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守则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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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演变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建国初期的“ 以收代执”、改革开放后的“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 自力执行为辅”等阶段。
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行政强制法》为法律依据 ,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同时存在 多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02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 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更加多样化 行政强制执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
05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执行不力、执行过 度、执行错误等问题,导致公民权利受 损。
VS
原因
冻结、划拨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制止相对人 转移、隐匿、销毁违法所 得或证据,或防止其扩大 损失。
拍卖、变卖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将相对人的 财物变为货币或需要以其 他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滞纳金、加处 罚款适用条件
相对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行政机关需要督促其 尽快履行。
强制拆除、代 履行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拆除违反城 乡规划的建筑物等设施, 而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 。
04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 度,提高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行为,保障 公民权利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
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协助执行作为基本原则纳入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自2016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全力以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执行领域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近二十年来历史遗留的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

为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执行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加强对执行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攻关,抓紧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注意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以保障立法的科学民主,提升立法质量。

我们认真研究和讨论了您的建议,认为该建议对于将协助执行义务法治化和执行联动机制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您提出的协助执行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各协助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起草相关条文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努力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予以吸收,并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

一、确立协助执行原则的重要意义我们清醒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只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还较为突出。

其中“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虽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通过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但在某些地域和某些单位仍不尽如人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解决执行难的进展。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摘要]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一种具体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所应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行为连续过程。

①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行政强制法》,但是没有相关的《行政程序法》。

相对而言行政强制理论研究还是比较滞后的。

这种大背景下,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也存在理论上研究薄弱、实践中审查标准混乱、操作性差、不容易被遵守等诸问题。

笔者从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内容和现状为基点,剖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大胆地对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加以设想。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程序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分析很少有一个现行法上的概念像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在规定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若干年后,依然没有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作具体的界定,使得其经常与行政强制执行相混淆,理论界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两种认识:第一种观点把行政强制措施看成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这些手段具有“执行性”和“管理性”之分。

既包括强制执行措施,也包括强制预防、强制保全、强制恢复、强制制止措施;②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的控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把行政强制措施看成不仅独立于行政处罚,而且与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性行政强制相并列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强制法》颁布后,才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存在问题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具有地位上的优越性,并且其本质上具有强制的特点。

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历经12载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当中体现出了以下四个原则: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人权原则、救济原则。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基本原则法治行政强制执行,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①论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则少有提及。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也自然应当遵守行政法制的所有原则,但是作为行政权行驶的一项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应当明确其基本原则。

依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的条文规定,结合中国特有的国情和文化背景,行政强制执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机关,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后,若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权限要法定。

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是可以采取一系列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由法律规定。

所指向的对象,即特定的义务人和特定的财产,这也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法定。

《行政强制法》的第四章明①胡建淼,《行政强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主体在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之时,需要按照《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最后,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法定。

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对当事人权力的剥夺,也是国家强制力的实施。

在此过程中,更应当注重被执行人的利益保护。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大部分是不履行民商事判决的当事人。

在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时,也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摘要本文重点阐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享有的行政强制权力的必要性,以及拥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法律规定、内在要求,并对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立法与实践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随着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立法的不断规范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将会更科学、更合理地解决行政执法与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措施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必须建立一支精简、统一、高效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为此,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即: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出现了在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得到即时,有效的履行的难题,为了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开展,有必要澄清一下行政执法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问题。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该享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必要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开展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大都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有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工作,理论上的困惑直接影响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

澄清这个问题,对于解决执法工作的后顾之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管理具有即时性,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罚,事后可能就难以执行,例如违章建筑若不及时拆除,违章户加班加点把房屋建好,这时行政执法部门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既给拆除工作增加了难度,造成更大损失,也易引发群众对拆违工作的抵触情绪。

在对运输建筑垃圾、散装流体物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绝大多数违法者都会拒不接受处罚,执法队员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时已晚,违法者早就逃得无影无踪,面对这些管理对象,城管执法时时处于被动,很难将处罚落实到实处,真正行使行政执法权。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1. 引言•背景介绍:强制性条文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利益,针对某些特定领域或行业,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秩序、防范风险、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依法制定、依法实施和依法监管,确保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平原则: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确保各方利益平衡,减少不当限制和歧视性执行。

•完善原则:及时修订和完善强制性条文,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

3.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强制性条文,并确保其与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解决相关问题。

•监督机构:独立监督各方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保障公平性和透明度。

4.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的具体流程1.制定强制性条文的程序:–立法依据:明确立法依据,确保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立法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包括草案制定、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环节。

2.发布和宣传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的发布:采取公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发布强制性条文。

–宣传和解读:在适当的媒体渠道、网站上进行宣传,解读强制性条文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时限规定:明确强制性条文实施时限,确保各方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准备。

–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强制性条文的修订:–监测评估:定期组织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效果、实施成本等进行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

–修订程序:依照相应规定,对需要修改的强制性条文进行立法程序,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的监督措施1.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履行责任。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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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救济途径
2024/3/24
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监 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也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情况进行监督。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因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
2024/3/24
1
contents
目录
2024/3/24
• 行政强制法概述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 • 总结与展望
2
2024/3/24
01
CATALOGUE
行政强制法概述
3
定义与作用
定义
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
济途径,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通过申诉机制维权,
最终获得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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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4
05
CATALOGUE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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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2024/3/24
监督检查机构的设置
01
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行政
强制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职责划分
26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3/24
27
2024/3/24
24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一、引言法律作为一项规范社会行为的气力,成为人们共同遵从的行为准则。

然而,法律的订立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执行。

在法律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磨蹭”“弄虚作假”的现象。

因此,有必要建立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以保证法律的执行效果。

二、强制性条文的定义和作用强制性条文是指具有强制性的法规,规定了应当遵奉并服从的基本规范和制约,必需被严格执行。

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一种是指定的实在要求,如“室内公共场所必需保持卫生”。

强制性条文的作用在于,它可以限制人们的自由,强制行为准则,除去违法行为的社会成本,达到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目的。

三、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管理制度内容1、建立监督机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监督机制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监督机制的核心职能是对于社会上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制约。

实在来说,监督机制能够通过下列措施发挥作用:(1)订立严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了实在的执法标准和惩罚规定;(2)加强执法力度,落实条款,加强执法公信力;(3)建立基层网格化监督机制,加添部门之间的沟通和搭配;(4)让相关部门尽责,规定责任范围并敦促其执法严格。

2、建立惩罚制度违法者必需承当相应责任,因此,在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管理制度中,建立惩罚制度特别紧要。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必需实行执法措施,例如罚款、撤销执照或证书,甚至进行刑事追究。

另外也应当加强惩罚与惩戒的落实。

在实际整治中,要充分挖掘惩戒措施的总体效应,强化区分对待,让惩戒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吸引力。

3、落实义务的责任追究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工作中,每一个执法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责任追究是一种有效的机制来强化实施管理制度。

对于落实义务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应当实行监督、罚款、警告、解聘等处理手段,直至逐出行业。

同时,对于补救和赔偿相关损失的问题,也应当加以处理,探讨相关罚款以及追缴违规所获利益的额度,保证违规行为的成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宁政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

它的公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定要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提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基本方法、步骤,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抓出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担负起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等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加强各部门联动,增强强制执行的针对性。

同时,在今年开展的执行巡查期间,在与您面对面沟通交流中,您进一步提出“解决执行难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

这些意见建议,切中执行工作要害,十分深刻。

执行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强调,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四川省提出建立“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将执行工作嵌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名义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红头文件;广东、甘肃、安徽等地由省委或人大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或其他规定,对相关主体制定强制性标准或规则,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安全、保护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并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原则、实施过程及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度背景在现代社会,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得以形成并发挥作用。

其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权益保障: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可以对一些关键领域进行规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稳定。

2.市场规范: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环境保护: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二、制度原则1.科学性与合理性:制度应基于科学、合理的依据和研究,确保规定的条文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2.公平与公正性:制度应保证各方面的权益平等,避免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3.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制度的要求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方便相关主体进行实施,同时也要考虑对实施方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影响。

4.监督与惩罚机制:制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相关主体进行追责和处罚,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三、实施过程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需要经历以下几个过程:1.立法: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明确相关条文的强制性要求并加以规范。

2.宣传:对相关主体进行宣传,普及制度的背景、原则、目的及重点内容,使其了解相关要求并依法履行义务。

3.监督:建立适当的监督机制,对相关主体履行条文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4.处罚: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相关主体,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四、实施效果1.规范行为: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强制性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强制性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强制性规范的解释与适用2011-04-12 10:28:42——公法与私法“接轨”的司法途径钟瑞栋【作者简介】钟瑞栋,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引言公法与私法本有“楚河汉界”相隔,二者分庭抗礼,势不两立。

但为了兼顾自治与管制的双重目标,在现代各国的立法中,公法与私法越来越呈相互交错和融合的态势。

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股思潮的影响下,在世界范围内,从理论研究、立法实践到司法实践,都在探寻公、私法的“接轨”问题。

本文旨在论证:在公、私法“接轨”的宏大工程中,法院担当着无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无论立法者在立法中对公、私法“接轨”工作做得如何,最终还必须由法院把好最后一道关。

要把好这最后一道关,法院必须具备妥当识别民法中的各种强制性规范的能力,并通过运用恰当的解释方法,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进行合理解释,为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奠定基础。

无论是对强制性规范的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还是对强制性规范的漏洞补充,实质上都是法院对立法者在公、私法“接轨”工程中留下的“裂缝”进行“缝补”,所不同的是,前者所“缝补”的是小“裂缝”,后者填补的是大“窟窿”。

离开了法院的这些艰苦细致的工作,公、私法的“接轨”任务无法真正完成。

一、强制性规范的解释强制性规范作为民法规范之一种,在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原则上都没有太多的特殊之处,民法解释学上所论及的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解释方法,均可用于对强制性规范的解释。

如果说强制性规范的解释有什么特殊之处的话,那就是后四种解释方法,即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在运用时,会有一些不同于对其他规范的解释之处。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合宪性解释。

所谓历史解释,又称法意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

①例如,关于我国《合同法》是否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理论界有人认为,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制度中的具体原则,虽然《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该原则,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间接适用该原则。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一)概念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更是确保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

在权力性质上,执行权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属于单纯的“司法权”性质。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就是法院将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过程。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

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活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民事判决。

同时,法律还严格规定了民事执行的适用和启动的程序。

其次,执行手段是强制性的。

作为强制执行的后盾,当被执行人不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时,法院经申请人申请,便会对被申请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一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即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和判决的权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诉讼的完整和判决的权威。

最后,执行活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民事执行不是一个单一的执行行为,而是申请、启动、执行、审查等程序的组合,只有每一项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保证民事执行的权威性,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正义。

(二)特征民事强制执行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还是一种法律程序。

它有以下几点特征:1.以有民事执行文书为前提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为民事执行的基础和依据。

申请人若想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要有确定民事实体权利的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和依据。

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国家强制力作为民事执行的保障,在被申请人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时,申请人经依法申请,法院便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3.申请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便是当事人拥有充分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也可以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所以,执行程序必须经申请人申请才能启动。

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民事执行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此项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民事执行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

2016年3月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并持续巩固提升成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领域突出问题,有效治理了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乱象,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不断提高。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实际行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保障,事关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制度有效施行,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完善。

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利于推进执行法律规范体系化、具体化,为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执行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为民事主体实现权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上的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上的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上的总结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9.13•【文号】•【施行日期】2001.09.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上的总结2001年9月13日同志们:这次“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获得了圆满成功。

会上,最高法院XXX副院长所作的讲话,从宏观上揭示了执行工作与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与依法行政、与外部监督、与其他司法工作和与执行改革等六个方面工作的关系,既对执行工作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又为深入开展执行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

与会的同志们在讨论中一致认为,XXX副院长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于推进执行工作改革,指导执行理论创新,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必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次会上,有6名同志作了理论交流发言,所阐述的执行理论观点,展示了执行干警夯实执行理论基础的孜孜探求精神,标志着自去年11月广州“执行工作座谈会”以来取得的执行理论创新的丰硕成果。

刚才,4位同志分别代表4个小组的与会人员就分组研讨的情况所作的总结性发言,提出了很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执行办将认真研究。

在这里,对为此作出辛勤劳动和突出贡献的各高级法院领导及论文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受XXX副院长之托,我作会议总结,讲三个问题:一、对这次会议的基本估价这次会议是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向前推进,困难和希望同在的新形势下召开的,是最高法院召开专题理论研讨会规模较大的一次会议,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一)这次会议贯彻了中央倡导的理论创新精神。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三个创新”,即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创新意识已成为中华民族昌盛发达的先导。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最近在“青岛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坚持理论创新,这是司法改革获得成功不可缺少的条件。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起源于英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

在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不断完善和发展。

学界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也日益深入,涉及基础理论、制度实践、域外经验等多个方面。

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执行难:由于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执行财产不足等原因,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有效执行。

执行乱: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执法、滥用职权、地方保护等现象,影响了执行公正性和效率。

执行期限过长:执行程序复杂,导致案件拖延时间过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法律、政策、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法律方面,虽然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政策方面,各级政府和法院对于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

技术方面,信息化手段运用不足,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行主体、权限和程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规范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开。

提高司法权威:加强司法独立,提高法官和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司法权威。

强化协助义务: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促使社会各界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为法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支持,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人民性诠释及建构思路——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人民性诠释及建构思路——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人民性诠释及建构思路——兼评《民事
强制执行法(草案)》
郑返;穆昌亮
【期刊名称】《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也应尽可能全面反映民事强制执行的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以充分体现人民主体的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

为此,要正确把握人民性在民事强制执行法中的司法内涵,以强化执行权威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逻辑起点,并将私权优先理念贯穿其中;在此基础上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执行机构破除财产查明困境,创新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总页数】8页(P30-37)
【作者】郑返;穆昌亮
【作者单位】广州应用科技学院;贵州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若干基础理论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规定
2.执行和解制度的争议及完善——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视角
3.论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的审查——兼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
条第2款4.民事执行制裁措施刍论——基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分析5.论民事执行担保——以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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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原理及其相关原则

强制原理及其相关原则

强制原理及其相关原则强制原理是指一种迫使人们遵循某一行为或规范的原则或原理。

这种原则通常是通过立法、法律制度、社会规范等各种方式来实施的。

强制原理往往涉及对人的权利、自由和利益的限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各种道德、伦理和法律的因素。

强制原理的相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原则:强制措施必须是公正的,即要求对所有人都适用,不偏袒特定个体或团体。

这意味着强制措施不能基于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来歧视某些人群。

公正原则是确保法律和规范的公正实施的基础。

2. 最小限度原则:强制措施应该在必要的范围内施行,以降低对个体自由的限制。

这意味着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尽量将其限制范围控制在最小限度,以避免对人们的自由权利产生过度的干扰。

3. 效益原则:强制措施应该具有一定的效益,即通过实施强制措施可以达到一定的理想目标。

在制定和实施强制措施时,应综合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效果和影响,以确保其真正产生积极的结果。

4. 权衡原则: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往往需要进行权衡,平衡不同的权益和利益。

这意味着需要在不同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确保强制措施不会对某些人的权益产生过大的侵害。

5. 公众参与原则:在制定和实施强制措施时,应该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利益。

这意味着在立法和制定规范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听取公众的意见,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来决定是否实施强制措施。

以上是强制原理及其相关原则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强制原理可以帮助我们制定合理的法律和规范,确保其公正性和效力性。

然而,强制措施往往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的思考和完善。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详细描述
首先,应当加强法院内部独立机制建设,完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执行的 公正性和效率。其次,应当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并建立 对执行法官的惩戒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强化执行监督机制
总结词
强化执行监督机制是保障强制执行制度公正性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详细描述
首先,应当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其次,应当建 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对执行的监督和参与程度,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 。
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要点一
完善法律法规
要点二
加强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刑事 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强制 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加强法院执行队伍的建设,提高执行 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强制执行的 公正、高效。
要点三
强化执行监督
加强对强制执行过程的监督,建立健 全的监督机制,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 不当行为。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 论研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 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强制执行制度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 强制执行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 加强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 结论和建议
01
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强制执行的定义
定义
强制执行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或 者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标的:国内外在可执行标的范围、执行方法 和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执行救济:国内外在执行救济途径、方式和保障 措施方面存在差异。

我国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研究(可编辑)

我国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研究(可编辑)

我国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研究独创性声明本人提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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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签字日期: 年名月学位论文作者:黼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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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签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她茸签字日期: 枷侈年日签字日期:Ⅵ,弓年月/日目录删引’言??.一、税收强制执行概述..一税收强制执行的界定?..二税收强制执行的属性分析.三税收强制执行的价值?..二、我国税收强制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税收强制执行立法及其不足?.二我国税收强制执行主体及其困境?.三我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程序及其不足??. 四我国税收强制执行适用对象及其不足??.. 五我国税收强制执行的救济及其不足.三、税收强制执行制度域外经验借鉴??.一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保障二税收执法机关系统的职权设置?..三规范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四完备的税收强制执行救济机制?..四、完善我国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税收强制执行法律体系??.二明确税收强制执行机关及其职权?三增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规范其程序??..四合理界定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五畅通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参考文献?.致谢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课题情况摘要我国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研究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吴林霖赵学刚指导教师副教授摘要随着我国税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国家财力大幅度增强, 为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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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将起到先行的作用。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首先应从强制执行的具体制度入手,如执行管辖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制度以及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

其次,应加强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如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研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的研究等。

尤其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认为应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债务,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

第三,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情形和程序;案外人提的异议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以及代位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等。

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

实践是理论的深化,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强制执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因此,应随时发现、分析、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使理论不脱离实际,通过实践完善理论,另一方面,用理论指导实践,并寻求解决的对策。

我们呼吁,全国有志于强制执行事业的有识之士组织起来,进早成立全国性的执行法研究组织,将我国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总之,解决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根本出路在于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可以期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解决困扰我国执行工作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使执行工作走出困境,步入坦途,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得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

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特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申请强制的数量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强制执行无法实现。

这一矛盾由小变大,逐步激化,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呈现疲软,在一些地方甚至瘫痪的状态;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强制执行工作中多年来无法解决的痼疾---执行难与执行乱。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于上些障碍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其具体表现为:(一)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执行员往往以各种借口或制造托词,如过份强调执行义务人的经济困难,以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等为由,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二)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将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或者被执行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躲藏起来,或者搞所谓的假破产,致使强制执行进行。

(三)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员,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

(四)消极对待委托执行。

在各种执行难的案件中,委托执行可以算作是最为典型的一种,由于执行的是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又是针对本地当事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往往从本地的利益出发,以人手少、困难多,或者判决书有错误为由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有些法院甚至自行中止或终结执行,造成委托执行的成功率极低。

(五)拒不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执行方式。

由于协助执行往往需要诸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所以常常成为执行难的因素,如有的银行给法院出具假的查询资料,有的信用合作社千方百计地阻挠法院进行查询、冻结,也有的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与执行难一样,执行乱是一危害强制执行制度的现象。

所谓执行乱是指法院内部执行工作的无序以及执行过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其具体表现在:(一)执行工作中的争管辖和推诿管辖。

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理和移送管辖。

尽管法律对各种管辖的适用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争管辖和推诿管辖的现象,例如,对于执行标的大的案件,影响广的案件,可以给本法院带来利益的案件,不同的法院都想争取执行管辖权,而对于那些执行标的小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则推脱自己无管辖权,甚至明确拒绝受理执行。

(二)重复执行。

重复执行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强制执行的混乱。

(三)滥用强制执行措施,粗暴执行。

滥用强制执行措施,粗暴执行的现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时有发生,如将案外人财产强制执行,或者强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或执行手段,以非法扣留、拘禁被执行人,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殴打被执行人等手段,逼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的已造成被执行人伤害甚至死亡。

上述种种现象的发生,往往导致当事人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换来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只是书面上对当事人权利的肯定,实际上形同一纸空文。

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所赖以存在的法律环境,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的人民法院的形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造成执行难与执行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执行体制的原因,还有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行员的素质,以及对强制执行规律的研究欠缺等原因。

首先,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不完善。

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措施,但如果当事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了作为执行标的的钱款或财产,人民法院则无能为力。

同时,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如果上述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则束手无策。

再如,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有执行异议制度,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这一规定仅仅是针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所设立的制度,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案外人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的情形却没有规定。

与此相仿,代执行制度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中作了规定,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而,对这一规定如何操作,如代执行是否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对代执行能否扩展为再代执行,即对第三人的债务人进行代执行?以及代执行的管辖法院、代执行后第三人的履行方式等等,缺乏系统的明确规定。

其次,执行体制不健全。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没有统一完备的执行机构,有些法院虽设有执行机构,但基本流于形式,因此在某些地方名义上的审执分立,实质上仍然是审执合一,这种情况也必然导致对强制执行工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执行不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规定。

”因此,在现行的体制中,人民法院的职能庭全部是或者绝大部分是各类审判庭,并非所有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或者说,不设立执行机构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而所设立的执行机构有的并没有法定的名称,有些法院只有一个或几个执行员,有些法院却干脆由审判庭代行执行庭和执行员的职责。

第三,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较低。

在设有执行机构的法院,尽管其执行庭或执行室等在名义上与审判庭平行,但是实际上其法律地位远远低于审判庭,“重审轻执”这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这必然成执行不力,执行难与执行乱也在所难免。

第四,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执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行工作中崇尚拜金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

当然,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不强,法学界对民事强制执行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缺乏等等,也是重要的原因。

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在探讨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1987年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已首次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各方面都在寻求着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人民法院也已相继制定了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或执行工作条例等。

这些都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世界各国,否认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强制执行民事判决的法律,只是名称不尽相同,立法体例有所差异而已。

一般来说,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或者民事诉讼法之中,或者单独立法。

英国在1884年就制定有《执行法令》,日本在1979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废除了原有的强制执行条款,在全面修改原有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将原来的第六编“强制执行程序”与拍卖法合并,制定了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奥地利在《民事诉讼法》之外,也单独制定有《强制执行法》。

另外,比利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是如此。

我国目前是将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作为独立的一编。

但是,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我国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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