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是中国法律历史和文化的沉淀,反映了中国法律的特性和基本精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有着诸多的时代局限之处,但其中仍不乏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分,这些积极成分必然会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意义
一、法律文化的概述
英语中的“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耕耘、培植,最初的涵义为人们对自然界的开拓。中文中文化的含义很广,张文显教授对此所下的定义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对于它的含义比较早的有梁治平先生提出的一种,他认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张文显教授所采用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
习惯以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鲜明个性之一。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进过程的静态表象。”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 从战国时期出现的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开始,直至鸦片战争前清王朝的《大清律例》为止,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具有独特民族性的中华法系。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中国深厚的儒家文化的土壤之中, 其影响不仅是直接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 而且造就了千百年来民众的法律意识,甚至影响到人们的心理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
在古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刑即是法。传统社会的公法文化造就了“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千百年来的代表性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呈现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系与结构。我国历史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内容绝大多数讲的就是刑事方面的法律。以后历代官方成文法典的内容也以刑事立法为主,而且行政立法和民
事立法等也大多采用刑事处罚措施。所以,有些学者称中国古代法文化亦是刑法文化,这一点应不为过。
2、追求无讼,崇尚和谐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通过血缘连接的人情,把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习惯法的自然约束和道德法庭的社会监督有机的统一为一体,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正式法律。所以当冲突发生时,人们首先考虑的是尽量争取公堂以外通过族人、亲友、乡人的调停、仲裁来求得和解,讲求随遇而安和彼此妥协,能息事宁人的尽量不去激化矛盾,以免由诉讼而与他人结怨,由诉讼而被周围的人羞辱。对于这种现象,勒内·达维德这样评说道:“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意站在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力,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
3、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完美地统一
“礼法合一”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基本特征。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自西周周公制“礼”起,到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出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而且把´礼´和´仁´结合起来,创设了一套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礼´的秩序的伦理法体系。至两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学说和法家的某些思想成分,创设了一套加强封建专制的法律理论。至唐代时,终于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
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瞿同祖先生曾精辟地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礼教所支配。”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把“三纲五常”、“十义”等血缘宗法伦理变成法律条文,强制人们遵行。儒家伦理学说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司法活动中遵循“礼之所取”、“出礼入刑”、“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等;法律“一准乎礼”,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几乎都上升为法律,实现了伦理道德的法律化等等。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
苏力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指出,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国性统一的大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引起了法律和习惯的变化,而且必然要求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采用自上而下的国家变法和从国外的直接法律移植都不能满足这种要求,这就要求采用一种不同的法治之路。由于近代以来的西方中心主义,以西方的法律形式、分类和模式为标准进行立法,对我国的传统的商业习惯、民间习惯不够重视。这样的法律制度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人们的行动规则。当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人人往往会规避法律,而借助于一些习惯的纠纷解决方式,结果导致了国家制定法的无力和无效。所以,要在中国建立一个运行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据、借助和利用我国本土的传统和惯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就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