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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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权益,根据《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是指经营动物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兽医站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注重科学、规范、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诊疗质量的安全有效。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与设立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注册登记身份和经营资质;2、拥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设备。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联系明;3、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现场核查。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专业人员,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档案,记录动物的基本信息、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定期进行卫生和消毒,确保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无菌。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证动物使用的药品、器械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验证。

第四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记录。

第十四条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动物诊疗机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措施。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申请书范本;3、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档案格式;4、动物诊疗机构药品器械质量检测验证要求。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优化兽医资源配置,提高兽医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兽医诊所、动物医院、兽医协会、兽医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应遵循“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动物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标准,保障兽医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第五条动物诊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兽医诊疗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诊疗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动物进行虐待、剥削和不当诊疗,禁止非法使用兽药、兽医器械。

第七条鼓励开展动物实验室、兽医学研究,提高兽医技术水平,推动兽医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兽医事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兽医资源配置,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经营许可,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诊疗、科学研究、教育培训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不得从事与其执业资格不符的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动物的诊疗记录和疫苗接种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第三章兽医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积极参与诊疗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参与专业技术考核。

第十六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做好预防接种、疾病监测和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与兽医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医疗质量监测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动物诊疗活动的安全可靠。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和提高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保障兽医医疗安全和动物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设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三、医疗服务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动物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合格兽医人员,负责动物的诊疗服务。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例档案,并严格保密。

对病例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当设施和设备,保障医疗服务的技术水平。

5.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工作,以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预防传染病。

四、药品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提供合法的药品和药具,禁止使用无证或假冒伪劣药品。

2. 药品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使用和销售的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存储。

五、卫生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清洁和消毒诊疗场所和设备。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卫生防疫知识的培训,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动物的隔离观察和隔离治疗制度,以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

六、安全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和稳定性。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七、服务质量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医疗服务的诚信和公平。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人们对宠物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动物诊疗行业迅速发展。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提高诊疗质量,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管理1、动物诊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兽医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2、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动物福利,不得虐待、伤害动物。

3、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

三、诊疗场所与设施设备管理1、诊疗场所应符合卫生、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2、设有独立的诊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等功能区域,并保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3、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器械,如 X 光机、B 超仪、血常规检测仪、手术台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诊疗服务规范1、接诊时,兽医应详细询问动物的病史、症状、饮食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并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

2、根据病情,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并向动物主人解释诊疗过程、预期效果和可能的风险。

3、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如注射、输液、手术等,确保诊疗安全。

4、如实记录诊疗过程和结果,包括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并妥善保存。

五、药品管理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

2、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和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4、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防止过期、变质药品的使用。

六、医疗废弃物处理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置。

2、配备专用的医疗废弃物收集容器和储存设施,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3、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并做好交接记录。

七、消毒与防疫1、定期对诊疗场所、设备和器械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和频率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最新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最新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许可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四)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动物诊疗设备和设施;(五)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六)有完善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

第七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四)动物诊疗设备和设施清单;(五)执业兽医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动物诊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和动物卫生所三种类型。

第六条设立动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动物卫生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执业兽医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五)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复印件;(六)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一、概述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动物诊疗服务质量,保障动物健康和公众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动物诊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高效。

二、管理机构本制度的实施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确保对动物诊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执法,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三、服务范围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动物诊疗机构和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兽医诊所、实验室、养殖场等。

凡是提供与动物健康相关的服务,均需要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四、服务规范1. 诊疗服务资质要求:- 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和相关证明文件。

- 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培训和资质,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2. 诊疗流程规范:-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诊疗记录管理制度,包括病历、处方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和归档。

- 诊疗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3. 医疗设备和药品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 药品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杜绝使用过期或不合格药品。

4. 检查和隔离措施:- 对于疑似传染病的动物,必须采取隔离措施,确保不会传播给其他动物和人员。

-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检查制度,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和疫苗接种,确保动物的健康和预防疾病的传播。

五、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将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动物诊疗服务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的审核和抽查;- 对诊疗记录和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监测动物诊疗机构的设备和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督机构将根据违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或责令整改;- 暂时或永久停止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取消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人们对宠物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动物诊疗行业迅速发展。

为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提高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完善的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从业人员管理(一)资质要求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兽医资格证书,包括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

(二)培训与继续教育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了解最新的诊疗技术和行业动态。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法、手术操作、药物使用、动物福利等方面。

(三)职业道德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秉持关爱动物、尊重生命的原则,为动物提供优质、公正、诚信的诊疗服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动物主人和动物的隐私信息。

三、诊疗设施与设备管理(一)诊疗场所诊疗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要求,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设有诊室、治疗室、手术室、住院部、药房等区域,且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消毒条件。

(二)设备管理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如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显微镜、X 射线机、B 超机、手术器械等,并定期进行维护、校准和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和报废情况。

(三)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严格遵守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制度。

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其质量合格、有效期内。

按照规定储存药品,分类存放,防止混淆和变质。

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应遵循医嘱和操作规程,避免滥用和误用。

四、诊疗流程管理(一)接诊动物主人携带患病动物前来就诊时,接诊人员应热情接待,详细询问动物的病史、症状、饮食、生活环境等情况,并进行初步的体格检查。

建立动物诊疗病历,如实记录动物的基本信息、症状、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治疗过程。

(二)诊断根据动物的症状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诊断。

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规定

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规定

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两类;动物医院可以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一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1、动物诊疗场所面积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下同必须达到120平方米以上;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动物诊疗场所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置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B超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药品柜、洗衣机、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并配备有污水处理专用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必须实行主治兽医上墙明示挂牌诊疗服务制度;有严格的动物防疫管理和消毒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门诊、处方、病历登记、人员职责、门诊规定、药品管理、收费标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健全处方病历存档制度,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二设立动物医院的条件除了具备以上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动物医院面积必须达到180平方米以上;2、设有观察室、隔离室、诊疗室、手术室、住院室、相关检验室、相关仪器室、器具清冼消毒室、药房、办公室等工作室及污染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场所;3、置有X光机、手术台、无影灯、氧气瓶、麻醉呼吸机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4、具有3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二、办证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区农业局提交下列材料:1、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网站下载或到受理机关免费领取;2、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网站下载或到受理机关免费领取;3、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及现场照片;4、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提供商业用途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五年原件、复印件;5、所在地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关于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的证明书;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明、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8、设施设备清单提供仪器设备购买凭证,其中具有放射性诊疗设备的,必须提供环保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9、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10、诊疗废弃物处理协议书诊疗机构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11、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12、各类规范格式文本包括诊疗病历档案、处方笺、住院登记单、预后不良病例告知书、手术意见书、麻醉协议书、病危通知书等;13、诊疗收费标准;监督台从业人员姓名、照片、岗位职务及投诉;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名称通知书;以上所有材料均要求一式叁份,复印件均需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盖单;二收件市、区农业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检查,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三受理市、区农业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单;四审核市、区农业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五发证经审核及实在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证书管理一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二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三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四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五日常监督管理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动物诊所的许可有效期三年,动物医院的许可有效期五年,期满之前半年必须重新申请办证;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收费;四、附则一办理机构二办理时间三监督机构三公示公开网站。

动物诊疗医院各项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医院各项管理制度

一、诊疗服务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 动物诊疗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诊疗活动开展情况。

3. 按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4. 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

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2. 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卫生消毒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消毒,确保诊疗环境安全、卫生。

2. 诊疗设备、器械及医疗废物应进行严格消毒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四、兽医处方管理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建立兽医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规范、合理。

2. 处方笺应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

3. 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兽药管理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按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2.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

2. 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3. 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诊疗废弃物。

七、门诊工作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门诊区域,确保就诊动物的安全。

2. 门诊医生应熟练掌握诊疗技术,为就诊动物提供优质服务。

八、住院管理工作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住院区域,确保住院动物的安全。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动物及动物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诊疗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诊疗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有固定的诊疗场所,场所面积符合规定。

(三)有必要的诊疗设备、药品和器械。

(四)有合格的诊疗人员。

(五)有健全的诊疗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六条动物诊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兽医资格证书。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

(四)接受过动物诊疗专业培训。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诊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诊疗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具备从事诊疗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诊疗服务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种类、病情和诊疗需要,提供以下服务:(一)疾病诊断。

(二)治疗。

(三)预防。

(四)保健。

(五)咨询。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诊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器械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质量。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档案,详细记录诊疗过程,包括动物种类、病情、诊断、治疗、用药、预后等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诊疗过程中的废物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动物福利的规定,不得进行虐待动物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检查。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营,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范围和分类1.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营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动物医院等。

2. 分类动物诊疗机构根据规模和服务内容的差异,分为三类:一类诊疗机构、二类诊疗机构和三类诊疗机构。

- 一类诊疗机构:规模较小,提供基本的动物诊疗服务,如普通兽医诊所。

- 二类诊疗机构:规模适中,提供较为完善的动物诊疗服务,如兽医专科诊所。

- 三类诊疗机构:规模较大,提供综合性、高水平的动物诊疗服务,如动物医院。

三、动物诊疗机构的设施和基本要求1.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场地、建筑和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保障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 场地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场地应干净整洁,无污染源,能够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

- 建筑要求:建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同时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照明和排污设施。

- 设备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必需的诊断设备、治疗仪器及药品,以确保诊疗质量。

2. 人员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 医师要求:诊疗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执业证书的兽医医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术交流。

- 护理人员要求:为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诊疗机构应配备兽医护士或护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培训和操作能力。

四、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1. 诊疗记录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诊疗记录管理制度,包括病例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以备查验和溯源。

2. 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药品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销毁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诊疗费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公示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加价或变相收费,确保诊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 卫生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每日进行场所清洁和消毒,建立有效的医废处理制度,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制定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动物诊疗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境内机构遵守规定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诊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动物诊疗定义范围第七条动物诊疗是指对动物进行疾病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活动。

第八条动物诊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宠物、野生动物等动物的诊疗活动。

第四章诊疗机构类型说明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性质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类。

公立诊疗机构由政府投资设立,私立诊疗机构由社会资本设立。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规模和服务能力分为诊所、门诊部、医院等不同级别。

第五章全国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认证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地方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信息管理与系统建设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诊疗活动的电子化记录和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部负责建立全国性的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现代化。

第八章许可办理流程优化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应当简化、透明,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时限。

第十八条农业部和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动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加强对动物诊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依据《动物卫生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指定场所或者固定设施内从事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消毒、检测和疫苗接种等卫生防疫活动的单位。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兽药品店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办学、办医、办药等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动物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防疫。

第二章设施条件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物质条件:(一)固定的场所或者建造物。

(二)与设施相应的固定装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三)符合诊疗、治疗、消毒、检测、疫苗接种、药品存储等需要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防火、防盗、防疫的安全设施。

(五)专用或者暂时处理废弃物和消毒设施。

第六条动物医院应当设立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等设施。

第七条动物诊所应当设立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等设施。

第八条兽药品店应当设立药品储存区、销售区、仓库等基本设施。

第三章师资力量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礼聘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兽医行业人员(以下简称兽医),并建立兽医纪录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动物医院应当礼聘五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的设施要求;动物诊所应当礼聘三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的设施要求;兽药品店应当礼聘至少一位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兽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兽医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兽医的业务水平、科学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诊疗流程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检测、疫苗接种等诊疗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记录和病历档案。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预防性治疗、治疗、护理等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单位管理制度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三、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治疗用生物制品应到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四、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

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

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六、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八、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九、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十一、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二、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立经营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医疗信息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有合格的兽医团队,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疫苗接种和预防保健制度,做好动物疾病的预防工作,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手术操作流程,保障手术安全和手术效果,降低手术风险。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处理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医疗秩序和安全。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失误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认真分析失误原因,及时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动物诊疗机构以前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对本管理办法享有解释权。

以上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兽医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规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诊所、兽医门诊部、兽医站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保顺利运行。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兽医事业的伦理和职业准则开展工作,保障兽医事业的社会公益性。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活动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兽医医师和兽医技术人员,保证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完整的诊疗设备和药品,确保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规范的诊疗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对诊疗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机制。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依法接受动物主人的委托,提供合理、规范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记录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严格遵守患者信息的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持续改进和提升的依据。

第五章动物诊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保护患者权益,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保证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技术的学习和更新,提高医疗水平和质量。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保障动物健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1、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置为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2、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科、护理科、管理科等各职能部门,并设立院长、医务主任、护士长等管理岗位。

3、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护士等医护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保证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诊疗服务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证医疗设备齐全、先进,确保对患者进行准确诊断和有效治疗。

2、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绝对保密患者信息,不私自索取费用,不擅自延长治疗时间。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诊疗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收费标准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涨价或乱收费。

2、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计划,不得隐瞒费用或虚报费用。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程序,保证经费使用规范。

五、安全保障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运行稳定、无危险隐患。

2、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紧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不受伤害。

3、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处理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

六、信息管理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管理系统,实行病历信息化管理。

2、医务人员应当准确记录患者信息、临床诊疗过程等数据,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避免信息丢失或泄露的风险。

七、监督检查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行。

2、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3、机构应当建立对外公开信息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证公开透明。

八、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

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动物诊疗机构合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与审核第四条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符合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等不少于200米;(三)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三)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五)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康健证明材料;(六)设施设备清单;(七)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八)管理制度文本。

第六条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章许可证使用与监督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合法开展诊疗活动。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质量,防止动物疾病传播。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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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两类。

动物医院可以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一)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
1、动物诊疗场所面积(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下同)必须达到120平方米以上;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
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动物诊疗场所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置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B超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药品柜、洗衣机、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并配备有污水处理专用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必须实行主治兽医上墙明示挂牌诊疗服务制度;有严格的动物防疫管理和消毒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门诊、处方、病历登记、人员职责、门诊规定、药品管理、收费标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健全处方病历存档制度,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二)设立动物医院的条件
除了具备以上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动物医院面积必须达到180平方米以上;
2、设有观察室、隔离室、诊疗室、手术室、住院室、相关检验室、相关仪器室、器具清冼消毒室、药房、办公室等工作室及污染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场所。

3、置有X光机、手术台、无影灯、氧气瓶、麻醉呼吸机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

4、具有3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

二、办证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区农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1、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网站下载或到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2、《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网站下载或到受理机关免
费领取);
3、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及现场照片;
4、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提供商业用途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五年)原件、复印件);
5、所在地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关于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的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明、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8、设施设备清单(提供仪器设备购买凭证,其中具有放射性诊疗设备的,必须提供环保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9、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10、诊疗废弃物处理协议书(诊疗机构与有资质的企业
签订);
11、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2、各类规范格式文本(包括诊疗病历档案、处方笺、住院登记单、预后不良病例告知书、手术意见书、麻醉协议书、病危通知书等);
13、诊疗收费标准;监督台(从业人员姓名、照片、岗位职务及投诉电话);
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名称通知书。

以上所有材料均要求一式叁份,复印件均需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盖单。

(二)收件
市、区农业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检查,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受理
市、区农业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单。

(四)审核
市、区农业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

(五)发证
经审核及实在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证书管理
(一)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五)日常监督管理及违反规定的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动物诊所的许可有效期三年,动物医院的许可有效期五年,期满之前半年必须重新申请办证。

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收费。

四、附则
(一)办理机构
(二)办理时间
(三)监督机构
(三)公示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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