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 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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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协议信守执行。
第一条、总则
1.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合作发展业务服务项目,在甲方APP正式上线后,由乙方作为其“通教育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区域分公司,全面负责地区内的代理商的开发与管理以及学校、教师和家长用户的开发。
1.乙方获得通项目的代理授权,向用户提供教育信息服务,甲方公开并共享相关资源和关系,并分享因此产生的收益。
2.乙方负责所属县区的下属代理运营商开发以及与所属区域内学校的合作洽谈及推动业务、并对本项目进行市场推广策划及执行市场推广计划。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营销计划和市场规划,尽可能的协助和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于注册用户:注册用户归甲方所有。
4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版本上线满年后止。
5.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元(大写元整)。
6.双方协商一致的考核标准为:乙方需在合同期内完成县区渠道覆盖个,注册用户
个。
第二条、合作内容、范围和相关要求的具体约定
1.授权的约定。甲方是提供教育信息服务平台。乙方作为通项目的区域业务代理商,享有代理区域业务的代理权。甲方为乙方就“通”运营平台配置管理帐号,乙方业务在甲方监管下可独立操作。
2.优先度的约定。甲方后续推出的通增值业务,在合同期限内,乙方自动享有代理经营权。
3.和分成的约定。双方合作的初始收益是通过通平台上的各类增值服务,每月按相应标准,向家长或其他用户收取的增值服务费,甲、乙双方按照通后台每月准确数据进行分配结算,具体方法如下:
结算时间:甲方在每月通系统对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结算。
结算依据:甲乙双方以通后台自动统计和计算的数据为准,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乙方代理业务“通”平台的计费用户的月帐对账单作为依据,同时向乙方出具,由乙方查阅、对账、备档。
结算标准:甲方将乙方发展的下属代理运营商技术服务年费的%支付给乙方;甲方将“通”项目在乙方代理区域内甲方所得增值服务收益的%支付给乙方,其中25%按2.3(1)约定结算,剩余5%按年度集中结算(年度结束个月内)。
若通推出后续增值业务,则按照甲方制定的分配结算方法,并签订补充协议。
4.服务的约定。甲方作为教育信息服务平台,负责整体项目设计、技术研发、技术保障等,甲方对通业务项目拥有解释权。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相应管理规范和要求,负责代理区域内客户关系管理和具体的业务售后服务。
5.安全的约定。乙方在使用“”平台从事教育信息服务的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平台的信息安全。乙方具体应达到如下要求: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安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安全责任制度和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通过平台所发布的信息。
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向用户发送的信息内容进行把关,保证信息内容的健康、合法。
向用户发送信息时不得擅自超出许可的类别和项目。
不利用甲方的信息平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a、反对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破坏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本单位所发布的信息一时难以辨别是否属于上述第(4)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报甲方审核同意后再在平台上发布。
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6.秩序的约定。乙方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主动维护整个“通”市场的秩序,不得从事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乙方在与学校联系“”业务和发展下属代理运营商之前,必须书面告知甲方作统筹安排,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7.经营的约定。乙方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自身市场的经营行为,不得通过不规范的手段发展用户。乙方应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欺骗用户订制业务。
第三条、其他约定
1.合作都无违约,合作期满可续约,但须重新签订新的年度协议。如果乙方提出不再续约,则乙方必须将所辖市场交由甲方接管,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移交市场之后,月内,乙方可享有自己已开发的付费用户总收益的%。
2.需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负责对下属代理商进行管理,并且不能以任何形式向下属代理商收取任何费用。
3.障乙方的利益和风险控制,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试运营时间,在试运营期间,若乙方认为项目不合适,并将已开发市场交给甲方,甲方将退还乙方全额保证金,并按照退出当月的乙方应得收益,一次性补予乙方月的该应得收益。
第四条、风险责任
共同认定,对本协议所列条款所涉及到的业务权属、结算等实际发生的工作联系,均需书面授权接口人,由获得授权业务接口人负责签发,以书面形式双方留存备档。本协议约定事项外的未尽事宜,双发必须书面致函对方商约,任何口头形式的约定和要求均无依据,属于无效要求。
第五条、保密
1.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经甲方同意的甲方关联公司。“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的分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合作单位,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2.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协议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协议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3.方的正式书面授权委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等专业人员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4.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和法定程序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5.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6.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7.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