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要求要求规范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中国民用机场的服务质量标准是为了提升旅客服务体验、提高机场运营效率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
本文将主要探讨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的内容和意义。
一、服务质量标准的内容1. 安全服务: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民用机场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并严格执行。
这包括规范的安检流程、严谨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高效的紧急救援措施。
同时,机场还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舒适服务:民用机场提供给旅客的不仅仅是安全保障,更需要提供舒适的服务环境。
这包括干净整洁的候机区、充足的座位、高速稳定的Wi-Fi网络以及齐全的便利设施等。
此外,机场还应提供高质量的餐饮和购物选择,满足旅客的个性化需求。
3. 便捷服务:为了减少旅客的候机时间和疲劳感,民用机场需要提供高效的服务。
这包括设立合理的值机和安检通道,提供快捷的行李托运和领取服务,以及有序高效的登机和离港手续。
此外,机场还应提供良好的交通连接和交通指引,方便旅客快速到达和离开机场。
4. 信息服务:民用机场应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登机口变更、行李追踪等信息。
这包括设立信息发布系统、提供航班动态查询平台和24小时在线客服服务等。
在紧急情况下,机场还应及时通报旅客,提供有效的应急通讯渠道。
二、服务质量标准的意义1. 提升旅客服务体验:民用机场作为旅客出行的关键节点,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旅客的出行体验。
通过制定和执行服务质量标准,可以提升机场的服务水平,提供更加便捷、舒适和安全的服务,从而让旅客更加满意和愿意选择民用机场。
2. 提高机场运营效率:服务质量标准不仅关注旅客需求,也考虑了机场运营的实际情况。
通过规范的服务标准,可以提高机场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减少疏漏和差错,降低机场的运营成本,提升机场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民用机场不仅服务于旅客,也是联系各地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交通枢纽。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4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增强运行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为民用航空提供起降条件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设施的维护和设备的更新,以保障运行安全和效率。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与航空公司、旅客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机场的协作与交流,分享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顺利进行。
第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关部门,负责机场安全、航班调度、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机场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职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机场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运行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航班时刻表,并及时向航空公司和相关部门公布。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提供航班信息查询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及时获得最新的航班动态。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先进的导航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确保飞机准确、安全地起降。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科学的飞行管理体系,统筹协调各项运行工作,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道面、跑道、停机坪等设施的维护,确保运行条件良好。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航空燃料、物资等供应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航班需要得到满足。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安全环境。
民用机场规范
第一篇民用机场规范设计中国建筑资讯网2002年项次 ............................................................21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 (3)1.1民用机场类别 (3)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3)1.3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 (4)2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5)2.1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5)2.2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 (6)2.3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10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122.5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172.6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181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1.1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国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机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 :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 :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 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 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 1.1.2 所示。
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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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民用机场要求要求规范
民⽤机场要求要求规范实⽤标准⽂档第⼀篇民⽤机场规范设计中国建筑资讯⽹2002年实⽤标准⽂档项次项次 (2)1 民⽤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 (3)1.1 民⽤机场类别 (3)1.2 民⽤机场飞⾏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3)1.3 民⽤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 (4)2 民⽤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5)2.1 民⽤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5)2.2 民⽤机场飞⾏区物理特性(MH5001) (6)2.3 民⽤机场净空要求(MH5001)......................................102.4 民⽤机场⽬视助航设施(MH-5001)............................122.5 民⽤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172.6 民⽤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181 民⽤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1.1民⽤机场类别1.1.1民⽤机场应按照其使⽤性质与作⽤进⾏分类。
民⽤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民⽤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直升机场、⾼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民⽤机场飞⾏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机场飞⾏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分级,以使该机场飞⾏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区指数I:按使⽤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区指标I表 1.2.1-1飞⾏区指标II:按使⽤该机场飞⾏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翼展或最⼤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等级,根据表 1.2.1-2确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91号令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2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篇一: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MH-5001—2023民用机场航空器停放区技术标准
MH-5001—2023民用机场航空器停放区
技术标准
该技术标准旨在规定民用机场航空器停放区的建设、使用和管
理要求,以确保航空器的停放安全和顺畅运营。
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停机位布局和标线
停机位要根据使用航空器的型号和数量合理布局,以方便航空
器进出停机位和机坪。
停机位的标线要符合国家航空标准,要求标
线宽度、长度和颜色符合标准规定。
2. 停机位地面材料
要求停机位地面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承载能力强、耐磨、防滑等特点,并保持平整度,确保飞机安全停放。
3. 停机位排水系统
停机位应建立排水系统,以达到对水的快速排放和中和作用,避免机场因排水困难而出现大面积积水。
4. 停机位灯光
停机位应设置夜间光源,保证航空器在夜间进出停机位时运行的安全。
5. 环保要求
停机坪应设置垃圾站,并配备适当的垃圾分类设施,以便清理垃圾和污水。
同时,在机场管理使用过程中,也应符合环保要求。
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和提高民用机场航空器的运行安全和顺畅性,促进机场经济发展。
【规范】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215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题材分类:其他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发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来源网站发布日期:2012-10-29所属地区: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关键词:空管;民用航空局;项目法人;设计;民航管理部门;中国;验收;运输机场工程;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公文发布日期:2012-12-11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年第10 号原文链接>> 网页快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2年12月1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条则说明(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转设备,第一条目前,我国针对运输机场公布了《民用机场工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合用性,拟订本标准。
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和《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对运输机场建设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通用机场建设缺少针对性的标准,故拟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所有功能仅用于展开通用航空活动的机第二条鉴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3 场,不包含暂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号)第八十四条已对“通用机场”进行了定义:“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翔,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大海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翔活动的民用航空器供给腾飞、下降等服务的机场”,故本标准不再对“通用机场”进行定义。
为了划分“能够及已经展开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本标准限制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含使用 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翔活动,如包机(出租)飞翔、空中旅行等;不包含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翔活动,如农林飞翔、空中勘察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依照以下原则:1、保证飞翔安全,知足一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转设备,知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备配置坚持合理、合用、客观本质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营运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建优秀环境。
4、长久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足考虑发展空间。
仅合用于“展开纯通用航空业务的机场”。
暂时起降点并不是本质性的机场,水上机场则履行特别规则,所以,此两类情况均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以内。
参照美国 FAA鉴于航空器座位数对机场进行分级管理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对“特别重要事故”定性为“死亡 30 人以上”的数目等级,本标准将合用的经营性载人飞翔通用航空活动限制在 29人以下。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环境保护,规范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负责的原则,促进民用机场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用机场地区内以及与民用机场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损害民用机场及其周围环境。
第六条民用机场地区内以及与民用机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民用机场及其周围环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民用机场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环境问题分类与治理第九条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环境问题的分类与治理:(一)空气污染防治;(二)水污染防治;(三)噪声污染防治;(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五)土壤污染防治;(六)放射性污染防治;(七)其他环境污染防治。
第十条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环境问题分类与治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报所在地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和废气排放,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健康。
民航直升机场规划设计规范
民航直升机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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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设计原则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合理的
民用直升机场规划设计规范,提高民用直升机场规划、设计水平,改善民
用直升机场经营、管理和技术状况。
2、民用直升机场规划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整体空域规划和路径规划,
明确场院位置,确定场院基础设施,并给出正确的建筑面积及其内部空间
功能布局,保证民用直升机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3、民用直升机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同类场院标准,确保有效的场
院空间和平面结构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功能化设计;筹备工作顺利;技
术先进;价格合理;投资小;运行方便;可移植性好。
二、平面布局要求
1、民用直升机场的总体平面布局应符合空域规划和路径规划的要求,可以根据场院用地面积和场院的基础设施,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起始、终
止和备降区的位置选择,确定场院平面布局。
2、民用直升机场的总体平面应根据起飞和降落方向,选择最佳的位置,考虑较大的机场半径,定位最佳的机场中心。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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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民用航空机场的运行,以确保安全、高效、有序地
进行航空运输活动而制定的。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
准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航空交通管制和航空安全等方面。
二、准则的制定原则
1.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准则的制定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
基础,确保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2.根据国际标准:准则应参考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标准和建议,
与国际接轨。
3.兼顾实际情况:准则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机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应用。
三、准则的主要内容
1.航站楼设施:包括航站楼的布局、功能区划、航站楼设备等方
面的要求。
2.跑道和停机坪:包括跑道和停机坪的布局、标志标线、设备故
障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3.航空交通管制:包括航空交通管制组织、流量管理、航空器通
信导航和监视等方面的要求。
4.航空安全:包括航空安全管理、飞机检查、应急处理等方面的
要求。
四、准则的实施
1.机场管理部门应根据准则要求,制定机场运营手册,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工作流程。
2.机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3.机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4.机场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享信息,加强合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是保障民用航空机场安全和运行效率的重要依据,机场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准则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6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7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五年十月七日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时机场不适用于本规定。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
包括:(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审批颁发本辖内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二)负责本辖区内通用机场名称的批准;(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四)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六条民用机场名称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改机场名称。
第七条设立国际机场,应当经民航总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运输机场,不得开展国际、香港、澳门、台湾航线航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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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档第一篇民用机场规范设计中国建筑资讯网2002年实用标准文档项次项次 ........................................................................................................21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 (3)1.1 民用机场类别 (3)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3)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 (4)2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5)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5)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 (6)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10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122.5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172.6 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181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1.1民用机场类别1.1.1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 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表 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 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表 1.2.1-21.2.2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 1.1.2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 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1.3.1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
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
3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1.3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2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
3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
必要时,应与有关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
4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
5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
6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
2.1.4场址在减少工程投资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址应选择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有利的地段;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拆迁少的地区等。
2场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不良地段。
3场地应尽量结合了用附近的道路、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的现有条件及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就近的地方建筑材料和工业材料。
2.1.5应按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3个(含)以上可能场址。
2.1.6应按机场场址选择的一般规定及场址基本条件对可能场址进行综合比较,并做出技术经济分析。
2.2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2.2.1跑道1跑道方位和条数应使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机场利用率不少于95%。
2主跑道的长度应满足使用该跑道的主要设计机型的运行要求,根据主要机型的性能手册中的有关图表,按预测航程计算的起飞质量、机场标高、机场基准温度、跑道坡度和跑道表面特性等数据进行计算,选择最长的跑道长度。
3跑到宽度应不小于表 2.2.1中规定的值。
跑道宽度(m)表 2.2.1*注: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m。
4跑道强度应能满足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要求。
当飞机等极号(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等级号(PCN)时,能在规定胎压和飞机的最大起飞质量的条件下使用该道面。
当飞机等级号(ACN)大于道面等级号(PCN)时,在满足下述条件可有限制地朝在运行:1)道面没有呈现破坏迹象,土基强度未显著减弱期间;2)对柔性道面,飞机的CAN不超过道面ACN的10%;对刚性道面或以刚性道面为主的组织道面,飞机的ACN不超过道面PCN的5%。
3)年超载运行的次数不超过年总的运行次数的5%。
5跑道表面必须具有良好的摩阻特性。
跑道表面的平均纹理深度应不小于0.8mm。
跑道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平坦度。
对跑道表面,用3m直尺测量时,直尺底面与道面表面的最大空隙应大于3mm。
2.2.2升降带1飞行区内必须设置升降带。
升降带应包含跑道及停止(当设置时)2升降带的长度升降带应自跑道端、当设置停止道时应自停止道端向外至少延伸入下举例:——飞行区指标I为2、3或4,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仪表跑道,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非仪表跑道,30m。
3升降带宽度升降带宽度应不小于表 2.2.2-1中的规定值。
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 2.2.2-14升降带内的物体除了为保证飞行安全所必须的并符合易折要求的助航设备外,升降带下列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固定物体:1)飞行区指标I为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的I、II、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77.5m以内。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以下的I、II、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60m以内;3)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I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45m 以内。
当跑道用于起飞或着陆时,升降带上述区域不得有运动的物体。
5升降带的平衡升降带平整的最小范围(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 2.2.2-22.2.3跑道端安全区1飞行区指标I为3或4机飞行区指标I为1或2并为仪表跑道时,必须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区。
2跑道端安全区的尺寸:1)跑道端安全区必须自升降带端向外至少延伸90m。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240m;奉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120m。
3跑道端安全区内对飞机构成危险的物体,应尽可能移去。
2.2.4滑行道和滑行带1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宽度应不小于表 2.2.4-1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的最小宽度(m)表 2.2.4-12滑行道与跑道、其它滑行道以及物体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 2.2.4-2中的规定值。
滑行道的最小间距(m)表 2.2.4-22.2.5机坪机坪停放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表 2.2.5中的规定值。
机坪停放飞机的最小净距(m)表 2.2.52.3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2.3.1为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见图 2.3.1-1和图2.3.1-2)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2.3.2进近跑道和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应符合表 2.3.2-1和表2.3.2-2的规定值。
进近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实用标准文档注:a.除另有注明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单位为米。
b.可变的长度(见MH5001规范 5.1.3)c.距升降带端的距离。
d.或距跑道端距离,两者取其小者。
e.飞行区指标II位F时,该宽度增加到155m。
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m)和坡度注:a.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
b.设有净空道时,如净空道的长度超出规定的距离,起飞爬升面从净空道端开始。
c.在仪表气象条件和夜间目视气象条件飞行,当拟用航道含有大小15度的航向变动时,采用1800m。
d.如已存在的物体没有达到2%坡度,或飞机的性能要求较小的坡度时宜将起飞爬升面的坡度适当减小或维持原有的无障碍无限制面,并将总长度作相应的调整,使其末端达到300m的高度。
2.4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2.4.1跑道地面标志必须为白色,滑行道标志和飞机机位标识必须为黄色。
2.4.2机场地面标志1跑道的每一端必须设置跑道号码标注。
2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标志。
3跑道入口处必须设置跑道入口标志。
4跑道应设跑道中心园标志。
5仪表跑道的每一个进近端应设瞄准点标志。
6精密进近跑道的接地带必须设接地带标志。
7跑道应设跑道边线标志。
8滑行道及机坪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
9滑行道上滑行的飞机或行驶车辆突出障碍物限制面或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时,在该滑行道上必须设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0在跑道等待位置处必须设置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1在中间等待位置和毗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坪的出口边界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标志。
12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关闭时,应在其两端设关闭标志。
13在有铺砌面的机坪和除冰坪设施内规定的飞机停放位置上应设飞机机位标志。
14在需要规定出机坪上为飞机服务的车辆和其它设施的停放地区范围或行人步行通道时应设机坪安全线。
15所有道路在进入跑道处必须横跨道路应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16在未设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跑道入口以内,应设“T”字标志。
17滑行道、等待坪、停机坪的道肩以及其它非承重道面,如与承重表面区别不明显时,应在相接处设滑行边线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