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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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赴成都重庆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三组外出招商引资方案)

关于赴成都重庆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三组外出招商引资方案)

关于赴成都重庆招商引资工作方案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赴市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安排,现就招商引资第一组、第四组和第十一组赴成都、重庆等地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目的意义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转型跨越发展战略,加强与陇南籍在外企业家取得联系,与有实力的企业联络沟通,重点与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对接洽谈,学习考察城市规划建设和旅游产业开发经验,注重发现招商引资新线索,注重加强陇南对外宣传,扩大陇南对外影响力,着力完成《通知》规定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

二、时间安排初步定于11月10日至19日。

三、招商考察地点及线路安排(一)招商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及其周边地区。

(二)线路及行程安排:1、11月10日中午三个组成员从武都出发,晚食宿文县;11月11日上午从文县出发赴四川省青川县,考察唐家河风景区旅游开发项目、宾馆建设项目和青溪古镇景点打造项目,晚食宿唐家河景区宾馆;2、11月12日上午从唐家河出发赴成都市,晚食宿成都市。

3、11月13日-18日,第一组与第四组考察成都市及其周边地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与四川正梁集团对接武都区五星级园林酒店建设项目,活动结束后返回。

4、11月13日上午第十一组赴重庆晚食宿重庆,14日-18日开始考察重庆等地旅游产业开发企业,与重庆海丰建设集团等企业对接洽谈旅游产业开发项目,活动结束后返回。

四、招商考察内容第一组、第四组招商考察内容:考察成都等地城建企业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宣传推介我市相关产业项目,与有合作意向的企业进行对接洽谈,与四川正梁集团对接武都区五星级园林酒店建设项目,力争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一组招商考察内容:考察重庆等地旅游产业开发工作,宣传推介陇南旅游资源;与重庆海丰建设集团等企业对接洽谈旅游产业开发项目,力争达成合作意向或协议。

五、招商人员乘车安排第一组:市政协车辆乘坐人员:市政协主席市住建局副局长记者武都区政府车辆乘坐人员:武都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市住建局和武都区政府工作人员各1名第四组:武都区委车辆乘坐人员:市委常委武都区委书记武都区委工作人员和武都区住建局负责人各1名市规划局车辆乘坐人员:市规划局副局长武都区规划局负责人1名第十一组:市政府车辆乘坐人员: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市旅游局副局长六、组织协调本次招商考察活动由各组组长负责统筹组织,牵头单位负责做好组织服务协调工作。

四川省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办法

四川省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办法

四川省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我省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高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力,依据《四川省招商引资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管理。

第三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投资额超过1亿元,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具有较高的示范引领作用和较大的溢出效应的项目。

第四条我省将积极加强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宣传和推介,通过展览展示、媒体宣传、网络推广等方式全面推广我省优质招商环境和项目优势,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关注和参与。

第五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应当坚守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伙伴。

第二章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流程第六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流程分为项目规划、项目推介、项目征集、合作洽谈、投资协议签署等五个阶段。

第七条项目规划阶段包括项目的初步调研、可行性研究、项目定位、项目需求确定,确保项目在征集阶段能够明确需求、明确目标。

第八条项目推介阶段,省级招商引资机构按照招商引资工作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推介,包括拟投项目的介绍、项目所需资金、项目预期效果等内容。

同时,组织项目路演、投资者对接会等活动,向国内外投资者进行项目推介。

第九条项目征集阶段,省级招商引资机构按照征集规定,设立征集平台,接受国内外投资者的招商引资项目登记,对登记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确保项目符合省级招商引资政策和征集条件。

第十条合作洽谈阶段,省级招商引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作协议要求,与项目申报人进行具体合作洽谈,包括项目投资额、股权结构、经营模式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投资协议签署阶段,省级招商引资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律师团队对投资协议进行评审,并协助项目申报人与投资者签署投资协议。

第三章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支持措施第十二条对于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本省将给予政策、财税、土地、用能等方面的支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政策支持:依法享受国家和省级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充分发挥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省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四川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能源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交通、水利、城市、通信及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

(三)重大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现代农业、技术改造、军民融合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四)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园区、新区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省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省重点项目。

续建省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省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项目确定程序:(一)市(州)及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

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要件。

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要件及开工时间承诺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专〔2019〕6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专〔2019〕6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专〔2019〕6号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外专发〔2017〕199号),结合我省实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30日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战略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部署,完善全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力争通过5年时间,在重大科技发展领域、产业技术创新领域、社会与生态建设领域和农业与乡村振兴领域建设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50个以上。

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需求导向、政府引导原则,突出“高精尖缺”,使基地成为聚集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载体,创新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载体,培育、转化和推广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载体,带动激励国内人才素质提升的载体。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科技厅、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依托单位具体承担相应义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川办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2]6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新时期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的需要,将四川省招商引资局更名为四川省投资促进局(简称“省投资促进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订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全省投资促进和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二)负责提出全省投资促进目标任务报省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负责对全省投资促进工作和项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

(三)负责全省重大区域经济合作活动的组织和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我省与国(境)外、其他省(区、市)之间及省内的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四)调查研究、搜集信息,向省委、省政府提供投资促进和区域经济合作的决策依据;负责对全省投资环境的宣传推介;负责投资促进政策研究和建议;建立完善投资促进和区域经济合作信息网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外来投资者反映的重大问题。

(五)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管理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不含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同),研究提出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有关办法和布局调整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其他省(区、市)政府设置驻川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其他省(区、市)企业在川设立的商(协)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川府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精神,充分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吸引外商投资作用,扩大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外资质量,培育我省开放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积极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任何市(州)和部门(单位)不得单独针对外资准入进行限制。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取消或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落实取消或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

支持外商独资设立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企业;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或交易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

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扩大电信、教育、卫生、金融等重点领域开放。

深入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引导国际资本投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领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

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

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一、引言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近年来在吸引外部投资和发展本地产业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招商引资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而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重大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主题。

二、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的概念和意义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能够推动产业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的项目。

其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吸引高质量资本和技术引进,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重大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可以为这些项目提供一系列的政策和经济支持,进而激励投资者和企业抓住机遇,加大投资力度,为成都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三、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为了明确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的认定标准,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文件和管理办法。

在认定标准的确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规模与影响力:重大产业化项目应具备较大的投资规模和产业链效应,能够对整个产业链产生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 企业实力与创新能力:重大产业化项目所涉及的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能够推动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

3. 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重大产业化项目应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激烈的竞争环境,并为成都市的产业升级提供新的增长点。

4. 对地区经济的贡献:重大产业化项目应具备对地区经济的重要贡献价值,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应该根据成都市的产业结构和发展需求进行综合考量。

要注重项目的规模和影响力,确保项目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

另要重视企业的实力和创新能力,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成都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

成都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

为鼓励区内工业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范围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由高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优惠政策(一)区内企业可按照类别分别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上规模1、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税收年增长超过10%的大企业、大集团,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70%给予扶持。

2、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年增长超过15%的龙头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65%给予扶持。

3、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年增长超过20%的优势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60%给予扶持。

4、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对高新区年贡献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50%给予扶持。

5、为企业上规模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1)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对高新区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大集团,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2)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5亿元且当年对高新区贡献500万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奖励8万元;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3亿元且当年对高新区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

(3)企业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奖励10万元。

(4)年缴纳三税之和在100万元以上且对高新区贡献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贡献的6%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1、经高新区管委会审定上报,列入国家、省、市资助的技改项目,高新区按规定给予贴息资助。

2、未列入国家、省、市资助,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建成、且企业当年对高新区的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自有资金的2.5%给予补贴;申请银行贷款按规定用于技改项目的实施、且已与银行结清贷款利息的,给予固定资产贷款1年期同期利息40%的贴息补贴。

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

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

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一、前言在当今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发展已经成为一个焦点话题。

作为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成都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招商引资,力图通过引进重大产业化项目来推动经济的发展。

而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经济形势的变化,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完善,以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

二、什么是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是指规模大、技术先进、资源整合度高、产业链配套齐全、市场需求旺盛、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较强的产业项目。

这类项目在引资引进的过程中,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1. 项目规模- 项目的总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 项目建设周期大于3年。

- 项目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亩。

2. 技术先进- 项目拥有全球领先的生产技术或者核心关键技术。

- 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核心专利技术。

3. 资源整合度高- 项目的产业链较长,产值链较全,涵盖了多个环节和领域。

-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以有效地整合地方资源,最大程度地促进地方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4. 产业链配套齐全- 项目涵盖了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多个环节。

- 项目的产业链较为完整,对于当地产业的升级、配套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5. 市场需求旺盛- 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量。

- 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对于当地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6. 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较强-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以促进当地就业、增加税收、带动周边产业发展等。

- 项目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有着较强的带动作用,有利于提升当地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

总结回顾:以上所提及的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是对于未来引资引进项目的一个重要依据。

这些标准从多个方面全面考虑了项目的规模、技术、资源整合度、产业链配套、市场需求和对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等方面,着眼于推动成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填报时间: 2009-02-15 责任单位:温江区和盛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4(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满足一定条件5可免征注释: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3)。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5.“一定条件”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详见表4)。

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详见表4)。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

由上表可见,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2.与中东部的比较。

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录入时间:08-07-15 11:41:24文章作者:古蔺县招商局涉及四川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是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1〕202号)注释: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3)。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5.“一定条件”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详见表4)。

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详见表4)。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

由上表可见,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现将省统计局、省招商引资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日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细化落实《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区、市)及各类园区引进国内企业在川投资项目的统计工作。

二、制定原则1、客观真实:项目统计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口径,项目核查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项目基础资料和资金到位依据真实可靠。

2、部门联动: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以各级招商引资部门为主,各级统计部门积极参与,联动开展,统计数据由双方共同发布。

3、属地化统计:凡在所辖行政区内实施的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项目,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按项目所在地原则在本行政区统计。

三、统计范围及口径(一)总投资额中合同引进域外(本行政区域外,下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了正式合同并已开始履约的国内合资、合作、独资或其他形式的投资类招商引资项目纳入统计。

(二)以投资企业或项目投资人原所在地域及投入资金的性质确定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域外投资企业或项目投资人在域内投入的非公共财政和非救济性资金纳入统计范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相关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相关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相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川办函[2011]199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相关制度的通知(川办函[2011]199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审批程序》、《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标准条件》、《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具体工作由省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审批程序一、项目申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受理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省国资委受理在川央企和所管理省属企业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资料,按项目受理职责分工,分别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文件申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网上申报和项目进度管理采用已开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申报管理系统》。

文件申报按公文流程报送。

二、项目初审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分类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部门审查省政府办公厅将项目申报资料按职能分工分送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查。

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审批文件是否规范有效等,审查意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专家评审专家咨询委员会6个产业小组按照项目标准条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评审。

产业小组评审意见和项目得分排序报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府发[2017]3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04【实施日期】2017.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4日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努力走在西部全面开发开放最前列,全面建设内陆开放战略高地,打造西部投资首选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抢抓四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机遇,以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建设为契机,持续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政策,营造吸引境外和省外资金、技术、人才良好环境,积极承接境外和省外产业转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鼓励外来资金参与四川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参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创新、开放创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着力促进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等优质项目来川落户,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高端产业集群。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

税目条件西部享受的优惠中部、东部相应政策税率鼓励类产业企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2001 —2010 年15% 一般为33%减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1从开始生产经营起,第1—2 年免税,第3 —5年减半征收(外企经营期需在10年以上并从获利年度起执行)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无此优惠2民族自治地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可减免地方所得税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填报时间:2009-02-15 责任单位:温江区和盛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涉及四川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是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内容见表1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1 〕202号)征地方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公路建设中国道、省道建设用地3内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4免征免征无此优惠内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可免征。

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注释: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 3 )。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形成有序竞争的招商引资工作局面,增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利用境外资金项目和利用市外境内资金项目;所指重大项目,包括符合《成都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工作制度》相关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原则)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应树立规划意识、环保意识、土地集约利用意识、市场化配置资源意识和历史文化保护意识,坚持突出重点、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重大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和联合促进,促进全市形成各具特色、错位发展、开放有序的产业集中发展格局。

第四条(准入条件)各区(市)县、开发区要按照《成都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2003年-2020年)》、《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试行)》和《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的要求,依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定位,制订本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各行业领域的单位产出规模、技术要求、环保标准等具体的项目准入条件,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项目报告制度)凡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在获得第一手项目信息时,或洽谈达成初步意向后,有关招商单位应及时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情况,并纳入全市重大招商引资信息数据库进行规范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川府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8]11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围绕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战略决策,大抓项目、抓大项目,加快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规划按照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战略定位,在对“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上,调整发展目标,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发展重点,依据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准入条件,抓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项目规划。

(一)坚持“三个围绕”抓好重大项目规划。

围绕“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四大城市群和主体功能区划的布局,抓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

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旅游文化等优势产业,抓好重大产业项目规划。

围绕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道路通畅、环境治理等重点领域,抓好重大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项目规划。

(二)立足“三个依托”抓好重大项目规划。

依托我省知名度高、影响大的水能、天然气、钒钛钢铁、优质农产品和多样化生物资源等五大资源,抓好重大项目规划。

依托大型企业集团规划项目,延伸产品链,发展上下游产业。

依托工业园区规划项目,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在五大经济区和四大城市群的核心区域,沿交通干线布局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整合相近、相关、相融企业,以百亿企业集团和千亿产业集群为目标抓好重大项目规划。

(三)突出重点区域抓好重大项目规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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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统筹推进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21日
第一条为加快引进一批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统筹协调重大项目的区域布局、要素保障、政策支持及推进落实,促进我省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升级,推动重点产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1号)提出的“建立重大项目统筹推进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标准
本办法所指重大项目,是指投资额度较大,符合国家及四川产业政策,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引领性、带动性和关键性的拟引进省(境)外投资项目。

项目以我省“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高端化、高新化产业为主,主要是: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

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产业。

项目投资总额,内资在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外资在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

其中生物产业项目内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外资在1.5亿美元以上(含1.5亿美
元)。

(二)特色优势产业。

主要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油气化工、汽车制造、饮料食品、现代中药等产业。

项目投资总额,内资在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外资在5亿美元以上(含5亿美元)。

(三)现代服务业。

主要包括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文化产业及科技、咨询等新兴服务业。

项目投资总额,内资在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外资在5亿美元以上(含5亿美元)。

(四)现代农业。

主要包括优势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

项目投资总额,内资在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外资在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

第三条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流程
(一)项目备案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需要省里协调推进的项目,由各市(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上报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要求和样表附后)。

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省引进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库进行管理。

(二)项目预审
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组织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项目进行预审,
对符合标准的项目提出要素保障、政策支持及促进措施等方面的初步意见,并对不符合产业布局的项目提出流转的初步意见,提交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协调、研究。

(三)会议协调
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于每季度初月召开重大项目协调会议,研究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重大项目及预审意见,听取相关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关于重大项目促进情况汇报,研究、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项目布局流转、要素保障、政策支持及促进措施等事项。

(四)项目流转
经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会议确定的流转项目,由原洽谈市(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向拟承接的市(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移交。

列入流转的重大项目,原洽谈市(州)与新布局市(州)之间按一定比例分享该项目带来的税收、产值及招商任务完成金额等,分成比例由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流转市(州)具体协商确定。

(五)项目促进
项目促进的责任主体为市(州)政府,省直相关部门积极协助市(州)做好项目洽谈、要素配置等落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并纳入审批“绿色通道”。

流转项目主要由项目承接地负责促进,原洽谈市(州)积极配合。

(六)动态管理
对经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的重大项目,相关市(州)须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重大项目促进、跟踪动态报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对需由省里进一步协调的问题,提交下次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四条保障措施
(一)对经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给予重点支持和大力推进的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和各类要素配置、优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二)省、市州设立重大项目促进工作专项经费,引导重大项目顺利推进,奖励重大项目成功签约并开工建设的执行单位。

(三)对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项目协调会议议定事项,由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相关市(州)和省直部门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办理,积极推进、按时办结。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责任单位应及时向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条其他事项
(一)根据重大项目促进工作需要,对需省里紧急协调的事项,各市(州)可随时上报,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将及时进行研究。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报送要求和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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