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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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和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等学校为鼓励研究生学业成绩优异和学术研究成果突出者提供的一种资助形式,其产生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大学设立,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社会捐赠或者学校自筹。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以奖励为主,适当借用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作为任何形式的收入来源,也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任何人都应当依据评审和发放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

评审和发放应当依据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学业成绩等进行评判。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机构为大学学生处,并由大学学生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应当以研究生的学术、科研、学业成绩为主要评价指标,并应当综合考虑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表现,以及研究生所参与的国家、行业、学校等项目和获得的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八条研究生的学术、科研成果应当被公认为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性或者在相应领域内有重要的学术地位。

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应当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专利和标准应当在相应领域内广泛应用或者产生重要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应当符合大学的学业要求。

应当考虑到研究生所修学分的难度、课程性质和学分绩点等因素,以及研究生是否获得过国家或学校的其他奖学金等情况。

第十条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表现应当被同行专家认可,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此外,研究生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学术活动。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和创作,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励政策体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或休学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政策的制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评审要求,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三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九条原则上研究生一年内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孙长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的一项,不能重复获得。

第四章评审方式与条件第十条一年级新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并分学科方向评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及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S)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审。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4〕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2014年及以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在籍的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进行评审,每届研究生在读期间可参评两次,即二年级一次、三年级一次。

二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参评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发放一次,评审结果当年一次有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缴纳学费者;2.参评学年有重修或补考记录;3.参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者及延长修学年限者;4.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5.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级(含院级)以上纪律处分者;6.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或未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导师认为不宜参评奖学金者;7.无故不参加论文开题或开题不通过者;无故不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或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原则第七条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1.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0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2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40%。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结合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负责落实。

第三条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为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纳— 1 —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应具备以下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学风端正,勤俭自强;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5.注重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1.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2.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4.参评年度内,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5.参评年度内,所选课程有不及格者;6.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第六条课程成绩受限,但科研能力强、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经学院研究同意,可申请破格— 2 —参评,占用学院指标名额。

第三章管理和评定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0001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0001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大研字〔2019〕19 号关于印发《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单位:现将《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2019 年6 月 4 日—1—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 9〕1 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9〕219 号)、《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大研字〔2019〕14 号)等精神,从2019 级新生起,设立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优秀研究生。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同时申请,但研究生获得的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若超过学校学费标准,则不再参加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奖学金标准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中央财政当年下拨经费,制订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奖励标准及比例。

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国家重点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2—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见表 1 (不包括单考生、软件工程、MBA MPA工程管理硕士生、在职攻读的研究生等)。

表 1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标准学位类别序号学科(位)类别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万元/ 生?年)一等学术博士专业博士学术硕士 1 2 34567专业硕士89101112 各学科门类各专业博士各学科门类经济类( 02) 法学类( 03) 教育类( 04) 文学类( 05) 工学类( 08) 软件工程硕士( 085212) 二等不设0.3 0.2 0.8 0.4 0.4 0.7 0.6 不设0.4 0.3 0.8 不设0.5 0.4 1.0 0.6 0.6 0.9 0.8 不设0.6 0.5 1.0 医学类( 10) 艺术学类( 13) 会计硕士( 1253)第三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或创新实践能力突出;5.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6. 身心健康。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有关单位: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吸引优秀生源,根据教育部指示精神及《中国矿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国矿业大学二OO九年三月二日附件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吸引优秀生源,根据教育部指示精神及《中国矿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国家专项计划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研究生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二章奖学金设置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100%,具体设置如下:第三章奖学金评定第五条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复试录取时进行。

评定时重点考察研究生在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及潜在的科研素质等。

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给考生。

第六条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一)学院评定。

学院结合研究生初试、复试成绩以及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在学校确定的奖学金比例范围内,研究确定获得各类学业奖学金的考生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核准。

研究生院根据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核准最终获得各类学业奖学金的名单,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给考生。

第七条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

主要依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八条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一)个人申请。

研究生应根据学院制定的具体评定细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二)学院评审。

在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学院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师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XX国国籍。

第二条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奖励标准和比例〔一〕博士生:一年级博士奖励X围100%,每生1万元,其它年级奖励X围70%,设三个等级:1.2万元、1万元、0.6万元,分别占获奖人数的20%、30%、50%。

〔二〕硕士生:一年级硕士奖励X围100%,设二个等级:0.5万元、0.2万元。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质量,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审X围限定为推荐免试生、“985〞和“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体名额按当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

其它年级奖励X围60%,设三个等级:1万元、0.5万元、0.3万元,分别占获奖人数的10%、20%、70%。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如委培生、定向生和其它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具备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参评资格;〔六〕学位课成绩〔公共学位课与专业基础课〕单科均不低于60分〔含重修〕。

除此之处,毕业年级外语水平还要达到我校上一年级授学位时对外国语成绩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中心〕每年成立一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宗旨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形成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客观公正地评价和考核研究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学业奖学金来源于省财政和学校研究生专项经费,当省财政下拨省级学业奖学金金额不足时,由学校研究生专项经费补齐。

第三条评选时间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

第四条申请基本条件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精勤求学,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1)研究生修业年限超过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2)休学、公派出国或出境等;(3)凡学位课成绩有70分以下、非学位课成绩60分以下者;(4)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5)考试作弊,或评定中弄虚作假;(6)有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数据学术不端行为等。

第五条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博士省级学业奖学金占70%,奖金标准为10000元/年/生。

博士校级学业奖学金占30%,奖金标准为6000元/年/生。

硕士研究生省级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等。

一等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20%评选,奖金标准为10000元/年/生;二等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20%评选,奖金标准为6000元/年/生。

硕士研究生校级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等。

一等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30%评选,奖金标准为4000元/年/生;二等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30%评选,奖金标准为2000元/年/生。

第六条评分办法各学院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评定。

综合评分在各单项积分的基础上按权重折算并累加,综合积分进行排名。

所有奖励加分的项目必须持有证书、文件、论文或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暂行)》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和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不包括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可以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研究生,不得参评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标准、比例和条件第四条优秀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学校根据各院系全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的总人数,按博士研究生万元年、硕士研究生万元年的生均标准,核拨优秀学业奖学金经费,由院系自行决定评奖比例、等级设置和奖励标准。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外)学费的作为优秀学业奖学金专项资金,由各院系制订评审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五条学年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用于鼓励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认真完成每一项学业要求。

学校根据各院系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人数,按博士研究生万元年、硕士研究生万元年的生均标准,核拨学年学业奖学金经费。

院系自行决定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设奖方式和评选要求,重点考察学生在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科研学术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奖项的奖金标准,不得超过同学历层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

第七条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直博生,在资格考试通过前(原则上为两年)参评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下一学年起,参评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XX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各类联合培养博、硕士研究生均可以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金额、名额和评选时间(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7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40%,各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选具体名额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经费情况分配。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专业、方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倾斜。

(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100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8000元/(人·年)。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的具体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布置。

(四)“硕士推免生”符合基本条件的,第一学年自动享受学业奖学金,名额单列;“硕博连读生”和“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符合基本条件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享受学业奖学金,名额单列。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行优良。

(三)成绩优异,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由学校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实施工作,受理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纪检委员、相关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成员不少于7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和评选程序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公布执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XX市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1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称“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X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教务处、科技处、团委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学生工作部(处)分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有关部门统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培养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单位院(所)长和委(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所)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等。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规范制定、组织申报、科研成果认定、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三章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如下:(一)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XX学院(XX大学)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在籍在读优秀研究生。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拨款支付,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良的研究生,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可参评的奖学金以评定时学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层次为准。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总体协调和指导,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纪委、财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

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五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学科责任教授、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任委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研究生提交申请、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全校研究生的获奖学生比例参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比例,学校另行制定。

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受到学校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参评资格;2、学术行为不端者;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4、研究生在校期间擅自出国者;5、本学年度无故不缴纳学费、逾期不注册者;6、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增强各学院(实验室、所)自主权的工作原则,突出吸引“优质生源”、表彰优秀学生的质量导向,贯彻严谨规范、公正阳光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设奖要求第三条学校按照博士生和硕士生一定的生均标准,依据各学院学制内档案在校的研究生规模(不含MBA、MPA),将学业奖学金的经费额度划拨至各学院,并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和培养质量好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学校鼓励各学院利用校友捐助和自筹经费,进一步扩充学业奖学金的经费总量。

第四条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经费额度(含学校拨款、自筹、校友捐赠等),结合发展目标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一年级博士生除外),自行确定规定学制内的评奖次数,并可以作动态调整。

第五条一年级博士生的学业奖学金,原则上不实行差异化评审。

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生的学业奖学金,必须实施差异化评审。

硕士生自入学起,其学业奖学金均实施差异化评审。

第六条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最高标准,博士生每年不超过1.8万元,硕士生每年不超过1.2万元。

各学院应确保博士生获奖的覆盖面为100%,硕士生获奖的覆盖面不低于75%。

第七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大力吸引优质生源,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通过本科推荐免试进入我校学习的“硕士生优质生源”,由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按“优质生源”人数,给予学院每生1.2万元的额外奖励,用于扩充学业奖学金的额度。

“优质生源”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的认定为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考标准第八条按照国家政策,各学院应确保纳入“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额度不低于其学费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号)精神,从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从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研究生在校期间的部分或全部学费,支持全日制研究生全身心地投入学术研究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研究生(不含全日制工程管理、旅游管理、MBA、MPA专业学位研究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6、在规定的学制或正常学习年限内,一般为3年,“1+4”培养模式的硕-博连读生博士阶段为4年;7、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并交纳学费。

第五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凡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均可享受;从二年级开始,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别分为A、B、C 三个等级,根据前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与综合表现进行评定;其中,硕-博连读生在博士二、三年级一律享受A类学业奖学金,四年级者与三年级普通博士生统一参评。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等级奖励标准和比例详见附表。

第七条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三峡大学文件三峡大研…2014‟37号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现将《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三峡大学2014年9月12日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共印5份附件: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三峡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三峡大研…2014‟38号)等文件精神,学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保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资助研究生在校学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订、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应当设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与评定标准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比例及奖励标准: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和研究生学费收入解决。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覆盖在校全体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等级、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评定办法第八条一年级奖学金以吸引优秀生源为导向,在录取时确定。

硕士生的基准:入学前背景与入学成绩。

博士生的基准:入学前的科技成就与入学成绩;实行“申请审核制”的一年级博士生以入学前的科技成就为基准。

具体标准由学院制定。

第九条二、三年级奖学金的评审以学业为导向,分别于一年级结束和二年级结束时评审。

具体标准由学院制定。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奖学金在研究生学业优秀方面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学术、科研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方面全面健康成长。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3]234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5]45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5]57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我校按9:1的比例共同分担,省财政负担90%,我校负担10%.我校负担的10%部分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的经费支出。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对象是指我校2014年秋季起入学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所有全日制品学兼优的在校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范围及标准1、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从学业第二年开始,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

但应根据我校实际,奖励范围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2、博士研究生评选覆盖率为60%;基础学科(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和生物学)硕士研究生评选覆盖率为60%,其它学科硕士研究生评选覆盖率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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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

入学年月
是否硕博连读
联系电话
专业
培养单位
学位课平均分 课程平均分
(同时标注最低分) 申请奖学金等级
申请理由应包括研究生阶段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等表现情况。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签字: 年月 日
参加 社会 活动 情况
奖惩 情况
导师 意见
导师签名: 年月日
经评审,并在本学院内公示
2014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 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19 号)和《海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 行办法》(琼财教〔2014〕1527 号)文件精神,我校从 2014 级 研究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 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附件:1.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新生版) 2.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二、三 年级版)
附件 1
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新生版)
(20 - 20 学年度)
姓名
性别
学号
民族
攻读学位


导师


入学年月
是否推荐免试
专业
培养单位 入学成绩 (初试+复试) 是否硕博连读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
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 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 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不具备评选资格。
第三章 评审原则、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评审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过程必须遵循自愿、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通过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正确引导研究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 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 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 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研究生导 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制 定,并组织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根据个人成绩及相关条件要 求,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新生版、老生
原毕业学校
家庭经济情况
联系电话
申请奖学金等级
申请理由应包括本科阶段(或工作期间)的现实表现及入学考试成绩等。
申 请惩情况
导师意见
导师签名: 年月日

经评审,并在本学院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学院推荐该同学申

报研究生 等学业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处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内容; (四)经查实的学术失范或学术论文造假等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章 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
研究、学术创新、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按一定比
例、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等级、比例和奖励标准如下:
校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可直接获得一等奖。
(二)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博士入学考试成绩、
复试成绩,以及在硕士阶段的科研成果情况评定。硕博连读生可
直接获得一等奖。
第六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上一年
度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社会服务以及家
庭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版),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学习成绩、发表论文及科研成 果鉴定书等佐证材料。
(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单 位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审核申请人《申 请表》和相关材料,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初评。初评结果 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初评结果和相 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工作部)。
第十四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相关规定,加 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 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类别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准(元/年)

25%
15000
博士生

40%
12000

35%
10000

20%
10000
硕士生

40%
8000

40%
6000
第五条 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依据录取情况进行评定。
(一)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全国研究生入学考
试成绩、复试成绩,以及本科阶段获奖等现实表现情况评定。高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海大办〔2014〕45 号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党委
常委会 1 届 137 次会议审议,现予印发实施。
抄送:校领导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11 月 18 日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审结束后,研究 生处(工作部)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三条 对家庭经济情况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和住宿 费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学院负责人签名:

(学院公章)

年月日
研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究 生 等学业奖学金。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
(研究生处公章) 年月日
本申请表需要用 A4 纸正反面打印
附件 2
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二、三年级版)
(20 - 20 学年度)
姓名
性别
学号
民族

攻读学位
(三)研究生处(工作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初评结果审核汇 总,并提请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则自动生效。
(四)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 员,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 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 导小组提请裁决。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学院推荐该同学申报研
学 究生 等学业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处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学院负责人签名:


(学院公章)
年月日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究 等学业奖学金。 生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
(研究生处公章) 年月日
本申请表需要用 A4 纸正反面打印
第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 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 学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 (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一条 奖励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 究生招生计划、正常学制内、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非在职全日制 研究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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