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
家庭装修中装修工人砸墙时死亡,房东和发包者如无不当选任、不当指示、不当监督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家庭装修中装修⼯⼈砸墙时死亡,房东和发包者如⽆不当选任、不当指⽰、不当监督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本⽂作者:贺超,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要旨:家庭装饰装修中拆除⾮承重墙并不需要装修资质,房东将装修发包给⾃然⼈(包⼯头)承揽不违反法律规定。
包⼯头与装修⼯⼈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种可能。
如系承揽关系,在发包⼈⽆不当选任、不当指⽰、不当监督等过失的情况下,发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胡某、杨某与蒲某、费某、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争议焦点:房东将家庭装饰装修发包给不具有装修资质的包⼯头,包⼯⼈邀约的⼯⼈在拆除⾮承重墙体时受害,房东和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本案情:被告蒲某、费某系南充市嘉陵区某房屋业主。
本案受害⼈杨某系原告胡某之夫、杨某之⽗。
2019年2⽉13⽇,被告费某、蒲某与被告刘某⼝头约定,将涉案房屋的部分装修以包⼯包部分材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刘某。
因被告费某、蒲某需要将⼀部分墙壁拆除改作他⽤,便告知被告刘某其装修要求。
被告刘某便电话联系了被告粟某拆除房屋内指定的墙体。
粟某便邀约杨某⼀起于2019年2⽉15⽇上午到达蒲某、费某装修的房屋内。
当⽇⼆⼈均⾃⾏携带作业⼯具与安全帽。
到达作业现场后,刘某告知了粟某、杨某需要拆除的墙体及位置,与粟某⼝头达成报酬为300元。
粟某与杨某约定分⼯拆除墙体,报酬平分。
之后,杨某开始拆除⼆楼主卧室与⼉童间的隔离墙。
杨某在拆除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锤打击墙体下部,导致墙体从中间位置⽔平折断并向内倒塌。
墙体上半段砸中正在作业的杨某头部,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效死亡。
经安监局现场查验,事发的墙体系房主蒲某、费某在装修中请⼈砌筑的⼀⼆墙,墙体内⽆钢筋连接。
事发时房主、刘某均不在场。
裁判意见遂宁市船⼭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关系的承揽⼈,在完成⼯作需要付出⼀定的劳动⽅⾯,与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付出相应的劳动是⼀致的。
⽽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应当从以下五个⽅⾯加以区分:(1)当事⼈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动,还是⼀次性提供⼯作成果;(5)当事⼈⼀⽅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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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1年12月28日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铜陵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8日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住宅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不得影响相邻住宅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建筑物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在采取加固、维修等技术措施解除危险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室内装饰装修项目需事先申请:所有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必须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2. 装修资质要求:装饰装修公司必须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遵守施工安全规定。
3. 施工人员管理:装修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负责人,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并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规范进行施工。
4. 施工材料质量要求:装修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确保质量安全。
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装修施工现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明确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
6. 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必须由装修单位自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污染环境。
7. 施工期限和噪音管理:装修施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干扰。
如涉及到噪音较大的工程,需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避免在夜间进行施工。
8. 施工质量保证:施工完成后,装修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9. 违规处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或责令停工,并以严重情况下,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建筑物类型可能会有一些具体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居住小区或住宅楼等住宅区域内,对居民进行装修施工所制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程序与审批:居民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提交装修申请,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员等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会审核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2. 施工期限和时间规定:居民在申请施工时,需要明确施工的时间范围和期限。
一般来说,施工时间通常在白天,避免夜间或者休息时间影响其他居民。
3. 施工行为规定:居民在进行装修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如施工围挡的搭建、施工材料的运输、噪音、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4. 保证金或责任担保:为了履行装修规定,一些小区或住宅楼会要求居民交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应的责任担保,以确保施工期间的责任和风险。
5. 施工质量和验收:在装修施工结束后,相关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会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
如发现问题,需要居民进行整改。
同时,施工方也需要保证装修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总之,居民装修管理规定旨在保证居民安全,维护社区秩序,实现居民装修与邻里和谐相处。
具体的规定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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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04-07-07京建法[2001]61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第八条 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 自行组织 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2021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最新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由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一、总则室内装修是指对房屋内部空间进行改造和装饰的行为。
为了规范室内装修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与舒适,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装修范围和要求1. 装修范围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等室内空间的装饰和设施改建。
2.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确保无毒、无味、无污染。
3. 安装灯具、插座等电器设备时应符合国家电器安全标准,确保电路安全。
4. 装修工程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禁止私自增加、减少施工内容。
5.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防噪音措施,减少对邻居的影响。
三、装修流程和申报1. 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物业管理处会核查申请材料,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 征得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工程。
四、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施工组织体系。
2. 施工单位应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 施工期间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作业,不得超时施工或产生噪音扰民。
五、竣工验收1. 装修工程完工后,业主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竣工验收。
2. 物业管理处会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包括质量、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3. 若发现装修不合格或存在问题,业主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六、违规处罚1. 未按照规定进行装修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停工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2. 超时施工、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物业管理处有权按照约定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3.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或引发纠纷的,责任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物业管理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规定进行补充或修改,并及时通知业主。
2. 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3.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室内装修工程。
(建设部1997)92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4月15日建设部发布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1)第三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2)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2)第五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2)第六章附则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低、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七)国家和地方规定和其他规则。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2021年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装修装饰管理规定为维护业主利益,保持区内楼宇结构、外墙装饰及公共设施的完整、美观和正常生活秩序,根据 ___《 ___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社会小区物业管理的通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装修申请程序 1. 乙方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会同其委托的装修公司填写《装修申请表》,并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1:50)或(1:100)、水电施工图以及装修单位的营业执照、装修工程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现场负责人 ___复印件各一份。
2. 乙、丙方应如实向甲方申报进入 ___区的装修施工人员资料并___出入手续。
3. 甲方在收到乙方装修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审核乙方申报的装修设计图纸或其它的技术图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正意见,直至达到管理之要求。
修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并及时核发《装修许可证》;在未获得《装修许可证》前不得开始施工。
二、装修押金及其他费用 1. 乙方和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装修押金,其中乙方缴纳 3000 元,丙方缴纳5000 元,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甲方工程人员确认无违反本规定后,乙方所缴纳装修押金于正常入住使用 1 个月后,无息全额退还;丙方押金经复验无影响其他业主和楼宇公共部位质量,则于 1 个月后无息全额退还,若违犯本规定或国家及 ___的相关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从押金中扣除,不足扣抵的,甲方将予以追缴。
2. 在申请得到批准后,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如垃圾清运费(详见第十一条)等。
3. 装修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负责人须携带施工人员 ___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 2 张到资产与后勤管理部 ___《装修许可证》及《装修出入证》。
出入证工本费每份 10 元,出入证押金 100 元,装修完成后所有出入证须交回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缺少一张罚款 50 元。
此项费用由装修单位负责,押金于退还装修保证金时一并退还,罚款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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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
法(2021新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0562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
版)
【实施时间】19970415【发布单位】建建[1997]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
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的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划: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规划。
第九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营销、装饰承包等活动提供交易
场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
第三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个人进行。
第十一条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
第十二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
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往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八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
物品。
第十九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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