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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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处方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处方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处方管理制度1.总则: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卫生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2.建立由分管院长董国托负责,医务科徐忠相、药剂科叶玉芬、护理部周艳珍、保卫科鲍加俊、麻醉科李季等临床备用科室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指定专职人员季群花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科室和临床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药剂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领用管理(1)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由药剂科编制计划,在指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并凭《印鉴卡》向本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3)购进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

药库人员以购药发票(供货单位、开票日期、凭证号)、印鉴卡为依据:认真检查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药品价格、外观及包装(查有无变质、破损、缺数、内外包装及品种是否一致、特殊标识),并按批号逐批检查,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后记录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与进出库专用帐册,按购药发票及时完成电脑录入,打印入库验收单,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签字后保存。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使用专用标准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规定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由执业医师根据相关规定开具。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患者的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要填写清楚、完整,与病历记载相一致;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逐方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处方保持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保存期限为2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制度(1)各调剂室由双人审核、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以上职称人员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门诊调剂室应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

(4)门诊、住院药房设置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橱),应当每天结算、交接班,交接班应有记录。

(5)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处方、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6)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逐日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发药日期、用药数量。

手术室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手术室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手术室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手术室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院相关麻醉药品管理规定,我们完善了麻醉科的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规定,麻醉药品必须凭处方领取,且麻醉结束当日由专人统一领取。

麻醉药品的管理采取“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
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方式,定期清点以保证供应的准确性。

同时,麻醉科的医师必须坚持医疗原则,正确合理地使用麻醉药品,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或自己骗取、滥用麻醉药品。

在使用药品时,我们要注意检查以下情况:签丢失、瓶盖松动、瓿破损、名称模糊、说明不详、变质混浊等。

只有确保药品安全,我们才能使用。

此外,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需由专人统一领取。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导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用于麻醉和精神科治疗的关键药品。

为了确保医院安全运行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监管,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的购买1.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麻醉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正品。

1.2 购买麻醉药品需要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在采购前提交相关材料以备审查。

2. 麻醉药品的储存2.1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

2.2 麻醉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麻醉药品储存室中,严禁与其他非麻醉药品混存。

3. 麻醉药品的使用3.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且需要提前进行适当的麻醉评估。

3.2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必须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剂量,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监管4.1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

记录中必须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给药方式以及使用时间等。

4.2 麻醉药品的库存应当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5.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5.1 麻醉药品过期、破损或者其他不合格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5.2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记录在药品报废记录表中。

三、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1.1 购买精神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并报经医院的谈判质控委员会审批。

1.2 购买精神药品需要保存相关的购药材料,包括采购申请、合同等,以备查验。

2. 精神药品的储存2.1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满足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特别是对于易受光照和潮湿影响的精神药品,应做好防护措施。

2.2 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储存室中,独立于其他药品,严禁混存。

麻醉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和精神药品是对人体神经系统产生作用的特殊药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滥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以规范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

本文将就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麻醉精神药品的特点及安全性问题麻醉精神药品属于控制药品范畴,具有一定的药理作用,并可能导致成瘾、滥用等问题。

因此,对其处方权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这类药品的特点主要包括:1.疗效明确:麻醉精神药品通常用于治疗某些神经系统疾病,疗效明确,能够帮助患者缓解症状。

2.副作用严重:由于麻醉精神药品的药理作用较强,副作用也相对明显,包括注意力下降、依赖性、心理反应异常等。

3.危险性高: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需要专业医生进行监督和指导,否则可能引发意外情况,如患者过敏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

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患者权益:建立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非专业人士随意开具处方,从而减少患者因药物滥用和药物依赖而受到伤害。

2.预防滥用风险:麻醉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滥用风险,尤其是对于那些有药物依赖倾向的患者。

通过建立处方权管理制度,可以严格控制药品的使用范围和剂量,减少滥用风险的发生。

3.维护社会稳定:滥用麻醉精神药品可能导致行为异常、犯罪等问题,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建立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明确合法权力:合格的医疗机构和持有相应职业资格的医生具有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合法权力。

同时,还需要对医生的处方行为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理、准确。

2.明确使用范围:通过制定相关规定,明确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范围和适应症,避免药物的滥用和过度使用。

3.规范处方流程:建立规范的处方流程,包括医生与患者的沟通、病历记录、处方开具等环节,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较高风险和潜在危害的特殊药品,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我国实施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医师处方权的规范,实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背景、实施对象、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因此使用这些药品需要严密的监控与管理。

过度或不当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为了规范医师在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二、实施对象该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具备医师资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药师等。

只有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医师才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三、管理要求1. 开具处方的规范要求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需遵循以下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病情需要和个体化治疗原则,选择合适的药品;- 在处方上标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2. 处方的保存与传递要求医师开具完处方后,需按照以下要求保存和传递处方:- 在医疗机构内建立科学合理的处方保存和传递系统;- 严格控制处方的印制和调配,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医师应妥善保存自己开具的处方,相关医疗机构应对处方存档进行管理。

3. 处方的审核与管理要求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与管理:-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医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真实性;- 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化的处方管理系统,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查验。

4. 处方调剂与发药控制为避免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发药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统一管理;- 药剂师在发药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发药应由药剂师完成,避免发生错误。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药品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

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

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1.处方标准(1)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

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

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一)处方权的取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

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本(3篇)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本(3篇)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本麻精药品是一类具有一定药效的药物,其管理涉及到卫生、安全和法律等多方面因素。

为了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1. 麻精药品的分类和管理:1.1 按药理作用和临床应用的需要,麻精药品分为A类、B类和C 类。

1.2 A类麻精药品为极危险药品,必须按照特殊规定存放和使用。

1.3 B类麻精药品为高危险药品,要严格控制其存放和使用。

1.4 C类麻精药品为一般药品,按照普通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2. 麻精药品的存放和保管:2.1 麻精药品存放的场所必须防潮、通风良好,温度和湿度应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并且应标明“禁止燃烧”、“易燃物品”等安全警示标志。

2.2 麻精药品应单独存放,与其他药品分开放置,防止交叉感染和误用的发生。

2.3 麻精药品的保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常见的麻精药品特点、作用和副作用,并且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3. 麻精药品的使用和处方:3.1 麻精药品的使用必须遵循临床指南和相关规定,按照医生的处方使用。

3.2 使用麻精药品时,医务人员必须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评估麻精药品的适用性和风险,严格控制用量和时间。

3.3 处方麻精药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医生签名、药师核对和用药记录等环节。

4. 麻精药品的追溯和监测:4.1 麻精药品的进销存必须建立相应的追溯系统,记录麻精药品的来源、用途和销售情况等信息,并且保留一定的时间。

4.2 麻精药品的使用情况必须进行监测和报告,包括不良反应的记录和上报。

4.3 对于麻精药品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必须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此为一份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和执行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时,要注意合理使用药品,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卫生。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本(2)麻精药品是指以麻果、罂粟壳、可卡因叶等为原料提取的药用化学品或药物。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医师应当使用专用红色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组成,不得有缺项:
四、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本院常用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瑞芬太尼注射液、舒芬太尼注射液、硫酸吗啡缓释片、芬太尼贴剂、可待因片
第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注射液、麻黄碱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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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药品,在医疗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药性较强,容易被滥用或非法使用,因此对于麻醉药品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关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立。

根据相关法规,只有具备一定资质和资格的医师才能开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

这些医师通常是麻醉科专业人员或精神科医生,他们对于患者的病情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可以做出恰当的判断和处理。

其次,处方的审批和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医院内部,通常设有专门的药品管理部门对麻醉药品的处方进行审批和监管。

只有经过严格审核的处方才能得到批准,医务人员才能将药品开出并交给患者使用。

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杜绝麻醉药品的滥用情况。

此外,对于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过程也需要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跟踪和监控。

患者在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要严格按照医嘱和处方的要求来服用,同时医务人员也要密切关注患者的反应和病情的变化,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这样的细致管理可以有效防范患者因为药物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意外情况。

最后,对于麻醉药品处方的存档和报告也是必不可少的。

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对于开立的麻醉药品处方进行详细记录和备份,确保药品的使用安全和追溯性。

同时,医院还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确保医院的用药行为合规合法。

综上所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规定,对于医院和患者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管措施,才能够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和医疗安全。

希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能够加强对麻醉药品处方管理的重视,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的健康。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通过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人员必须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后,经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配权;新调入人员取得药品调配资格后,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权,药学人员在调配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药剂科和医务科负责组织。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调配权的医师及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样式(全名)留样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调剂室备案。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原则及开具数量应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执行。

六、凡违反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规定开具和调剂精、麻药品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工作人员的,由医务科停止其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

上述情况人员的处方权或调配权取消后,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

医务科、药剂科应分别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麻精药品处方权

麻精药品处方权

麻精药品处方权、调剂权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一、目的
规范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处方权和调剂权授予合规。

二、适用范围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药学部门。

三、职责
1.医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培训考核合格获得麻精药品处方/调剂资格的执业医师/药师名单,保存相关人员的签字留样,并报属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药学部门:留存相关人员的签字式样。

四、流程图
五、细则
1.组织培训考核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详见第二章。

2.授予资格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精药品调剂资格。

医疗机构有权授予培训合格的医师/药师在本机构的处方/调剂处方资格,并以红头文件形式公布名单。

3.签字留档
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师的签字留样应留存在医务
部门、药学部门、麻精药品管理小组。

4.复核、调整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麻精药品处方医师、调剂药师资格复核,如需变更、调整应组织相应培训考核,重新授予处方权或调剂权。

5.报/抄送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麻精药品处方医师资格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属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2.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发放、登记工作。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与保管1.按照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的规定,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须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印鉴卡,到指定供货公司每月购入一次。

2.其他精神药品的采购须从具有二类精神药品销售资格的供货公司购入。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医院的实际需要量购入。

采购时由药品保管员和药品采购员两人采购,购入后交库房药品保管员保管,登记双人签字。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设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

设有计算机帐一套,人工帐一套。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的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认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

由医务科负责管理。

2.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规定,使用规定颜色和格式的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使用量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

开具的每张处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注射剂一次常用量。

(2)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3)控缓释制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4)癌症疼痛病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十五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5)精神药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三篇)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三篇)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规范麻精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制订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精药品的进货、储存、使用、销售等环节。

二、管理要求2.1 进货管理2.1.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注册证要求进货。

2.1.2 取得麻精药品的进货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至、供应商名称等信息。

2.1.3 质量合格的麻精药品,应保留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1.4 麻精药品的储存宜选择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环境,避免阳光直射等不利因素。

同时,应将其与其他非药品隔离存放。

2.1.5 应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麻精药品,确保库存麻精药品符合要求。

2.2 使用管理2.2.1 麻精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医嘱进行。

2.2.2 使用麻精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使用。

2.2.3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麻精药品异常情况(如颜色、气味、溶解度等),应暂停使用,并立即向上级医务人员报告。

2.2.4 麻精药品的使用记录应详细、真实,并签字确认。

2.3 销售管理2.3.1 麻精药品的销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如需上报监管部门的销售信息,应及时准确上报。

2.3.2 销售麻精药品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并遵守相关规定。

2.3.3 销售麻精药品时,应核实购买人的相关身份和处方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三、责任与监督3.1 制定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麻精药品的全过程。

3.2 负责库存麻精药品的人员应做好麻精药品的储存、清理、记录等工作。

3.3 负责使用麻精药品的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执行,并记录使用情况。

3.4 负责销售麻精药品的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记录销售情况。

3.5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麻精药品的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违规处理4.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物,它们具有较高的药理活性和潜在的滥用风险。

为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科研、教学等领域都有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其特殊性质,需要加强管理,防止滥用和非法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医生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程序和要求,提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安全性。

二、管理制度的内容(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的印制和分发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必须经过严格的印制,具备相应的防伪措施,防止空白处方被篡改或伪造。

2.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权限的医疗机构才能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并且数量应该严格控制,避免过量分发导致滥用。

(二)医生处方的规范要求1. 医生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开具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医生必须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诊断和评估,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是符合患者实际需要的,并且采用最佳用药方案。

3. 处方必须填写完整,包括患者信息、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处方日期等必要信息,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配药和发药环节的管理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配药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权限的药师进行,同时需要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核对,确保配药的准确性。

2. 发药环节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登记,确保患者获得的药物是符合处方要求的,并且避免药物的滥用和误用。

(四)监控和追溯体系的建立1. 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控和追溯体系,对各个环节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 监控和追溯体系应该与医院信息系统进行联通,实现药物使用和处方信息的全面记录和管理,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和溯源提供依据。

(五)培训和督导机制的建立1. 针对医生、药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用药知识的培训等。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医务科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

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负责人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
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

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关于精、麻药品使用的规定

关于精、麻药品使用的规定

思南县人民医院感染科
关于精、麻药品使用的规定
为了规范合理合法地使用精麻药品,以保证医疗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精麻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科实际制定以下规定,本科所有医务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1、精麻药品限用于终末期癌症疼痛住院患者、急性剧烈疼痛并排除外科情况住院患者。

2、必须使用精麻药品时,必须报请主治以上职称的高年资医师同意并签字。

3、每张精麻药品处方必须至少有一名主管以上护师签名。

4、严禁为自己及直系亲属开具开具精麻药处方。

5、严禁为门诊患者开具精麻药处方。

6、严禁未见患者而开具精麻药处方。

7、严禁超剂量开具精麻药处方。

8、严禁为未成年患者开具精麻药处方。

9、本规定所致精麻药品包括杜冷丁、阿桔片、含可待因制。

10、其余规定遵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执行。

11、违反本以上4-8条规定中任意一条,1次停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2次上报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3次将报请卫生局停止医师执业半年。

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规定报院办、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思南县卫生局备案。

思南县人民医院感染科
2012年10月03日。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各岗位人员职责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1、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2、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3、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4、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6、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二、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麻精药品经营管理制度[1]

麻精药品经营管理制度[1]

麻精药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麻精药品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合规经营水平,保障麻精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企业麻精药品经营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麻精药品的经营活动,涵盖麻精药品的采购、仓储、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定义为了便于理解和遵守本规章制度,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 麻精药品:指含有麻醉药品成分的药品,包括丹参提取物、黄芪提取物等。

2. 采购:指本企业购买麻精药品的活动。

3. 仓储:指本企业麻精药品的存放和保管活动。

4. 销售:指本企业麻精药品的销售和分发活动。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审批1.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市场需求,制定麻精药品的采购计划。

2.采购计划需经过内部审批流程,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和主管部门的批准。

3.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进行询价和竞争性招标,以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签订采购合同前,采购部门需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稳定的供货能力。

5.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部门需将相关合同和采购信息归档备案。

第五条验收管理1.采购部门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对麻精药品的验收活动。

2.验收前,采购部门应根据商品检验标准对麻精药品进行检验。

对合格的药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药品及时退回供应商。

3.验收人员需填写麻精药品验收记录,并将记录归档备案。

第六条仓储管理1.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对麻精药品进行合理的仓储安排和管理。

2.仓库应符合药品储存的环境要求,确保麻精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仓储管理部门负责麻精药品的库存管理和监控,确保麻精药品的有效监管和追溯。

4.仓库和库房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七条销售资质1.销售部门应具备相关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书,保证合法合规的销售活动。

2.销售人员需持有有效的麻精药品销售人员资格证书,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确保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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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7、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
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19、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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