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修正案八看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法律适用
浅析《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摘要盗窃罪一直是我国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较为多发和频发的犯罪类型。
对此,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作出详尽的规定。
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修改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变化,在法律适用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出的新规定和相应的修改进行简要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刑事案件作者简介:沈燕琴、杨丽斌,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84-02一、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入户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户”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也应参照这一定义,强调“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相结合。
在因其他原因进入“户”内,而后又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的案件中,应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其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对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和认定。
在进入“户”内后,产生了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那么就应认定为盗窃行为,并且是“入户盗窃”,而不论其盗窃的主观故意是何时产生。
而在一些抱持着盗窃的主观故意进入“户”内后,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其主观原因而未窃得财物的案件中,不应以其最终未窃得财物而将其犯罪行为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否则就有以客观定罪之嫌。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定
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新析盗窃罪
诸 多变 化,值得 广大 同仁深入研究 。
二 、盗窃罪 的对象研 究
《 刑法修 正案 ( ) 八 》将盗窃修 改为:“ 窃公私财物 , 盗 数额较大 的,或者 多次 盗窃 、入户盗窃 、携 带凶器盗窃 、扒 窃 的 。 从 第一 种盗窃类 型中我们 可以看 出盗窃 对象 是公私财 ” 物 ,且 数额较大 。其题 中之义是盗窃 的对 象只能是能够 以经 济价值进行 衡量的财物 ,其经济价值还要 达到一定程度 。但
B的行 为并 不违 反被 害人 的意 志。第三 ,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
占有,且将 财物 占为己有 或转 为第三人 所有 。如 C在被害人 睡觉时将其 3 0 0 0元的手机扔 向水池 ,C只是单纯排 除被害人 对财物 的占有 不属于盗窃 。第 四,盗窃手段是秘密 的 ( 不绝 对) ,这 点毋容置疑 。《 刑法修 正案 ( ) 八 》所规定 的五种 盗窃 类型也必然符合 上述 四个特 征。下面针对新增 的四种盗窃类
2 1 年 02
法商论坛
第三卷
以 《 刑法修 正案 ( 》为视角新析盗窃罪 八)
周 小 波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东广 州, 17 0 广 广 5 0 ) 0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 ( 》增加入户 盗窃 ,携带 凶器 盗窃 与扒窃 的行 为类 型,使盗窃罪的相 关理 论与 司法 实践 产生诸 多 八)
关 键词 :盗窃对象 ;多次盗窃 ;入户 盗窃 ;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
盗窃罪 的概况
值 ”的财物 ( 身份证、 出入境证件 、信用卡、老照片 )纳入 盗窃对象也符合 人们普遍心理预期 。《 刑法修 正案 ( ) 八 》修 改的 目的之一是— 通过扩大对 盗窃 的打 击范 围来加 大对盗
浅析入户盗窃型盗窃罪
一
均 为入 户盗 窃数 额 的两倍 。 以此 , 人 户 盗 窃 不 再 仅 仅 作 为 一 种 从 重 情 节 , 而 是 只 要 满 足 1年 内 入 户 盗 窃
效 途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 关键 词 】 入 户盗窃 ; 犯 罪 构成 ; 量刑 ; 住 宅 安 宁 权 【 中图分类 号 1 DF 6 2 5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 1 6 71 - 5 1 0 1 ( 2 01 3 ) 0 5 — 0 0 4 8 — 0 4
其 分 则 关 于 盗 窃 罪 量 刑 的 指 导 意 见 为 :达 到 数 额 较
单处 罚金 ; 数额 巨大或者 有其 他严 重情 节 的 , 处 3年 以上 1 O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处罚金; 数额 特别 巨大
或 者有 其他特 别严 重情 节 的 , 处 1 0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额 为 1万 元 以 上 不 满 5万 元 , 每增 加 4 8 0元 , 增 加 有
期 徒 刑 1个 月 。6 . 数 额 达 到 5万 元 , 量 刑 起 点 为 有 期 徒 刑 1 0年 。 7 . 数 额 为 5万 元 以 上 , 每 增加 1 5万 元 , 增 加 有 期 徒 刑 1年 。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当 时 上 海 高 院 制 定 的普 通 盗 窃 起 刑 、 跳档 数额 分 别是 2 0 0 0元 、 2 0 0 0 0元 和 1万 元 ,
细 则 在 分 则 的 盗 窃 罪 一 节 中 特 别 列 出 了 入 户 盗 窃 的 情 节 : “ ( 二 ) 入 户盗 窃 : 1 . 数 额 达 到 1 0 0 0元 以 上 不 满 1 6 0 0元 , 或 者 1年 内 入 户 盗 窃 3次 以 上 , 量 刑 起 点 为 拘 役 3个 月 至 拘 役 6个 月 。 2 . 数额 达 到 1 6 0 0元 , 量 刑 起 点 为 有 期 徒 刑 6个 月 。3 . 数额 为 1 6 0 0元 以 上 不 满 1万 元 。 每 增 加 2 8 0元 . 增 加 有 期 徒 刑 1个 月 。 4 . 数 额 达 到 1万 元 , 量 刑 起 点 为 有 期 徒 刑 3年 。 5 . 数
入户盗窃司法认定相关问题研究
关 键词
入户 既遂 介: 梁彤 , 北 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侦 查监督 一 处处 长; 刘继成 , 北京 市 海淀 区人 民检 察院侦 查监督 一 处 书记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5
入 户盗 窃行为 的界 定
文 献标 识码 : A
实 践中 , 鉴于入 户盗 窃与 入户 抢劫 都 是侵财 型犯 罪 , 且 两者 均具
有入 户 的客 观行 为和 入户 目的的 非法性 特 征 。故认 定入 户 盗窃
( 二) 入户 盗 窃 实行行 为 “ 着手” 节 点的界 定
笔者 认为 , 在 分析某 一犯 罪停止 形态前 首先要 确定其 实行行
集 体宿 舍 、 旅店 宾馆、 临 时搭建 的工棚 等不 应认 定为“ 户” , 但 在特 产 权产 生 实质 损害 作为 标准 。即把着 手 看作 为开 始实 施行 为人 定情 况下 , 如 果确 实具备 上述 两个 特征 的 , 也可 以认 定为 “ 户” 。 所 追求 的 、 具 有 引起 某种 犯罪 构成 结果 的现 实危 险 的行为 。 而
在这里 是指 住所 , 其特征表 现 为供他 人家 庭生 活和与 外界相 对隔
犯罪类 型 后表 明入 户行 为 已经 被 实行行 为化 。 笔者 认为 盗窃罪 的本质 是对财 产权 益 的保 护 , 故在 判 断着 手 时应把 是否将 要对财
离两 个方 面 , 前者 为功 能性特 征 , 后者 为场 所特 征 。 一股 情况 下 ,
通 常 参照 入户 抢劫 的相 关司 法解释 。 参照 相关 规定 , 可将 入户 盗 为着 手 的时 间节 点 。当某 种行 为 的客观 发展 已经 达到 了 开始直
窃界 定为 :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的, 实施 侵入他 人 生活 的与外 界相 对 接 实施 犯 罪 的程度 时, 才 可 以认定 是着 手 。 有观 点认 为 , 在 刑法
“入户盗窃-扒窃”与多次盗窃的关系
“入户盗窃\扒窃”与多次盗窃的关系[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建立在两种独立罪状而非五种独立入罪情形的这一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本文强调要理解和适用盗窃罪的第二个罪状,必须以类型的思维来把握,即应将其规定的四种情形,视为可不同组合而整体上能够与普通盗窃进行同一位阶的评价的弹性结构要素。
同时特别强调,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原司法解释关于“多次盗窃”的解释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应予以坚持。
后者特别司法实证分析来证明。
[关键词]罪状;类型;弹性结构要素;盗窃未遂“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四者是并列关系,互不包容,各自独立成为盗窃罪的定罪情形”,这是目前对盗窃罪后半段罪状具代表性的、普遍性的认识。
就多次盗窃而言,其独立性表现为,除入户盗窃、扒窃以外其他手段的多次盗窃,如在工地、办公场所等多次盗窃的行为。
而入户盗窃、扒窃只要有一次就构成盗窃罪。
①一、五种独立定罪的情形还是两种罪状实际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上述所谓五种独立情形,应该分别归属于盗窃罪的两种罪状。
与原规定不同,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基本罪状是这样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表述惯例,“……的”,即分则条文中表述罪状后使用了“的”字,并且“的”后面紧接着有逗号时,表明该条文对一种罪状的表述已经完结。
②因此,对盗窃罪基本罪状个数的理解,“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中使用了“……的”,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中也使用了“……的”。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描述,其基本罪状有两种,即其前半段是普通盗窃,其后半段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对盗窃罪的第二个罪状的理解,笔者一直认为,在盗窃罪处罚范围扩大化,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缺乏相应的、类似于可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缓和化机制背景下,应在类型意义上来把握其构成。
浅谈“入户盗窃”及其认定问题
一
浅谈 “ 入 户 盗窃”及其认定 问题
房 颖 超
( 7 1 0 1 0 0 西北政 法大 学刑事法学院 陕西 西安 )
摘 要: 2 0 1 1 年 出台 的 《 刑法修 正 案 ( 八 )》 将“ 入 户盗 窃” 权利,那么任何人均可随意出入 ,人们 的生活将变得极其混乱。 作 为 盗窃 罪 的情形 之 一 ,旨在保 护公 民的财产 权 和住 宅安 宁权 。 这样 一来 , “ 户”就 与公 共场 所 没有什 么 区别 了。 当然也 就没有 本 文将 从 “ 入 户盗窃 ” 的含 义 、 入罪 原 因 以及 “ 户” 的特 征 等方 面 , 保护 其安 宁权 的必 要 了。因此 , “ 户 ”都是 具有排 他性 的。 浅谈 “ 入 户 盗窃 ”及其 认 定 问题。 ( 四 )生 活性 关 键 词 :入 户盗 窃 ;入 罪 原 因; “ 户 ”的特 征 、认定 “ 户 ” 的另 外 一个 重要 的特 征 就 是 它 的生 活 性 。 “ 户 ”是 供 人 家居 生 活 的 场所 ,而不 是 营 利 场 所 。户 内 应 当具 备 相 应 的 “ 入户盗窃”之含义及其入罪原 因 生 活设备 。 “ 户 ”的功 能就 是生 活起 居 , 如果 将用 于 营业 的 “ 户” ( 一 )含 义 等 同于 “ 入户盗窃”的 “ 户 ” ,这对 于行 为 人 来 说 ,无 疑 是不 “ 入 户 盗 窃 ”是 盗 窃 罪 的 一种 表 现 形 式 ,它 不 要 求 盗 窃所 公平 的 ,这也 不符 合罪 责刑 相适 应 的原则 。因此 , “ 入户 盗窃 ” 得 达 到 数额 较 大 的标 准 ,只 要 是 行 为人 人 户并 实施 了盗 窃 的行 中的 “ 户 ”都 是具 有 生活 性 的。 为 ,即 可认 定 为 盗 窃 罪 。 “ 入户 盗 窃 ”入 罪 , 旨在 保 护公 民 的 三、 “ 入户盗窃”认定的相关 问题 财 产 权 和安 宁权 不 受 侵 犯 。这 一 转变 符 合 改 善 民生 、构建 和谐 ( 一 )行 为 人 是 否 明知 其 进 入 的场 所 为 “ 户” 社会 的需要 。 我 国刑法 理 论 一 直 坚持 无 入 罪原 因 成 立 故 意犯 罪 ,行 为 人 对犯 罪 构 成 客 观方 面的 事 实必 须 要 有 认 1 . 扩大 法益 保护 范 围 的必然要 求 识 ,否 则便 阻却 故 意 。 而 “ 人 户盗 窃 ”要 求行 为人 具 有犯 罪 的 1 9 7 9年 《 刑法 》第 2 4 8 条规定 :盗窃公 私财 物数 额较 大 ,或 故 意 , 即行 为 人要 明知 其 将 要进 入 的场 所 是 “ 户 ” 。如 果 行 为 者多 次盗 窃的 , 为盗窃 罪。其 保护 的法 益仅 限于财 产权 。随着 《 刑 人 没 有 意识 到 该 场所 为 “ 户 ” ,即 使 他进 入 后 盗 窃 财 物 ,也 只 法修 正案 ( 八) 》 的出 台 , “ 人 户盗窃 ” 同样 成为 盗窃罪 的一种 类型 。 按 照普通 的盗 窃行 为定 罪量 刑 。 因此 , 判 断一个 行 为是 否属 于 “ 入 有 学者认 为 , “ 入 户 盗窃 ”不仅 侵 害 了财 产权 ,而 且 同时还 侵害 户盗 窃 ” ,要 考虑 行 为人 是否 明知 其进 入 的场所 为 “ 户”。 了住宅安宁权 。 而 “ 人户盗窃”的人罪 ,体现了法益保护范围 ( 二 )行 为 人 是 否 以盗 窃 为 目的 的扩 大 ,从 单纯 的财产 权到 了财产权 和安 宁权并 重 。 “ 人 户 盗 窃” 中的 “ 入户”和 “ 盗 窃 ” 是 紧 密联 系 的。若 2 . “ 人户盗窃”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 行 为人 明知 其 所 进 入 的场 所 为 “ 户 ” 但仍 然 进 入 ,而 其 主 观 上 “ 人户 盗 窃” 中的 “ 户 ” ,是 人得 以安 居乐 业 的栖息 之 地 。 并无 盗 窃 的故 意 ,则 该 行 为 不属 于 “ 人户 盗 窃 ” 。 即使 其 最 终 通 常情 况 下 ,户 内 都是 有 人 居 住 的 。试 想 ,如 果 入 户 盗 窃者 在 实 施 了盗 窃 行 为 ,也 只 能 按 照普 通 的 盗 窃行 为 定 罪 量 刑 。 “ 入 人 户后 被 发 现 ,他 会做 出怎 样 的 举 动? 很 显然 ,他 极 有 可 能采 户 盗窃 ” 旨在惩 治 那 些 主 观 恶性 极 大 的行 为人 ,要求 行 为 人 在 取 暴 力 手段 ,达 到 自己获 取 财 物 之 目的 。因此 ,入 户 盗 窃 就转 入户 时就 已经 具备 了盗窃 的故 意 。 化 成 了抢 劫 。 这种 潜 在 的危 险 性 ,对 于 户 主来 说 ,无 疑像 一 颗 ( 三 )行 为 人 是 否 征 得 同意 入 户 定时炸弹, 时刻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安全。近年来 ,由 “ 入户盗窃” 般 情况 下 , “ 人 户 盗 窃 ”是 未 经 他 人 允许 的 ,而 有 这样 引 起 的 故 意伤 害 、故 意 杀人 并 不 罕 见 ,因此 , “ 入 户 盗 窃 ”入 种 情况 : 甲家和 乙家 合租 于丙 处 , 行为 人征 得 甲的 同意后 进入 , 罪 是 极有 必要 的 , 它是 保 障人们 得 以安 居乐 业 的重要 法律 手 段 。 后盗窃 了甲的财物 ,则这种行为属于普通 的盗窃行为,若想定 无 论 盗 窃数 额是 否 “ 较大 ” ,只 要是 “ 人 户”并 实施 盗 窃行 为 , 罪 ,则 需 要 达 到数 额 较 大 的标 准 。 如果 行 为 人 在 进入 后 盗 窃 了 则可 认定 为 盗窃 罪 。 乙 的财物 ,则 其虽 然征 得 了 甲的同意 ,但是 其行 为依 然 属于 “ 人 二 、入户盗窃 中 “ 户 ”的特征 户 盗窃 ” 之 行 为 。 因为 这 既侵 犯 了乙 家 的财 产 权 ,又 侵 犯 了 乙 “ 入 户 盗 窃 ” 中的 “ 户 ” ,一 直 以来 被 人 们 广泛 视 为 不 仅 家 的住宅 安 宁权 。因此 ,判 断一个 行 为是 否属 于 “ 入 户盗 窃 ” , 是 住 户 财 产 的高 私 密 、高 占有 和 高控 制 支 配最 安 全 的处 所 ,又 要看 行 为人是 否征 得 允许 后进 入 以及征 得何 人 的允许 。 是 住 户人 身 最安 宁 最可 靠 的 日常 生活 的庇 护 场所 。② “ 户 ”是 维 综 上所 述 , “ 人 户 盗 窃 ”行 为 的认 定 ,要 结 合 具 体 案 件情 系家庭生活的纽带 。笔者认为 “ 户”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 况, 从 所人 之 “ 户 ”的性 质 、行 为人 的 主观状 态 等方 面来 判断 , ( 一 )家庭 性 看其 是否 侵犯 了公 民的住 宅安 宁权 和财 产权 。 “ 户 ”不 同于 “ 室 ” ,它 是一 个家 庭赖 以生 存 的地方 。户 内 注释 : 居 住 的人们 之 间大都 具有 血缘 关 系 、亲属关 系 ,这便 是户 的 家庭 ① 黎宏 《 刑 法 学》 ,法律 出版 社 2 o 1 2年版 ,第 7 2 7页 性 。不 是所 有 的赖 以生存 的地 方 都称 为 “ 户” 。例如 大学 期 间的 ② 周 莉 , “ 入 户盗 窃 立 法修 正 解 读》 ,河 北 公安 警 察职 业 集 体宿 舍 ,其虽 然是 学生 日 常 生 活的场 所 ,但是 同学 彼此 之 间没 学 院学报 ,2 o 1 2年 3月 第 1 2 卷第 1 期 有 亲属 、血 缘关 系 ,即不 具备 家庭 性 。因此 ,普 通 的集体 宿舍 一 ③ 张 明楷 《 刑 法 格 言 的展 开 ( 第 三 版 )》 , 北 京 大学 出版 社 , 般 不被称 为 “ 户 ”。另外 , “ 户 ”意味着 长期居 住 的场 所 。 “ 户” 2 o 1 3 年 版 ,第 4 3 9页 ,第 4 5 9页 的 家庭性 决定 了其不 能经 常变动 ,而是 相对稳 定 的。 参考 文献 : ( 二 )闭 合 性 [ 1 ] 黎宏 . 《 刑法 学》. 法律 出版 社 ,2 o 1 2年版 “ 户 ”作 为 人们 日常 生活 的 场所 , 最 基本 的条件 就是 闭合 。 [ 2 】 周莉 . 《“ 入 户 盗窃 立 法修 正 解 读》 . 河 北公 安 警 察 职 业 学 它 的 四周是 封 闭的 ,这样 才可 满 足人 们正 常 的生活 需求 。 “ 户” 院 学报 ,2 o 1 2 年 3月第 1 2卷第 1 期 不仅 仅 是一 个居 住 的场 所 , 更 是 一个 身心 得 以完全 放 松的 地方 。 [ 3 ] 张 明楷 . 《 刑 法格 言 的展 开 ( 第三 版 )》. 北 京 大 学 出版 社 , 1 3年 版 以“ 户 ”为单 位 , 每个 “ 户 ”内 ,人们 都是 相对 独 立 的、 自由的 。 2o 只 有 具备 闭合 性 ,我们 的隐 私 才 不会 被 偷 窥 ,我 们 的生 活 才得 [ 4 ] 王宇 . 《“ 入 户盗 窃 中的入 户是 否 需要嫌 疑 人 明知 —— 以 范 以正常存续。 亚 军案 为例 》. 法制 与社会 ,2 o 1 4・ 6( 上) ( 三 )排 他 性 [ 5 1 魏汉涛 , 戴志 军 . 《 入 户盗 窃之再 解 读》. 云 南 大学学报 法学版 , “ 户 ”是 封 闭 的 ,同 时也是 排他 的。户 主有允 许 或者拒 绝外 2 0 1 4年 3 月第 2 7卷第 2 期 人进 入 的权利 。试 想 ,如果 户不 具有 排他 性 ,如 果户 主没 有此 项 [ 6 ] 梁锐 . 《 论入 户盗窃 中 “ 户” 的认 定》. 内蒙古 大学 ,硕 士论 文
浅议“入户盗窃”的法律适用
概 念 的具 体 化 . 是 认 定 某 场 所 是 否 成其 为 “ 户” 的 原 则 性 标 准 其 三 .在 本 文看 来 .某 场 所 可被 认 定 为 “ 户” .还 要求 居 住 人对 于该 场 所 内 的居 住安 全 具 有 相 当程度 的信 赖感 判 断这 种 信赖 感 的有无 应 当参 照 居 住人 在该 场 所 的 居住 时间 的 长短 .其本 人 的生
闫 瑞
( 武汉 大学 , 湖北 武 汉 4 3 0 0 7 4 )
摘要 : 2 0 1 1年 5月 1日正 式 实施 的《 刑法修正案( 八) 》 第3 9务 规 定 了“ 入户盗窃罪” 。 此 罪应 在 厘 清 “ 户” 与“ 入 户” 含 义的基 础之 上进 行 具 体 认 定 “ 入 户” 的 非 法 性 具 有 客 观 行 为 的 非 法 性 与 主 观 目的 的 非 法性 2种 。入 户 盗 窃 型 盗 窃
者可 称 为物理 特 征或 形 式特 征 .后 者 可 称 为功 能 特
征 或 实 质特 征 这两 个 特征 是此 种 实 质性 的“ 户” 的
家 者 愈少 ,宾馆 、旅 馆 成 了人 们在 外 居住 的主 要场
所 基 于本 文对 于 “ 户” 所 体 现的法 益 的分 析 . 宾 馆房 间是 否为 “ 户” 。 不能 一 概而 论 。如 某 人有 家 不 回 . 而
“ 户” 。
墙、 有 顶棚 、 有 门窗 , 或设 有 防盗 、 警报 装 置等 。其二 , 从 功 能性 质 而言 .系供 人长 期 或短 暂 的饮 食 起 居 生
2 . 宾 馆房 间 。 现 代社 会 . 人 员流动 性较 大 . 长期 居
活. 其有 别 于经 营性 或 营业性 场 所与 办公 场所 等 前
入室盗窃解释
【摘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均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类型。
入户盗窃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权和公民住宅安宁权,但不能将其视之为非法入侵住宅罪与普通盗窃罪的结合犯或牵连犯。
由于刑法的修改,使得盗窃罪的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圈扩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度打击之嫌,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必须在罪行法定的原则界域内,遵循刑法谦抑性要求,严格把握入户盗窃的限度。
【关键词】:入户盗窃入户犯罪形态《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在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条文之后,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方式,同时也对最高法原先关于“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做了修正,即修正后的“多次盗窃”既不再包括入户盗窃、扒窃,也不包括携带凶器盗窃在内。
因为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已经与多次盗窃被并列地规定在刑法条文中,成为不同于多次盗窃的独立类型,故不能将其作为对多次盗窃的要求。
立法者为何要将“入户盗窃”入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把握入户的认定和入户盗窃的犯罪形态?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刑法解析,以期对我国盗窃犯罪的司法和研究有所裨益。
一、入户盗窃入罪的原因分析众所周知,盗窃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就集中地反映在盗窃“数额”上,但这次《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入户盗窃等特殊盗窃类型,并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立法机关为何要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对入户盗窃入罪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入户盗窃与一般的普通盗窃相比,入户盗窃侵犯的是双重法益,不但侵害了公民财产权,还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权。
在中国民众的传统观念中,家是避风港湾,是最安全最可靠的地方,而在家里发生的入户犯罪,极易让人陷入恐慌之中,进而使人们对社会安全的信赖和对法律的信仰丧失殆尽;其次,公民的私人住宅一般都具有较好的封闭性,入户盗窃的行为人被发现后不易逃脱,一旦被堵在现场,往往铤而走险,以暴力手段求得获取赃物和全身而退,因入户盗窃而转化如抢劫、故意杀人的案件时有发生,恶化了社会治安,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胆敢入户盗窃的行为人通常是有前科的惯犯、职业盗窃犯,有着丰富的作案经验,主观恶性较大,而且经常是共同犯罪,有人踩点望风,有人具体行窃,具有团伙犯罪的明显特征,需要刑法的严厉打击。
关于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八)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表述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此可以看出此次修正案对盗窃罪的几个显著变化:一、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特别加重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八)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
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是符合人权保护精神的。
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类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不涉及人身身体健康等其他相关权利,刑罚的目的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者不可偏废,立法机关应寻求合理的制衡点。
如果仅仅因为侵犯财产权,不论侵犯程度多么严重,就动用刑法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权来惩罚和修复被破坏的财产关系,难免有本末倒置的嫌疑,违背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原则。
生命权和财产权相比,显然生命权的价值远远大于财产权,即使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别严重,也不能和生命权划等号。
二、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行为方式现行刑法只列举了多次盗窃的行为方式,修正案草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方式,至此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方式,与同是侵犯财产类型犯罪的抢劫罪、抢夺罪的行为方式相对应,完善了盗窃罪的立法体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浅析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摘要]修改后刑诉法对盗窃罪的入罪情形进行修改,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类型,一定程度上降低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
笔者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及如何解决盗窃罪运用过程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高发性的侵财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盗窃行为必须达到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盗窃罪。
文章将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出发点,浅谈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入罪情行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997年刑法将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构罪的必要条件,而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情形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并列,增设三种不受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限制的入罪情形,削弱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对构罪的影响,扩大盗窃罪的打击范围。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盗窃罪的打击力度很大,如日本、加拿大等国家规定“凡秘密窃取财物的即成立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符合国际上的主流观点。
二、“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户内。
“入户盗窃”行为发生在受害人住所,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
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独立的构罪情形,不受犯罪数额和次数的限制。
(一)“入户盗窃”犯意产生的时间限制对于“入户盗窃”犯意产生的时间,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是犯意必须产生于入户之前,另一种观点是入户之后临时起犯意而实施盗窃行为也应构成“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之“入”的界定
入户盗窃之“入”的界定作者:康国瑞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9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的行为类型,刑法将入户盗窃列举出来作为构成盗窃罪单独的罪状之一,这意味着只要盗窃行为符合入户盗窃就构成盗窃罪,不需要考虑盗窃数额和次数的限制。
将入户盗窃作为罪状之一单独列举并不予限制数额,主要是考虑到入户盗窃侵犯了公民财产和住宅安宁的双重法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更需要严厉打击。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户”的讨论已久,普遍形成了共识,而在何为“入”的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入”的性质和行为类型的分析,探讨关于“非法入户”的界定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入户盗窃;非法入户;非法侵入住宅罪;界定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
其中,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的含义首先要从语义上界定,即对“入”和“户”从字面意义上予以解释。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户”的认识较为统一,通说认为,“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等。
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场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不包括纯粹用于办公的场所。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入”则存在一定争议,因而对于入户盗窃中“入”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一、“入”的非法性入户盗窃中的“入”是指非法进入,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但此处的非法进入并不等于该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入户盗窃行为既不是盗窃罪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牵连犯,也不是二者的结合犯。
如果拆开“入户”与“盗窃”分别判断,入户行为可能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行为也不一定成立盗窃罪。
入户的非法性限于入户行为本身,不涉及入户的目的。
所以,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论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中的“户”
论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中的“户”盗窃罪和抢劫罪作为最古老的财产性犯罪,一直是实物界和学界关注的重点,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以独立的犯罪形态成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后,“入户盗窃”更成为学界的讨论重点,将该“户”与“入户抢劫”中的“户”进行比较也是刑法学的热点问题之一。
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中的“入户”一个作为入罪条件,一个作为家中条件,应该存在一定的区别,在认定的过程中也应存在差异,这样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
标签:入户;盗窃;抢劫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私人生活的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的盗窃行为。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供他人私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从定义上来看这两个“户”的定义是一样的,均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入户盗劫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的罪名,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所以在未达到数额较大时,“入户”就成了盗窃罪与非罪的标准,入户盗窃是盗窃罪处罚范围的扩大。
“入户抢劫”是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是否认定为“入户”是关系到抢劫罪法定基本刑罚的,是三到十年,还是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所以无论是从其所保护的法益还是认定的结果,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中的“户”都不应适用完全相同的认定标准。
一、保护法益刑法之所以处罚“入户盗窃”行为,且并不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入户盗窃”被作为一种独立的盗窃犯罪的类型,其主要原因在于,“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公民的居住权和与房屋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因此,相对于普通盗窃而言,“入户盗窃”的违法性较高。
黎宏教授认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通常被人们认为是生活最安全的地方,在这种地方抢劫,会破坏人们生活的最后底线,因此,在他人的户内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其他场所实施犯罪大。
”[1]因此,对于我们居住中的平稳和安宁,值得刑法特别加以保护。
关于入户盗窃的探究
笔者 赞 同第二种 观点 , 理 由如 下 : 1 . 针对 此 问题 , 可 以参照 “ 入 户抢劫 ” 的相 关规 定 , 最 高人 民
关于 审理抢劫 、 抢夺刑 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第 削弱, 以致 极大 的损害 和扰乱 公 民的生活 秩序 , 威 胁整个 社会 的 法院《
的 学者对其 的理 解也是各 抒 己见 。在 现 实的 司法 实践 中办理入 户盗 窃的案件 也遇 到 了很 多的 问题 ,本 文针 对在 实践 中遇 到 的问题 , 对入 户盗窃进 行初 步探 究。
关键 词 入 户盗 窃 入 户 目的 入 罪标 准
作者简介: 耿杨杨, 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二、 以何种 目的进 入“ 户” 才能构 成盗窃 罪
第一种 观点 : 行 为人 以盗窃 为 目的而 进入他 人住 所 , 才能认
家庭生活 一般指 以婚姻和血缘 为纽 带的基本 社会单位 , 包 括
父母 、 子女及 生活在一起 的其他 亲属为 了生存和发 展而进行 的各 定 为入户 盗窃 ; 而 对于在 户 内临时起 意实施盗 窃 的, 不应 认定 为
也应 认定为 盗窃罪 。 。 活 自有和 安宁 盗窃 的故 意,
人 们心 中最 具安全 感 的地 方 。如果 在这 种地 方财产 权利 都得不
到 有效 的保障 , 会 引起人们 巨大的心 理恐慌 和对社会秩 序信赖 的
入户 盗窃” ; 如 果行为人 基于其他 非法 目的而进入他 人住所 并实 种活 动 。但 笔者 认为 , 随着 社会 的发展 , 人们 生活方 式 日益 多元 “ 化, 家 庭生活 早 已超越 了传统 的表 现 , 家 庭生活 应为广义 的理解 , 应认 为家 庭生活 , 如租住 房 。理 由如 下 ; 施 了盗窃 行为 的, 也不 应认 定为“ 入户 盗 窃” 。 。 第二种 观点 : 一方 合 法进 入他人 住宅后 盗窃 的, 不应认 定为入 户盗窃 。 因为如 不仅 指上述人 员在一起 , 其他人 员( 只要 相对 固定) 生活在 一起也 面 , 果将 合法 入户后 的盗 窃行为认 定为盗窃 罪, 就不 当夸大 了处罚的
浅议“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及形态
浅议“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及形态[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在理论界及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文章立足实际,分析入户盗窃所侵犯的法益,并结合现有法律条文中对“户”的界定的不足,提出对“入户盗窃”犯罪构成认定的想法,并根据刑法上的占有理论,阐述在实务中如何把握入户盗窃既遂未遂的犯罪形态。
[关键词]盗窃;入户;安宁权;既遂;未遂盗窃罪,是一项古老的犯罪,其历史可以大致上溯到私有制的出现初期,“随着原始共产制度变为邦人私有制,邦民享有食器,出现了限制,于是就出现了违反限制的盗窃。
”①直至现代,盗窃罪在许多国家都被视为财产犯罪之首,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
1997年《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为盗窃罪。
司法实践中,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不仅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对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由于犯罪分子一次作案的案值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数额,故无法用刑罚对其进行责罚,只能处之以治安处罚,致使打击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震慑,因而此类盗窃行为日益猖獗,屡禁不绝,这不得不说是立法的一处疏忽。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打击犯罪,立法机关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按此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盗窃行为在定罪时无需考虑数额和次数,可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就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以及未遂既遂的认定做初步的探讨(为论证需要,犯罪构成上主观和主体要件均为符合,不存在违法性以及有责性阻却事由)。
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盗窃罪的概念,1997年刑法264条仅原则性的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加强了对公民户内安宁权的法益保护,从而解决了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入罪的正当性问题。
对入户盗窃着手的判断仍然要坚持对财物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这一标准;入户后分文未取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规制。
[关键词]入户盗窃;特殊形态;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盗窃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罪司法解释》),其中有关入户盗窃的规定:“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
”刑事司法处罚多次盗窃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多次产生犯意,并且反复付诸实施,虽然每次作案所盗取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足以显现行为人已经形成盗窃习性,因而也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
①入户盗窃的刑事处罚从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到处罚多次盗窃,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益保护没有改变。
至《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入户盗窃被单独列举出来,与其他三种盗窃行为一起作为盗窃罪的特殊形式加以规定,表现出刑事司法政策对盗窃罪严厉打击的一面。
一、入户盗窃罪增加了盗窃罪法益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次数的规定,这次修改的意义是重大的。
在盗窃罪占比高、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环境下,盗窃罪基本罪状的修改体现了刑法所保护法益的扩张,是将公民的住宅安宁乃至人身权、隐私权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保护。
刑法中规定的“户”是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入户盗窃的案发大多会使用撬门破窗等手段,进入他人家庭居所,影响居民最基本的安全感,而且在住宅封闭的空间内,案犯被发现后往往会以暴力手段求得财物或逃脱,从而转化为抢劫罪。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有关规定分析论文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有关规定的分析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本文就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该修正案能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运用。
关键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扒窃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盗窃罪修改前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本文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一、多次盗窃多次应该指的是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所谓的“次”,应该在排除单独构成盗窃罪标准的情况下而有盗窃既得价值为标准,而不是指任意的一次盗窃行为。
按照日常生活中的理解,三次以上即可理解为多次。
需要限定在一年以内,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的政策。
二、入户盗窃第一,“户”的范围是指“住所”,须符合“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
第二,“户”可以类推适用抢劫罪中的“户”的规定。
入户盗窃单独列为盗窃罪的定罪情形,主要就是为了保护户里人员的个人利益。
笔者认为入户抢劫和入户盗窃保护的法益应该是相同的,所以入户盗窃中的户可以类推适用入户抢劫中的户的有关规定。
此外,在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司法实践中,不难判断这个户是同一层次含义的,也符合司法实践原理。
第三,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为目的,对其他原因进入户内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标准探析——以朱某某盗窃案为视角
认 定为 盗窃“ 数 额较 大” 。 因而 , 本案 中朱 某某之 盗窃 行为 尚未达 时符 合 “ 供 他人 家庭生 活” 和“ 与外 界相 对隔 离” 两 个 条件 。《 宪 第3 9条规 定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民的住 宅 不受侵 犯 。禁止 到 北京市 盗窃 罪的立 案追 诉标 准 。然而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新 增 法》 入 户盗 窃作 为单独 的盗窃 罪类 型 , 没 有具体 的数 额规 定 , 因此 对 非 法搜 查或 非法侵 入公 民 的住宅 。 ” 住 宅不 受侵 犯是 公 民的一项 于 本案 中饺 子馆 的集体宿 舍是 否构成 “ 户” 的认定 , 直 接涉及 对朱 宪 法权利 , “ 住所 ” 作为 公 民人 身权利和 财产权 利最 后依赖 的庇护 某 某行 为的 定性 , 即朱某 某是 否构 成盗 窃罪 的关键 。
作 者简 介 : 羊琳 琳 , 北京 市丰 台 区人 民检 察 院侦查监 督一 处。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一
、
基本 案情 及司法 分歧 一
( 一) 朱 某某 盗窃案案 情 简介
2 0 1 3 年 6月 l 4日 l 0时许 ,嫌疑 人朱 某某 游荡 到北京 市某 外界相 对隔 离的住所 , 包括封 闭 的院落 、 牧 民的帐篷 、 渔 民作为 家 为生活租 用 的房 屋等进 行抢劫 的行 为” 。 2 0 0 5 小 区地下 室 。 该地 下室 是其 原来 打工 的饺子 馆 的集体宿 舍 。 嫌疑 庭生活 场所 的渔船 、 人朱 某某 曾在 该地 下 室宿舍 居住 , 与宿 舍中 的万某 、 李某 都是 同 年 6月发 布 的 《 关 于审 理抢劫 、 抢夺 刑事 案件适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事, 清楚知 道宿 舍成 员的 出行规 律 。 上午十 点左 右宿 舍 同事都去 的意 见》 对入 户抢劫 中“ 户” 的范 围和特征 作 出进 一步解 释 , “ 户 在 饺 子馆上班 , 宿舍 里面 没有人 。于 是 , 嫌 疑人 朱某某 将宿 舍 门锁 这里 指住所 , 其特征 表现 为供他人 家庭 生活与外 界相对 隔离两 个 强行拉 开后进 入房 间内, 盗窃 被害人 万某 的东芝牌 笔记本 电脑一 方面 , 前者 为功 能特征 , 后者 为场 所特征 。一般情 况下 , 集体 宿 台, 价值人 民 币 l 1 0 0 元 。同时 , 盗 窃被害 人李 某现 金 5 0 0元 。 后 舍 、 旅 店 宾馆 、 临时搭 建工 棚等不 应认 定 为户 。 但在特 定情 况下 , 被 民警查 获 。
浅议“入户盗窃”
浅议“入户盗窃”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将”入户盗窃”从”多次盗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盗窃罪状。
司法实践中随之对”入户盗窃”是否属于结果犯、如何把握”入户盗窃”中”户”的界定,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如何界定入户盗窃的着手等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认识,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字:户,犯罪未遂,着手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聋哑人),男,21岁,河南省潢川县人。
2011年5月1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经预谋,采取持改锥撬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小卖部中(该小卖部为里外两间平房,外间用于经营小卖部,里间用于被害人一家居住),盗窃现金100元,玉溪牌香烟两盒。
后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一家所居住屋内,欲盗窃其木箱中财物,但由于未撬动箱锁未能得逞。
2011年5月5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经预谋,使用改锥在撬开被害人张某家院门过程中被发现,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查:被害人张某居住的院落为独门独院)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为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本案是否属于”入户盗窃”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中的”户”做出如下界定:”‘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住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而理论界中,对”户”的内涵的认定多不是发生在”入户盗窃”内涵的讨论中,而是在”入户抢劫”的内涵讨论中。
笔者认为,入户盗窃中”户”与入户抢劫中的”户”具有同质的内涵,借鉴学者对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的讨论,将有助于把握入户盗窃中”户”的理解。
现阶段学者对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居民住宅场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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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八看入户盗窃
《刑八》增加了入户盗窃的行为类型,而且是采用了基本罪状的方式。
参照最高院2000年《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户”,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2005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做了进一步明确,指出,“户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也使用了“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是把“户”解释为“私人住宅或住所”的,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 245 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这些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到,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需要保护。
有了宪法赋予的这项权利,公民在其住宅内就能够享有家居生活的自由和安宁,不受他人的干扰和窥探,其日常生活的隐私权也同时受到保护。
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后依赖的庇护场所,住宅既是公民安身立命的地方,也是公民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基本屏障。
由此可见,住宅安宁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十分重要。
将刑法上的“户”解释为住宅,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对住宅安宁的保护。
而且通过以上的分析,这种解释也是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之内,可谓是一种文理解释。
首先,要讨论“入户”与“盗窃”的关系。
张明楷:入户盗窃并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的结合犯,因为如果拆开入户与盗窃分别判断,入户行为可能并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行为也不一定成立盗窃罪。
“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同时为违法性提供根据)。
所以,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虽然刑法第264 条没有明文表述为“非法入户盗窃”,但是,如果将合法入户后的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就不当扩大了处罚范围,特别是扩大了亲属间、朋友间小额盗窃的处
罚范围。
另一方面,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入户,因诈骗未得逞而乘机实施盗窃行为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据此,可以探讨一下入户盗窃的着手。
盗窃罪的着手是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迫危险,入户盗窃最为盗窃的特殊形态,当然也适用这一点。
因为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内容,所以不会达到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迫危险,不能以开始入户作为入户盗窃的着手。
应以开始实施具体的物色财物的行为时为着手,它不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更重要的是使被害人的财物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
此外还应注意到《抢劫、抢夺意见》在解释入户抢劫时指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这一点与“入户盗窃”的规定时不同的,但我们应认识到这一意见是基于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的加重类型,而《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行为类型,是为了扩大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并且对其适用的是盗窃罪的基本法定刑,而不是加重法定刑。
因此,不能将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适用于入户盗窃。
换言之,即使不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只是以实施一般违法行为为目的入户,入户后实施盗窃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此外,在户外为入户盗窃的正犯望风的,是入户盗窃的共犯。
基于体系解释,对于两者的理解就不能脱离该罪在分则中的位置。
其次,学界一直将入户盗窃视为行为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普通盗窃是数额犯,而《刑八》针对入户盗窃并未要求数额,因此就以为入户盗窃只要实施了窃取的行为,不论结果是否取得财物均构成既遂,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第一,《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盗窃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罪司法解释》),其中有关入户盗窃的规定:“1 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 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
”刑事司法处罚多次盗窃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多次产生犯意,并且反
复付诸实施,虽然每次作案所盗取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足以显现行为人已经形成盗窃习性,因而也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
入户盗窃的刑事处罚从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到处罚多次盗窃,其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益保护是没有改变的。
刑法规定盗窃罪虽然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财产,但根据刑法的性质、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果行为对财产的侵害极为轻微,就不应当成为刑法的规制对象。
对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作为盗窃罪行为对象的财物,必须具有价值。
实际上,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一般都是具有客观价值的财物。
也正因为如此,普通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以数额较大为前提。
其中的数额较大,基本上可以按财物的经济价值计算。
其次,某些纪念品(如具有纪念意义的照片、信件等)、身份证、出入境证件、信用卡、存折等,本身不一定具有经济价值,但对所有人、占有人具有使用价值,社会观念也认为对这种物品的占有值得刑法保护,因而应当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但是,入户盗窃客观价值与使用价值均低廉的财物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非法进入农户窃取一、二个鸡蛋之类的财物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对于入户盗窃,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窃得财物的,应如何处理?从历史解释的角度,是指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是含义的解释方法。
进行历史解释,一方面要考察现行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某个概念、某个法条的发展史,从而寻找该概念与法条的真是含义。
盗窃罪从制定刑法之初就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即使经过司法解释和修正案的修正,从开始的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到后来的处罚多次,再到《刑八》中对盗窃数额没有规定,但它属于财产犯罪是不变的,始终是对被害人财产的侵害。
我认为没有规定数额,只是基于对数额较大的比较,只是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还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例如,入户盗窃他人价值一、二百元的财物的,虽然达不到数额较大,但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如果不论偷没偷到财物,均以既遂处理,也是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通过对上述两种情况的探讨,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第1条和第2条指出刑法的任务和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法益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工具。
法益具有在刑事立法上
的指导机能,可以使刑法的处罚范围具有合理性。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受到否定评价的行为都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
只有当法益受到严重侵犯或只有当其他措施不足以保护法益、值得用刑法来保护时,才发动刑法。
据此第一种情况中入户只是为了窃取价值低廉的财物,对法益的侵害并不严重,不值得动用刑法。
法益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指导作用,所以在解释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明确刑法规定该罪是为了保护何种法益。
各种具体的犯罪,总是隶属于某一类罪。
当刑法规定某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多种法益时,应当根据其所属类罪的同类法益内容,确定刑法条文的主要目的,而不能本末倒置。
入户盗窃侵犯的法益是双重的:住宅安全和财产权。
但入户盗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所以刑法条文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保护财产权。
即使非法进入住宅,侵害了住宅安全,但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并没有实际侵害财产权,而只是具有侵害财产的危险。
这是符合总则中未遂犯的标准的。
所以在入户盗窃中是可以存在未遂的,而不是只要实行入户窃取的行为即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