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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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新华网重庆6月29日电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9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全文如下:序言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作者:来源:《财经界》2010年第09期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两岸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之间《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台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协议》协定税率:(一)在台湾完全获得的;(二)在台湾仅由大陆或者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台湾非完全获得,但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

该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台湾完全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台湾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台湾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台湾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植物产品;(四)在台湾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五)在台湾采掘的矿物;(六)在台湾相关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获得的货物;(七)在台湾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六)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八)在台湾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台湾消费后所收集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九)在台湾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织布 加 勒斯 特 首 脑会 议 决 定邀 请
克 罗地 亚 和阿 尔 巴尼 亚 加 入北 约 组 织 。截 至 2 0 年 4 ,北 约 组 09 月
北 约组 织 最 高军 事机 关 ,负 责拟
织成员国有2个 。豳 8

堕 墅 堡 堂 佥
“ 贸易 与投 资 ”规 定两 岸 在 “ 不 迟 于 本协 议 生效 后 六个 月内 ”就
的背景 下 产 生 的 。北约 组 织 总部 设 在布 鲁 塞 尔 ,其 主要 机构 有 : () 大 西 洋 理 事 会 ( 称 部 长 理 1北 又 事 会 ) 防务 计 划 委 员会 ,为 北 和 约 组 织最 高 决策 机 构 。前 者 负责
国 、法 国 、荷 兰 、比 利时 、卢森 堡 、意 大利 、葡萄 牙 、丹 麦 、挪 威和 冰 岛于 l4 年4 9 9 月4 日在华 盛
出协 议 的 目标 及具 体 合 作措 施 ;
( 大西 洋 公 约 和 北约 组织 。 ( 北 北 大西 洋 公 约 规 定 ,缔约 国
审 议 北约 组 织有 关 的重 大 军 、政
事 务 ,所 作 决 议 需 全 体 一 致 通 过 ,后者 负 责制 订 统一 的军 事 计 划 。() 2常设 理事 会 ,为部 长理 事 会 和 防务 计划 委 员 会休 会期 间的 最 高 执行 机构 ,负责 处 理 日常事
门及 开放 措 施 ”及 “ 适用 于 服 务 贸易 早期 收 获 部 门及 开放 措 施 的 服 务 提 供者 定义 ” ,对早 期 收 获 计 划 降税 产 品 和承 诺 开放 的服 务 部 门 、实施 方 案 、相 关规 则 及 保 障措施 等作 了具体 规 定 。 在 货 物 贸易 早期 收 获 方面 , 大 陆 向台湾共开放 5 9 3 项产 品 ,台 湾对大 陆开放2 7 6 项产 品 。在 服务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 l 日 1 发表谈话 。 未来发展有深远影响,也将进一步巩固两
他 指 出,相 信 协议 的实 施 将 进 一 步 促进 两 岸和 平繁 荣的现 状 。
经济
居民 “ 负利率”局面固化
国家统计局 9月 1 2日公布最新数据 , 7月 份 当 CP 同 比涨 幅 达 到 33 I . % 8 月份我国 CP 同比上涨 35 I .%,创 2 个 后,城镇居 民一年期存款实际贬值首次超过 2

GL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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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中国政府发表 《 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 》白皮书
中国政府 日前发表 《 中国的人力资源
状 况》 白皮书 。 白皮 书 指 出 ,实 现 由人力 资 源 大 国 向
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 ,是 中国政府面临的
重大 课题 和重大事 业 。
截至 20 年底 ,中国总人 口逾 1 . 09 33 4
我 国 C I 今年 2 份达 到 27 ,超 P在 月 .%
12 % 。 .5
李伟,男,15 年生,江苏扬卅市人。 98 I 李伟 自 19 97年起担任中央文明委办公 全国宣传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
日前 在 “ 财商 论 坛 ” 上 ,汇 添 富 基 金 17 年 考入 南京 大学 中文系学 习 。 97
创造 ” ,在 中国境 内注册 的外 资企 业都享 全 国设 立博 士 后科 研 流 动站 24 个 、博 士 16
后科研 工作 站 14 个 。 62 但 白皮 书也 指 出 ,中 国作 为 发展 中国
论坛 主题 为 “ 动可 持续 增长 ” 推 ,与 去 受国民待遇。
世界经济论坛创始人兼执行主席克劳
天津开幕。中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出席开 制造 ” ,其研 发的创新产 品也都是 “ 中国 年 ,全 国 科 学 家 和 工 程 师 达 19 3 人 , 5. 4万 幕式并致辞。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续(一)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凭目视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实质上具有权威性的会计准则。

上述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引、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材料是指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或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件及半组装件。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除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四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六位数编码。

第二条原产货物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应认定为原产于一方:(一)该货物是依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二)该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原产材料生产;(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第四条产品特定规则。

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依据本规则第二条(一)的规定,下列货物应认定为在一方完全获得:(一)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一方从上述(一)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三)在一方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四)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五)在一方采掘的矿物;(六)一方在相关的水域、海床或底土获得的产品;(七)在一方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六)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八)在一方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一方消费后所收集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九)在一方完全从上述(一)至(八)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促进海峡两岸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增进两岸同胞的福祉和福利,根据两岸经济关系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并涉及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机制。

第三条定义本协议中,以下术语的定义为:1.海峡两岸:指中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

2.经济合作:指两岸经济活动的合作和交流。

3.双赢:指两岸经济合作达到互利共赢的局面。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平等互利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无论是大陆企业还是台湾企业,都应享受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第五条互通有无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推动资源、信息、人才、资金等要素的互通有无,促进双方的经济融合发展。

第六条稳定可持续海峡两岸在经济合作中,应注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双方应共同维护稳定的经济环境,避免经济震荡。

第三章合作领域第七条贸易1.海峡两岸应加强贸易合作,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2.双方应争取消除贸易壁垒,降低贸易摩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八条投资1.海峡两岸应加强投资合作,鼓励双向投资。

2.双方应为投资提供便利的环境和保护措施。

第九条科技创新1.海峡两岸应加强科技创新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双方应共享科技资源,促进科技创新的跨域合作。

第十条金融合作1.海峡两岸应加强金融合作,促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2.双方应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章合作机制第十一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1.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协商机构。

2.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机制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合作区域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区域可包括不同的地区和特定的经济合作项目。

2.合作区域的设立和管理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法律法规1.双方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2.双方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与合作,解决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2024两篇)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2024两篇)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二)第三章信息交流与合作第五条信息交流(一)双方应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定期交流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政策、法律法规、实务经验等信息。

交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双边会议、研讨会、专家交流等。

(二)双方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关间的信息通报和合作,及时将有关侵权案件信息或涉嫌侵权行为的线索通报对方,并在双方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保护相关信息的机密性。

第六条技术合作(一)双方鼓励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展技术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等。

可采取创新平台建设、科研项目合作、专利技术交易等方式推动技术合作。

(二)双方可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两岸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创新,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七条人才培养与交流(一)双方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人才培养与交流。

鼓励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互访、交流学习,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二)双方应互为知识产权相关培训、研修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并组织举办国际性会议和研讨会,促进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新动态的了解和掌握。

第四章执法合作第八条案件协作(一)双方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机关的协作,在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执法等方面互相支持与合作。

双方应共享侵权案件线索信息和执法经验,为双方企业提供更为高效、快捷的执法保护。

(二)双方应共同开展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鼓励执法机关定期交流,分享执法实践经验,推动执法能力的提升。

第九条制度建设(一)双方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执法制度的建设,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度和实现效果。

(二)双方应相互借鉴对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创新执法理念和方法,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代化与科技化。

第十条信息共享与合作(一)双方应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共享与合作,建立双向信息通报机制,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仿冒等违法行为。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海峡两岸的经济合作,增进两岸人民的福祉,特订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海峡两岸,指的是大陆一方,和台湾地区(包括台商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大陆人士)另一方。

第三条本协议的目的是推动双方之间的经济发展合作,促进贸易、投资、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共同发展。

第二章贸易合作第四条双方将加强贸易合作,推动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双方将建立贸易往来的便利化措施,降低贸易壁垒并提高贸易便利度。

第五条双方将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畅通。

第六条双方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七条双方将加强贸易统计合作,定期交换贸易数据,并建立贸易纠纷解决机制。

第八条双方将加强投资合作,提供更加开放和公平的投资环境。

双方将建立投资促进和保护的机制,鼓励双向投资。

第九条双方将优化投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时间,提高投资便利度。

第十条双方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投资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金融合作第十一条双方将加强金融合作,推动金融机构的互联互通,便利双方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双方将加强货币政策协调,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十三条双方将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第十四条双方将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和风险管理合作,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双方将加强科技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

双方将加强科技资源的共享,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六条双方将加强科技人才交流,共同培养高级人才,推动科技人员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七条双方将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推动双方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六章其他合作领域第十八条双方将加强农业合作,推动农产品的贸易合作和农业技术的交流。

第十九条双方将加强环保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等全球性挑战。

第二十条双方将加强文化合作,推动文化交流和文化产业的合作。

海关总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海关总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附件2-1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试行)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大陆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栏:生产商(名称、地址)此栏应列明所有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空间不够,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以A4空白纸打印。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3栏:进口商(名称、地址)此栏应填写台湾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4栏:运输工具及路线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装货口岸应为大陆口岸,到货口岸应为中国台湾地区口岸。

第5栏:受惠情况此栏留空。

第6栏:备注如有需要,可在此栏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信息。

第7栏:项目编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HS编码此栏填写第9栏每项货物对应的8位HS编码,以进口方编码为准。

第9栏: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此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和种类,以便于海关官员查验。

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

第10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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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序言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章总则为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加强两岸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依据《海峡两岸关系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条双方同意在金融、服务、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推动市场准入,扩大经贸合作规模,促进双方经济发展。

第二条双方将建立准入审查机制,加强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企业准入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条双方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双方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创新合作,共同提高双方企业的竞争力。

第四条双方将加强监管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活动,维护两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贸易便利化第一条双方将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减少贸易壁垒,提高贸易自由化水平。

第二条双方将推动两岸关税协定的签署和执行,降低进口关税,促进贸易顺畅。

第三条双方将加强海关合作,提高通关效率,简化海关手续,降低进出口成本。

第四条双方将加强贸易信息交流,提供贸易数据支持,加强贸易统计合作。

第四章投资合作第一条双方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条双方将加强投资促进合作,建立投资合作机制,推动双向投资的增长。

第三条双方将共同推动投资便利化措施,简化投资审批程序,提高投资效率。

双方将加强投资保护合作,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第五章金融合作第一条双方将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条双方将推动金融机构的互联互通,促进金融资本的流动,提高金融运行效率。

第三条双方将加强金融信息交流,分享金融监管经验,共同应对金融风险。

第四条双方将推动支付清算合作,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六章农业合作第一条双方将加强农业合作,推动农产品市场的互利共赢。

第二条双方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和检验检疫合作。

双方将推动农业科技合作,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双方将加强农产品加工合作,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产品出口。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完整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完整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增进两岸同胞福祉,根据1984年12月31日国共两党关于大陆同胞探亲的共同纪要、1992年11月30日两岸同胞关系协会和海协会首次会谈的共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协议草案于2009年6月上海中国辩论赛出台,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海协会签署,经中共中央批准,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章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在海峡两岸之间进行的经济合作活动。

经济合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合作等。

双方应根据交往发展的形势和需要,不断扩大合作范围和领域。

第三章市场准入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稳定发展,双方同意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积极合作的原则。

双方应加强信息交流,协商解决市场准入的问题,积极创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第四章贸易促进双方同意在贸易促进方面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之间的贸易活动。

双方将互通关税信息,建立贸易便利化机制,提供优惠政策,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第五章投资合作双方同意在投资合作方面加强合作,鼓励和保护双方投资活动。

双方将互通投资信息,提供优惠条件,保障投资权益,促进投资便利化和保护。

第六章农业与渔业合作为促进农业和渔业的发展,双方将加强农业和渔业合作,共同开展科研合作、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生产能力和农产品质量。

第七章金融合作双方同意加强金融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双方将互通金融信息,加强监管合作,促进金融体系的互联互通,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第八章文化教育交流双方将加强文化、教育交流,促进两岸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双方将共同举办文化艺术展览、学术研讨会、教育交流活动等,加强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第九章法律保护为保障双方在经济合作中的合法权益,双方将加强法律保护合作。

双方将建立健全法律框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法律服用和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两岸经济合作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第十章协议解释和修改本协议的解释和修改应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政策及发展趋势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政策及发展趋势
↓ 2012年 0(零关税) 该企业2011年可享受减免关税1004美元。 该企业2012年可享受减免关税502美元
案例4
某贸易经销商从台湾进口自行车整车到大 陆,大陆的进口关税:
(2009年) 13% (2011年) 5% (2012年)零关税 由此可见,通过一出一进,大陆、台湾的
企业都可以享受到减免关税的好处。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的内容、政策及发展趋势
了解ECFA
什么是ECFA? 大陆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英文全称 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简称 ECFA 与企业有什么关系? 1、企业出口到台湾的产品可以凭ECFA原产地证书 享受到台湾海关的关税减免;企业的进口原材料 也可以凭借此证书享受到大陆海关的关税减免。
台湾对大陆产品降税
在此网站可以查询: /→ 首页-原产地证签证-动态信息→聚焦ECFA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大陆对台方降税产品分类)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产品类别
农产品 化工产品 轻工产品 纺织产品 冶金产品 机械产品 电子产品 汽车及配件 仪器仪表 医疗产品 合计
协议税率
早期收获计划 早期收获计划 实施第1年 实施第2年
早期收获计划 实施第3年
1
0<X≤2.5
0
2
2.5<X≤7.5
2.50Βιβλιοθήκη 3X>7.55
2.5
0
案例3
深圳某台资企业将自行车配件从大陆出口 至台湾,以一月份数据计算:共进口了 20097.62吨自行车配件,台方的进口关税: 2009年 5%
↓ 2011年 2.5%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2023范文免修改)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2023范文免修改)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海峡两岸关系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促进两岸经济发展,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维护台海和平稳定,依法研究并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目标与原则本协议的目标是进一步扩大两岸经济合作范围,促进两岸经济融合发展,遵循公平、互利、友好和相互尊重的原则。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贸易促进1. 双方将互通贸易信息,促进两岸贸易发展。

2. 双方将依法维护贸易自由,减少并逐步取消贸易壁垒。

3. 双方将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投资合作1. 双方将保护和推动两岸投资合作的法律环境。

2. 双方将加大投资促进力度,鼓励双向投资。

3. 双方将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投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货币流通1. 双方将建立和完善两岸货币互换机制。

2. 双方将扩大两岸金融合作,促进人民币和新台币的流通。

第六条海关合作1. 双方将加强海关合作,增强贸易安全和便利化。

2. 双方将加强在关务信息交换、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

第三章产业合作第七条农业合作1. 双方将加强农业科技合作,促进农业现代化。

2. 双方将推动农产品贸易和农业投资合作。

第八条信息技术合作1. 双方将加强信息技术产业合作,推动信息化发展。

2. 双方将开展合作研究,并共同打造信息技术创新示范区。

第九条文化创意产业合作1. 双方将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合作,促进两岸文化交流。

2. 双方将推动文化创意产品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条法律合作机制1. 双方将建立相应的法律合作机制,加强两岸法律交流。

2. 双方将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并加强司法互助合作。

第十一条法律服务1. 双方将推动律师和法律机构的交流合作。

2. 双方将加强法律服务,提供便利和效率。

第十二条司法交流1. 双方将加强司法交流,促进法律体系的协调与互通。

2. 双方将加强法官的培训与交流。

第五章人员往来与交流第十三条人员往来1. 双方将便利两岸居民个人往来。

2018-2019《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2018-2019《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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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两岸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之间《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台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协议》协定税率:(一)在台湾完全获得的;(二)在台湾仅由大陆或者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台湾非完全获得,但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

该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台湾完全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台湾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台湾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台湾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植物产品;(四)在台湾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五)在台湾采掘的矿物;(六)在台湾相关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获得的货物;(七)在台湾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六)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八)在台湾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台湾消费后所收集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九)在台湾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第五条《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台湾原产材料,非台湾原产材料的税则号列与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不同,但是从非台湾原产材料到进口货物的税则归类改变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相应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该进口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台湾的货物。

第六条在台湾使用非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台湾的货物。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介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介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介2010年1月26日以来,经过两岸有关方面3次正式磋商和多次业务沟通,两岸商签经济合作协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6月29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领导人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英文全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英文简称ECFA)。

一、框架协议主要内容框架协议包括序言和5章16条及5个附件。

5章分别是:总则、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其他;16条依次为:目标、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例外、争端解决、机构安排、文书格式、附件及后续协议、修正、生效、终止;5个附件依次为: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框架协议内容基本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是一个综合性的、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协议。

二、早期收获计划主要内容在货物贸易方面,大陆将对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包括农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产品及医疗产品等十类。

台湾将对267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

台湾对大陆降税产品包括石化产品、机械产品、纺织产品及其他产品等四类。

双方将在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分3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现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大陆方面承诺,对会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研究和开发、会议、专业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医院、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11个服务行业对台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具体开放措施包含19项内容。

台湾方面承诺,对研究与发展、会议、展览、特制品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经纪商、运动及其他娱乐、航空电脑订位系统以及银行等9个服务行业对大陆进一步放开。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加强两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构建和平稳定的两岸关系,特制定本框架协议。

第二条本框架协议的目的在于推动两岸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推动经济互利共赢,提高两岸居民的幸福指数。

第三条本框架协议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的经济合作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贸易、投资、金融、农业、科技等领域。

第二章贸易合作第四条两岸经济合作应遵循自由、公平、开放、有序的原则,推动双方贸易的便利化,促进相互市场开放。

第五条双方应建立贸易促进机制,加强贸易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推动贸易便利化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两岸贸易合作应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鼓励创新和发展新兴产业,提升两岸贸易的竞争力。

第三章投资合作第七条两岸投资合作应遵循平等互利、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企业进行双向投资,增加投资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第八条双方应加强投资合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提供稳定和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双方应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与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投资项目的支持和保护。

第四章金融合作第十条双方应加强金融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开放与创新,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双方应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对跨境金融交流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双方应积极发展数字经济和金融科技,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提升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农业合作第十三条双方应加强农业合作,推动农业科技的创新与应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第十四条双方应加强农业产品的贸易与流通,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产品的合理价格形成。

双方应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合作,提升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六章科技合作第十六条双方应加强科技创新与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双方应加强科技人才的交流与培养,建立科技人才合作机制,共同推动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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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LocAlHoSt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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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投资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第六条经济合作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二)金融合作;(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四)海关合作;(五)电子商务合作;(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
---------------------------------------------------------------范文最新推荐------------------------------------------------------ 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第七条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

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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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第九条例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争端解决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机构安排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文书格式基
---------------------------------------------------------------范文最新推荐------------------------------------------------------ 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附件及后续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修正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生效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终止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

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附件三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附件五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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