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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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聘及委托工作,保护国有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市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委托聘用资产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第三条市国资委组织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确走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及市管企业的相关人员若干名组成。

第五条申请加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三)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四)近两年评估业务收入平均达到100万元以上;(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走对执业人员进行了后续教育;(六)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2年没有违规违法执业行为,且未受到有关部门惩戒;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加入备选库,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列资料:(-)书面申请;(二)机构主要负责人简介;(三)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资产状况等;(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职业后续教育证明;(八)经审计的前两年财务报表;(九)近两年资产评估机构年检相关证明;(十)近两年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项目及收入情况;(十一)刚古报告案例;(十二)其他资料。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库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结构、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走备选库评估机构。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具有证券业评估资质10分。

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汇总名单

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汇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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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或核准
2.1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估或者估 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 2.2 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 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 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
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应当在国
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竞争选聘,并向国资委报 告相关情况。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 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 整一次,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 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
现在
将来
受聘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 违规行为的,中央企业应终止其执行 该业务; 情节严重的,应将该评估机构从本企 业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同时将相 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由国 资委通告各中央企业三年内不再选聘 该评估机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企业在选聘评估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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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或核准
1+2.评估备案表和国资委核准文件。 3.评估备案表或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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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产权局 2011年11月 贵阳
评估、估值报告的文本
必须提交中文报告或中文加外文报告
结果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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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或核准
1.1经济行为批准权限和备案权限一致,通常由中央企业备案 1.2.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 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 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黔府办发[1992]131号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黔府办发[1992]131号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正文:----------------------------------------------------------------------------------------------------------------------------------------------------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12月12日黔府办发〔1992〕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不能出现这样的揭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土地评 估价值的合理性不发表任何意见。” 应关注专业评估报告评估对象的价值定义,当评估对 象存在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预计负债时,评估范 围应包括这部分负债。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注意土地评估与建筑物评估中有关费用的衔接,尤其 对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土地平整费用、在 建工程中的征地费用,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重复评估问 题。 对房屋建筑物的年限,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有不同的 看法,需要双方都做重大披露。 假如土地按收益法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按实际状况 来预测还是按最佳状况预测,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之间 有矛盾,应尽量使两者保持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与矿业权评估中,主要参数应该保持一 致。
F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为30,039万元
股东名称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
合计
出资金额 15,574 5,431 4,562 3,386 1,086 30,039
单位:万元
出资额占比 51.846% 18.080% 15.187% 11.272% 3.615% 100.00%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

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第九条参加投标进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总公司提交投标书,内容包括:(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其资格证书;(二)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评估人员情况表;(五)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资质证书;(六)资产评估机构前三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七)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情况及前三年评估收入情况;(八)资产评估机构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表;(九)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十)资产评估机构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分析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分析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关于 中 央 企 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47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 资[2012]15号) ……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矿业权估价师之间的 衔接
土地使用权估价、矿业权评估,如应当经相应主管部 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在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 (备案)后引用 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引用土地估价师的报告,必须进 行完整的审阅;如土地估价报告含各种假设条件,要与 整个评估报告相匹配。 不能出现这样的揭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土地评 估价值的合理性不发表任何意见。” 应关注专业评估报告评估对象的价值定义,当评估对 象存在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预计负债时,评估范 围应包括这部分负债。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关注要点

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备选库最新名单

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备选库最新名单

财会动态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备选库最新名单国资委产权管理局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 构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将中央企业2014年报备的评估机 构备选库汇总名单予以公布。

评估机构备选库共有592个家 资产评估机构,其中包括国外的评估机构9家。

(来源院中国会计视野)国资委首设总会计师职位国务院国资委在新的一轮领导干部职位调整中,首次设 立了总会计师一职,首任总会计师由沈莹担任。

沈莹此前担 任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

业内人士分析 说,国资委首次设立总会计师职位或将与国资委本身即将进 行的国资监管功能的调整有关。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 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曾指出“……以管资本为主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 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这意味着要把 国资委的功能、目标和主要职责将从以往的“管人管事管资 产”聚焦到“管资本”上,未来国资委作为“纯粹的出资人”,其 功能、目标和职责都应围绕“一个积极开展资本运营和投资 的国有股东”来界定,所以此次设立总会计师职位也可以解 读成为这种转型做准备。

(来源院经济观察网)财政部公布电力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1月,财政部公布《电力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这是 继《石油石化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发布后,财政部开始 推出第二部分行业的内控操作指南。

该指南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一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 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相关规定编制而成的。

包括七章分别为:电力行业基本情 况与内部控制建设背景、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行、内部环 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部分。

指 南在对电力行业历史沿革、发展趋势、产业特点和管理现状 深人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规划了电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建设路线图及实施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管理,评估机构【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 号】国资发产权[2016]42号【发文日期】2016-03-22【实施时间】2016-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评估估价各中央企业: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实施以来,中央企业建立了评估机构备选库,评估机构选聘和使用工作逐步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促进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综合评价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

二、中央企业确定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

中央企业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时,应当根据企业业务需求调整入库评估机构数量,不得继续选聘连续四年未承担本企业评估业务的在库评估机构。

三、中央企业建立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集团公司产权管理、财务、审计、法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参与选聘;必要时可邀请评估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四、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入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需明确评估机构在库期间出现本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处理方式,并约定评估机构如因违法违规执业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惩戒,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中央企业。

五、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评估机构需制订整改措施并限期3个月完成整改,整改不见成效的解除聘用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一)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二) 未能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派出足够数量、相应执业能力的评估师执业的; (三) 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四)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接受国资委监督检查时,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五) 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六) 受到行业协会警告、限期整改惩戒的。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推动中央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更好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了《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现行制度的原则和框架下,集中解决了一批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要求中央企业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

明确中央企业备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如遇到难点问题,可以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参与论证,必要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对项目的业务指导。

该规定借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中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推动中央企业解决备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高中央企业评估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对散落在现行制度文件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做了统一归拢,便于企业查阅执行。

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无法正常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参股股权退出,处置成本较高、账面原值较低(低于500万元)的资产处置,以及能够通过公开市场获取市场价格的房产出售或租赁等情形,《通知》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明确上述情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同时要求必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借助公开市场发现买方、实现价值,既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又合理降低企业改革重组成本。

三是确定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评估机构选聘条件评估机构选聘程序评审专家库备选库差额竞争选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考核体系评估机构动态管理责任与处罚附则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公司选聘评估机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涉及的评估机构选聘,合用本办法。

公司负责所属二级单位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工作。

公司负责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

选聘评估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考虑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规模、区域分布和评估业务特点,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和区域分布等因素,采用招标等方式,建立适应公司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礼聘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均应在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

公司选聘备选库内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二) 掌握公司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三)熟悉与公司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四) 具有从事资产评估工作超过五年以上的历史,并取得全国范围内执业注册土地估价资质和一级房地产评估资质达五年或者以上的;(五)未列入国资委和集股分公司、公司禁止聘用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备选库内资产评估机构 (不包括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 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如下:(一) 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在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不少于 20 人;(二)机构年评估业务收入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具备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年评估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 具有国家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机构,应持有财政部和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黔国资规划[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资规划[2006]31号)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拨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用于投资建设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各项建设专项资金,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国资委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附件: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财政拨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用于投资建设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各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拨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财政资金以及国债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省国资委的管理和提供必要的服务,省国资委对监管(托管)企业申报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审批单位、资金来源和结构以及该项目申请财政资金、列入国债资金规模的资料等,上报时间为每年二月和七月。

第三条省国资收到省财政厅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文件后,规划发展和外事处会同办公室在48小时内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手续,保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进入省国资委财务专户。

第四条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指定的内容(企业及项目、资金性质),规划发展和外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文通知有关企业到省国资委办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拨款手续,发文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等有关单位;同时送省国资委领导及委有关处室。

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价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价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价机构选聘管理办法以评估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部门核准备案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为准。

资格认证(满分 25分)。

(1)取得评估资格证书年限(满分10分)。

1999年(含1999年)以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得7分,同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加计3分;1999年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得 5分,同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加计2分;1999年以后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名称、组织形式等变更的,提交1999年以前资产评估机构成立的证明文件和1999年以后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

(2)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上年年检合格)人员数虽(满分 15分)。

15人以下每1人得1分,15人以上不再加分;提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应聘时查验注册评估师资质证书原件。

服务承诺措施(满分 20分)。

根据应聘单位提供的优惠条件和服务承诺措施,参考评估机构的执业质虽、信誉和从业经验等因素,由评委会评委评议打分。

(三)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确定拟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

(四)公示。

评估机构备选库将在市国资委网站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市国资委网站对外公布。

进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数虽,由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不超过15家,不少于7家。

第七条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分为 A、 B两类。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列。

具备相应资质的 A类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项目。

具备相应资质的B类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评估范围内资产账面总额在 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章备选库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国资委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资产评估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一定比例的调整。

调整比例低于30时(含30),由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超过 30时由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国资委党委会审议。

调整后的评估机构备选库在市国资委网站重新公布。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示例:
•母公司选用资产基础法结果,而三个子公司选用收益 法评估结论 •根据母公司评估说明中描述,其目前主要职能是“指 导、服务、监督”各子公司和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 •未考虑母公司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案例
某中央企业二级子公司(A公司)拟收购C公司持有的F 公司的股权 经评估,F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39,500 万元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19号令)
➢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 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941号)
•无股东会决议 •未办理增资验资和工商变更等手续 •章程中未约定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对审计报告的要求:
审计报告不仅是企业申请备案核准的必备上报资料之 一,而且是评估工作中的基础资料。对企业进行价值评 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 报告。 但少数股权可以不要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不要审计 报告 需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或专 项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 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 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47号)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 资[2012]15号)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 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 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 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 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贵州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

贵州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

贵州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各监管企业,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和《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14号)精神,为加快国资监管机构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结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人(股东)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企业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监管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各监管企业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监管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制度未规定由出资人(股东)负责审核、核准、决定、登记、备案的事项,由监管企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策,承担主体责任。

四、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省国资委将加强出资人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管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国资委已将监管企业对授权放权事项的行权履职情况列入2020年督查重要事项,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评估机制第三章决策评估主要内容第四章评估论证机构管理第五章评估论证机构工作规范第六章评估论证质量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

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黔国资产权[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资产权[2006]34号)省有关部门,贵阳市国资委,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财政局,各监管企业: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各市、州、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市、州、地经贸委(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聘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聘暂行办法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聘暂行办法》(琼国资[2005]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委托选聘工作,促进省属企业改制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部门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属企业在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按照本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以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或接受非贷币资产偿还债务以及收购非国有资产;(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七)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八)其他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无不良记录;(四)非专职评估机构的中介机构需内设评估部。

第五条拟申请在省属企业改制重组和经营活动中从事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须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 申请书;(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各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审验);(三)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材料;(四)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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