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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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非上市银行

股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授信,是指申请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取得并依法持有的非上市银行股权作为质押担保,本行以此向申请人提供授信的行为。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可作为唯一的担保方式,也可与其他担保方式并存。

非上市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办法认可的非上市商业银行股权,不包含XX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申请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银行股权质押授信应纳入本行对借款人统一授信管理,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条件外,其他操作参照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授信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除具备本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注册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

(二)质押股权所在银行是根据本行《XX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中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评级为A级及A级以上的银行;

(三)质押股权所属银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

权的质押、担保、转让等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四)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质物设定质押:(一)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

(二)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银行股权;

(三)出质人是质押股票所在银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出质人是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质押股票所在银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时,按要求出质前应向股权所在银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银行股票;

(四)涉及重复质押或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银行股票。

第三章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应根据授信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以及股权所属银行的综合实力、内部控制水平、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所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60%与所质押股权对应净资产90%的孰低值。

所质押股权价值的评估应由本行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

估机构进行。

所质押股权对应净资产=每股净资产×质押股数。每股净资产根据股权所属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第八条授信期限。授信期限原则上应按照授信品种授信期限相关规定,及授信用途、申请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贷款利率。利率水平及计算、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利率确定原则上须上浮。

第四章授信调查

第十条授信资料。借款人申请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质押股权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四)出质人是质押股票所在银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出质人是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质押股票所在银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时,出质人应当取得银行董事会备案的相关材料;

(五)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授信调查。除按照本行相关操作规程要求对授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外,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重点调查: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股权必须是本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股权是否为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授信额度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五)本行及调查人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授信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五章授信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授信审查。审查部门根据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授信资料,对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营及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授信用途的合规性、授信金额和期限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充分性、质押股权的合规性、股权价值、主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授信审批。授信审批按照本行授信审批权限及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订。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授信协议、质押合同等,须对授信协议、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第十五条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质押物权利凭证。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用信。授信业务经审批通过后,应尽快落实用信要求并整理有关资料,将股权证明文件、质押物权利凭证以及其他授信资料一并提交放款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本行放款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并用信。

第六章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七条质押物的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对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负责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质押股权所属银行的整体实力、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能力、流动性等经营情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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