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的通知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扶贫办、发改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吉财建〔2016〕476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6〕47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公用局:为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6年6月30日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3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补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引导类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地下管网改造、调峰锅炉房、区域锅炉房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为了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五条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4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8号),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以下统称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进市县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财政困难市县的转移支付;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充分发挥省和市县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分步推进实施。
在中央顶层设计框架下,以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分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将转移支付制度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衔接,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支出责任。
合理划分省级事权、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和市县事权,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强统筹使用能力。
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清理、整合、压缩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扩大市县自主分配权限,增强市县财政的统筹能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实施定向精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6]1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6.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吉政办发〔2016〕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稳定经济增长,确保“十三五”起好步、开好局,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过增量补齐短板,通过增量促进转型升级,通过增量调整优化结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实施定向精准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一)支持省内重点企业转型发展。
积极推广省内钢材、水泥用于省内重点工程。
组织工商、质监、经侦等相关部门建立打假常态机制,加大对假冒伪劣、无证生产钢材、水泥的打击力度,减少地轧材、无证水泥(包括熟料)等产品对省内市场的冲击。
鼓励钢铁和水泥等建材企业利用PPP模式共同参与项目建设。
对省内钢铁企业煤气发电、烟气余热回收、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等节能环保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引导、鼓励省内钢结构企业优先使用本省钢铁企业生产的板材,对本省钢铁企业研究开发应用于钢结构的产品给予适当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负责。
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化解煤炭过剩产能。
严格控制审批新增产能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加快淘汰落后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推进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改革重组,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省内外大型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炭企业。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
国有林管护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产业)资金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产业)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吉林联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产业)资金项目的通知吉林联发〔2019〕31号各市(州)林草(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林草(业)局、财政局,长白山保护局,白城市芦苇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各有关所属单位:为加快全省林草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作用,推动全省产业扶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和“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落地落实,根据《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资环〔2019〕638号),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吉林省产业精准扶贫规划(2019-2020年)》(吉农规发〔2019〕5号)、《吉林省九大林草特色产业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科产〔2018〕662号)要求,现就申报2020年度省级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产业)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产业资金项目”)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三个五”发展战略部署和“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本着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广泛参与、扶贫带贫、建补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扶持和杠杆作用,全面推进九大林草特色产业发展,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参与林草产业开发,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引领林草经济转型升级。
二、项目支持范围根据《吉林省九大林草特色产业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年产业资金项目主要支持以下2大类、9个类别:(一)林草产业基地类项目1.红松果林基地建设项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00省大扶贫条例》、《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产业精准扶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0委厅字〔2017〕83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和《00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0扶办发〔201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简称“资金”)是指包括国家、省和市、县各级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一)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发展扶贫产业,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以直接发展产业、量化入股、投入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方式,覆盖所有贫困户。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区域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村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五)围绕帮助农场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 , 及 时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
( 治区、 自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上划新疆生产
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
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 , 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 比例提前 下达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的项 目 管理费 。
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
“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 三 西” 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国有贫困农场扶 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 ,
下达以工代赈计划, 财政部拨付资金。 (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扶贫 、 发展 改革、 民委、 农业、 林业、 残疾人联合会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 行报账制管理, 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
层级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行确定。 自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
低于 9%。 0
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 投资补助标 准、 目建设内容、 项 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 , 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
(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 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发展资金 ) 的
分配方案。
பைடு நூலகம்
作的实际情况, 逐步将项 目审批权限下放
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吉财农[2017]30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31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各市县”)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省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各市县根据本区域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
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
(二)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是生产上急需并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专门机构鉴定或认定(审定),技术先进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
在成果权属等方面无异议,对社会环境等方面无危害。
(三)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发布立项指南后,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当年支持重点,明确项目申报相关要求。
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包括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和其他推广示范项目。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合格的项目建立项目库,当年未安排的科技推广资金项目滚动至下一年度直接作为备选项目。
第八条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向国家林业局申报,抄送财政部。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2017-2019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调查摸底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2017-2019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调查摸底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0.24
•【字号】吉财村函〔2019〕1659号
•【施行日期】2019.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
2017-2019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调查摸底的紧急
通知
吉财村函〔2019〕165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工作安排部署,现组织对全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拨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各地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吉组发[2016]17号)要求,会同组织、农业部门对2017-2019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安排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核实,认真填报《全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调查表》,并将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产生原因、整改措施形成正式文件,于10月27日前报送省厅农村处(电子版上传至省
乡镇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各地上报文件夹)。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人:闫迎电话:*************
附件:(略)
1.2017年全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调查表
2.2018年全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调查表
3.2019年全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调查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4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吉财资环〔2019〕638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资环〔2019〕638号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各县(市)财政局、林草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林草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8月12日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补助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林业、草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试点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三)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的方式和程序,并对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五)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省林业和草原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四)负责受理并组织按项目法管理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五)提出年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六)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七)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八)向省财政厅提供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24号)1997年7月15日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
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管好国有贫困林场扶持资金 促进林场脱贫致富
当前 , 国有林 场 改革 和 发展进 入 了关键 时期 。国有 林 场经 过五 十年 的发展 壮 大 .到2 0 年全 国 国有林 场 04
虽然 一些 国有林 场 已经被 界 定 一定 数 量 的 国家重 点 公 益林 , 行生态 公 益 型管 理 , 其正 常 的 职工 经费 支 出 实 但
一
、
贫 困 国有林 场扶 持 资金 管理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1 、 国有林 场 在编 制贫 困林 场 扶贫 规划 和 上报 . 县 市
年 度项 目文本 计 划 时考 虑不 周 , 划设 计 不合 理 , 使 规 致 项 目扶持 资 金计 划 下 达后无 法按 原 文本 可行 性研 究 设 计 实施 , 致更 改原 设 计方 案 。 导 对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问题 按 财 经法 规 的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对违 法乱 纪 问题依 法 移送 司法 机关 予 以处理 。 5修 订 财会 制度 , . 真实反 映 财务 状况 。国家 林业 局 和财 政 部应 根 据市 场 经济 发 展 的要 求 和 国家 统一 会 计 制度 的规定 .结合 现 有 国有 林 场 生产 经 营管 理 和经 济 业务 活 动 的实 际情 况 , 组织 专 家重 新修 订 《 国有林 场 与
亏 损额 13 9 9 万元 ,无 论 亏损 面 和 亏损 额 度 都 比较 大 。 特别 是 中 、 西部 的 国有 林场 仍 然处 在 十 分 困难 的局 面 ,
0 鼍 囊 一_ _,1 予 一 一 _ 囊 . I _ 。| l 2 一。 学≯ _ _ 9 | 。 ≯
场 的财 务 状况 、 营 成果 和 现 金流 量 情 况 , 国有 林 场 经 为
度 。组 建 内部 审计 队伍 , 照《 按 审计 法审计 工 作 , 点 审计 财 定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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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
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吉财农指[2016]66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28
【实施日期】2016.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的通知
(吉财农指[2016]660号)
省林业厅,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的通知》(财农[2016]64号)、《吉林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十三五”实施方案(2016-2020)》和省林业厅《关于中央财政2016年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分配意见》,现拨付你市县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2189万元,扣除《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吉财农指[2015]1505号)已预拨的951万元,此次实际拨付1238万元,市县收入列“1100203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5扶贫”相关科目。
请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切实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时做好资金决算工作。
纳入统筹整合试点范围的贫困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执行。
附件: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分配表(总表不发)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8日
附件:
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分配表(总表不发)
单位:万元
已提前下达此次实际拨
付
备注
全省合
计
21899511238省直小
计
5050
省林业厅5050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桃山
林场,2130504
市县小
计
21399511188
长春市942569双阳区47,九台区47榆树市4747
农安县4747
吉林市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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