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新开课、开新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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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教材立项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音乐学院教材立项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音乐学院教材立项管理规定(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同时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本着树立精品意识,提高教材质量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音乐学院教材立项管理规定》,以规范教材建设的管理。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的教材立项。

二、立项要求及审批程序1、立项要求(1)教材的主编或开发人原则上应为我院在职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以及具有教授职称的离退休教师。

(2)尚未完成前一年度同类教材编写工作的教师,不得再次担任申请资助教材的主编。

(3)对于中止立项、撤销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项目。

2、审批程序(1)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教材项目的申报工作。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成教材评审小组,对教材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

(2)经过院教材评审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教务处发出项目启动通知书;如申报项目教材评审小组未予以通过,则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3)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督促项目的完成,并进行结项审核。

(4)如教材项目未通过中期检查,则中止后续经费的拨付。

三、管理办法1、教材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以一年为限,最长不得超过获得资助起两年;如教材编写工作超过编写计划规定的完稿时间一年以上仍未完成者,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撤销其教材资助立项。

2、如因工作需要,教材需延期完成,主编应提前递交延期申请,申请需经系(部)负责人审议签署意见报送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为保证立项项目按时间、按计划完成,实行院、系两级管理,院负责宏观调控;系(部)负责监督和检查。

4、如教材编写已经完成,但在出版程序上遇到困难,不能按时结项的,需填写《未出版结项申请表》报教务处申请结项,经专家审核确定其完成项目达到立项目标要求后,可予以结项。

四、经费使用1、教材立项资助经费来源于专项经费、教学引导经费及其他经费。

学校音乐课日常管理制度

学校音乐课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音乐课教学秩序,提高音乐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音乐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音乐课程,包括音乐理论、声乐、器乐、舞蹈等。

第三条音乐课教学应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教学秩序管理第四条音乐教师应按照课程安排,按时到岗,提前备课,确保教学计划顺利完成。

第五条音乐教师应保持教室整洁,准备好教学所需的教材、教具和设备,确保教学环境舒适。

第六条学生应按时到课,提前进入教室,保持安静,准备好学习用品。

第七条上课时,学生应专心听讲,认真练习,不得随意离开座位,不得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遵守纪律,不得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或肢体攻击。

第九条音乐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耐心指导,帮助学生提高音乐技能。

第十条学生应主动参与课堂讨论,积极提问,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第十一条音乐教师应定期检查学生的学习进度,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学生。

第三章教学设备管理第十二条音乐教室内的音响、乐器等教学设备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十三条学生应爱护教学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损坏或带走。

第十四条音乐教师应定期检查教学设备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音乐教室内的环境卫生由音乐教师负责,学生应保持教室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第四章课外活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举办音乐节、合唱比赛、器乐比赛等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十七条学生应积极参加课外音乐活动,提高自己的音乐素养。

第十八条课外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学生可自主报名参加。

第十九条课外活动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二十条对在音乐课上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和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且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院医务室与新生所在系共同协商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系同意,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1。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持医院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的学生,均按旷课处理。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学制、课程与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2。

大学新教师开课和老教师开新课管理规定

大学新教师开课和老教师开新课管理规定

大学新教师开课和老教师开新课管理规定为保证我校的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新教师开课和老教师开新课的管理规定。

一、新教师开课1、新教师开课是指新教师本人第一次正式开课。

新教师包括:刚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由校内外其它岗位转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2、新教师开课应具备的条件。

开课教师应具备与所开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在担任某一课程授课任务前,必须配备一名老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并在老教师的指导下,听本课程其他教师讲课一遍以上,并记录一套完整的听课笔记。

开课前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完成一个学期的2/3以上的教案和讲稿以及全部习题,熟悉必要的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并填写一套安排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教学进度表。

3、教师开课前必须填写《XX大学新教师开课申请表》,通过由院(部)组织的试讲与答辨,经院(部)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核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

二、老教师开新课1、老教师开新课是指该教师开从未开过的课程。

2、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开新课的教师应具有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

开新课的教师在开课前必须了解该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教学大纲和课程内容,并对本课程所属学科以及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有一定的了解,通读指定的教材和相关参考书或资料,并以此为备课依据,开课前应完成一个学期的2/3以上的教案和讲稿,熟悉必要的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并填写一套安排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教学进度表。

3、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填写《XX大学老教师开新课申请表》,并将有关教学资料及文件报院(部)检查后,通过由院(部)组织的试讲与答辨,经院(部)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核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

三、新教师开课、老教师开新课审核时间教务处在每学期教学任务落实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经二级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通过的课程方可开设。

四、新教师开课、老教师开新课统计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将新教师开课和老教师开新课的名单汇总报教务处,以便跟踪、测评和检查其教学效果。

增开课程管理规定(3篇)

增开课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课程设置,提高教学质量,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类型学生的课程增开。

第三条增开课程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符合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3. 符合教学规律,保证教学质量;4. 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5. 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提高教学效益。

第二章增开课程申请第四条申请增开课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2. 课程内容新颖、实用,具有较好的市场需求;3. 课程设置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能够补充现有课程体系;4.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整,教学方法科学合理;5. 教学资源充足,能够保证课程顺利实施。

第五条增开课程申请流程:1. 教师或教学团队提出课程增开申请,填写《课程增开申请表》;2. 相关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课程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3.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申请课程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4. 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正式纳入课程体系。

第三章增开课程实施第六条增开课程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1. 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编写教案,制定教学进度计划;2. 学校组织试讲,对教学效果进行初步评估;3. 正式开课前,学校对教师进行教学培训和考核;4. 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定期进行教学检查;5. 学期末进行课程考核,对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增开课程的教学资源包括:1. 教材和参考书目;2. 教学课件和教学视频;3. 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4. 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八条学校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可采取以下措施:1. 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了解学科前沿;2.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探索新的教学模式;3. 鼓励教师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效果;4. 鼓励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动手能力。

新开课、开新课基本规范

新开课、开新课基本规范

新开课、开新课基本规范一、新开课、开新课的界定新开课是指教师首次承担本人未曾讲授过的课程。

开新课是指教师承担校内未曾开设过的课程。

新开课、开新课不能是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教学大纲中新的教学内容占70%以上的课程方能认定为新开课或开新课。

二、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基本要求教师应围绕新开课、开新课进行业务进修与培训,关注课程所属学科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成果,注重相关材料的积累。

同时,教师应完整地旁听校内外其他教师所主讲的该课程,从中学习和借鉴教学经验及教学技巧。

确因条件所限,无法在开课前完成听课工作的教师应在开课期间或开课后完成。

(一)新开课1. 课程组和所属教研室要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对新开课的教师进行指导,帮助其提高。

2. 制订出完整合适的教学大纲;做好各种实践环节方面的准备。

3. 有辅导、批改作业、考核方面的适当安排。

4. 开课前,教师应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清楚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完成全部教案和部分讲稿;5. 开课前,新开课教师填写《滨州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审批表》,向所属教研室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应对申请课程按上述条件逐一审定,确已具备条件后由系(院、部)组织试讲(高级职称教师新开课可不组织试讲),试讲内容由系(院、部)随机指定。

6. 试讲通过并经系(院、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课。

(二)开新课1. 相关教研室首先成立课程组,确定课程组负责人。

2. 必须要制订出完整合适的教学大纲。

3. 开新课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并掌握相关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完成全部教案和部分讲稿。

4. 开新课前,任课教师填写《滨州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审批表》,向所属教研室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应对申请课程按上述条件逐一审定,确已具备条件后由系(院、部)组织试讲(高级职称教师开新课可不组织试讲),试讲内容由系(院、部)随机指定。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教学管理工作是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基本要素之一。

为了不断 提高我院教学管理水平, 努力实现学院发展目标, 结合我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 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管理、 教学运行管理、 教学质量管理, 以及学科、 专业、课程、教材、实践场所、 实践教学基地、 学风、 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 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 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学管理工作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在此基础上运用科学合理 的管理方法组织教学工作。

要注重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 努力推进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管理培养方案是学院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方案,是学院办学定位与办学思路的集中体现, 是保证教学质量、 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文件, 是实施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专业应根据学院制定的培养方案基本原则, 结合本专业特点制订专业培养方案。

第七条 指导性教学计划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的,分学年或学期的课程进度计划, 是用于指导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制订个性化学习计划的依据。

指导性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内容, 是组织教学过程、 安排教学任务、 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指导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系统为院、系(部)二级管理。

第六条第八条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

各专业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结合学院实际、特色和优势及发展规划,确定和调整培养目标。

第九条制定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学院关于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的管理办法

学院关于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的管理办法

学院关于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切实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提高学校整体教学水平,对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做出如下规定。

一、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含义教师新开课,是指首次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其中包括新教师首次任课和教师首次承担新课程。

开新课,是指根据专业和课程建设与改需要,我校首次开设的课程。

二、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基本条件(一)新开课的基本条件,根据学校教师岗位聘任相关文件要求,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格;经岗前培训合格,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熟悉并掌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开新课的基本条件。

开新课程必须结合学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有明确的教学目标。

经过论证,该课程在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完善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开新课程的上课教师必须具备一门以上课程的主讲经验,同时对开新课程的教学内容有较全面的了解。

开新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必要的教学资料齐全,并能开出课程大纲规定的基本实验。

三、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基本程序(一)新教师首次任课的基本程序1.在学校内开展助课制。

对新招聘的教师在首次任课前,一般要经过一轮及以上的听课和助课过程,并完成相关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2.建立新教师首次任课指导教师制。

各学院(部)应一名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其指导教师。

3.进行充分的教学准备。

对具备任课资格的新教师,在上课前应根据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制符合要求的教学日历和该课程教学内容的相应教案,并经学院(部)领导审核、批准。

4.进行授课前试讲,由新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已担任过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的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参加的新教师试讲。

经试讲确认,该教师已具备担任该课程的讲课素质和能力,并提出能否独立任课的建议和意见。

(二)新开课教师首次讲授课程的基本程序。

音乐上课管理制度

音乐上课管理制度

音乐上课管理制度一、课堂时间安排1. 每节音乐课时长为45分钟,学生应按时到达教室,并按时开始上课。

2. 上课期间,学生不得私自离开教室,如需离开,需提前向老师请假。

二、学生行为规范1. 学生在上课期间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干扰他人学习。

2. 学生要做到尊重师长,不得对老师进行侮辱或挑衅。

3. 学生要保持课堂纪律,不得随意离开座位或干扰他人。

三、学习态度1. 学生应认真听讲,不得打瞌睡或玩手机等影响学习的行为。

2. 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互动,如提问、回答问题等。

3. 学生应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并按时提交。

四、器材使用规定1. 学生在使用乐器或其他音乐器材时,应爱惜并正确使用,不得随意破坏。

2. 学生在使用录音设备时,需得到老师的许可,并在课堂结束后立即关闭。

五、考核制度1. 学生的考核成绩将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考试成绩等因素。

2. 考核成绩将作为学生参加音乐比赛、演出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措施1. 学生表现优秀者将获得老师的表扬,并有可能获得奖励。

2. 学生表现不端者将受到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家长配合1. 家长应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积极与老师沟通,共同为学生的音乐学习提供支持。

2. 家长应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鼓励学生加强练习,提高技能水平。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将视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2. 学生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通过以上音乐上课管理制度的规定,希望能够引导学生自觉遵守规则,建立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音乐学习的效果,培养学生的音乐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也希望家长能够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为学生的音乐学习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愿每一位学生都能在音乐的海洋中收获快乐和成长,展现出自己的音乐才华。

开新课、新开课流程

开新课、新开课流程

开新课、新开课流程
1、按照《开新课、新开课管理办法》执行
试讲前,任课教师需提前将《开新课申请表》、《课程标准》(新课必须)、《课程简介》(新课必须)、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讲稿、送审的五章教案题目、教学日程安排等材料交教务处审核(要求交签字版一套及电子版)
3、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试讲
4、各系与教务处协商确定试讲时间、地点、听课专家
5、通知相应人员
6、试讲当日:
(1)试讲老师要准备30-40分钟的授课内容
(2)试讲前,给每位专家发一套材料(包括该门课程的《开新课申请表》、课程标准(新课必须)、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讲稿、送审的五章教案题目、教学日程安排、新课审核听课表)
(3)试讲结束后,收齐全部专家听课表,并一套材料,交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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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教务处工作及岗位职责

中国音乐学院教务处工作及岗位职责

中国音乐学院教务处工作及岗位职责第一部分教务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一、教务处工作职责教务处是在院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教学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任务的主管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1、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拟定全院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有关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教学改革意见和建议,报请学院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制每学期的开课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开展教学基本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教材建设等。

4、参与制定年度本科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院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以及访问学者、进修生、借读生、旁听生的接受、管理工作。

6、编排校历。

7、负责全院的排课、选课和教室调度,负责全院日常教学的动态管理。

8、组织教材选定,以及教材的订购、印刷和供应工作,组织多媒体教学课件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9、会同全院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学生的各类实践活动。

10、管理教室、琴房、阶梯教室、录音棚、乐器等教学设施。

组织有关电教设备、软件的维护及升级换代。

11、协调各类课程的组织教学工作。

12、配合财务处,做好全校日常教学经费、实验室建设与改造经费、教学设备与软件购置经费、教改经费的预算及分配。

13、配合人事处核算教学人员编制,拟定师资的补充、调整、培养和提高方案。

14、组织考务工作。

15、组织各类教学奖项的评选工作。

16、组织各类教学研究活动。

17、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一)教务管理科1、负责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工作。

2、负责课堂教学(讲座)、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校历制定管理。

4、根据全院普通本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组织各系(部)制定下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各开课系(部)填写开课任务书。

音乐学院的规章制度

音乐学院的规章制度

音乐学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音乐学院全体学生和教职工。

第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校纪校规、学院规章制度,认真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学生应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第二章学习制度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否则将受到惩罚。

第六条学生要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认真听课,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七条学生应当认真完成作业和实践任务,不得抄袭,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八条学生需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否则将受到惩罚。

第九条学生要爱惜学校和学院的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损坏。

第十条学生必须尊重教师和班委的管理,服从安排,不得有违抗行为。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园内应该文明、礼貌,并遵守公序良俗,爱护环境,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斗殴、吸烟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私自外出,夜不归宿,必须遵守学院的放假制度。

第十四条学生在和谐相处时应该尊重他人,不得侮辱他人、歧视他人。

第十五条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不得沉迷于游戏、聊天等影响正常学习的行为。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院将会组织专门的评议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劝退、开除学籍等。

第十八条对于情节严重且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行为,学院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调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经学院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条对于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权对本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学院将认真研究并适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学院校长办公会。

音乐教室管理制度

音乐教室管理制度

音乐教室管理制度音乐教室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音乐教室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开放时间1. 音乐教室的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8点至晚上10点,根据教室使用情况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调整。

2. 学校假期期间,教室开放时间将有所变动,请提前了解。

二、教室使用规定1. 学生除非取得教师的允许,否则不得在没有课程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教室。

2. 使用教室的学生应保持教室的整洁和卫生,离开时应关闭灯光,关好门窗。

3. 使用教室时,需要注意不要影响到其他学生的学习,保持安静。

三、设备使用规定1. 使用音乐教室的学生需遵守设备操作规范,如使用乐器需正确使用和保护乐器。

2. 如有损坏设备情况发生,需及时向教师汇报,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四、安全注意事项1. 进入教室前请检查音乐教室是否有其他人在使用,如有需要与其确认时间或与老师进行协商。

2. 如遇到紧急情况,学生应迅速撤离教室,并提醒其他在教室内的人员一同撤离,确保人身安全。

3. 禁止在音乐教室内吸烟、饮食或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和设备。

五、纪律及处罚措施1. 学生违反上述规定,经教师或管理人员提醒情况下,仍不改正的,将会受到纪律处分。

2. 多次违反音乐教室使用规定的学生,将会被限制使用教室,并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3. 严重违反规定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将会受到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六、制度执行和监督1. 教师和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理。

2. 学校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巡查音乐教室,并与教师、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对反馈的问题及时处理。

七、补充规定1. 对于特殊使用需求,学生可向教师进行申请,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安排。

2.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并适时公告和通知。

以上为音乐教室管理制度,学生在使用音乐教室时必须遵守,并严格执行。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能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学生的音乐学习效果和技能水平。

音乐教规章制度

音乐教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音乐教育行为,提高音乐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音乐教育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以及从事音乐教育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音乐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音乐素养、审美情趣和创新能力;2.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个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3. 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实践性,提高音乐教学质量;4. 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和创新音乐教育方法。

二、音乐课程设置第四条音乐课程分为基础课程和选修课程。

1. 基础课程:包括音乐理论、声乐、器乐、舞蹈、音乐欣赏等,旨在培养学生的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 选修课程:包括合唱、乐队、民族音乐、世界音乐等,旨在拓展学生的音乐视野,提高学生的音乐实践能力。

第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兴趣和特长,合理设置音乐课程,确保学生接受全面、系统的音乐教育。

三、音乐教学管理第六条音乐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2. 热爱音乐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具备扎实的音乐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音乐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

第八条音乐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音乐素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音乐实践能力。

第九条音乐教师应积极参与音乐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四、音乐评价与考核第十条音乐评价应以学生为主体,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

第十一条音乐评价内容应包括:1. 音乐基础知识;2. 音乐技能;3. 音乐素养;4. 音乐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音乐考核应采用多种形式,如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等。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开课教学基本要求

新开课教学基本要求

新开课教学基本要求为适应市场需求,在保持特色专业稳固发展的同时,我院适当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发市场急需专业的课程,因此新开课程不断增加。

为加强我院的课程建设,保证新开课的教学质量,特对新开课的教学提出如下要求:一、课程准备申请新开课的专业,应提前一学期做准备。

首先在教研室范围内就开设新课的必要性、目的、师资条件、硬件设施等进行论证;其次对理论教学的内容、教学方法、实践课程的技能训练等进行深入研讨,在此基础上拟订课程标准。

二、教学资料准备1.编写课程标准由教研室组织担任新开课的教师编写出详细规范的本课程课程标准,经集体讨论后,形成正式的课程标准,作为日后指导本课程教学工作及学生学习的纲领性文件。

2.准备教材开新课前,教研室以及开新课的教师应依据课程标准认真研讨、详细比较各种版本的与所开新课相对应的教材,遴选出既适合学生水平又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优秀教材。

若市场上无合适教材可供选购,教研室或教师应编写出详细的讲义。

3.准备教案担任新开课的教师在正式上课前应准备好至少1/2的讲稿和两周的教案。

尤其突出理论教学的重点、难点以及实践教学的技能训练。

三、开设新课的程序要求1.教研室落实教学任务。

2.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切合教学实际,确保教学有计划、按步骤、有条不紊地进行。

3.教研室准备教学资料。

4.教研室于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任课教师填写新开课申请表,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合格后,签字盖章。

5.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通过后即将此课程按新开课对待。

四、对任课教师的要求由于新开课的特殊性,要求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教学进度、技能培训方式等新问题,并作好书面记录,期末课程结束时,提交一份书面总结,教研室根据教学实际及时对课程标准、教学进程等做出适当调整。

为保证教学效果,教务处将不定期听课,检查新开课的教学质量。

尤其对开设新开课的新教师,各系主任与教研室应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并提供大力帮助,确实保证预期目标的实现。

音乐学科管理规定(3篇)

音乐学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音乐学科管理,提高音乐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音乐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音乐学科的教学、研究、师资培养、课程设置、考试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音乐学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3. 坚持教育公平,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音乐教育机会;4. 坚持开放包容,借鉴国际先进音乐教育理念,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创新;5. 坚持科学规范,建立健全音乐学科管理制度,提高音乐教育质量。

第二章音乐学科教学第四条音乐学科教学应以培养学生音乐素养、审美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

第五条音乐学科教学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注重基础,培养学生扎实的音乐理论基础;2. 强调实践,提高学生的音乐实践能力;3. 注重创新,鼓励学生探索音乐艺术的新形式、新表现手法;4. 注重个性,尊重学生音乐兴趣和特长,培养学生的个性化发展;5. 注重合作,培养学生团队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第六条音乐学科教学应设置以下课程:1. 音乐基础理论课程:包括乐理、和声、曲式、作曲等;2. 音乐欣赏课程:包括中外音乐作品欣赏、音乐史等;3. 音乐技能课程:包括声乐、器乐、舞蹈等;4. 音乐实践活动课程:包括合唱、合奏、音乐剧、音乐节等。

第七条音乐学科教学应采用以下教学方法:1. 讲授法:系统传授音乐理论知识;2. 演示法:通过示范、模仿等方式提高学生音乐技能;3. 实践法:组织学生参与音乐实践活动,提高音乐实践能力;4.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音乐作品,提高学生的音乐鉴赏能力;5. 合作学习法:鼓励学生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第八条音乐学科教学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 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2. 教学方法的适宜性、有效性;3. 教学效果的显著性、持久性;4. 教师的专业素养、教学能力;5. 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

声乐教室管理规定(3篇)

声乐教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声乐教室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声乐教学质量,保障师生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声乐教室及其配套设施。

三、声乐教室的使用1.声乐教室仅限于声乐教学活动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挪作他用。

2.声乐教室的使用应遵循“先预约、后使用”的原则,预约人需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交预约申请。

3.预约成功后,使用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声乐教室,并妥善保管教室内的设施设备。

4.声乐教室使用期间,需遵守以下规定:(1)保持教室整洁,不乱扔垃圾,不随意涂鸦。

(2)爱护教室内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3)保持室内通风,合理调节温度和湿度。

(4)使用音响设备时,音量适中,不得影响他人。

(5)使用完毕后,需关闭电源、水源,整理好教室内的物品。

5.声乐教室的使用时间:(1)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2)周六、周日及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四、声乐教室的管理1.声乐教室的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负责制定声乐教室的使用、维护、维修等制度。

2.声乐教室的设施设备由教务处负责采购、安装、维护和更新。

3.声乐教室的卫生由使用人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大扫除。

4.声乐教室的维修由教务处负责,使用人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教务处。

5.声乐教室的钥匙由教务处负责保管,使用人需在教务处领取和归还。

五、声乐教室的维护与保养1.声乐教室的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音响设备、空调、灯光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应立即停用,并及时报修。

3.声乐教室的地面、墙壁、门窗等应定期进行清洁、维护,防止霉变、脱落等现象。

六、声乐教室的安全1.声乐教室的安全由教务处负责,定期对教室进行安全检查。

2.声乐教室内禁止吸烟、饮酒,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3.声乐教室内禁止进行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4.声乐教室内的电源、水源、消防设施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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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新开课、开新课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规范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加快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同时也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针对学院的集体课,特修订本办法。

一、新开课、开新课的界定
1.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新开课:
(1)新教师首次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
(2)教师首次独立承担本人未曾讲授过的课程的教学;
(3)被取消某门课的授课资格后,再次承担该门课程的教学。

2.开新课是指所开设的课程在学院未曾开设过。

二、新开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
1.任课资格
(1)已取得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新教师应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基本要求
(1)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它中外文参考资料, 并在接受审核前写出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讲稿,剩余1/3讲稿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2)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
序,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3)经过试讲程序并获得通过。

三、开新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
1.任课资格
(1)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2)至少主讲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

2.基本要求
(1)所开新课内容新颖,质量较高,不是现有某门课程的简单修改、补充、分解等;
(2)在拟开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或发表过相关论文、出版过相关著作;
(3)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选定或编写出有一定质量的教材或讲义;
(4)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四、新开课、开新课的申报程序
1.拟开课教师需提前一个学期根据开设课程内容性质向相应系(部)提交《中国音乐学院新开课、开新课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规定的教案和本科开课资格的有关材料。

2.系(部)收到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对教师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试讲,试讲工作由各系(部)组织有关教研室具体实施。

各系
(部)应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小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组成人员应包括系、部、教研室负责人,相关专业专家,教务处1人和2名副高职称以上教师代表。

试讲应有书面记录,试讲工作小组应对试讲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3.系(部)组织试讲后,将试讲工作小组意见反馈给开课教师,教师无疑义,则将教师申请材料及试讲记录、评价等材料一并交到教务处。

教师如有疑义,系(部)则需认真听取教师意见,慎重填写系(部)意见。

如遇特殊情况,教师可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教务处对系(部)上交材料进行第二次审核,并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

5.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后,报教学主管院长批准。

6.教务处负责对所开新课登记备案,并通知有关系(部)落实教学任务,正式安排开课。

五、附则
1.教务处有权根据本办法对已经开出的新课的师资、课程内容及教学质量等进行实质性的检查。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中国音乐学院新开课程管理办法》(国音发[2003]24号)废止。

中国音乐学院
2008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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