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门诊病历检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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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检查管理规定
为加强门诊病历质量管理及质量持续改进,强化门诊病历书写、监管责任,规范门诊病历检查工作,病人住院提供资料依据,结合医院目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务科、门诊部检查全院门诊病历书写质量,对门诊病历检查、评价、报告等工作全面负责。每月对门诊病历书写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各具体科室、责任科室科主任。
二、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本科门诊病历书写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门诊病历检查、评价、问题整改等工作全面负责。
三、门诊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检查以《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为标准。
四、门诊病历检查形式
门诊病历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
(一)门诊病历定期检查
1、每周检查门诊病历1-2次,每次检查各科室门诊病历5-10份,登记缺陷、不合格、未写门诊病历、初选优秀的门诊病历、责任科室科主任与责任医师姓名等。
2、对门诊病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科室在后续工作中整改。
(二)随机抽查门诊病历
1、根据有关要求,医务科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组随机抽查门诊病历书写质量。
五、门诊病历检查结果分类
(一)合格门诊病历、初选优秀门诊病历
(二)缺陷、不合格、未写门门诊病历
六、门诊病历检查结果处罚
1、门诊部与医务科对门诊病历检查情况及上级部门检查结果,根据具体情况在院周会、医院内网或医院大厅公布。不合格门诊病历的前十位进行排序公布,对初选优秀门诊病历等的前十位进行排序公布、表扬。
2、尤其未为住院患者书写门诊病历的予以重罚。
附则
1、各科主任及时完成对本科室门诊病历定期的检查、登记。
2、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修订,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医务科研究解决。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