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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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92]冶安环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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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1日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文颁发)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防止和消除工业毒物的危害,减少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1.3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有工业毒物作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2引用标准
GB5817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2890过滤式防毒面具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651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GB12331有毒作业分级
GB3232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3230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1职业性急性壹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3231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5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804职业性皮肤病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3术语
3.1工业毒物
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各种有毒物质。
3.2职业中毒
职工于生产劳动过程中,接触工业毒物作业而引起的中毒。
3.3工业毒物作业
职工于作业场所接触工业毒物的作业。
4作业管理
4.1于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必须贯彻执行无毒(害)代替有毒(害),
以低毒(害)代替高毒(害)的生产原则,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工业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
4.1.1喷漆、脱漆、印刷及粘胶作业宜用无苯稀料代替苯作为溶剂及稀释剂。
4.1.2整流作业应采用硅或硒整流器代替汞整流器,各种工业用仪表应采用无汞仪表代替有汞仪表。
4.1.3焊接作业宜用无锰焊条代替有锰焊条。
4.1.4高炉炼铁应用石油沥青等代替煤焦油沥青配制炮泥。
4.2尽量采用无害化先进技术和工艺,使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管道化和连续化,控制工业毒物的逸散,减少职工接触工业毒物的机会。
4.2.1铅熔炼作业应用机械浇注代替手工浇注,且控制熔铅(或铅浴)温度,防止大量铅蒸汽蒸发。
4.2.2喷漆作业应以静电喷漆,电泳涂漆等先进工艺代替手工喷漆。
4.2.3锰钢焊接作业应用自动电焊代替手工电焊,锰原料加工及矿石粉碎应采取密闭操作。
4.2.4汞作业的工艺布置必须把有汞和无汞的工序隔开,可能产生流散汞的操作必须于专门的工作台上进行。
4.2.5各种冶炼炉采用机械加料,炉门和炉孔应设置气幕和点燃装置。
4.2.6焦炉应用无烟装煤、无烟出焦,轧制薄板应用连轧工艺代替叠轧工艺。
4.2.7炼焦副产品的回收、粗制和精馏生产设备,必须密闭或设置适当隔离装置。
4.3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工业毒物作业作业指导书,严禁违章作业。4.3.1从事工业毒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先开防毒设备后开生产设备,先停生产设备后停防毒设备”的作业指导书。
4.3.2有毒设备的检修,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4.3.2.1检修前必须做好检修准备工作。
a.制定检修计划;
b.做好设备清洗、空气置换工作;
c.切断待检修设备壹切物料出入口;
d.安装检修用通风换气设施。
4.3.2.2严格执行禁火区的动火规定。
a.动火前必须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b.动火证只能于审批时间内有效;
c.动火检修地点应准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
电源方可离开现场。
4.3.2.3罐内检修(清洗)严格执行罐内检修(清洗)的特种安全规定。
a.入罐检修前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
b.根据具体作业条件、设备情况,采取适当的通风排毒等措施;
c.罐内作业职工应佩戴好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4.3.2.4必须做好检修中的其它防护措施。
4.4必须加强对产生工业毒物设备的维修和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5必须加强从事工业毒物作业职工的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工作,建立各种工业毒物作业的卫生制度。
4.5.1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面具,防护面具应按下述原则合理选用:
a.空气中氧气体积浓度不低于18%,作业环境温度为-30~+45℃,毒气浓度符合GB2890表1规定范围的非槽、罐等密闭容器内的作业,宜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b.于有毒物质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的特殊作业情况下,应选用隔离式防护面具。
4.5.2接触经皮肤吸收及局部作用危险大的工业毒物的作业职工,除
穿用普通工作服外,仍应供给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表。
4.5.2.1接触强酸、强碱作业的职工,应供给耐酸、耐碱工作服。4.5.2.2接触有毒粉尘的作业职工,应供给防尘工作服。
4.5.2.3接触局作用强或经皮中毒危险性大的物质的作业职工,应供给相应质地的防护手套。
4.5.2.4毒物溅入眼内有灼伤危险的作业,应供给作业职工防护眼镜,且于作业场所安装上喷式水龙头。
4.5.3对接触焦油、沥青等可引起职业性皮肤病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职工,除穿用防护服装外,仍应供给相应的防护油膏。
4.5.4职工所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5.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的使用、检修和管理制度,严禁滥发、滥用和使用不合格的防护用品。
4.5.6于有壹氧化碳等窒息性气体的车间,必须配备相应的急救用品,且应酌情设置自动监测报警仪器。
4.5.7产生工业毒物的车间,必须根据其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且按TJ36的有关规定,于车间内设置盥洗室、淋浴室、存衣室、个人专用更衣箱;接触经皮肤吸收及局部作用危险性大的工业毒物时,车间内应有皮肤洗消和冲洗眼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