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1999〕74号)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一)乘坐民航飞机;(二)进入北京市区;(三)执行警卫任务;(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0一0年八月八日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为加强民用枪支的安全使用管理,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装配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办理民用枪持枪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1999]1802号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办理民用枪持枪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办理民用枪持枪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1999]1802号1999年11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处、总队: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各地正抓紧开展换发民用枪持枪证工作。
现就办理民用枪持枪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民用枪持枪证的种类和编号。
民用枪持枪证分为单位使用、牧民使用、猎民使用和个人持有气枪使用四类。
为了便于实行计算机管理,民用枪持枪证的编号为13位数,第1至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即省、地、县三级代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1999]),第7位为枪种代码(猎枪代码为1;气枪代码为2;射击运动枪代码为3;麻醉注射枪代码为4;其他枪种代码为5),第8位为枪证种类代码(单位使用的代码为1;牧民使用的代码为2;猎民使用的代码为3;个人持有气枪使用的代码为4),第9至13位为发证顺序代码,从00001起编。
具体组成情况如下: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行政序列代码枪种代码枪证种类代码发证顺序代码二、关于民用枪持枪证用章。
在民用枪持枪证“签发机关盖章”一栏,加盖发证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专用章”。
三、关于民用枪持枪证的有效期限。
民用枪持枪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四、关于民用枪持枪证的审验机关、期限。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民用枪持枪证的审验机关即发证机关。
审验期限为一年。
五、关于“限定区域”。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牧民使用民用枪的“限定区域”为该牧民所在的牧区;猎民使用民用枪的“限定区域”为该猎民所在的猎区;单位和个人持有气枪的“限定区域”为限定的娱乐游艺场所;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使用民用枪的“限定区域”为射击竞技运动场地;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使用民用枪的“限定区域”分别为各自的射击场、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使用民用枪的“限定区域”为本单位的范围,因科研、采集标本等特殊需要而扩大使用范围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三、发生枪支被盗抢的应急预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民用持枪证申办、、行政审批内容民用持枪证申办、、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或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申请。
、、行政审批条件(对申请人的前置条件要求)无、、申请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科提交以下申办材料:1、填写好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2、配枪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文;3、配枪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资料。
、、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附后、、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枪爆科。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枪爆科。
、、行政审批程序(公布给申请人、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申请人审批程序。
无、、行政审批时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件一、在成都市公安局治安处枪爆科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二、射击运动枪、营业性射击场枪支,开展游艺活动配置的彩弹枪:在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枪爆支队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支持枪证》方能持枪。
、、、行政审批收费(收费依据)每证10元(市局规定)、、、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不年审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编号: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填表时间:年月日发表单位:查验、变更记录查验变更项目查验、变更内容查验变更日期填写说明:10。
1、 个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常住地派出所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2、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3、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5.27•【文号】公治[1999]744号•【施行日期】199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1999]744号1999年5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枪支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对民用枪支配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规范民用枪支(气枪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和营业性射击场用气枪适用本通知)配售、购置计划、调拨管理工作,满足民用枪支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正常需要,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确定(一)确定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应从原有民用枪支销售单位中择优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可确定一家,牧区、猎区较多的省份可增设二至三家。
配售企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确定。
猎区和牧区尚未划定以及大山区、偏僻林区尚未批准保留猎枪的省份,暂缓确定。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备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3.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配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4.从业人员必须经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审查;5.无违法销售民用枪支、弹药的记录;6.具备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
(二)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主要职责:1.按照公安部批准的民用枪支、弹药年度需求计划,与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签订购销合同;2.负责计划内的民用枪支、弹药的运输、储存、配售和配送;3.定期向省级公安机关枪支管理部门报告年度配售限额的执行、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枪弹的品种: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的品种为气枪(不含气手枪)、猎枪、麻醉注射枪及其配用的弹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年弹药管理规定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弹药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本院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该制度,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弹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弹药管理规定一、枪支、弹药管理制度l、本院枪支、弹药管理由院统一负责并指定法警专人负责枪支、弹药的发放和管理。
2、枪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联管。
3、枪、弹必须集中统一保管,枪、弹分离。
4、公务用枪,必须经院长签字,方可使用,任务执行完,立即交回。
5、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或其它场所。
6、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枪支性能,操作规程,射击要领。
学会枪支保养及排除故障。
7、每月对枪弹库及枪、弹检查一次,保养一次,防止生锈。
二、枪支、弹药使用制度l、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法警在执行和执行较大任务时可以配带枪支。
2、执行任务前,法警队必须填写使用枪支申请并报院长批准,到枪支管理室登记领取枪、弹,执行任务的'佩枪人员必须是法警队干警,合同制法警不佩枪支。
3、在执行任务期间,要妥善保管好佩带的枪支,严禁将枪弹交给他人使用、玩弄和保管。
4、严禁随意拆卸、摆弄枪支,更不准用枪开玩笑和枪口对人,防止发生枪支走火事故。
5、严禁携带枪支到娱乐场所,更不准随意鸣枪或打猎。
6、执行任务时,如遇有特殊情况,现场出现骚乱有可能危及到执行任务干警的生命安全时,持枪人员要把握好枪支使用的规定和原则,由在场的职务最高人员下达开枪命令,持枪人员先鸣枪警告,并视情况采取措施。
如没有命令,严禁盲目开枪。
以上规定全体干警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民用枪支管理规定
昆明市民用枪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0.03.25•【字号】昆公治批准[1990]29号•【施行日期】199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昆明市民用枪支管理规定(1989年12月25日市政府以昆政复〔1989〕110号文批准,1990年3月25日由市公安局以昆公治批准〔1990〕29号文公布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枪支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民用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瞠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第三条民用枪支的管理贯彻“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依法审批、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持有和使用民用枪支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民用枪支的制造与持有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各种民用枪支,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装配和维修(包括枪支的零部件)。
第六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驻昆部队,在本市举办射击运动及平时训练时,可以持有公用的各类射击运动用枪。
第七条按规定从事狩猎生产的人员,可以私人持有猎枪、火药枪;在昆明市有常驻户口的健康居民以及驻军团以上机关的营以上军官和文职干部,可以私人持有猎枪、火药枪及射击金属弹丸的气步枪。
第八条饲养野生动物的科研单位,畜牧业、兽医院、动物园等单位,可以持有公用的麻醉注射枪。
第九条驻昆明或外地来昆的电影、电视制作单位,因拍摄电影、电视的需要,可以持有经过技术处理的公用、民用枪支。
第十条其它人员不得私人持有小口径步、手枪、汽车枪、麻醉用枪;本市居民、驻军军官个人申请持有猎枪、火药枪支的应从严审批。
第十一条暂、寄住人员以及其他外地来昆人员,一律不得在昆明持有私人民用枪支;本市不满20岁的公民均不得持有民用枪支;在校学生一律不得持有民用枪支。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1999年10月9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7.02.26
•【文号】公通字[1997]12号
•【施行日期】1997.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通知
(公通字[199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等枪支管理证件(式样附后)。
枪支管理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制作,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各地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换证的准备工作,并通过清理登记现有枪支和换发证件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
全国于1997 年底以前完成换证任务,在此期间新旧证件同时有效。
有关发证的具体要求及配套工作由公安部三局具体布置。
1997年2月26日附件:枪支管理证件式样(略)。
持枪证考试题答案
持枪证考试题答案持枪证考试是针对希望合法持有和使用枪支的公民进行的一项考试,旨在确保持枪者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以下是一套模拟的持枪证考试题及其答案,供参考学习之用。
一、选择题1. 安全使用枪支的首要规则是什么?A. 总是将枪支指向目标。
B. 始终认为枪支已上膛。
C. 永远不要将枪口对准人或自己。
D. 只在户外使用枪支。
答案:C2. 下列哪种情况下,您不应携带枪支?A. 在合法的射击场进行射击练习。
B. 在家中进行自卫。
C. 在狩猎季节期间,前往狩猎区。
D. 在公共场合进行炫耀。
答案:D3. 枪支的保养和清洁的重要性在于什么?A. 延长枪支的使用寿命。
B. 确保枪支在使用时不会发生故障。
C. 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D. 以上都是。
答案:D4. 如果您在射击时遇到枪支卡壳,您应该怎么做?A. 立即将枪口指向地面,进行故障排除。
B. 保持枪口指向安全方向,寻找专业人士帮助。
C. 用力敲打枪支以解决问题。
D. 立即拆卸枪支进行维修。
答案:B二、判断题1. 您可以在任何地方携带隐藏的枪支。
(错误)2. 您应该在每次使用枪支前检查其是否安全。
(正确)3. 在家中存放枪支时,无需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错误)4. 持枪证允许您在所有情况下使用枪支进行自卫。
(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述何时以及如何安全地存放您的枪支和弹药?答案:枪支和弹药应该分开存放,并且存放在上锁的柜子或保险箱中,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在家中,应选择孩子和他人不易接触的地方。
在不使用枪支的时候,应始终保持枪口指向安全方向,并确保枪支处于卸弹状态。
2. 描述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枪支自卫的合法程序。
答案:在使用枪支自卫之前,您应确保自己的生命处于直接威胁之中,并且没有其他合理的逃避手段。
您还应该确保您的行为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且在使用枪支后立即联系执法部门报告事件。
3. 为什么在购买和使用枪支之前需要接受培训和教育?答案:培训和教育能够帮助个人了解枪支操作的基本知识,包括安全规则、正确使用、存储和维护。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审批服务指南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02。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四、受理机构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五、决定机构公安部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和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等)提交材料。
应明确材料接受方式的详细信息(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2.信函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一、审批时限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审批时限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实地检查、技术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四、审批结果文件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公安部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窗口。
公安部关于加强民用枪支生产、销售管理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加强民用枪支生产、销售管理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3.06.07•【文号】公复字[1993]5号•【施行日期】1993.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加强民用枪支生产、销售管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3〕5号)四川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加强省外来川购买民用枪支管理的报告》(川公明发〔1993〕30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你们针对外省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把关不严,盲目购买民用枪支的情况,拟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是必要的。
但是,在国家《猎枪弹具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之前,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猎枪是具有较强杀伤力的武器,属于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在市场上自行销售的产品。
目前,在发生的涉枪暴力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猎枪杀人、抢劫作案的屡有发生,在山林、草场等群众纠纷中,猎枪常被用作械斗武器,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猎枪的生产、销售等治安管理,必须依法坚持从严管理。
一、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出具手续直接向重庆长安机器厂购买猎枪是违反规定的。
购买猎枪弹具只能到由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点购买。
生产、经销单位不得向外省市的单位或个人出售。
二、重庆长安机器厂是属于出口猎枪弹具生产的单位,应按照生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生产,因故不能出口的猎枪弹具产品,未经林业部、公安部、兵器工业总公司协调同意,其产品不能在国内市场销售。
重庆长安机器厂及其经销点,直接向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推销、出售猎枪的作法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经委、公安部、林业部有关通知的规定,猎枪生产由林业部归口管理、负责分配。
未经林业部批准定点生产猎枪弹具的工厂,生产的猎枪、弹具不得在国内销售。
请你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民用枪支的管理,不论是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凡违反规定的,应立即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予以纠正。
关于申请和取消持枪证的请示
关于申请和取消持枪证的请示请示:关于申请和取消持枪证尊敬的XXXX领导:我是某某某单位的某某某,特此向您请示关于申请和取消持枪证的事宜。
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多变,为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我单位考虑申请持枪证,以便在必要时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同时,我们也希望了解有关取消持枪证的程序和要求,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以下是我对申请和取消持枪证的请示和建议:申请持枪证:1. 申请资格和条件: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行为表现,通过专业培训并合格考试。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递交《持枪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公安机关将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并安排专业培训和考试。
3. 安全审查: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进行安全审查,包括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调查,以确保持枪人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申请审批: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持枪证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社会治安形势、个人风险评估等因素,确保申请合理合法。
5. 持枪证有效期:持枪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取消持枪证:1. 取消申请条件:持枪证持有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取消持枪证:失去持枪资格条件,如犯罪记录、精神病史等;丧失持枪能力,如年迈或身体状况不佳;申请人自愿放弃持枪证。
2. 取消申请流程:持枪证持有人应向公安机关递交《取消持枪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将进行审查核实,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3. 取消审批: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取消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将综合考虑持枪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社会风险等因素,确保取消合理合法。
4. 取消持枪证的后果:一旦持枪证被取消,持枪证持有人应立即上交所持的枪支和弹药,并不得再继续持有和使用。
同时,公安机关将在相关数据库中记录该信息,以确保持枪证持有人不再购买和持有枪支。
枪证件管理制度
枪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枪支管控,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枪支证件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枪支持有人员和单位。
三、证件种类1. 个人持有枪支的证件:包括个人枪支证、个人枪支许可证等。
2. 单位持有枪支的证件:包括单位枪支证、单位枪支许可证等。
四、申请审批1. 个人申请持有枪支证件的条件:(1)年满18周岁;(2)无犯罪记录;(3)具有合法收入来源;(4)无精神疾病;(5)具备枪支使用技能。
2. 单位申请持有枪支证件的条件:(1)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具有枪支使用能力;(2)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3)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3. 申请流程:(1)个人或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2)公安机关审核申请材料;(3)公安机关安排培训教育;(4)通过考核后颁发相关证件。
五、使用管理1. 个人使用枪支:(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使用枪支;(2)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枪支状态是否良好;(3)使用后必须及时清理,妥善保管。
2. 单位使用枪支:(1)严格控制枪支使用权限;(2)组织员工定期接受枪支使用培训;(3)制定完善的枪支使用制度。
六、保管管理1. 个人枪支的保管:(1)不得将枪支交给未经许可的他人;(2)将枪支妥善保管在专用箱内;(3)定期检查枪支状态是否良好。
2. 单位枪支的保管:(1)指定专人负责枪支保管;(2)严格控制枪支存放位置;(3)定期检查枪支状态是否良好。
七、监督检查1. 公安机关定期对个人和单位持有枪支证件进行检查;2. 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八、处罚规定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枪支证件,并予以处罚性拘留。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此同时原有的任何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经过认真的细化规范,使得枪支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化,能够有效确保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同时,也提醒广大枪支持有人员和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依法合规使用枪支,共同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水晶弹射击审批
水晶弹射击审批
一、适用范围
二、申请条件
(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的;拒不交出依法没收的枪支、弹药的。
(二)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枪支、弹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凭民用枪支持枪证购置枪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持有、使用枪支。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户籍地派出所意见、现住址所属街道居委会意见等),并填写《领取枪支、弹药申请表》;
2.市局受理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放民用枪支持枪证;
3.申请人凭民用枪支持枪证到指定部门购置枪支。
4.持枪证丢失的,需重新补办。
四、办结时限
五、承诺期限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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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民用持枪证申办
一、行政审批内容
民用持枪证申办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章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或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对申请人的前置条件要求)
无
五、申请材料
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科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填写好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2、配枪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3、配枪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资料。
六、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
附后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枪爆科。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枪爆科。
九、行政审批程序(公布给申请人、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申请人审批程序。
无
十、行政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件
一、在成都市公安局治安处枪爆科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二、射击运动枪、营业性射击场枪支,开展游艺活动配置的彩弹枪:在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枪爆支队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支持枪证》方能持枪。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收费依据)
每证10元(市局规定)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不年审
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编号: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填表时间:年月日发表单位:
查验、变更记录
填写说明:
1、个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常住地派出所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
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4、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所配置气步枪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5、个人或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每
证)。
6、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涂改无效。
本表一式二至四份,分别由有关审查、
审批公安机关留存,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7、审批表中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和所持有民用枪支基本情况由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填
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