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为保护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了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是详细内容。

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条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持。

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列⼊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参与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作。

地⽅各级⼈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存⽂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化、交通中⼼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化特⾊、民族特⾊。

申报历史⽂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化街区。

第⼋条申报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历史沿⾰、地⽅特⾊和历史⽂化价值的说明;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物、历史建筑、历史⽂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作情况、保护⽬标和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制定《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的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和界限,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的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综合协调村民住宅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为村庄居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与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1.4规划依据1.4.1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4.2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范围1.5.1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村庄建设规划范围。

对具有一定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1.5.2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按照行政建制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1.5.3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没有设立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其他村庄村民委员会领导的村庄。

1.6规划原则1.6.1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行政村集中居住,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程。

1.6.2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1.6.3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

山西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山西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等相关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组织申报、初审以及其他具体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传统建筑工匠的培养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模板】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模板】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3-10-10 13:13:5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doc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doc

(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19日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山西是革命老区,在不同历史时期,涌现出一大批英模人物和集体,锻造了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山西大地上留下了许多见证历史的实物遗存,特别是中共中央北方局、八路军总部及八路军三大主力师和晋察冀边区(含北岳区)、晋冀鲁豫边区(含太行区、太岳区)、晋绥边区(含晋西北区、晋西南区)抗日根据地的历史遗存,成为当今传承优良革命传统的重要载体.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坚持革命文物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对革命文物资源进行保护性修缮与修复,力争到2022年,我省重点革命文物密集区内的革命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展示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革命文物资源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建成山西革命文物大数据库,建设全省革命文物全景展示平台,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二、主要任务(一)摸清资源底数,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宣传、文物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革命文物进行详细排查,全面梳理见证近代以来我省在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时期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及文物藏品.在2018年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核查数据基础上,建立革命文物定期排查制度,挑选一批未核定公布的革命文物遗存公布为市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于价值较高的要推荐申报省级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及时对馆藏革命文物进行认定、定级、建账和建档.鼓励文物博物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革命历史资料、实物的征集研究工作.建立完善革命文物数据库,实现革命文物网络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二)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管理能力.确定一批革命文物密集区保护试点县,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行动计划和馆藏文物保护修复计划,针对不同保护级别革命文物遗存险情,坚持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做好保护修缮项目储备和革命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党的地方组织创建及重要活动旧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秘密工作和武装斗争遗迹、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重要机构旧址和重大事件遗迹等重要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修缮和日常保养及监测工作.县级政府要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革命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并设立文化标识,严禁擅自迁移、拆除革命文物遗存.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设施要严格报批,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对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的革命文物进行预防性保护修复,实施全省馆藏革命文物标准化管理.(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三)扩大开放范围,拓展利用途径.对归属于宣传、文化、文物部门管理且符合开放条件的革命文物保护单位要全部对外开放,其他部门管理使用的应尽可能对外开放.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革命旧址,策划辟为革命文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国防教育场馆等文化教育活动场所.围绕我省旅游规划的抗战之路、东征之路、胜利之路,结合革命老区脱贫攻坚、特色小镇建设,打造我省革命文物旅游精品线路,推出一批具有特色的红色文物旅游景点,促进革命老区旅游经济发展.围绕革命文物主题,加强创意产品研发力度,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色、适销对路的革命文化纪念品、工艺品,打造革命文物文创品牌.(牵头单位: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广电局)(四)挖掘文化内涵,提升展陈水平.研究制定我省革命文物改陈布展管理办法和人、财、物方面的支持政策.深入挖掘革命旧址、纪念地的文化内涵,扩大开放区域,不断更新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做到有址可循、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建立我省革命文物展陈方案和解说词审查制度,确保展陈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五)创新传播方式,弘扬革命精神.鼓励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军史场馆等机构进机关、进军营、进企业、进村镇、进社区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系列主题活动.利用多媒体资源,推进“互联网+”革命文物的展陈形式,创新传播手段,增强文化传播的感染力.(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广电局)三、重点项目(一)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我省党史文物、文献、档案、史料的征集挖掘和整理研究工作,重点做好太行山、吕梁山、太岳山、五台山革命文物片区史料调查征集工作.做好我省反映百年党史的重大事件遗迹、重要会议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旧居的保护展示工作,重点推进太原支部旧址、国民师范旧址、霍州北顶庙中共山西省委扩大会议旧址、中共中央后方委员会旧址、忻口战役遗址、高君宇故居、魏拯民故居、张叔平故居等纪念场馆设施的展陈改造提升.(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二)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以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三大抗日根据地历史遗存为重点,依托武乡、左权、黎城、潞城等区域,打造太行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兴县、临县、岚县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吕梁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灵丘、五台、定襄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五台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沁源、安泽、阳城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太岳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结合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做好革命文物片区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实施保护利用工程项目,推进片区内文物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和展陈利用研究工作,整体提升片区内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三)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围绕东征、抗战主题,遴选一批反映这两大主题的民居、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进行科学规划,做好保护修缮和展陈利用,全面反映红军东征、八路军抗战的重大意义.重点实施交口郭家掌毛主席路居、康城毛主席路居、大麦郊红军东征指挥部旧址、石楼留村毛主席路居、罗村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晋西会议旧址、沁源太岳军区及行署片区、武乡八路军总部王家峪片区、屯留抗大一分校旧址、潞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黎城太行区第一届群英会旧址、阳城枪杆村军事会议旧址等东征和抗战遗存的维修保护和展陈工作.(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四)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工程.重点提升八路军太行纪念馆、红军东征纪念馆、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平型关大捷纪念馆等现有革命纪念场馆的展陈水平.八路军太行纪念馆要通过大量走访健在老八路老将军,进行口述历史,征集图片资料,不断丰富展览内涵,打造全国八路军文化研究、展示、资料中心;红军东征纪念馆要围绕红军东征线路,挖掘阐释红军东征的重大意义,打造红军东征研究、展示、资料中心;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要加大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文物征集力度,丰富展品、挖掘内涵,提高研究水平,打造晋绥革命根据地研究、展示、资料中心;平型关大捷纪念馆要立足抗战文化收集整理相关文物遗存和史料,打造晋北抗战文化研究、展示、利用中心.(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五)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借助山西文化云平台及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数据资源研发运营平台和传播路径传播山西红色文化.开展革命传统系列宣传活动,讲好山西革命故事,传承山西红色基因.出版一批反映山西革命文物特色的通俗读物,在全省新华书店和其他图书发行网点设立红色图书专柜,做好红色文化主题出版物展销宣传.公布一批省级革命文物类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中共党史教育基地.整合区域革命文物旅游资源,推介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举办革命文物微视频征集展示活动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论坛.建设全省革命文物网上全景展示平台,持续推出革命文物公益广告,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常态展示,加大革命文物的宣传力度.(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广电局)(六)国防教育示范展示工程.按照中央军委新时代军史场馆体系建设规划,坚持军地共建、以军为主,坚持军民融合、共享共用,构建以山西革命军事馆为主干,以军分区、人武部国防教育场所为延伸,以重要革命遗存为支点,覆盖全省、面向社会的国防教育展陈体系.山西革命军事馆着重展示党在山西领导武装斗争史、新中国国防建设史,延伸展示军事历史文化和兵要地志.重要革命遗存,军分区、人武部国防教育场所,主要展陈军事历史,共同做好全民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牵头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文物局)四、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宣传、党史、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文旅、文物等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二)健全保障机制.出台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大革命文物资源整合、保护修缮以及陈列布展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各级政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体责任,明确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机构和力量.(三)统筹抓好落实.各市、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加大对保护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践行“一线工作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山西省城镇发展“”规划(一)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山西省城镇发展“”规划(一)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山西省城镇发展“”规划(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的过程也在不断加快,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保护和发扬这些文化遗产,山西省开始进行“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以及“山西省城镇发展”规划。

一、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1. 规划目的该规划主要旨在将山西省内所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发扬,让这些文化遗产在不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同时也能够作为旅游资源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参观和了解,促进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

2.规划内容该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对所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排查,确保每一个文化遗产都能够在规划范围内得到保护和发扬;(2) 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划和指导,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文化遗产的原始状态得到保护;(3) 对文化遗产的利用进行合理规划和开发,让文化遗产成为旅游资源,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参观游览;(4) 对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进行指导和支持,鼓励文化遗产的保护者和继承者对文化遗产进行传统技艺的传承和发扬,让文化遗产得以延续。

二、山西省城镇发展规划1.规划目的该规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山西省城镇化的进程,提高城市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同时也能够促进山西省的经济发展。

2.规划内容该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对山西省内各个城镇的发展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确定每个城镇的发展方向;(2) 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标准,确保每个城镇的建设都能够遵循统一的规划和标准;(3) 对城市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进行分析和规划,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以提高城市的人居环境和发展水平;(4) 对城市的经济发展进行指导和支持,制定有针对性的发展措施,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的富裕程度。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编制要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编制要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要点一、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范围与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名镇保护规划与镇总体规划要相互协调。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与村庄规划相协调。

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三、编制保护规划,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为主.应保护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利用的可持续性原则.四、保护规划要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主要内容:(一)调研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分析现状存在问题;主要包括.1、历史、建制沿革、聚落变迁、重大历史事件等.2、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他文物古迹和传统风貌建筑等详细信息.3、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历史形态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传统轴线、街巷、重要公共建筑及公共空间的布局等情况.4、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的人口、用地性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年代、质量、风貌、高度、材料等信息.5、历史环境要素。

6、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7、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8、保护工作现状、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保护规划与实施、保护资金等情况.(二)确定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与保护重点;(三)提出镇、村域总体保护策略和要求;应对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提出保护要求. 协调新镇区与老镇区、新村与老村的发展关系。

(四)提出与名镇名村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景观环境的保护措施;(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六)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重点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七)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八)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完整word版)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完整word版)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山西省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编制目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兼备城乡发展,改进人居环境,指导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照国务院《农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农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推行方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方法》和《村镇规划标准》,拟定《山西省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地区范围内农村(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和历史文假名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基本任务农村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村镇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农村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村的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和界限,兼备安排农村建设的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综合协调村民住宅与各种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为农村居民供给吻合当地本质、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规划依照县(市)域城镇系统规划。

乡镇整体规划(含乡镇域村镇系统规划)。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规划范围农村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依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农村建设规划范围。

对拥有必然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农村建设规划。

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依照行政建制依法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农村。

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没有成立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其他农村村民委员会领导的农村。

规划原则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行家政村集中居住,激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度。

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农村进行整改、扩建为主,以新建农村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村庄应一致规划、分步建设。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连续发展,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和地下采空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埋藏区。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科学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并经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为3—5年。

保护规划已经逾期或不能有效指导保护与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积极参与,共同编制。

第五条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第六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除遵照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七条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依法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保护规划的任务是: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沿革、现状风貌、建筑特色、文化价值、环境质量,结合本村镇的发展要求,对现存的下列各类保护对象,进行有效地保护,并对历史文化资源提出保护性利用建议:(一)文物古迹。

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寺院、石窟、石刻和壁画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和遗址;反映历史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其他物体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0.27
•【字号】晋建设字〔2022〕203号
•【施行日期】2022.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晋建设字〔2022〕203号
各有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经9月18日第27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十四五”规
划.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7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科学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并经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为3—5年。

保护规划已经逾期或不能有效指导保护与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积极参与,共同编制。

第五条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第六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除遵照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七条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依法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保护规划的任务是: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沿革、现状风貌、建筑特色、文化价值、环境质量,结合本村镇的发展要求,对现存的下列各类保护对象,进行有效地保护,并对历史文化资源提出保护性利用建议:(一)文物古迹。

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寺院、石窟、石刻和壁画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和遗址;反映历史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其他物体等。

(二)历史地段。

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是指由文物古迹(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周围环境组成的地段。

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区。

(三)风貌特色。

包括古村镇的建筑风格、街区格局、空间形态,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遗迹、自然环境等。

(四)传统文化。

包括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等。

保护规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各类保护对象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建设,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有形的历史建筑遗存和无形的传统文化,相依相存,共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积淀,构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建设(或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属于名镇名村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规模较大的可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总体规划,在保护规划中发挥宏观决策作用,保护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深化。

对于在总体规划阶段中,由于保护需要作出的人口规模控制、古村镇格局保护、建设用地及交通布局的调整、市政基础设施的安排等,在保护规划中,都要以其为依据与之相衔接,并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划。

第十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坚持如下基本原则:(一)历史建筑和相关环境的原真性原则;(二)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的整体性原则;(三)新建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协调性原则;(四)分期实施保护近远期的结合性原则;(五)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的互促性原则;(六)保护规划与建设规划相衔接性原则。

第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搜集相关的基础资料,搞好现状调查分析,提供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所需各类资料由组织编制规划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分析整理。

第十二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镇、村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兴废变迁等;(二)镇、村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三)镇、村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四)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状况和受损情况;(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目前的保护与管理措施;(六)镇、村人口与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的意愿;(七)相关的勘察测绘资料。

第十三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对镇村现状作详细分析,包括区位条件、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气候条件、水文地质、对外交通等,人口规模、保护范围、用地结构、道路交通、设施配置、建筑质量、绿化景观、环境卫生等,历史沿革、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分析成果应当在适当比例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并加以文字说明。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对各类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包括村镇的选址布局、空间形态、街区格局、院落布局和建筑物、构筑物、装饰物等,分析成果应当在适当比例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并加以文字说明,对有历史价值的代表性古建筑,应当进行测绘。

第二节保护规划的内容第十四条& nbsp; 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自然环境、历史文脉、建筑风格以及空间形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价值特色,明确保护和利用的重点。

第十五条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街区的分布情况,在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历史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等三个保护等级和相应的保护范围,并分别提出保护的要求、建设控制的指标、风貌协调的内容。

第十六条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现状,将现存建筑物和构筑物划分为两大类:保护类和整治类。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立档案、挂牌公示,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存、维护、修复等保护方式。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整治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留、整饰、拆除等整治方式。

第十七条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巷格局和空间形态,在保持原有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对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形式提出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

第十八条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重点地段和空间节点的现状情况,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具体保护整治措施:(一)空间整治。

对空间布局提出具体整治方案,确定具体建筑的平面形状、位置,以及小品的设计和布置等;(二)建筑整治。

对具体建筑的立面和门、窗、屋顶等建筑构件提出相应整治和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按照整体性保护的目标,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部的历史环境和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提出保护和整治的要求。

第二十条在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资源类型、分布,以及发展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旅游资源整理、景区划分、市场定位、线路设计、客源分析、旅游环境容量测定和旅游设施配置。

第二十一条确定分期修缮、整治的重点,详细列出要修缮、整治的街区和建筑,以及需要改造的设施项目,作出相应的技术经济分析及投资估算,作出实施的时序安排,提出环境整治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提出保护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包括制定保护管理办法、建立保护资金的筹集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保护措施等。

第三节保护规划的成果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专题报告。

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规划文本和图纸不一致时,以规划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文本包括下列内容:(一)总则。

规定本次保护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期限等;(二)保存现状和价值特色评价。

分析评价现存的历史街区、街巷格局、历史建筑保存规模、保存完好度和历史价值;(三)确定保护范围。

划定保护等级、保护范围、保护面积,根据保护等级和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要求、控制指标;(四)建(构)筑物的保护。

对历史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其价值的不同划分为:保护和整治两大类。

对保护类建筑,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存、维护、修复等保护方式;对整治类建筑,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留、整饰、拆除等整治方式;(五)街巷格局的保护。

对历史保护区内现存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等,分别提出有针对性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六)重点地段的保护。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保护区内重点地段和空间节点的现状情况,从空间和建筑分别提出具体的保护整治措施;(七)重点院落的保护。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重点院落,分别从院落布局、建(构)筑物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和维修措施;(八)历史环境的保护。

分别对名镇名村内部历史环境和外部自然生态环境,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整治要求和措施;(九)设施功能的提升。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保护区,在保护原有格局、风貌、特色和价值的前提下,提出改善设施、提升功能的规划意见;(十)历史文化资源的利用。

进行旅游资源分析、景区划分、市场定位、线路设计、客源分析、旅游环境容量测定,提出旅游设施配置的意见;(十一)分期规划。

提出分期保护和整治的重点,详细列出修缮、整治的街区和建筑,以及需要改造的设施项目,提出分期整治的具体措施。

(十二)规划实施的措施。

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提出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 (十三)附则。

规定保护规划的成果构成、法律效力、生效时间、规划解释权、强制性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宜采用1:200—1:500,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位结构分析图。

标注地理位置,分析与周边地区的关系;(二)土地利用现状图。

标注现状各类用地的性质、占地范围,用地性质要达到村镇规标准中的小类;标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山体河流、古树名木等基本资源的位置;(三)建筑质量评价图。

标注历史保护区内的各个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年代、建筑高度和风貌、建筑质量等级等内容;标注保护类和整治类建筑物;(四)资源景观分析图。

标注资源的布局,分析景观风貌、文化特色;(五)保护规划总平面图。

划定历史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等三个保护层次的范围、面积和界线;(六)建筑高度控制图。

标注保护视线、视廊,标注各个区域的建筑物控制高度;(七)重点地段和院落保护规划图。

标注重要节点、街巷和院落的保护范围,提出相应整治措施,规定立面形式、高度、色彩等控制指标;(八)保护与更新规划图。

在历史保护区内标注保护类和整治类建筑,作出保护与更新规划,提出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

(九)分期保护规划图。

标注分期实施保护与整治项目的位置、名称、规模和范围,提出相应的保护与整治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