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电梯“吃人”,商场负赔偿责任
“电梯吃人事件”中震惊损害赔偿责任之研究
“电梯吃人事件”中震惊损害赔偿责任之研究作者:龙智婷来源:《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04期【摘要】“震惊损害”是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情形。
受惊吓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和共同生活且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电梯吃人事件”频发,尤其是湖北荆州“电梯吃人事件”,其中具体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不难认定,但是“被电梯吃掉的人”的家属因此而受到的震惊损害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震惊损害中责任的承担能够落到实处的重要因素之一就在于因果关系的确定。
【关键词】震惊损害;“电梯吃人事件”;因果关系;过错原则“震惊损害”是一种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起源于英国,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借鉴使用。
具体来讲,震惊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因为侵权事实导致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经证明存在的纯粹的精神痛苦、肉体痛苦或其他严重精神反常情况。
在侵权责任法中一直是颇具争议的话题,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该制度。
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在“震惊损害”案件中,原告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文拟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阐释“震惊损害”案件的适格原告、归责原则及过失、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分析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适格原告“震惊损害”案件中,什么人是适格的原告?一般认为,原告与直接受害人应存在亲密关系。
亲密关系的范围多大?这涉及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和民事主体行为自由之间的利益衡量。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救济法。
民事主体权利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可向侵权人主张责任。
但若救济范围过大,必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反效果便是束缚民事主体的行为。
因此,“震惊损害”中原告的范围不能过宽,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精神应从严控制。
一般包括:(一)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7·26”一般电梯伤害事故调查报告(1)
安良百货集团“7·26”一般电梯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7月26日9时57分许,位于荆州市沙市区中路189号的安良百货集团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电梯伤害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和荆政办发〔2007〕37号文件规定,7月27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组成的“7·26”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委托有关专家对事故电梯进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经综合分析和专家技术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与事故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1、电梯制造单位:申龙电梯股份(以下简称申龙公司)。
法人代表:袁华山,类型:股份(非上市),住所:吴江市汾湖镇莘塔龙江路55号,注册资本:25530万元整,成立日期:1998年06月22日,营业期限:1998年06月22日至2028年06月21日;经营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立体停车库、电控配件、电机与其配套产品(控速器)生产、销售、研发与其技术咨询,以上项目的安装、维修、保养;装饰装璜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0369797-5,有效期:自2012年04月18日至2016年04月17日。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310040-2016,有效期至:2016年12月9日。
公司占地面积:700亩,电梯、扶梯生产车间分别为2.6万平方米和2.2万平方米,集电梯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服务一体。
电梯事故法律责任分析,电梯伤人如何维权赔偿
电梯事故法律责任分析,电梯伤⼈如何维权赔偿近期关于电梯伤⼈的新闻⼜爆出不少,这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
有对电梯安全进分析的,也有从法律层⾯对该事件的赔偿进⾏分析解答的,那么电梯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是怎么样的?电梯事故2015年7⽉26⽇上午10点10分,荆州沙市安良百货内,⼀位妈妈带着⼉⼦搭乘商场内⼿扶电梯上楼时遭遇电梯故障。
在危险的时刻她将⼉⼦托举出了险境,⾃⼰却被电梯吞没后⾝亡。
法律责任分析因该电梯事件的起因尚在调查中,我们仅从⽬前所得信息进⾏法律分析。
在该起事件中,安良百货是商场,是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或其他组织;电梯是该商场内的基础设施且属特种设备,其运⾏、维护、维修的责任均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负责。
出事妈妈和⼉⼦进⼊商场后,商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两⼈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
我们暂且不论该商场及维护⽅对该电梯是否进⾏了合理的维护和维修,但孩⼦的妈妈确实是因该电梯⽽遇难。
故接下来,除商场等相关部门进⾏事故调查外,作为出事妈妈的家⼈有权利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受害⼈的近亲属包括了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本次事件中,当事⼈的配偶、⽗母、⼦⼥等等均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主张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主体:电梯属特种设备,在事故责任划分调查结果出来前,尚不能判断真正的赔偿义务⼈及责任⽐例。
但商场作为电梯的使⽤单位,其赔偿责任可能难逃。
赔偿责任认定要件:1.损害事实。
本次事件中当事妈妈遇难已成损害事实。
2.电梯使⽤⽅、⽇常维护⽅存在过错或电梯存在设计瑕疵。
通常情况下,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所有⽅或管理⽅会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电梯维护单位对电梯进⾏维护、检修,故电梯⽇常维护⽅负有保证电梯安全运⾏的义务,⽇常维护⽅存在的过错包括对电梯维修不及时、保养不及时、未按技术规范对电梯进⾏检查和调整等;电梯设置上的瑕疵是指在设计、施⼯、建造、安置、装设上存在瑕疵,如缝隙过⼤设计不完备、所⽤材料有质量问题、施⼯不良等问题,是电梯本⾝先天就有的⽋缺。
湖北荆州市电梯事故调查报告
湖北荆州市电梯事故调查报告湖北荆州市电梯事故调查报告一、调查目的和背景1.1 目的本次调查报告的目的是对湖北荆州市发生的电梯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1.2 背景根据相关报告,湖北荆州市发生的电梯事故发生在2022年6月15日上午9点30分左右,事故造成了多人受伤和财产损失。
本次调查将以此次事故为基础展开。
二、事故现场描述2.1 事故地点本次事故发生在荆州市中心商业大厦A座的电梯间。
大厦共有20层,事故发生的电梯位于11楼。
2.2 事故经过根据现场目击者的描述,当电梯达到11楼时突然下坠,速度极快,导致乘客受伤,同时电梯内部的部分设施受损。
三、调查过程3.1 调查组成员调查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主管- 电梯专家- 建筑工程师- 目击证人3.2 调查方法调查组采取了以下方法进行调查:- 实地勘察事故现场- 检查电梯维护记录和相关文件- 采访目击证人和相关人员- 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3.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电梯事故是由于技术故障导致的,具体原因是电梯制动系统故障。
- 电梯制动系统故障的主要原因是长期缺乏维护和检修。
- 事故发生后,电梯的紧急制动系统未能及时生效,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 对于事故的发生,相关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也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责任划分和建议4.1 责任划分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将相关责任划分如下:- 电梯制造商:负有主要责任,因为其提供的电梯存在严重的制动系统故障。
- 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善和监管不力的责任,应加强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 目击证人:对于事故发生未及时报警,属于部分责任。
4.2 建议针对此次事故,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电梯制造商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提供的电梯安全可靠。
- 物业公司应加强电梯维护和检修工作,定期进行维护记录的检查和更新。
- 目击证人和乘客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和提供目击证词。
浅析荆州自动扶梯安全事故及其经验教训
浅析荆州自动扶梯安全事故及其经验教训摘要:随着自动扶梯的不断普及,随之而来的自动扶梯安全事故也愈发频繁。
本文从笔者个人角度就湖北荆州自动扶梯“吃人”事故的原因进行了理解与分析,同时针对该事故浅析了经验教训。
关键词:前沿板;盖板;电气安全装置;防护挡板;型式试验;急停装置1、事故经过2015年7月26日,湖北省荆州市某商场内发生了一起惊心动魄的“扶梯吃人事件”。
一中年女子带着孩子路过自动扶梯上端盖板时,盖板发生翻转导致其坠入自动扶梯上机房中梯级与防护板之间。
最后该女子被卷入运动的梯级中死亡,她的小孩被她举起后幸运获救。
事发之时,有三位商场工作人员就在现场。
但由于缺乏专业的应急知识,并没有阻止悲剧的发生。
2、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不久,根据网上报道,有关工作人员指出事故的原因之一可能是扶梯上端站盖板下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
通过现场的录像不难看出,该女子是由于与前沿板相连的盖板发生翻转而坠入的。
根据GB16899-2011自动扶梯的安全规范上要求检修盖板和楼层板应设置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但它并未明确指出每一块检修盖板都需要。
在现实检验中的扶梯,有时中间一块与前沿板相连的盖板是可以没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是设置在最后一块面积较大的盖板下的,所以事故刚发生后,报道的盖板下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是事故原因是不对的。
根据现场的视频录像以及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大致为以下五种。
一、本次事故中扶梯的上机房盖板一共由3块组成,靠近梯级的第1块为前沿板,后面是两块盖板。
事故发生时,很明显的可以发现中间的盖板与前沿板发生了松动,导致该女子掉入机坑。
这是该事故最为直接的原因。
二、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在事故发生前的数分钟,现场工作人员已经发现扶梯该处盖板发生松动。
但是他们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将扶梯停止等待维修。
三、该商场缺乏对工作人员关于电梯的安全培训。
电梯是特种设备,该商场物业应该对员工进行电梯应急培训和演练。
由于缺乏必要的培训,在事故发生后,两位工作人员只能眼看着女子被卷入扶梯内部也未能及时关停电梯。
电梯事故必知的法律常识
龙源期刊网 电梯事故必知的法律常识作者:来源:《新传奇》2015年第31期7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湖北省荆州市安良百货商场发生了一起电梯安全事故,一名30岁的女子将子托出电梯后被卷入电梯身亡。
面对如此吓人的电梯事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的管理方应当对电梯事故负责。
对于商场的消费者而言,电梯的检修、生产者和商场管理者之间的责任劃分属于“内部责任”,他们之间的责任划分适用过错原则,可以进行追偿。
行使索赔权利的可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等)。
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受害人的死亡证明,证明受害者是在事故地点由于电梯事故死亡,此外,网上流传的视频的原件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只要能形成受害人是由于电梯事故死亡的证据链就可以。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死亡事故的赔偿包括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判决的标准不同,如北京地区为10万至20万,具体看各地的司法实践。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下辖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管电梯的安全运行状况。
由于电梯分布广泛,各地负责监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也会授权服务社对电梯运行进行监管。
如果负责监管的人没有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电梯事故的发生,那么他就涉嫌渎职犯罪,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方圆》)。
从“荆州扶梯事故”看电梯事故归责原则及预防措施
从“荆州扶梯事故”看电梯事故归责原则及预防措施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电梯由原来的主要在工业和商业领域使用,到现在越来越多地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对于电梯系统的管理不够到位,立法不够完善,电梯的安全运行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对于电梯事故发生之后的归责问题,我国虽有相关的法规,但是并不完善,导致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地救助。
本文以“荆州电梯事故”为例,分析其中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
同时,结合国外关于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结出适合我国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电梯事故;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一、“荆州扶梯事故”始末2015年7月26日,10时09分,荆州安良百货商城,向女士带着孩子上了扶梯。
电梯快行进到7楼时,扶梯连接处的盖板突然裂开,向女士踩空掉下去。
电梯继续运行。
几分钟后,商场工作人员把电梯关停。
然而,向女士才被找到时早已没有呼吸。
事后调查,监控显示,在向女士乘坐电梯之前,两名工作人员也乘坐了这部电梯,并感受到了盖板的松动,然而并没有立刻关停电梯。
为了搞清楚这次事故的责任主体,记者进行了以下采访。
首先是这部电梯的直接管理者,安良百货商城。
商场负责人电话无人接听。
接着,记者去向荆州市安监局。
安监局表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具体监管职责在质监局。
按照安监局所说,记者找到质监局,其回应是,荆州市宣传部和新闻科负责接待新闻记者。
接下来,记者又去向市委宣传部,宣传部回应,当地已成立事故技术调查组。
而该部电梯的制造单位,苏州申龙电梯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三天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其总工程师表示,盖板按照图纸生产,盖板没有问题。
记者也未能从该部电梯的检验单位,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和维保单位,湖北德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得到有效的采访结果。
最后,根据事故技术调查组的报告:主要原因为申龙公司生产的该类型产品盖板的结构设计不合理。
而扶梯维修保护公司的运行体系不够规范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湖北荆州市电梯事故调查报告
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有限公司7.26电梯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7月26日10时10分,位于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良百货)发生一起电梯突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迅速行动,积极制定营救方案,进行切割施救,安良百货公司电梯维修公司配合抢救工作,下午两点,受困人员被救出,但已无生命气息。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荆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特种设备电器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1.1企业情况湖北安良百货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成立于2011年12月31日,是中国安良控股有限公司的下瞎子公司,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与江汉南路交汇处,企业法人刘方燕,总经理孙娥,企业营业执照编号421000000050701,机构代码76742101-1.湖北安良百货营业面积50000平方米,现有员工近2000人。
是一家综合性购物广场。
1.2电梯情况该设备为普通型室内自动扶梯:制造单位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310040-2016,出厂日期为2014年7月1日,设备型号为FML30-1000,出厂编号为SL/F0798;安装告知日期为2014年7月7日,安装许可证编号为TS3342432-2016;维修保养日期为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查合格日期2015年3月16日。
民事案例分析:电梯故障发生踩踏 超市赔偿顾客13万
[案情介绍]
湖北省荆门市的官先生前去新开的超市购物,却没想到遭遇意外:超市的电梯发生故障,致多人踩踏受伤,官先生成了受害人之一。
12月20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官先生经济损失12万余元。
2005年9月5日,新一佳超市(荆门店)开业之初,56岁的官先生前去购物,并站上超市的自动扶梯准备上楼。
因为电梯上的人很多,站在前面的人突然一起向后倒去,后面的人纷纷被挤得滚成一团。
官先生的双腿被尖锐物刮破,流了不少血。
待官先生挣扎着爬起来后,听人说是电梯发生了故障。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后经入院治疗及鉴定,官先生伤势为左下肢外伤性静脉炎血栓形成,因血栓脱落通过血液流动形成右侧内囊后肢腔隙性梗塞,引起对侧偏瘫,属5级伤残,劳动能力丧
失60%。
尽管超市方面积极做了补救措施,但受伤后的官先生仍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官先生的受伤原因确因超市电梯故障引起,超市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经核实官先生的各种损失,遂判处超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2.8万元。
[相关法规]。
7.26电梯“吃人”事件
/20150727/n41760795 8.shtml
2.电梯安全不容忽视! 多地频发“电梯吃人”事件,仅 去年就有37 人死于电梯。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电梯安全 的监管让电梯吃人事件不再发生!
3.改善电梯设计 存在设计缺陷40 5HMPEn6TxyS3Q...html
7.26电梯“吃人”事件
7月26日10时10分,荆州沙市安良百货内, 一名女子带着儿子搭乘商场内的手扶电梯上 楼时,遭遇电梯故障。在危险关头,她将儿 子托举出了险境,自己却被电梯吞没后身亡。
以下是此次事件的视频
在事发之前,电梯吃人视频中拉住受害人向柳娟 的两名商场工作人员,自己也差点被这台电梯 “吃掉”。监控视频显示,7月26日上午10点05 分,两名女员工其中一人原本乘坐扶梯下楼,突 然想起要将手上的材料交给楼上的同事,于是又 乘坐上行扶梯返回,另一人在扶梯踏板上等待。 两人会合后,转身返回时,脚下踏板突然松动, 两人差点摔倒,连一旁的垃圾桶都晃动起来。 即便如此,这2名工作人员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 急措施。初步认定,事故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 这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两名工作人员对于电梯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 关闭电梯,在母女二人到电梯中部时才提醒 他们,在事故发生时也没有及时关闭电梯。 而且电梯的安全系统也没起作用,说明电梯 本身就存在问题。而质监局法定检验为1年1 次,电梯必须有维保单位,维保单位最多间 隔15天检查一次 。这么大的问题没有检查出 来,显然维保部门也有责任。
电梯吃人
湖北“电梯吃人”死者家属:她并非不听劝阻(图)2015年07月27日14:29来源:澎湃作者:周婷婷周琦7月26日上午,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公司手扶电梯发生事故,一名提举着幼儿的女子因电梯与楼面连接的迎宾踏板松动,被卷入电梯内。
律师来信:湖北荆州“商场电梯吃人”事故,该谁负责?事发电梯。
荆州市安监局局长表示,事发时电梯并不处于维修状态。
东方IC 图事发电梯。
荆州市安监局局长表示,事发时电梯并不处于维修状态。
东方IC 图原标题:湖北“电梯吃人”死亡母亲并非不听劝阻,电梯自停装置疑失灵7月26日上午,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公司手扶电梯发生事故,一名提举着幼儿的女子因电梯与楼面连接的迎宾踏板松动,被卷入电梯内。
女子在遇险的一刹那,双手奋力向前,将幼小的儿子托举送出,旁人救下孩子,而她自己则在短短8秒内被电梯吞没。
30岁的妈妈向柳娟最终不幸遇难。
27日,死者家属回应澎湃新闻称,事发时向柳娟并不是不听劝告硬要上电梯,是走到一半才得到电梯有故障的提醒。
荆州市安监局局长陈观鑫介绍,事发时,电梯并不处于维修状态,网传有误。
目前事故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亲眼见到妻子被电梯“吃了”“幺爷爷,妈妈掉到电梯里去了,快救妈妈。
”7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柯庆杰赶到荆州市安良百货商场,不满三岁的侄孙童童(化名)让他快救自己的妈妈。
就在一个小时前,童童被卷入电梯的妈妈举向地面获救。
事发后大约4个小时,被卷女子的位置最终被确定。
消防官兵和技术人员最终将向柳娟从被困之处救出。
此时,她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27日,柯庆杰告诉澎湃新闻,被卷入电梯的是自己的侄媳妇向柳娟,目前她的遗体已被安置在殡仪馆,亲眼看到妻子被卷入电梯的侄子张伟“情绪已经接近崩溃”。
事发电梯口一段长约50秒的监控视频中显示,26日10时09分51秒左右,向柳娟和儿子童童乘电梯到七楼。
在快到时,向柳娟提前提举起穿着短衣短裤的童童。
10时10分11秒,电梯升到顶部,向柳娟从站立的梯级向前踏上电梯的迎宾踏板。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如何看待电梯“吃人”问题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如何看待电梯“吃人”问题【背景资料】
日前,在荆州沙市安良百货内,一女子带着儿子搭乘商场内手扶电梯上楼时,踩上踏板时,突然坍塌导致踩空,跌落的一瞬间,母亲将儿子举出了险境,短短几秒钟之内,自己被电梯吞噬。
【标准表述】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电梯已经作为现代公共空间中一个必不可缺的通行工具,然而近年来,关于电梯的事故频繁出现,如今又出现了电梯“吃”人的惨剧,这难免会让人们今后在乘坐电梯时多了几分“心理阴影”。
“电梯惨剧”一次次事故的发生需要严厉追责,也反映出以下几种情况:
1.相关的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强,安全意识淡薄。
2.电梯质量不达标,还有一些部门为了贪图价格上便宜而忽略了质量问题。
3.维护机制不完善,维护经费投入不够。
4.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的失职,而通过专项大检查来遏制更多事故发生,或者对某个品牌某个型号的电梯予以临时叫停,显然无济于事。
【具体措施】
首先,完善公共设备安全立法,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其次,维保部门及时对公共设备进行保养,提升安保能力。
最后,公共设备使用部门肩负起安全保障义务,提升应急应变能力。
教师随笔吃人电梯背后的深思
教师随笔吃人电梯背后的深思都说有妈的孩子是块宝,没妈的孩子像根草.最近荆州电梯“吃人”这件事比较吓人.很明显这是一场安全隐患的事故.非常让人心痛和惋惜的是,孩子才三四岁就没有妈妈了.太可怜了.母爱真的是太伟大了,在紧急关头,妈妈用尽全身力气一直托举着自己的孩子.争取让孩子先获救,看的时候心里真的很感动,也非常揪心.感动于妈妈对孩子那深沉无私的爱,揪心于这个孩子这么小就没有了妈妈,而且是当着自己的面.爸爸妈妈对孩子来说就是天和地.失去妈妈,这对几岁的孩子来说,无疑是最沉重的打击.太令人心疼了.这个事故视频我看了很多遍,发现了一个细节,在快要到电梯顶端,但是还没有到顶端的时候,妈妈提前把孩子抱了起来!她孩子至少两三岁了,可以自己走路,抬腿。
孩子非常喜欢坐电梯,所以她一家没事了,出来来商场带着孩子坐电梯。
但是在快要到顶的时候,她双手抱起了孩子。
以她孩子的身高来看最少有两三岁,至少可以自己走路。
以电梯踏板的那个宽度,就算她直接竖着趴地上,可能会受伤,但是最起码不至于丧命啊。
她抱着孩子这个举动,非常能理解,她怕孩子在要到顶的时候把握不好抬脚的时机,可能会摔倒或者碰到受伤。
但是她抱着孩子,双手都被占住了,在踩空那一刻,一时根本无法自救或者采取其他自保措施。
而且母亲的下意识都是保护孩子,她双手将孩子托举起来,旁边的两位商场工作人员赶紧接过孩子.有一位工作人员还试着努力拉她,想把她拉出来.但是人力毕竟是有限的,最后还是无情的被卷进冰冷的电梯里.这肯定是个安全事故,商场肯定是要负责任的,但是在面对安全事故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尽量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就为此,失去了生命实在是太令人惋惜了。
对此想表达的重点是我们要教会孩子怎么样乘坐电梯,而不是抱着他们,代替他们乘坐电梯。
因为我们无法代替他们做所有事情,我们无法全年三百六十五天在他们身边保护他们。
我们最应该做的是,教会他们如何生活,生存!如何应对生活中的危险方法和对策!代替孩子们做,等于束缚了孩子们的手脚,等于把"生活"这扇门代替他们关上了.也许孩子们现在不会有什么危险,有什么问题,那以后呢?!长大呢?!谁能保证这些类似的问题,以后不会在发生?!每个人的经历可能不一样,但是要长的牙齿,要走的路都是一样的.每个人都是在不断尝试,不断实践,不断犯错中学习成长的.父母在小时候包办的事情多了,可能犯错的机会变少了,但是长大以后一旦犯错,代价比小时候高太多了。
“电梯吞人”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电梯吞人”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30岁女子向柳娟带着儿子乘坐6楼至7楼上行电梯时,该电梯踏板突然垮塌,向柳娟将儿子推上高处自己却被电梯“吞没”,被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
昨晚9点半,荆州市安监局通报称,此事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昨晚9点半,荆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荆州市安监局局长陈观鑫通报,发生事故5分钟前,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电梯盖板1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
导致当事人踏在已松动翘起的盖板最末端时盖板发生翻转,坠入上机房驱动站内防护挡板与梯级回转部分的间隙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据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为前沿板与盖板之间连接松动。
而导致连接松动的原因有待进一步从结构、材料和维修保养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
对于电梯为何没有及时停止运转等问题,陈观鑫称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商场一名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就差那一分钟,发现问题后正在通知工程部过来维修”。
权威部门证实,事故电梯属于苏州市申龙电梯有限公司生产制造。
目前,该生产厂家并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电梯事故多发,主要问题并不在责任不明,而是一些使用单位对电梯所承载的公共安全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因为电梯事故曝光虽不少,但对具体的使用单位来说,还是一个小概率事件。
若没有严厉追责,其他使用单位就难以在事故的预防上长记性。
而媒体对电梯事故的曝光,往往多聚焦在事故发生时。
到了究责阶段,新闻热点早就转移了。
希望媒体对电梯“吞人”事故予以关注的同时,也要持续关注事故的追责,以便让更多的电梯使用单位得到及时的警醒。
湖北电梯吞人视频母子天人永隔的一瞬,让人心痛不已。
母爱伟大,责任缺失,这血的教训应该令人深思。
此次事件属于重大责任事故,而不是技术事故。
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
技术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术事故。
因为设备是由人操作规程的,同样也是由人护理的。
电梯故障发生吃人事件应该谁买单
电梯故障发生吃人事件应该谁买单前段时间因为电梯故障发生的电梯吃人事件一度成为热点,那这样的情况应该由谁负责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期在湖北某百货商场内,发生电梯“吃人”事故——母亲携子搭乘手扶电梯遭遇故障惨遭吞没,危险关头,将儿子托出险境,自己却被电梯吞没后身亡。
悲痛之余,作为一个法律人,不得不考虑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如何为生者争取其应享有的利益。
根据商场的监控视频显示,这位母亲从踩落踏板到完全陷进去,大约历时9秒左右,期间电梯一直还在运行,另外,电梯附近未见警示装置。
根据行业要求,手扶电梯两端机箱安装空间上方的踏板应装有触发装置,一旦踏板掉落,电梯会迅速停止,不会发生前述惨剧。
如果电梯本身存在缺陷或技术瑕疵,电梯生产厂家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电梯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事故发生是因维修保养不当或保养人员违规操作的,那么电梯维护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论事故发生原因为何,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在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电梯的选用、电梯维护公司的选任、电梯出现故障时及时停用和警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在电梯“吃人”惨剧中,商场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商场须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包括事件中的商场。
扶梯伤人赔偿标准
扶梯伤人赔偿标准一、前言。
扶梯在商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很常见。
要是扶梯伤人了,赔偿标准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这可不像买东西明码标价那么简单,得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二、赔偿责任主体。
(一)扶梯的所有者。
如果扶梯是商场自己买的、自己管理的,那商场作为所有者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说,一个商场的扶梯因为年久失修,踏板松动把人绊倒受伤了,商场就得负责赔偿。
(二)扶梯的管理者。
有些时候,扶梯所有者会把管理工作交给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之类的。
这时候,如果因为管理不善导致扶梯伤人,管理者就得承担责任。
管理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扶梯进行维护保养,结果扶梯出故障伤人了,那就要赔偿。
(三)扶梯的生产厂家。
要是扶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是生产的时候就有的缺陷,那生产厂家就得负责赔偿。
比如说,扶梯的某个关键部件设计不合理,容易断裂,从而导致人员受伤,生产厂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赔偿范围。
(一)医疗费用。
1. 已发生的医疗费用。
这是最直接的赔偿部分。
伤者因为扶梯事故受伤,去医院看病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像拍X光片、做CT等)、药费、住院费(如果需要住院的话)等,这些都得由责任方赔偿。
比如说,有人在扶梯上摔倒骨折了,在医院做了手术,手术费加上住院期间的各种费用一共花了5万块钱,这5万块就得由责任方出。
2. 后续治疗费用。
(二)误工费。
1. 计算方式。
如果伤者因为扶梯伤人事故不能正常工作,那么他的误工损失也得由责任方赔偿。
计算误工费一般是根据伤者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的时间。
比如说,一个上班族每个月工资8000元,因为扶梯受伤休息了3个月,那误工费就是8000×3 = 24000元。
2.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伤者要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材料,这样才能合理地计算误工费。
如果伤者是个体工商户,也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收入情况的材料,像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之类的,还有因为受伤不能营业的相关证明。
(三)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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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刘真武律师
湖北荆州电梯“吃人”,商场负赔偿责任
一、事情经过:
7月26日,在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商场,30岁的母亲向柳娟带着儿子乘扶梯时,因迎宾踏板松动被卷入电梯内。
在向柳娟踩空的瞬间,她将儿子推向前方,交给了正在扶梯边缘的两名商场工作人员。
当日下午2点左右,向柳娟被救出,但已无生命迹象。
二、安监部门结论:
7月27日晚上9点半,荆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荆州市安监局陈观鑫局长通报称,发生事故5分钟前,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电梯盖板1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导致当事人踏在已松动翘起的盖板发生翻转,坠入上机房驱动站内防护挡板与梯级回转部分的间隙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电梯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电梯事故责任依据如何确定?
电梯属于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事故。
因事故产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后,应依法确定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主体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确定上述法律责任的相关依据如下: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二)电梯致人伤害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1、存在损害事实。
必须是已经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本次事故中当事人向柳娟遇难已经成为事实。
2、电梯存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
即电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反映到物体上就是该物体存在瑕疵,瑕疵也被称为故障、欠缺,是指物体欠缺通常所应有的安全性,具有对他人带来危害的危险性的状态。
电梯设置上的瑕疵是指在设计、施工、建造、安置、装设上存在瑕疵,如缝隙过大设计不完备、所用材料有质量问题、施工不良等问题,是电梯本身先天就有的欠缺;
管理上的瑕疵是后天造成的欠缺,是指在保存、维护、使用、改良这类活动中管理不善,如对电梯保管不周、维修不及时、警告设施不明显等。
无论是仅有一种瑕疵,还是两者同时具备,都具备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在受害人无法区分为哪一种瑕疵时,应允许其任选一种。
本次事故中,商城人员发现电梯踏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作为电梯
的管理方,其有责任和义务立即采取停止电梯进行检修等应急措施。
但是商场人员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3、有损害的发生且有电梯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电梯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妥善维护义务的人,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是因为他们对该物体拥有最充分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和防止损害发生的机会,由他们充当责任主体,有利于促使他们加强对该物体的维修保养和采取保障他人安全的措施。
本次事故中,需要了解核实的是该电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即找出商场的真正业主和商场管理方。
在实践中,当电梯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电梯的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区分责任人。
所以本次事故的受害日家属在选择责任主体时应慎重考虑,一般来说,属于电梯固有瑕疵引起的伤害,应以电梯所有人为被告。
属于管理、使用中的过失引起的损害,应以管理人作为被告为妥。
(四)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即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
它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证明责任分配方式的例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法律情形中涉及电梯事故的主要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在电梯事故中就表现为,受害人向所有人或管理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预防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并无过错,才能免除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故中,商场管理方发现电梯盖板1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其在管理上存在瑕疵。
因此,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受害人家属可获赔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次事故向柳娟已经死亡,其家属可以要求如下赔偿:
1、丧葬费
2、死亡赔偿金
3、被抚养人生活费
4、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5、精神损失费
结束语:逝者已去,所有人都为这位伟大的母亲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托起儿子而感动和敬佩。
祝愿她一路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