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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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方法(三篇)

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方法(三篇)

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方法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查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感官检查,另一种是利用测试仪器、仪表对设备测控。

感官检查凭检验人员通过看、听、嗅、问、摸,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直观诊断,来获得所需信息和数据。

测试仪器的检查是在起重机械运行状态下,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随时掌握起重机安全状况,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起重机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检查吊钩的防脱装置是否符合要求,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裂纹;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简匹配是否符合设汁要求;压板、绳卡、契块等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是否超标;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动能力能否符合要求;卷简体、筒缘有无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能否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是否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是否灵活;减速机运行时有无剧烈金属摩擦声、振动、壳体辐射等异常声音;车轮的踏面、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联轴器、销轴、轴销孔、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与被连接的两个部件是否同心。

二、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检查。

要检查超载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力矩限制器是否能报警;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并能自动切断运行的动力源;臂架根部铰接点高度大于5O米起重机的风速仪。

当达到风速设定点时或工作极限风速时能否准确报警;露天工作在轨道上运行起重机的夹轨器、铁鞋、锚固装置、各零部件是否变形、缺损;对动臂变幅和臂架类型起重机防后倾装置的是否可靠;对不同类型起重量、运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机,所配置的缓冲器是否相匹配,运行到两端能否同时触碰止挡;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起重机上外露转动的零部件有无防护罩。

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一、起重机监督检验的内容要求:1.设备文件的检查: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文件进行检查。

包括起重机的出厂合格证、技术资料、安装验收记录、维修记录等,以确保设备的合法、合规操作。

2.设备参数的检验: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主要参数进行检验,包括额定起重量、起升速度、大回转角度、主机总重量等。

通过测量和计算等手段,验证设备的参数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检查: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各部件结构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包括起重机的钢丝绳、滑轮、制动器、限位器、保险装置等。

确保设备各部分的结构完整,安全装置能正常运行。

4.操作机构的检查: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各种操纵机构进行检查。

包括手动操纵机构、自动操纵机构、电气、液压等操纵机构。

检查各操纵机构是否灵活、可靠,能够实现各种操作需求。

5.电气系统的检查: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电气系统进行检查,包括电源系统、控制系统、信号系统等。

确保电气设备正常运行,不存在漏电、断电、短路、过载等安全隐患。

6.安全技术资料的鉴定: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资料进行鉴定,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设备,了解相关安全知识,避免操作失误造成事故。

二、起重机监督检验的方法:1.视察法:通过实地视察起重机械设备,检查其外观、结构、安全装置等方面。

可以直观地了解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

2.测量法:通过使用测量仪器和设备,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各项参数进行测量和计算,验证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试验法: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各项功能进行试验,包括起升、提升、回转、输送等方面。

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不出现异常状况。

4.检查法: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各个部件进行仔细检查,包括固定件、连接件、防护装置等。

确保各部件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5.文书查看法: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查看,了解设备的历史维护情况、事故记录等。

可以了解设备的使用过程和存在的问题。

总结起来,起重机监督检验的内容要求主要包括设备文件的检查、设备参数的检验、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操作机构的检查、电气系统的检查和安全技术资料的鉴定等。

TSG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架桥机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装卸桥
备注 — — — — — — — — — —
指采用非整机 滚装形式出厂
的(注A-1)
序号
类别
品种
备注
15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
16
电站塔式起重机 —
17
门座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
18
固定式起重机

19 升降机
20
施工升降机
• 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 机械)
产权单位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
(见 附件D)
• 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 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齐的资料
• 提交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 (如有)和自检 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序号
类别
品种
1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2
通用门式起重机
3 4
门式起重机
造船门式起重机 架桥机
5
普通塔式起重机
6
塔式起重机
电站塔式起重机
7
8
流动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9
门座式起重机
10 缆索式起重机
11 桅杆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 一
参数 200t以上 50t~75t (不含75t) 100t以上 参数不限 参数不限 315t m以上

简易升降机

21
机械式停车设备(注A2)


注A-1: 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是指在厂内通电调试后不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21•【文号】劳安字[1991]8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7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19日)废止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年3月21日劳安字〔199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四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

安全认可每3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须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

起重机械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起重机械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起重机械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1. 钢丝绳:钢丝绳是起重机械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对其进行安全检查至关重要。

在检查钢丝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检查钢丝绳的外观,包括是否有明显的锈蚀、断丝、扭曲等情况。

(2) 检查钢丝绳的直径是否符合规定,过度磨损或直径变小可能会降低其承载能力。

(3) 检查钢丝绳的连接是否紧固可靠,如连接环等。

(4) 检查钢丝绳的使用寿命,一般来说,应根据使用频率和工作环境来确定替换周期。

2. 起重机钩:起重机钩是起重机械中的另一个关键部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可以有效确保起重过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检查起重机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检查起重机钩的外观,包括是否有裂纹、变形等情况。

(2) 检查起重机钩的工作负荷标志是否清晰可见,以便正确选择和使用。

(3) 检查起重机钩的连接是否紧固可靠,如螺栓等。

(4) 检查起重机钩的使用寿命,一般来说,应根据使用频率和工作环境来确定替换周期。

3. 起重机支承结构:起重机支承结构是起重机械的重要承载部分之一,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可以有效防止倒塌和意外事故发生。

检查起重机支承结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检查起重机支承结构的外观,包括是否有明显的破损、开裂等情况。

(2) 检查起重机支承结构的连接是否紧固可靠,如螺栓等。

(3) 检查起重机支承结构的润滑状况,确保润滑油或润滑脂的添加和更换。

(4) 检查起重机支承结构的使用寿命,一般来说,应根据使用频率和工作环境来确定替换周期。

4. 起重机控制系统:起重机控制系统是起重机械的神经系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可以确保起重操作的准确性和灵活性。

检查起重机控制系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检查起重机控制系统的开关是否正常工作,包括按键、控制箱、电缆等。

(2) 检查起重机控制系统的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如限位开关、载荷显示器等。

(3) 检查起重机控制系统的电源供应是否正常,包括电压稳定与否、接地情况等。

(4) 检查起重机控制系统的保护装置是否正常工作,如电流过载保护器、短路保护器等。

起重机的安全检查项目模版

起重机的安全检查项目模版

起重机的安全检查项目模版一、机构部分1. 检查起重机的构造是否完好无损:包括吊臂、配重块、支撑杆等是否存在破损、裂纹或变形等情况。

2. 检查起重机的回转机构是否正常运转:包括回转电机、齿轮、制动器等是否存在异常声音、卡滞或失灵等情况。

3. 检查起重机的升降机构是否正常升降:包括升降电机、液压系统、传动装置等是否存在升降不畅、漏油或堵塞等情况。

4. 检查起重机的行走机构是否稳定可靠:包括行走驱动器、链条、轨道等是否存在松动、断裂或滑动等情况。

5. 检查起重机的电气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包括控制器、传感器、开关等是否存在断线、短路或故障等情况。

二、安全装置部分1. 检查起重机的限位器是否有效:包括上、下限位器、左、右限位器等是否能准确限制起重机的升降、回转和行走范围。

2. 检查起重机的重载保护装置是否可靠:包括重载传感器、报警器、断电器等是否能及时发出警示并切断电源。

3. 检查起重机的高度限制装置是否正常:包括高度限位开关、高度报警器等是否能准确监测起重物的高度,并防止超高运行。

4. 检查起重机的倾覆保护装置是否可靠:包括倾斜开关、倾倒报警器等是否能及时检测起重机的倾斜角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5. 检查起重机的逆相保护装置是否正常:包括电源相序保护器、逆相报警器等是否能防止起重机逆相工作。

三、绳索、钢丝绳部分1. 检查起重机的绳索是否磨损、断丝或锈蚀:包括检查吊钩、吊索、钢丝绳等是否存在明显损伤、变形或松弛等情况。

2. 检查起重机的绳鼓、滑轮等是否正常运行:包括检查绳鼓、滑轮的固定和润滑情况,排除卡滞、摩擦和松动等故障。

3. 检查起重机的钢丝绳的使用寿命:通过观察钢丝绳的外观、测量直径、检测断丝情况等,判断其是否需要更换或修理。

四、附属设备部分1. 检查起重机的遥控器是否可靠:包括遥控器的电池电量、按键灵敏度、信号接收等是否正常工作。

2. 检查起重机的反射镜、指示灯等安全标识是否清晰可见:包括反射镜是否清洁、指示灯是否亮度足够、标识是否清晰可辨等情况。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B类:检查配置,必要时进行实效试验。
54
除维修专用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桥式大于20t、门式大于10 t的起重机应配置起重量限制器。
B类:检查配置,必要时进行实效试验。
55
大车运行机构和小车运行变幅机构及其轨道端部应分别设缓冲器和端部止挡。行实效试验。缓冲器与端部止挡或与另一台起重机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应对接良好。端部止挡应固定牢固,两边应同时接触缓冲器。
6
主要受力构件材料表面在合适位置应打钢印或者用表、卡书面证明的方法完成材料标证移植。
A类:查阅资料或检查钢印,移植的标证应可以追踪.
7
制造单位焊接技术负责人应提供焊接工艺评定、焊接生产工艺等技术资料。GB985、GB986。
B类:查阅资料,监检员在资料上验证,并记录资料的名称和编号。
8
制造单位焊接技术负责人应提供焊缝返修(次金数、位置及检验)资料及焊缝返修工艺资料。
14
司机室的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司机室与起重机联结应牢固、可靠。
B类:外观检查。
15
司机室内应设合适的灭火器、绝缘地板和司机室外音响信号,门必须安装锁定装置。机室应有良好的视野。司机室内部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2m,底部面积不少于2m、门的开门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A类:外观检查,必要时作司音响信号通电试验。
2.水准仪法:将水准仪放在适当位置,调平,分别测量主梁跨中S/10筋板处、端梁中心(支腿)、悬臂端的标高进行计算。
13
主梁腹板不应有严重不平,其局部平面度,要离受压区翼缘板H/3以内不大于0.7δ其余区域不大于1.2δ。
A类:目测检查,必要时用1m的平尺放在腹板上,用钢直尺测量平尺与腹板之间的间距,取最大值。
B类:查阅资料,并验证认可外观检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第一条为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各类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专责管理、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在国家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本规程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对象第六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拆卸、验收等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二)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三)起重机械的管理机构;(四)起重机械使用现场的环境和安全设施。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主体第七条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主体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一)国家级安全监察主体: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等。

(二)地方级安全监察主体:包括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等。

第四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三)开展起重机械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四)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建立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机制,加强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责任第九条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划分工作区域和监察对象范围,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生产、使用、管理等各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监察责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范文(2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范文(2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范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是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工地管理的规定等方面。

一、机械设备的检查1. 设备齐全性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是否齐全,并核实设备的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2. 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启动、运行、停止等环节的安全性能是否正常。

3. 设备维护情况检查:核查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记录,包括定期保养、检修等情况,确保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

4.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检查: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1. 操作证件检查:检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操作证件是否齐全并有效,包括操作证、驾驶证等相关资质证件。

2. 操作技能检查: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进行检查,包括对设备的熟悉程度、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能力评估。

3. 安全意识检查:评估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对异常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三、工地管理的规定1. 安全交底制度检查:核查工地是否建立安全交底制度,并确保所有施工人员都进行了安全交底。

2. 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检查工地是否进行了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其他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3. 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核查工地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4. 安全设施检查:检查工地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网等,并确保这些设施的使用有效。

四、其他相关检查1. 危险源管理检查:检查工地是否对存在的危险源进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包括在临近施工状态时的安全措施等。

2. 紧急救援能力检查:核查工地是否具备紧急救援能力,包括消防设施、应急救援装备等的存在和有效性。

3. 工程质量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特别关注于与起重机械设备相关的结构安全性。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19修订)》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19修订)》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管范围)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生产第四条(生产许可)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起重机械生产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设计文件)从事制造、改造活动的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六条(型式试验)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后,所生产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第七条(制造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第九条(主要受力构件外委)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具备起重机械的制造能力,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委托生产的,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均须具备相应起重机械类别和许可级别的生产许可资质。

委托单位应当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对整机安全性能负责。

委托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中注明实际生产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生产地址。

第十条(随机文件)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安装、改造告知)从事安装、改造的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特种设备检验分类

特种设备检验分类

特种设备检验分类
特种设备检验是指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的检验通常分为以下几类:
1. 法定检验:这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的强制性定期检验。

其目的是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防止事故发生。

法定检验通常由政府认可的检验机构或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

2. 监督检验:这是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由监督检验机构对其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型式试验:这是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产品质量等进行的全面检验和试验。

型式试验的目的是验证特种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 定期检验:这是对在用的特种设备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定期检验的目的是检查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5. 无损检测:这是利用无损检测技术对特种设备的材料、结构等进行的检测。

无损检测的目的是在不损坏特种设备的前提下,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或损伤。

以上是特种设备检验的主要分类,不同类型的检验有不同的目的和要求,通过这些检验,可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保证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二、检验类别和周期(一)按检验类别划分,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验。

1. 日常检查:对起重机械的运行状况、电气系统、液压系统、传动装置等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每日进行。

2. 定期检测:对起重机械的关键部件、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测和维护,每季度进行。

3. 特殊检验:对起重机械的重大修理、改造、重要部件更换等情况进行检验,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二)按检验周期划分,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 小型起重机械:每年检验一次。

2. 中型起重机械:每半年检验一次。

3. 大型起重机械:每季度检验一次。

三、检验内容和要求(一)日常检查:1. 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状况,包括起重臂、伸缩臂、起升机构等是否存在异常噪音、震动等情况。

2. 检查电气系统的工作状态,包括电机、控制器等是否正常运行。

3. 检查液压系统的工作状态,包括液压泵、液压管路等是否存在泄漏、异常压力等情况。

4. 检查传动装置的工作状态,包括齿轮、链条等是否磨损、脱落等情况。

5. 检查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包括限位器、各种传感器等是否灵敏可靠。

(二)定期检测:1. 检测起重机械的关键部件,包括液压缸、起升机构、回转机构等是否存在磨损、漏油等情况。

2. 检测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包括重载保护装置、高度限制装置等是否准确可靠。

3. 检测起重机械的司机室控制系统,包括操纵杆、行程控制开关等是否灵活可靠。

(三)特殊检验:1. 对进行重大修理、改造的起重机械进行特殊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对进行重要部件更换的起重机械进行特殊检验,确保新部件的安装和调试符合规范。

四、检验记录和报告对起重机械的每一次定期检验都应编制检验记录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 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等。

起重机械安全与监察

起重机械安全与监察

起重机械的安全和监督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标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起重机械的安全。

早在60年代初,原劳动部就颁布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对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安全装置与劳动保护设施、对钢丝绳、链条、吊钩的要求、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技术检验诸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原第一机械工业部也于1982年1月份颁布了《第一机械工业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此外,国家还发布了许多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的技术标准,如GB5082-85《起重机械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6067-85《起重机安全规程》、GB76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6067-85《起重机安全规程》、GB76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53《施工升降机验收规范》等。

原劳动部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于1991年3月21日发布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明确了对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安装与修理、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中安全监督的内容和方法;规定了对不同程度违反规定进行处罚的方式。

二、起重机械监督起重伤害事故有人为造成的,也有因设备缺陷造成的,或人和设备双重因素造成的。

因此,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首先要求从事起重机械操作和指挥的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即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及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获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上岗操作。

起重机械监督属特种设备监察,分技术监察和管理监察两类。

技术监察有挤压、坠落、吊具、结构、限制、制动等类,管理监察有操作指挥、维修保养、防触电等类。

1·防挤压监测(1)起重机与固定物、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的监测此类事故经常发生在操作起重机或旋转起重机与周围固定物体之间。

由于空间较小,被害者位于司机视野的死角,或是司机缺乏观察而造成的。

因此,要检查在起重机与固定物或其它设施之间是否留有不小于0.5m的安全间距。

这个间距应包括上方、下方和周围。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以及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筑起重机械分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将建筑起重机械分为以下几类:1.塔式起重机;2.变幅起重机;3.移动式起重机;4.牵引式起重机;5.悬臂起重机;6.特种起重机。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位。

(二)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三)机械的制造、安装、拆卸和改造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拆卸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规定,并经过相应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机械的检验、维护和保养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机械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并保证机械的安全可靠。

(五)安全防护设施建筑起重机械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机械及周围人员的安全。

(六)用工培训生产、施工单位操作建筑起重机械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持有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七)规范作业生产、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作业,不得超载、超高等。

五、监督检查(一)监督部门的职责北京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二)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机械的制造、安装、拆卸和改造、检验、维护、保养等情况,以及生产、施工单位对机械的检查、使用情况等。

(三)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1.TSG 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三1.TSG 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 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06月21日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监检内容包括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和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资料、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验规程

FEE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二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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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分类
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分为起重机械产品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两类。

1.起重机械产品的安全监督
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生产产品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后,向所在地区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自检资料,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等。

2.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监1-检验
由特种设备检测部门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并对安全认证进行检查。

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包括:
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一次;
经过大修、新安装、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闲置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经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可能使构件和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检验在灾害或事故后进行。

检验项目包括技术档案(如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验收资料、检验和试验记录、人身或设备书故记录)、主要零部件和安全装置、金属结构的
主要受力构件、电气和电路保护、安装及作业环境等。

同时,还要进行载荷试验(空载、静载和动载)以确认各组成部分和机构的工作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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