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_机关违规处理办法
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4.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5.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6.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3.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4.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5.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6.参与团伙作弊;7.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8.其它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2.冒名代替他人考试;3.请他人代考;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5.组织团伙作弊;6.己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7.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8.其它特别严重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四条对扰乱考场纪律、冲击考场秩序的学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XX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XX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或者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的各类考试。
第四条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的处分期为 6 个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 12 个月。
受处分的毕业年级学生在校时间不满处分期限的,处分期自处分之日至毕业离校日。
第六条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违规获得考试成绩并已由此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宣布其证书无效,责令其交回证书并予以撤销。
第二章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第七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正式考试开始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教材、参考材料、通讯设备、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从劝告的;(二)未按考试工作人员指定位置就座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考试过程中擅自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不听劝阻的;(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作弊及违纪行为的处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一、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夹带作弊:情节:将有关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词典放在座位里、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该门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放在或写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和身上等处,以便考试过程中偷窥。
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三、串通作弊:情节: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
处理:参与者该门课程成绩均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旁窥:情节:交卷前旁窥他人试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
处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处分;未改动试卷,卷面成绩扣20分(含20分)以上,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五、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1。
不带规定的证件。
2。
非考试物品不集中放置.3。
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考试无关),自带稿纸。
4.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5.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考试结束时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考试结果。
6。
不按时交卷。
处理:属第1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2—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5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不服从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6条者,给予口头警告,卷面成绩扣20分,情节严重者成绩记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六、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主、监考教师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主、监考教师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七、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考查,下同),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
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批评教育、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认定第五条在考试开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未按考场排座系统要求在的座位就坐的;2、对闭卷考试,除主考教师的工具书、计算器等必备文具外,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笔记、资料、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位置的;3、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个人信息,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6、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1、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警告)仍未及时改正的;2、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足半个小时强行离场,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擅自互借文具,经劝阻不改的;4、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5、夹带但未实施抄袭的。
第三章考试作弊认定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2、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3、故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或交换(接、传)他人答案的;4、违反规定在考场内讨论考试内容的;5、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6、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
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一、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2.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6.交卷后在考场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7.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8.开考后不关闭手机,并未将手机放在指定位置;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10.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资料等;11.如出现上述未列出的违纪行为,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4.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抄袭;5.将与本场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墙体、桌面、座椅或衣物、肢体上等;6.在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场;7.已交试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取回试卷;8.考试结束后盗走答卷、篡改答案或分数;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1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13.有影响监考人员正常执行监考任务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言论或行为;14.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15.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16.使用通讯设备作弊;17.组织作弊的;18.如出现上述未列出的作弊行为,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图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图
1、 以监考教师当时书面说明、《考场记录表》、违纪证物等为主要依据 2、 学生当时对自己违纪行为的书面说明 3、 如学生拒写自己违纪行为书面说明的,由该场考试监考人员写出情况说明并签字 4、 其他相关证据
院部 查清 事实
院部依据以上证据、物等查清事实, 依据《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提出拟处理意见
教 务 处 核 准
学生
教务 处拟 处理 意见
学校 处理 决定
申诉
教务处意见
不同意
同 意
填写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告知学生
不认可
重 新 审 查
学校授权院(部) 召开听证会
认 可
教务处拟定 处理意见
告知学生 开除学籍
否
其他非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维持原决定
是 法制办公室 合法性审核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 印制处分决定,一份学院存档,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学生确认签收 2、 处分送达告知书,学生签字;拒签的由 2 位以上知情教师确认签字,告知书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大学高校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各种考试和考查(包括学生体质测试),以及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它各类考试。
本办法所称考试材料包括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第四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两种。
违反考场纪律是指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考试违规处理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七条未携带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准考证等必须要求携带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禁止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的,责令考生离开考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教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纠正,不予改正的,应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考生进入考场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不按规定交卷的;(四)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五)除监考员另有说明,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六)考试过程中擅自互借文具及其他考试物品,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将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我校《考试规定》和《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6)未在试卷和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7)扰乱考场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8)威胁、侮辱、诽谤、陷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9)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准考证或身份证)的;(10)其他违反本条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如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并立即责成违纪考生予以纠正。
纠正无效的,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2)未经许可,携带并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等)的;(4)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作弊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7)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8)其他作弊行为。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抄袭、偷看他人试题答案者;
2.夹带书本、纸条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无论是否翻阅、抄录);
3.考生在考试期间以任何方式传递或接受有关考试内容信息者(包括传递双方);
4.身上、衣服上或考试用品上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5.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6.考试携带通讯工具并打开者;
7.在试卷上恶意涂改姓名者;
8.经阅卷教师认定,答卷非正常雷同的座位相邻者;
9.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者。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1.考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得试卷或试题者;
2.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3.涂改他人试卷占为已有或在试卷上冒他人名者;
4.有作弊行为被发现后,恶意销毁试卷、答题纸(卡)、夹带材料者。
5.组织、参与集体作弊者;
第三条考试作弊处理程序:
1.立即终止考生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2.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将监考记录、作弊证据、试卷交院系教学办公室,由教学秘书当天统一交教务处。
3.教务处备案后将监考记录、作弊证据、试卷复印后移交学生处,学生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四条考生对作弊行为申诉程序
1.考生在考试期间的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人员根据上规定直接认定。
2.学生若对考试作弊事实有异议,应于事发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XX大学考试作弊处理申诉表》,并向学校考试作弊处理仲裁小组提出申诉,逾期不予以受理。
第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XX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各种考试。
在校学生校外参加由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外,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6至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深刻认识错误的,可视情节酌情缩短处分期限,但留校察看不得少于9个月,其他处分不得少于6个月。
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办法及程序按《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违纪、作弊累计达到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考试违纪、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结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科成绩无效,取消其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违规获得考试成绩并已由此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宣布其证书无效,责令其交回证书并由学校予以撤销。
第二章考试违纪处理第八条有下列一般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2、考试过程中擅自互传考试用具(笔、尺、计算器等);3、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4、口试抽签后,未到地点答题;5、其它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我校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严肃性,规范考试管理,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保障我校学生参加校内及国家等各级各类考试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我校实行的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包括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期末、期中考试、各类补考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升本考试、成人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秘书资格、教师资格、计算机软件、工程师资格认证等各类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的考生以及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命题及阅卷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章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考试中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在桌面、手臂、衣服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加强学风建设,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违纪、舞弊认定第一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就座,经劝阻不改。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参加考试,经劝阻不改。
3.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5.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将姓名、考生信息写在规定以外的地方。
6.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
1.以各种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电子设备(含手机、电子词典等)参加考试;利用通讯设备上网搜索与考试有关内容;考前在座位上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2.以各种方式向他人提供答案、抄袭他人答卷以及传递答案。
3.互打暗号、手势的合谋舞弊。
4.谎借各种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院(部)和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6.故意匿卷不交、撕毁试卷或答卷、将试卷带出考场。
7.交换答卷、答题纸、草稿纸。
8.使用通讯设备舞弊(包括使用通讯设备在考试时传送、查看与考试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内容)。
9.伪造证件获取考试资格,托他人代考、冒名代考,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
10.有准备地组织考试舞弊。
三、考试违纪、舞弊的处理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舞弊的纪律处分分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最新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方法第一条为维护本科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标准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试和考查,学生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方法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四〕自带稿纸或者其他纸张(与考试课程无关)的;〔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考试规定所需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六〕在考场内或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属第〔二〕至〔七〕款者,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续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予以警告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的考试材料的;〔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行为双方;〔三〕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四〕其他违反考场规那么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本、笔记、复习资料等考试规定以外物品的;〔二〕在桌面、身体或考试允许使用的物品等处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三〕未经允许携带存储有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的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的;〔四〕利用上厕所等时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七〕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一、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及补考。
四、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带考试证或者学生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五)拒绝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六)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七)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八)不在试卷规定位置答题的;(九)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情况。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二)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三)对于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大学全日制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定)》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生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或已将通讯设备放在指定位置,但未关闭通讯设备,致使呼叫声响影响考场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进行中带出考场且未实施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8.具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条考生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将相关物品放置于桌洞、衣物、文具等中的,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中使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抄袭或者协助、默许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文字材料确系他人遗留,给予记过处分;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未使用设备通讯上网功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用设备通讯上网功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找别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集体作弊(三人及以上)等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9.未经允许,考试过程中传、接文具、计算器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0.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给予相关学生留校察看处分;11.具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高校本科生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高校本科生考试作弊处理办法随着高校本科生考试作弊现象的频繁出现,作弊处理办法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高校本科生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一、考试监考制度的完善监考制度是防止考试作弊的第一道防线。
高校应该提高监考员的素质,加强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应对各种作弊手段的能力。
此外,加大监考力度,提高监考频次,对考场进行随机监管,以提高作弊的难度。
二、倡导诚信考试文化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讲座等形式,提高学生对诚信考试的认识和认同感。
建立奖励制度,对诚实守信的学生给予表扬,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三、建立严格的考场纪律考场纪律的建立对于防止考试作弊起到重要作用。
加强对考场环境的检查和管理,保证考场的安全和秩序性。
对于发现的考试作弊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者要进行一定的处罚力度,以警示其他学生。
四、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校可以借助一些高科技手段来防止考试作弊。
例如,使用无线通信屏蔽器来阻止学生使用手机传递答案;利用高清摄像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但是在使用技术手段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防止侵犯个人权益。
五、加强执法力度作弊行为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高校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建立起全方位的打击作弊的执法力度。
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起到极大的震慑效果,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
六、开展随机抽查制度随机抽查制度能够增加作弊的风险和难度,对于高校本科生来说是一种有效的约束。
通过随机抽查,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紧张感,也能够增加学生对作弊的恐惧心理,进而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
七、建立举报机制建立举报作弊行为的机制,可以让学生积极参与到防止作弊的行动中来。
高校可以设置举报电话或者线上举报平台,对举报者的身份进行保密,及时处理举报并进行核实,对于属实的举报,要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以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到作弊的揭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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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
法_机关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本科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试和考查,学生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自带稿纸或者其他纸张(与考试课程无关)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考试规定所需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在考场内或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
属第(二)至(七)款者,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无视警告而继续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予以警告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的考试材料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行为双方;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本、笔记、复习资料等考试规定以外物品的;
(二)在桌面、身体或考试允许使用的物品等处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三)未经允许携带存储有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的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设备的;
(四)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六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以上考试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的,根据具体情节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有应当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考。
第十条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的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处分期限设置与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和受处分学生的申诉程序等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文件执行。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xx年9 月1 日起施行,学校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华南工教〔20XX〕3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