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植物药行业发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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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植物药行业发展探析

摘要:从医疗保险、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及企业制度3个方面分析德国植物药高速发展状况,为我国中药产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德国;植物药;医药分业;医药政策

世界植物药市场多年来呈现欧洲、北美和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欧洲植物药销售额略高于亚洲和北美。德国植物药市场占全欧份额最大,其市场规模常年保持在欧洲销售总额的40%以上[1]。1998年德国植物药年销售额达35亿美元,占欧共体国家植物药销售额的50%,人均植物药消费40美元,居欧盟国家之首[2]。德国是植物药生产大国,在生产和研究方面明显领先于世界,是全世界植物药上市品种最多的国家之一。仅以在我国的“洋中药”品种数量计,德国占35%以上,如银杏制剂、贯叶连翘制剂等在国际市场都有很强的竞争力。德国植物药研发和生产水平在世界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德国著名的植物药企业有舒瓦贝医药公司(Schwabe GmbH&Co.)、马博士公司(Madaus AG)、Lichtwer Pharma AG等。研究德国植物药何以发展如此迅速和强大对于我国中药行业生存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笔者就德国的医疗保险、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及企业制度3个方面分析德国的植物药行业的现状,希望对我国中药行业的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医疗保险制度完善,覆盖面广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这种医保制度以社会健康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并强制执

行。目前,联邦政府的医疗保险制度由社会疾病保险、工伤事故和养老金保险、私人健康保险三部分组成。前两部分是法定保险,符合条件者强制参加,后一部分是志愿保险。德国社会医疗保险金由劳动者、企业主和国家一起按照比例筹集保险金:对于月收入低于310欧元的工人,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失业者的医疗保险金大部分由劳动部门负担,18岁以下无收入者以及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数额的,可以免交某些项目的自付费用。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因此无论收入高低均可享受医保,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不付保险费而同样享受医保待遇。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德国91%的人口,加之商业保险的作用,德国整个健康保险制度为99.8%的人口提供了医疗保障,真正做到了全民保险[3]。

2 “医药分业”制度明确

德国是一个传统的“医药分业”国家,早在12世纪鲁道夫时代就已形成行医与开药分开的医药模式。在德国,病人看病首先要到私人诊所去,医院主要治疗住院病人以及接待治疗一些由私人门诊部转来的病人及急诊病人。门诊病人从私人诊所或医院门诊部看病后,只能凭处方到大众药房去购买药品[4],大众药房一般是由开业药剂师自己开办的私人药房。通常意义的医院药房也是为5、6家

医院提供服务,如Stuttgart市的5家医院药房为综合医院和25家专科医院公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医药分业的行业模式。

3 政策、法规维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医药市场竞争

从相关医药行业反腐政策、药品价格统一及灵活的医改政策与国家对医药的研发大力投资等方面对开发一个公平的医药市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3.1 严格的医药反腐政策

为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而产生不公平竞争,2001年由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联邦医院药房联合会、德国大学联合会等12个相关协会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责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要点》不允许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但可以在举办某种活动或举行工作餐时邀请医生参加,每次邀请都应记录备案。医生收受小额礼品也是合法的,但超过一定金额或在某些条件下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5]。

3.2 非盈利广告和价格统一保障药店利益

1994年德国修订颁布了《医疗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并只能在专业杂志上做广告,制药商既不能依靠广告宣传吸引患者直接购买其产品,又不能利用广告影响药店经营者,使其为自己推销产品,广告在更多的时候只能起到品牌推介、树立形象的作用,更多制药商将闲散资金用于研发,通过产品的疗效获得社会认可[6]。联邦政府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药品进行归类,对每一类药品规定可由政府或保险公司报销的统一价格。如病人所用药品高于同类药品的参考价格,其差额由病人负担,这种制度可达到遏制由市场带来的药价不稳定因素。没有高额的广告费及政府控制药品价格,药物价格基本实现统一,药店之间无须采用价格战来取悦顾客,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现有药店的稳定收入。

3.3 灵活的医改政策

进入20世纪70年代,国家的医药政策导向医疗费用上。1977年制订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法,1981年制订医院费用控制法和医疗保险费用控制补充法。以后每年都有对医院保险费用控制的规定或补充规定。1988年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法是对病人负担费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及疾病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1989年开始,养老金享受者的保险费提高到普通投保人的平均保险费率水平[7]。2004年,政府改变过去“一个药剂师只能开1家药房”的规定,现在允许一名药剂师同时开3家药房,通过连锁经营降低成本,同时超市和网络销售公司也获准经营药品。这些医改政策促使各家药店在服务方面采取了新手段:鼓励店员参加相关的药品培训,更热情接待顾客,利用网络将药学服务推向家庭[8]。2003年4月全德国900名药剂师共用1条电话热线,任何人只要拨打咨询热线,无论白天还是夜晚都能得到专业人士的答复。除此,部分药店还采取优惠措施争取顾客,例如购药积分优惠;有些药店甚至承诺只需1欧元便可为病

人测量血压、血糖并免费送药上门[8]。

3.4 坚实的科研体制和充足的科研经费为后盾

德国实行基础研究优先的政策,始终重视基础研究。2000年德国用于科研方面的经费980亿马克,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私人企业对科研经费也积极投入。其中全部科研经费的2/3来自经济界,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承担了另外1/3的费用,政府掌管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公共事业经费,其使用原则是公开性、保护竞争、科研单位自主支配。国家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基础研究和进入市场竞争以前的应用基础研究。政府对企业科研提供保障自由竞争的法律框架,提供现代化的科研公共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无偿提供基础研究获得的最新成果知识。[9]

4 令人敬畏的教育体制和德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德国宪法《基本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将整个教育事业置于其监督之下。教育事业的管辖权在联邦和各州之间进行分配,德国实行12年义务教育制度,从6岁到18岁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公民可通过义务教育体系、高等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系和成人教育体系享有从小到老都完全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教育体系为德国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力资源。

德国《企业法》规定,凡职工在5人以上的企业都要成立职工委员会,职工委员会由全厂职工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一次,职委会人数取决于工厂人数,职委会在维护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2000~2004年,德国实行“职工参与管理”的企业,每个工人产值每年提高12%,同期美国企业每个工人每年的产值增长是 4.5%。战后英国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德国,与德国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不无关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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