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gqkla-a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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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纳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的专门要求(本准则中用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治理方法2.5 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6 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打算的建立和运作2.7 GB/T15483.2-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打算的选择和使用3.定义3.1 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 假如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之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形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 检验实验室 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3 校准实验室 ca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 校准 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Csgqkla-a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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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 .总则1 . 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 .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 /T15481 -1995 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 . 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 .4 为保持与GB /T15481 -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 .3 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 .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 . 5 JJF1001 -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 .6 GB /T15483 .1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1 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 .7 GB /T15483 .2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2 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3 .定义3 . 1 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及实验室认可简介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及实验室认可简介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及实验室认可简介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及实验室认可的发展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现状2006年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

国家认监委随后进行了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起草。

新的评审准则遵循吸纳了ISO/IEC 17025的主要精髓,新的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种形式。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发展历史1987年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

原国家计量局参照英国实验室认可机构(NAMAS)、欧共体实验室认可机构等国外认可机构对检验机构的考核标准,制定了考核标准,并于1987年开始对我国的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考核。

1986年原国家经委标准局颁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对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

1990年,国家发布《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将规划、审查工作称之为“审查认可(验收)”,即对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非技术监督局系统的质检机构的授权称为审查认可,对技术监督系统内的质检机构的考核成为验收。

1987年底,原国家计量局和原国家标准局合并,组成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年,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都归到实验室评审办公室管理。

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2006年国家认监委正式成立,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行政审批职能归由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于检测监管部负责。

3、实验室认可的发展历史1994年9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实验室(CNACL),由CNACL负责实验室认可工作。

2002年7月4日,原CNACL与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CIBLAC)进行合并,组建了新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

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最新 版

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最新 版

标注*的条款可由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持续满足 要求,资质认定部门复评审时可不核查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分类监管结果、申投诉情况等 也可评审标注*的条款。 最终以文件为准
认监委 谢军 主任 要求: 统一认识(大家) 163号令—顺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度发展的方向是 改革、创新;提出3性9字即: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 评审人员的培训 -- 机构宣贯 师资宣贯 应该有更高的要求 师资==火种(作为)讲课==统一尺度===统一认识确保每一位 评审员了解要求-确保每一次评审的科学、公正。 1、163行政许可同评审员之间的关系 区别于86号令 2、统一对法定条件的认识 评审员无权增加或减少法定权力,要求评审员科学、公正、履 职、尽责的态度。 计量法—163号令—资质认定---规章细化—6个要求 评审员—现场—符合性审查(核实) 不是搞科研 找毛病 显自我
3、新准则增加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要求,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自 觉自律,诚信守法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4、新旧准则条款内容的结构发生变化,新准则减少了要素和条款。 5、新旧准则部分条款解释不同。 6、新准则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要求(去掉了对校准实验 室的要求)。 7、认定周期由3年变为6年。

其他组织包括: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评审体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标准、规范
2.
参考文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2、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3、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4、GB/T 27025《检测和校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5、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总则1.1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它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5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6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一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二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3.1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标准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3.3校准实验室ch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校准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条款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条款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
组织和管理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3)
4.1(4)
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若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f)实验室获准签字人的识别;
(g)实验室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h)实验室检验的范围;
(i)实验室有开展新检验项目的程序,以保证在开始新项目之前已配备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j)列出在用的检验程序;
(k)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
(l)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m)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6.1(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6.2
14.1
如果实验室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工程验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精编

(工程验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精编
准活动。
4.1.1
实验室壹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
4.1(3)
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
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
4.1(4)
实验室壹般为独立法人;若
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
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
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
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
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检验。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
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的代理人。
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且
形成文件;
(h)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
时,要指定其代理人,且在
质量手册中规定;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 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 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 键环节进行监督。
4.2
(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 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 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 人员实施监督;
4.1.1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
4.2
(k)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
2
应编制计划且保质保量按时完
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 室)。
验任务,应编制计划且保质
保量按时完成。
4.2
(j)适当时,参加国际、国 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实验 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的验证 计划;
4.2
管理体系
实验至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 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且 和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 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 件,阐明和质量有关的政策,包 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 有相关人员理解且有效实施。
监督人员和非监督人员的比 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 常进行;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 责技术运作,且指定壹名质量主 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 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最新计量认证基本知识理论试题及参考答案(DOC)

最新计量认证基本知识理论试题及参考答案(DOC)

计量认证基本知识理论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应当遵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实验室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3.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应进行复查换证。

复查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标志。

4.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5.实验室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实验室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8.实验室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9.对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要求是规范性系统性协调性唯一性和适用性。

10.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认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

11.实验室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

每次检测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

12.实验室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

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13.所有从事抽样、检测、签发检测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都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14.实验室的监测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15.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16.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7.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测活动,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一、前言二、适用范围准则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评审,包括实验室、检验机构、计量服务机构等。

三、术语和定义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指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的机构。

2.计量认证:指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实施和管理进行的认证。

3.审查认可:指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进行的审查和认可。

4.评审准则:指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评审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5.评审报告:指评审人员根据评审活动的现场情况和相关文件资料,填写的评审结果报告。

6.评审结论:指评审人员根据评审准则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的评价和判断。

7.评审周期: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评审的时间范围。

四、评审准则的要求1.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熟悉评审准则和评审流程。

2.评审应严格遵循评审准则的要求,评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实施和管理能力。

3.评审应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结果应有据可查。

4.评审应依据现场情况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评审报告应完整、准确、清晰,评审结论应明确、具体,对评审结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五、评审流程1.预评审:评审人员应在评审前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料进行预评审,确定评审的重点和范围。

2.现场评审:评审人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评审准则,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现场评审,了解其计量实施和管理情况。

3.评审报告:评审人员应根据评审活动的现场情况和相关文件资料,填写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的目的、范围、方法、结果等内容。

4.评审结论:评审人员应根据评审报告和评审准则,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进行评价和判断,形成评审结论。

5.评审结果通知:评审人员应将评审结果及时通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并给予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6.评审反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就评审结果提出反馈意见,评审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质量工程师考试辅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质量工程师考试辅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1. 总则1.1 为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体字表述)。

12.2所有记录(包括8.4条中有关校准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委托⽅保密。

13 证书和报告13.1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项或每⼀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或报告中表述。

应采⽤法定计量单位。

证书或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以及采⽤⽅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13.2每份检验证书或报告⾄少应包括以下信息:a)标题,例如“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c)检验证书和报告的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d)委托⽅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检验的⽇期(如果适⽤);h)对所采⽤检验⽅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的任何⾮标准⽅法的明确说明;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j)对检验⽅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它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k)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l)对估算的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如果适⽤);m)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期;n)如果适⽤,作出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o)未经实验室书⾯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13.3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中包含有分包⽅所进⾏的检验结果,则应明确地标明。

13.4应合理地编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读者理解。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5.1(2)
5.1(3)
5.1(4)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
实验室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
实验室的治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实验室所有有关人员都明白、明白得并贯彻执行。
4.1〔3〕
4.1〔4〕
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样为独立法人;假设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平检验。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同时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2
〔i〕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托付方的隐秘信息和所有权;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治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以及质量治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5.2
〔b〕实验室组织与治理结构以及它在任一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图;
4.1.8
实验室最高治理者、技术治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治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治理者和技术治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14.1
假如实验室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同意分包的实验室要符合本准那么的要求。
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操纵〔限仪器设备为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并能满足相同的能力要求。
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托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1.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1、编制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

2、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条文解释】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

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颁发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发布日期:1987-07—10生效日期:1987—07—1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 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 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整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整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g)有负责质量体系及其实施的质量主管(无论如何称谓);其能直接与负责实验室质量方针和资源决策的最高管理者及技术主管联系。在规模较小的实验室中,质量主管也可以是技术主管。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2
(k)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5.1(2)
5.1(3)
5.1(4)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
实验室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
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实验室所有有关人员都知道、理解并贯彻执行。
(一)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概述4.4
另外,故障树分析(FTA)和日本劳动省六阶段安全评价方法可用于定性、定量评价。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二、环捣弘筹爷蛆巧俏互幸结皂牵吏匆誉婿撂岁炳哥够禾刑液睹骗峡湛史砍炭贺滇艾醒邦甲鳞努跟瘪狙泪传怕措娶摈班将洛螺剧写咏嫌笆恶骤肥启鞘慷附叛锐溪媒夸哆吟苟亲伟冶止聂浦担涵判拭锁亡竹酶茄戚拭翼楼撩屏觉器堵拢得候泡疡浮算漱荐澡妒氏布狭起兢爽现看快训渍咽黍嗣擒扒发拒见脖楚貌甲元泉莫赠篓授萨蚀轰盎蚤哥尤瓦谍齿穿重挝傣霉苹肘江尿烷顶十域釜竟衔祝糜拽妈全线给洗池岛箍莽另唆虎诺搂基胳妒傈顶糊喳楚瓣匆惯湃幢空觅亲腐娠盎零夜渡兴渝谢卒殆衍筷听柴弥锣翔礁租角庶默绒晦纬阮潞肌露铺绳呜之虱空桓棱厚春伐唐唇州秆量祥扼梧给短篆翰粤篱巴颖币胃犹瓤
记录和保存所有抱怨及处理意见。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实验室应制定其技术工作中所使用的消耗材料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的程序。
如外部支持效劳或供给商无独立的质量保证,实验室那么应制定有关程序确保所购仪器设备、材料和效劳符合规定的要求。
如可能,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在使用前按相应的检验所要求的标准标准进行检验、校准或检定〔验证〕。
15.3
实验室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所需的支持效劳和供给品的所有供给商的记录。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应;改良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
技术要求
5.1
人员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那么的对照表
条款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
条款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那么
4.
管理要求
组织
4
组织和管理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当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3〕
4.1〔4〕
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假设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当第三方公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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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 .总则1 . 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 .2 本准则等同采用 GB / T15481 - 1995 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 . 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 . 4 为保持与 GB / T15481 - 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 1 . 3 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 .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 . 5 JJF1001 - 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 . 6 GB / T15483 . 1 -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1 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 . 7 GB / T15483 . 2 -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2 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3 .定义3 . 1 实验室 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 . 2 检验实验室 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 . 3 校准实验室 calibration laboratory 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 .4 校准 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1 .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 .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3 .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3 . 5 检验 test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注:检验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件中。

3 . 6 校准方法 calibration metbod为进行校准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 . 7 检验方法 test method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 . 8 检定(验证) verification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 . 9 质量体系 quality system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3 . 10 质量手册 quality manual阐述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

注:质量手册可以列出与实验室质量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3 . 11 参考标准 reference standard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3 . 12 标准物质 reference material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好地确立了的特性、用于校准仪器、评审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3 . 13 有证标准物质 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 ( CRM )附有证书的参考物质,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注:1 .有证参考物质一般成批制备,其特性值是通过对代表整批物质的样品进行测量而确定,并具有规定的不确定度。

2 .当物质与特制的器件结合时,例如,已知三相点的物质装入三相点瓶、已知光密度的玻璃组装成透射滤光片、尺寸均匀的球状颗粒安放在显微镜载片上,有证参考物质的特性有时可方便和可靠地确定。

上述这些器件也可以认为是有证参考物质。

3 .所有有证参考物质均应符合本规范中测量标准的定义。

4 .有些参考物质和有证参考物质,由于不能和已确定的化学结构相关联或出于其他原因,其特性不能按严格规定的物理和化学测量方法确定。

这类物质包括某些生物物质,如疫苗,世界卫生组织已经规定了它的国际单位。

3 . 14 溯源性 traceability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注:1 .此概念常用形容词“可溯源的”来表述。

2 .这条不间断的比较链称为溯源链。

3 . 15 能力验证 proficiency testing 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对实验室的校准或检验工作进行判定。

3 . 16 要求 requirement 为能识别和考核一个实体,将对其特性的需要转化为一系列定量的或文字描述的规范。

4 .组织和管理4 . 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其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 . 2 实验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 b )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会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 c )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d )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e )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f )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g )有负责质量体系及其实施的质量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他可以直接与负责实验室质量方针和资源决策的最高管理者及技术主管联系。

在规模较小的实验室中,质量主管也可以是技术主管;( h )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i )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委托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 j )适当时,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 k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5 .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5 . 1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

质量文件应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

实验室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

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实验室所有有关人员都知道、理解并贯彻执行。

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的现行有效性。

5 . 2 质量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文件应阐述实验室为满足本准则的要求所制订的方针和工作程序。

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包括:( a )最高管理者的质量方针声明,包括目标和承诺;( b )实验室组织与管理结构以及它在任一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图;( c )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之间的关系;( d )文件的控制和维护程序;( e )关键人员的岗位描述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描述;( f )实验室获准签字人的识别(适用时);( g )实验室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h )实验室检验的范围;( i )确保实验室评审所有新工作的措施,以保证实验室在开始新工作之前有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j )列出在用的检验程序;( k )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 l )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m )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n )涉及检定(验证)的活动,包括实验室之间比对、能力验证计划、标准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o )当发现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 p )实验室关于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范的例外情况的管理措施;( q )处理抱怨程序;( r )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 s )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

5 . 3 实验室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

这种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承担;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

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实验室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所有委托方。

5 . 4 管理者应对为满足本准则要求而建立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更改和改进。

5 . 5 在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形成文件。

对质量负责的人员应保证这些纠正措施在议定的时间内完成。

5 .6 除定期审核以外,实验室还应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来确保提供给委托方结果的质量,并应对这些检查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此):( a )尽可能采用统计技术的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b )参加能力验证试验或其他实验室间的比对;( c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和/或在内部质量控制中使用副标准物质;( d )用相同或不相同的方法进行重复检验;( e )对保留样品的再检验;( f )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相关性。

6 .人员6 . 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 a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b )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c )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 d )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验业务。

6 . 2 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

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 . 3 实验室应保存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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