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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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民用持枪证申办
一、行政审批内容
民用持枪证申办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或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对申请人的前置条件要求)
无
五、申请材料
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科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填写好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2、配枪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3、配枪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资料。
六、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
附后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枪爆科。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枪爆科。
九、行政审批程序(公布给申请人、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申请人审批程序。
无
十、行政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件
一、在成都市公安局治安处枪爆科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二、射击运动枪、营业性射击场枪支,开展游艺活动配置的彩弹枪:在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枪爆支队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支持枪证》方能持枪。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收费依据)
每证10元(市局规定)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不年审
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编号: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填表时间:年月日发表单位:
查验、变更记录
填写说明:
1、个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常住地派出所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
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4、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所配置气步枪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5、个人或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每
证)。
6、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涂改无效。本表一式二至四份,分别由有关审查、
审批公安机关留存,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7、审批表中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和所持有民用枪支基本情况由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填
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