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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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教本科课程考核的管理。凡属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三条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采用笔试、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验、设计等方式,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考核方式由开课系(所、中心)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二)考核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第四条试卷命题
(一)命题工作由系(所、中心)负责实施。要求考教分离,并采用试题库、试卷库命题。每门课程考核至少准备难度相当、覆盖面相同、不得有重复试题的两套试卷,一套用于期末考核,一套备用。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建立健全命题、审题制度,每套试卷至少由一位教师命题、另一位教师审题,系(所、中心)主任审定签字。公共基础课要求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二)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与难度适当,具有较高的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期望值控制适中。
(三)教师不得指定考核重点或划定考核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核内容。
(四)鼓励和支持学院建设试题库和试卷库,对已建立的题库要做好维护与更新工作。
(五)教学要求相同,教学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公共基础课实行统考。
(六)补考采用备用卷,要求与期末考核相同,不得简化程序,降低标准。
第三章试卷管理
第五条试卷格式
(一)全校采用统一的试卷格式(在本科生院网页下载)。
(二)试卷文字、插图工整,标注规范,清晰准确,无差错。
第六条制卷与保密
(一)命题教师要在考前2周准备好试卷,填报《中南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审题、制卷登记表》,试卷送各校区指定
的印刷点印刷。严格禁止由学生(含研究生)送印或领取试卷,违者按《中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二)根据试卷保密的相关规定,严禁在联网电脑上进行试卷的编制、打印工作,试卷在考前必须严格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试题内容。一旦发生泄题情况,应及时报告学院和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相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试卷归档
(一)评阅后的试卷(含电子版)由开课学院设专人管理。保存期为5年。
(二)试卷归档一般按教学班装订成册,具体内容与装订顺序是:
1.中南大学考试试卷封面;
2.中南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审题、制卷登记表;
3.空白试卷一份;
4.参考答案与评分细则;
5.中南大学课程考核质量分析表;
6.学生成绩单;
7.学生答卷(顺序与学生成绩单一致)。
对于教学班多的试卷,第一个班装订上述7项内容,后续班级只装订上述1、6、7项内容。补考试卷按学期单独立卷归档,归档内容为上述1、3、4、6、7项。
艺术类、建筑类等专业可根据课程考核方式由学院制定归档办法,报培养办审查备案。
(三)学院对装订后的试卷进行文档编目,以便查询。
第四章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培养办依据本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学院应在每学期期末考核前向师生重点布置考核工作,重申与考核有关的各项规定,并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树立优良的考风学风,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公共必修课由培养办统一优先安排在校历表考试周内进行考核。考核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学院负责监考人员的选派,每个考场(30人左右)配备监考人员2名,主监考由开课学院的教师担任,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选派。
第十一条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按《中南大学监考人员守则》(附件1)实施监考。
第十三条参加考核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附件2)。
第十四条采用口试方式考核的课程,口试试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考生人数的1/2,每个考生的试题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口试时间由主考教师决定。
第十五条加强考核巡视督导工作,建立学校、学院两级巡视制度,严肃考风考纪。学校巡视人员由校领导、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考场的巡视。学院巡视员由学院领导、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考场的巡视。
第五章考核资格审查与缓考
第十六条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与考勤,于考核前1周在课堂上宣布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取消考核资格”,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八条对不具有考核资格而擅自参加考核的学生,考核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在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应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培养办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六章考核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束后,系(所、中心)组织教师及时阅卷,所有课程均应先进行试评,再按照“评卷→复评→系(所、中心)主任审定”的程序进行评阅。
第二十二条统考课程要求由开课系(所、中心)统一密封,实行流水作业进行评卷,具体要求由学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阅卷教师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评阅每一份试卷。分数如有变更,教师要在改动位置签名。一份试卷阅毕,阅卷教师在试卷首页相应栏目位置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