归纳起来,传统理论所造成的思维定势大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将民营经济视为力量,可以利用而不能信任,可以允许其但必须加以限制;二是将之视为补充力量,不承认也不愿接受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经济主体这样一个现实;三是认为只有在注意初级阶段才需要民营经济,因而其不会长期存在。

基于民商法范畴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研究

基于民商法范畴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研究

-17-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8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摘 要:本文分析了当前私有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加强民商法中私有财产保护的建议:一是健全民商法相关内容,二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三是要完善侵权行为法,四是加强民商法执行监管。

关键词:民商法;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由行政法、民商法、刑法以及经济法等构成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体系,在当个人私有财产和私有经济受到损害并向有关部门及法律申请保护时,主要行为人向国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法行为人则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因此,能够最直接地保护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的法律就是民商法,民商法的研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1.法律监督力度不足私有财产因其私有性比之共有财产而言,缺少强有力的国家保护,同样也缺少了有效的监督机构的设置,法律在监督方面的力度严重不足,导致私有财产维护者的力量很薄弱。

2.法律的意识不深民法主要涉及物权法和债权法方面,而涉及公司法、企业法和保险法的是商法。

尽管当前有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和特别法的商法对私有财产进行相应的保护,但是当前人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私有财产权的问题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来得到大家的关注,这也导致了私有财产权在人民生活实践上的落实不够充分。

二、加强民商法中私有财产保护的建议民商法对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而言,是一个有效的“保护罩”,而想要民商法发挥出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用,就必须重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不断健全民商法相关内容,从而推进民商法法律体系完善进程;加强民商法执行监管,为执法人员提供规范性依据。

1.完善民商法相关内容社会的发展,对原有的民商法提出了新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民商法比较不断完善和进步。

对此,立法部门人员有必要进一步健全民商法相关内容,促进民商法法律体系的完善。

例如,将网络技术下的微信转账、Q 币等私有财产列入国家民商法相关规定中,以更好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新时期发展民营经济为什么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新时期发展民营经济为什么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新时期发展民营经济为什么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民营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民营经济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曾经遭受了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推动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两个毫不动摇”是指“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毫不动摇地保护私有财产权”。

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彼此互为基础,缺一不可。

首先,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创新、增加就业、提高企业效率的有力支撑。

应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投资,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同时,也应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在资金融通、市场准入、人才引进、技术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其次,保护私有财产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石。

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也是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保护私有财产权,可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激发创新动力,进一步促进经济繁荣。

同时,国家也应该加强政策扶持,提高财产权保护的法律效力,为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综上所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不仅可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可以提高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水平,为民营经济繁荣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我们应该始终牢记这两个方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推动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保护私有财产”与“消灭私有制”的统一性

“保护私有财产”与“消灭私有制”的统一性

势地位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 ,究其原因 ,就是私权没能从宪 法的高度得到制 度保 护和价值肯定 的结果。 当前 ,城市拆 ” 迁 和对 农 民的土 地 征 用可 以说 是对 公 民财产 的侵犯 最 严 重 的 表现。老百姓 的房子说拆就拆 ,而且给予极不合理的补偿 , 多是 根 据 地 方性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甚 至是 城 市 的一 个 拆迁 办 法 。这从根本上说都是 因为没有从宪法上给予私产真正的保 护 ,从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家权力对私产 的侵犯。而私产入
社 会 公 正 的 角度 看 ,这 些 年 ,社会 底 层 的 老百 姓 由于处 于 弱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 的十五大报告指出 :“ 非公有制经 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对个体 、私营 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 、引导 ,使之健 康发展 。 只有 ”
这 样 ,才 能 加速 发 展 社会 生 产 力 ,增 加 就业 ,满 足人 们 多样 化 的需要 ,也 才是 真 正 把握 住 了马克 思 主 义 的精 神 实 质 。 近年 ,我 国外 逃 资本 的 数量 越 来 越 大 。据 初 步发 展 的潮 流 。能 更 好地 推 进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的 健康 、快 速发 展
根据对北京 、上海 、广州三大城市 70位市民作了问卷 0 调查 , 结果 显示 9 %的受访 者赞 同宪法修正案提出的保护公 3 民私有财产 ,仅有 7 %的居民表示反对。中国改革开放 以来 , 私营经济得到快速 、健康的发展。2 0 的统计 数字表明 , 03年
北 京 市地 税 局 共组 织 税 收 收入 546亿 元 ,其 中非 公 经济 税 4. 收 收入 4 1 0 亿元 ,占到 伞部 收 入 的 7 . ,已经 超 过 全部 收 37 % 人 的 7 【。事 实表 明 , 公有 制经 济 是 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 成 l 】 非

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探究

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探究

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探究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在江浙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我国法律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日益看重,甚至我国的宪法也在着重强调了公有财产的神圣性的前提下,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

我国许多民营企业通过创新,取得了长足发展,如海尔、华为、万向,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领军企业;但就总体而言,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创新力度不够,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打造企业知名品牌仍是企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弱有多方面原因,我国法律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是阻碍民营企业创新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

例如:一方面我们的一些法律仍然存在片面的保护国有财产的倾向,忽视民营企业的应有的平等权益。

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不平等的照顾,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时反而使民营企业在事实上的法律权益高于一般的国有企业。

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列举具有非常强大的说服力,但本文更想从法律保护的原则或者理念的抽象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无非是法律原则或者理念的细化,我们目前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最大困境,或者说混乱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的理念或者原则没有理清,解决了立法的理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解决了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现有民营企业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不足我国对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即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制度,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法,并散见于刑法、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章节。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统称)从整体上明确了专利、商标的申请和维护程序,以及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而其他部门法则各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民企创新的保障规则。

如刑法设专章对假冒注册商标等七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刑罚做出规定;民法(本文主要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认定方法和承担方式加以原则性规范;公司法和劳动法本着杜绝职工侵犯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的发生,纲要性规定了职工保密和同业禁止的义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并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何保护民营经济权益

如何保护民营经济权益

约 定 , 财 产 分割 时 , 采甩 变价 分割 、 价 补偿 在 可 作
( 经 营 者 与 投 资 者 的 关 系 。 由 于 民 营 企 业 4)
( 优 惠 政 策 与 投 资 的 关 系 。 优 惠 政 策 是 国 方 法 解 决 。 1) 家 或 者 地 方对 某 类 企 业 的 兴 建 和 发 展 所 提 供 的 支 持 和扶助 。对 受惠者 而言 , 种 优惠 即系利 益 , 此 但 财 产 权 也 属 于 物 权 , 同 样 具 有 占 有 、 用 、 益 、 它 使 收
产 权 保 护 的 法 律 制 度 被 视 为 保 护 民 营 经 济 健 康 发 在 出 资 还 是 只 提 供 相 应 的 管 理 服 务 。 如 被 挂 靠 方
展 最 重 要 的环 节 。 樊 纲 等 人 的 《 国 财 富 报 告 》 不 存 在 出 资 , 提 供 一 定 的 管 理 服 务 , 收 取 管 理 据 中 , 仅 并
目前 私 有 财 产 已 占我 国 资 产 性 财 产 总 量 的 5 7口 , 费 的 ,则 该 企 业 或 者 分 支 机 构 财 产 仍 应 归 属 民 营
超 过 了 国 家和 集 体 的 总 和 。 新 富 阶 层 的 首 要 愿 望 企 业 所 有 。 是 要 让 自己 手 中 的 财 富 变 得 更 加 安 全 ,他 们 担 心 ( 借 “ ” 市 与 投 资 的 关 系 。 即 民 营 企 业 3) 名 入 自 己的 财 产 会 以他 们 不 可 预 知 的 名 义 被 “ ” 或 家 借 某 国 有 、 体 企 业 的 名 义 兴 办 企 业 , 过 “ 割 走 集 通 老 “ ” 。 有 私 有 财 产 真 正 得 到 保 护 , 有 助 于 以 牌 子 ” 新 企 业 打 开 市 场 , 有 、 体 单 位 并 无 投 征 走 只 才 为 国 集 法 治 为 基 础 的 公 民 社 会 的 成 长 。 者 认 为 , 民 营 资 。 此 , 者 认 为 , 称 权 虽 属 人 格 权 范 畴 , 它 笔 在 对 笔 名 但 企 业 财 产 权 归 属 的 界 定 上 , 须 坚 持 “ 投 资 , 能 为 使 用 人 带 来 财 产 利 益 ,应 视 为 是 一 种 无 形 资 必 谁 谁 收 益 , 享 有 财 产 权 ” 规 则 , 应 着 重 理 清 以 下 产 的 投 资 。 因 此 , 财 产 权 归 属 确 认 时 , 无 特 别 谁 的 并 在 如 几 个 问题 :

经济法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支持

经济法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支持

经济法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支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众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法律的支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作为一种专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法环境、市场准入、合同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四个方面探讨经济法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支持。

一、立法环境经济法在中国的立法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我国经济法立的基础是宪法,宪法赋予了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我国还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民营企业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立法环境的改善有效地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二、市场准入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准入的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市场准入是一个国家对于市场行为进行约束的过程,通过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消除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提高市场效率。

我国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加强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种市场准入的规范化,为民营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了创新和发展。

三、合同保护合同是经济交易中的基本工具,它对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经济法通过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有效的合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护民营企业的合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各级仲裁机构,为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解决渠道。

合同保护的完善,为民营企业的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增强了市场信心。

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的成果,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经济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社会主义也要保护私有财产

社会主义也要保护私有财产

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合作经济呢?
民主管理是落实不了的,企业重大问题都由
答:第一,原来宪法中所说的,不论农村 上级主管部门说了算,而合作经济则实行职
还是城市,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包括生产、
代会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职_T-的民主管
供销、信用、消费,包括工业、手工业、建筑业、 理能够得到落实。(摘自2003年11月4日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三 是应当给予补偿。“这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
府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很大,一般是多取少 给。比如修广场、建开发区要征用农民的土
把党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主 地,却给予很少的补偿,为此引发了不少群体
张落实为宪法规范。同时也表明,随着社会 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宪法中严格了征
囵套冀鋈慧蕊黑 服务业、商业等等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
《中国经济时报》柏晶伟/文)
私有财产保护入宪
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 尚宇代表注意到,对征收征用公
呼唤有限政府
民私有财产设定了三个严格的条件:一是为 产,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一些地方政
和合作经济”。为什么?
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情况了。
答:第一,全民所有制概念是一个虚拟
第二,国际社会,包括国际合作社联盟,
的、不规范的概念。 第二,现实中的所谓全民所有制是根本
并不承认我们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合作经济。 第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大量出现
体现不出来的。例如全民所有制包括不包括 的股份合作制、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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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一)
一、国家法制环境的改善,是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根本保障。

一个国家对于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利益保障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制环境。

我们国家的法制发展,既有自上而下的推动,又有自下而上的推动。

在目前的情况下,自下而上的推动更为重要。

我认为,去年我们国家有三件事对我国的法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一件事就是“非典”。

去年的“非典”是件坏事,但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了推动作用,这就是要求我们建立一个法制的政府、一个可问责的政府、一个能够向老百姓披露真实信息的政府。

去年宪法修改的时候,在全国人大召开的一个征求专家意见会上,许多专家提出要把人民的知情权规定下来。

这就是对法制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推动。

在这个推动下,我们现在正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对于政府哪些事件要向老百姓公开,哪些事情应该由政府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来回答,等等,都应该有明确规定。

政府还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和规范。

第二件事就是孙志刚案件。

这个事件之所以引起震动,首先是因为人们深刻地关心中国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人权的核心很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

孙志刚案件也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改善。

孙志刚案件出来以后,有人写信要求全国人大对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

紧接着是河南省的种子条例,五名律师写信要求全国人大行使宪法审查权,审查河南省人大通过的“种子条例”是否违反法律,这大大促进了人们宪法意识的增强。

我认为,孙志刚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有两点:一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写进了宪法,人权的问题引起了人们极大的重视;二是引起了对于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视。

第三件事就是因为拆迁而引起的自焚案件。

这反映了向农民征用土地和城市建设中居民拆迁补偿的问题。

这个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本届政府提出要“以民为本”,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私有财产的利益应如何保障。

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的合理的补偿制度,将会引起社会矛盾的加剧。

如果一个国家的建设建立在社会矛盾加剧的基础上,那是很危险的。

这就是为什么宪法修改中要写入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原因之一。

法制建设大环境的改善对于私有财产、民营企业的保护具有很大的意义。

二、正在制定和修改的四项立法和私有财产、民营企业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

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讲到了今年有四项立法:1.制定物权法;2.公司法的修改。

公司法的修改和民营企业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这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领导,草案正在修改讨论;3.证券法的修改。

证券法比公司法的修改更早一些更快一些。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证券市场的九条指导意见,证券法的修改大致就在这个意见范围内进行;4.破产法的修订。

破产法已经在今年6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次的破产法不叫修改,而叫做重新制定。

这四项立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作为民营企业家首先应该意识到,财产权的保护是指保护什么?我认为,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指四种财产:其一是指物权,就是有形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其二是指债权,也就是请求权,未来可以实现的权利。

其三是指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

其四是指股权,即投资者的权利。

在上述四部法律的立法和修改中,物权法就是要解决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和保护问题。

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是解决企业设立更加自由和保护股权的问题。

证券法修改主要解决流通中的权利,特别是涉及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的问题。

破产法修改主要解决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这四个法对我们来说,对于我们如何保障企业所有的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投资者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这也是完善法制建设的新的立法动向、立法动态。

三、市场经济中的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保护,核心的问题是要制约公权力。

财产保护,主要是讲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私人”包含了公民和法人两个概念,一个公司的财产利益受到侵犯,也是私权利受到侵犯。

一个民营企业或者一个私人财产利益受到侵犯,无非是两种:要么受到另外一个私有企业或者私人主体的侵犯;要么就是受到公权力的侵犯。

法律实际上是一根绳子,一端系的是私权利,另一端系的是公权力。

如果一个私营公司受到另外一个公司,哪怕它是国有企业的侵犯,仍然是两个私有主体之间
的争执。

而一个企业受到公权力的侵犯,那就十分严重了。

因为公权力太庞大,任何一个企业都没有能力能够跟政府机关来抗衡。

所以如何对公权力进行制约是很重要的。

《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政府要变成服务型的政府。

今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实际上对于行政审批权力进行了很大的制约。

因为行政许可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市场、当事人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要搞审批;只有那些必须要公权力介入的地方才实行行政审批。

现在在市场经济里面,存在三种“力量”:一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一个是社会自身的力量;一个是国家的力量。

而凡是当事人能自己决定的事,国家都不需要管。

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取消了许多审批,减少了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四、公司法的修改将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自由。

公司法的修改,将使企业设立的自由度和空间可能比以前有大幅提高:1.降低注册资本额,尤其是降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现在企业注册资本还分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将来可能都是5万元。

目前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规定注册资本额;2.实行授权资本制,不要求一次交足。

例如,要注册1000万的公司,先交三分之一可能就成立了,两年之间将剩余部分补足。

当今世界各国都实行授权资本制;3.允许股权作为出资。

例如在甲公司投资了实物、货币等折合1000万元,又可把这1000万元作为股权投资另外一公司;4.取消了转投资的限制。

我国目前规定转投资的总值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比如生产杯子的企业,还要拿净资产50%以上来生产自己的杯子,不能投资到别的地方。

而资本的规律是什么?哪里可以产生最大利润,就投到哪里;5.允许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规定需2至50人,将来只要1人也能设立。

这也是重大的突破。

现在全世界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欧洲、日本,包括我国台湾,都允许注册一人公司。

公司法修改必将给民营企业家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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