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包括创始合伙人、新增合伙人、退伙合伙人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风险共担原则。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三)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创始合伙人应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时担任合伙人。
第三章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三)按比例享有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四)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或者继承其在律师事务所的份额;(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二)履行合伙人会议决议;(三)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四)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五)承担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六)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合伙人入伙、退伙与除名第八条合伙人入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二)具备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合伙人退伙,应当退还其在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二)合伙人退伙后,其权利义务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承担。
第十条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除名决定书;(二)退还出资;(三)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以下事项:(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二)审议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报告;(三)审议合伙人入伙、退伙与除名事宜;(四)审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五)其他依法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会议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合伙人会议、部门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二章全体会议第四条全体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主任主持,全体合伙人、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参加。
第五条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二)审议和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三)选举和罢免合伙人、部门负责人;(四)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合伙人会议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由合伙人组成,主任主持。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二)审议和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三)选举和罢免合伙人;(四)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部门会议第十条部门会议是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十一条部门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二)协调和解决本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向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部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章专题会议第十三条专题会议是针对特定问题或事项召开的会议,由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十四条专题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和解决特定问题;(二)协调和推动特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五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六章会议纪律第十六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应认真听取会议内容,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合伙人权益和责任等内容的规范。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合伙人的共同管理和责任分担。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采用的管理办法应当依法合规,在其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应包括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制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内部管理办法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大会是全体合伙人参与的机构,负责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审议事务所的重大事项和各合伙人的权益分配。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是合伙制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决策执行以及合伙人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内部机构,如财务审计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等,以便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能。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讨论决定。
具体程序如下:1. 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拟订决策方案并提出决策议题;2. 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组织全体合伙人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或经过表决决定。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事项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负责。
具体程序如下:1. 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讨论,形成决策意见;2. 决策意见经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统一决策,并由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执行。
第四章合伙人权益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参加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2. 共同分享事务所的收益,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取利润;3. 共同承担事务所的风险和责任,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享有事务所资产的收益权,具有事务所财产分割、转让等权利。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1.会议目的2.会议周期和频率合伙人会议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决定。
此外,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时,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可随时召开特别会议。
3.会议召开程序会议的召开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负责。
会议召开通知应提前至少15天发送给所有合伙人,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会议议程应事先准备好,并随会议召开通知一并发送给合伙人。
若有合伙人无法参加会议,应提前通知并给予合理解释。
4.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提前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确定,并发送给所有合伙人。
议程内容应详细列明各项议题、讨论内容、决策事项等。
合伙人也有权提出议程之外的议题,但需提前通知会议组织者。
5.会议程序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主持。
会议首先由主持人介绍议程,然后按照议程顺序讨论每个议题,听取合伙人的发言和意见,最终进行决策。
在讨论过程中,每位合伙人有平等的发言权,并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观点。
决策的方式可以通过大多数票数进行表决,但关键决策可能需要以特定比例或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6.会议记录会议应由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记录。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讨论和决策过程、决策内容以及参会人员的发言和观点。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和发送给所有合伙人。
7.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在会议记录中体现,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决议执行时,应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实施,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8.会议保密会议讨论的内容应视为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全体合伙人有义务保守会议讨论内容的机密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道德规范。
9.会议纪律与规范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因此会议纪律和规范至关重要。
会议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秩序和纪律,尊重他人意见,遵守会议主持人的指导。
会议组织者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合伙人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
10.合伙人会议制度的修订对于合伙人会议制度的修订,应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提出,并以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特定比例通过。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人行为,强化合伙人综合管理,进一步促进事务所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伙人会议为本所最高决策机构,对外接受行业管理,对内负责制定、修改、解释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任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同时负责事务所重大事务的决策。
第三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主持,实行主任负责制,本所主任应在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前三天将召开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情况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会议的内容或决议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当场签名生效。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不定期会议由主任临时召集或合伙人过半数以上提议召开。
合伙人对表决事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方式,不得弃权。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决定合伙人的吸收、退伙、除名及财产分割和转让方案。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审查通过事务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开支、预决算报告。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确定律师收入分配方案,审查通过合伙人年终利润分配方案及讨论、批准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确定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限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与工资待遇水平,负责合伙人之间股份的转让。
事务所实行合伙人分工管理制度。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负责拟定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方案,负责组建本所律师服务团,决定本所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投资方案,制定事务所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制定本所总体发展规划和本所管理方面的主要规章制度,决定律师及部门负责人的奖惩,同时决定本所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执行。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1. 引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是指合伙人在事务所内进行定期或临时会议的规定和程序。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内部重要的决策机构,旨在促进合伙人之间的沟通、协作和共识达成。
通过合伙人会议,事务所能够高效地处理重要事务,维护事务所的长期发展和利益。
2. 会议召集合伙人会议的召集应当提前通知各位合伙人,通知方式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形式。
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以及相关材料。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会议的召集可以由事务所的管理层或者由合伙人中的特定人员负责。
3.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是合伙人会议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会议的目标和讨论的议题。
会议议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议主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主要议题•讨论事项•决策事项•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会议议程应当提前分发给各位合伙人,以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研究议题。
4. 会议程序合伙人会议的程序是指会议的组织和流程。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会议包括以下环节:•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布置、会议文件准备等。
•会议的开场和主持:由指定人员主持会议,介绍会议议程和规定会议的基本程序。
•会议讨论:按照议程一项一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确保讨论的公正和充分。
•决策和达成共识:对于需要达成决策或共识的事项,通过表决或达成多数意见来决定。
•会议总结和记录:由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讨论的要点和决策结果,并准备会议纪要。
5.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对合伙人会议讨论和决策结果的记录和总结。
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参会人员名单•议题讨论的要点和结论•决策的结果和具体措施•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会议纪要应当由主持人或指定人员书写,并在会后尽快分发给各位合伙人。
会议纪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事务所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6. 会议决策合伙人会议通过讨论和表决来达成决策。
通常情况下,决策需要达到多数意见或特定比例的合伙人支持才能生效。
对于重要决策,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或签署决议书的方式来确认和记录决策结果。
律师合伙人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合伙人工作效率,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合伙人。
三、合伙人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律师形象。
2. 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 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
4. 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 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
6.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7. 按时缴纳合伙人费用,参与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合伙人日常管理1. 工作时间(1)合伙人应按时到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如需离岗应办理请假手续。
(3)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 工作纪律(1)合伙人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积极进取。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3)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和谐氛围。
(4)不得泄露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3. 业务开展(1)合伙人应积极开展业务,提高业务水平。
(2)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3)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4)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
4. 财务管理(1)合伙人应按时缴纳合伙人费用,不得拖欠。
(2)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挪用、侵占律师事务所的财物。
(3)认真审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合作、保密意识等。
(2)考核结果作为合伙人晋升、奖惩的依据。
2. 奖励(1)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合伙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业务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合伙人给予奖励。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事务所各个合伙人组成。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任务是:确定事务所的发展战略,讨论重大事务,选择和解聘合伙人,审批重要决策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组织形式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安排。
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原则是以简单多数通过,若事务所合伙人人数过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决议条件。
第二章会议程序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一)定期会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二)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三)事务所合伙人可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供会议议程和理由;(四)管理委员会审查申请后,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并向全体事务所合伙人通知。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主持(一)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持;(二)若管理委员会不足以主持会议,事务所主任可以主持会议,或者由合伙人选举一人主持。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一)合伙人在会议上有表决权,每位合伙人一票;(二)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书面表决的方式;(三)重大决策选举等事项,应提前告知并进行讨论,不得当场表决。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记录(一)由律师事务所指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纪要;(二)会议纪要应当真实、详细地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会议主要内容、决议等事项;(三)会议纪要由主持人与秘书签名,作为会议记录保存备查。
第三章会议决议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应当以上会议表决并通过,具体内容包括:(一)决议标题;(二)决议通过时间;(三)决议的基本内容;(四)决议的执行机关。
第十一条决议的执行(二)决议的执行机关应按照决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实施,确保决议顺利执行。
第十二条决议的变更和撤销(一)若合伙人认为决议有问题或者变化情况需要进行变更或撤销,可以提出申请;(二)变更或撤销决议的申请应提交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决定。
律师所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本所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
二、修改章程。
第二节主任及管理部门第五条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
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六条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部门由主任、副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宗旨,积极拓展业务领域,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以团队合作为基础,充分发挥律师个人专业特长,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实行财务独立、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主要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管理等。
第十三条招聘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设立考核制度,对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员工积极向上。
律师合伙人管理制度模板
律师合伙人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律師合伙人行為的管理和監督,保障合伙人的權益,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律師合伙人行為的管理、監督、約束和激勵機制。
律師合伙人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律師合伙人是指受聘於本所,並且簽約成為合伙人的律師。
第二節合伙人會議第四條合伙人會議是律師合伙人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負責行使全體合伙人的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五條合伙人會議的權力和責任包括:(一)討論和決定本所事務的重大問題;(二)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三)通過和修改本所的章程及其他重要內部制度;(四)審議和通過合伙負責人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務報表、預算及分紅方案;(五)其他應當交合伙人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六條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召開。
合伙人會議的召開通知應當提前三日以上,合伙人會議議程應當在召開前一日公佈。
第三節合伙負責人第七條合伙負責人是由合伙人會議推舉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所日常事務的管理、人事安排等工作。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的權限包括:(一)代表本所進行業務活動;(二)制定本所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務報表、預算及分紅方案,提交合伙人會議審議;(三)負責人事管理,任免合同雇員,發布相關訓練、獎懲等管理規定;(四)處理日常的緊急問題。
第四節會計管理第九條律師合伙人應當聘請專業會計人員負責記帳、財務報表的編製工作。
第十條律師合伙人應當設立財務管理專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五節獎懲管理第十一條為了激勵和約束合伙人行為,律師合伙人應當設立獎勵和懲罰機制。
第十二條獎勵機制應當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激勵合伙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十三條懲罰機制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合伙人應當按規定進行懲罰。
第六節出資與利潤分配第十四條律師合伙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出資比例由合伙人會議通過章程確定。
第七節內部監督第十五條律師合伙人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一)定期舉行會計監督和審計;(二)設立律師合伙人紀律委員會,負責處理違法違紀事件。
律师合伙人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合伙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所合伙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与权利第四条合伙人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三)在本所工作满一定年限,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合伙人权利:(一)参与本所经营管理,享有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享有收益分配权;(三)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合伙人义务第六条合伙人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认真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四)保守本所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五)按时缴纳合伙费用。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召开:(一)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合伙人;(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章合伙人退出与继承第九条合伙人因故退出本所,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合伙人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伙义务的,其合伙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合伙人退出或继承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结算合伙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伙人违反本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其退出合伙,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模板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成员,包括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2. 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律师事务所的高效运作,维护客户利益,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合伙人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所内重大决策。
2. 执行合伙人负责日常管理,下设业务部门和行政部门。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三、人事管理1. 招聘:根据业务需求,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所需人才。
2. 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3. 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评估。
四、财务管理1. 收支管理:建立收支管理制度,确保财务透明。
2. 预算管理:制定年度预算,合理分配资源。
3. 审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账目清晰。
五、业务管理1. 案件受理:建立案件受理流程,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2. 质量控制:设立案件质量控制体系,保障法律服务的专业性。
3. 客户关系:维护和发展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
六、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措施。
2. 保险:为律师执业活动投保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3. 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响应。
七、知识管理1. 文档管理:建立文档管理系统,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2. 知识共享:鼓励知识共享,提升团队整体业务水平。
八、内部沟通与协作1. 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和部门会议,讨论所内事务。
2. 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促进信息流通。
九、职业道德与纪律1.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2. 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执行合伙人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保障合伙人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及员工。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合伙人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律师事务所设合伙人会议,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职责:(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如变更章程、合伙人入退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等;(二)审议和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合伙人;(四)制定和修改本制度;(五)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本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二)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律顾问;(三)办理各类法律事务。
第八条合伙人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业务,不得从事非法业务。
第九条合伙人之间应相互尊重、支持,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本律师事务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合伙人出资应当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享受权益。
第十二条合伙人收益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承担律师事务所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权益第十四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益:(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财务状况;(三)获得合理收益;(四)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五)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合伙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制度及法律法规;(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三)保守执业秘密;(四)按时缴纳出资;(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合伙人违反本制度及法律法规,造成律师事务所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人员的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在法律业务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人员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合伙律师事务人员,包括合伙人、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事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事务所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等。
第五条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
主任有权对合伙律师事务人员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合伙律师事务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服从事务所的领导,积极参加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合伙律师事务人员职责第七条合伙律师事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法律业务;(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积极参与法律研究和学术交流;(三)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律师行业形象;(五)积极参与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为事务所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合伙律师事务人员考核与晋升第八条本所对合伙律师事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九条合伙律师事务人员的晋升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具体晋升标准和程序由合伙人会议制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合伙律师事务人员,事务所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事务所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合伙律师事务人员,事务所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模版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三条组织架构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行政部门等组织架构。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督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运营情况。
第六条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办公设施管理等。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第七条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的相关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业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案件管理、客户管理、质量控制等,确保业务的规范运作和客户的满意度。
第九条案件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包括案件登记、分配、跟踪,案件信息的统计和报告等,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客户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包括客户信息的登记、维护,对客户需求的分析和调查等,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履行律师执业规范,提升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和声誉。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第十二条人事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等,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培养和激励人才。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确保律师事务所财务的安全与合规。
律师所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合伙人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所合伙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与条件第四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 拥有我国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一定的执业经验;3. 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4. 拥有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五条合伙人资格的取得:1. 合伙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 新合伙人加入后,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三章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2.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3. 享有律师事务所的分红权;4. 享有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权;5.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2. 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3. 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提高业务水平;4. 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5. 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的召开:1.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2.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的表决:1. 合伙人会议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2.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组成,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2.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3. 审议合伙人会议的决议;4. 决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5. 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
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
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
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
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如果老合伙人死了,谁来坐他的职位成为新合伙人呢?是他的财产继承人还是没有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但有业务能力的新人成为合伙人呢?那此时老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便成为股东,股东和合伙人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异同是什么呢?(提问者:应届毕业生网友,提问时间:2010年05月05日)答: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律师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合伙人行为,提高合伙人管理水平,维护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务所的合伙人,凡加入本事务所合伙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合伙人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审批和执行,合伙人大会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第五条合伙人应具备法律执业资格、道德操守良好,能够全面胜任事务所的工作。
第六条合伙人资格申请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由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七条申请合伙人资格的合伙人应当实际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并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资格一经确认,即享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合伙人退伙的程序和条件由合伙人大会规定,且需管理委员会批准退伙手续。
第三章管理模式第十条事务所采用常务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大会设主席团、秘书团,合伙人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合伙人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事务所管理事务,并对管理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对于大事项需通过合伙人大会表决。
第十二条事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选举产生,对事务所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合伙人大会汇报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和工作进展,接受合伙人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常务合伙人对合伙人大会负责,负责承办特殊事务所的工作,具体事项由合伙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授权控制。
第十五条事务所设立了专门的财务委员会,负责筹划、审核和指导财务工作。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合伙人有权参与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对于重大事项应当向合伙人大会报告并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义务维护事务所的声誉,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维持事务所的业务稳定。
第十八条合伙人有权分享事务所的利润,有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人有权知悉事务所的各项经营情况,有义务积极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
律师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合伙人管理制度,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合伙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四条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三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具有共同的理念和目标,能够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权利:(一)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二)分配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三)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和风险;(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出建议;(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承担以下基本义务:(一)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二)履行律师职业道德和业务规范;(三)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和管理;(四)配合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监督和考核;(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合伙人的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负责合伙人之间的协商和决策。
合伙人会议应当定期召开,研究解决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委员会,负责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
合伙人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合伙人会议相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实行任期制度,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合伙人的任期届满后,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可以继续担任合伙人。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参与管理情况等。
考核结果作为合伙人分配收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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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2018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H Law Firm Partner Meet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
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
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
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
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
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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