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非车险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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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上海市车险市场承保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上海市车险市场承保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上海市车险市场承保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沪保监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2.22
【实施日期】2011.0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上海市车险市场承保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1]24号)
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车险市场,完善车险承保流程,防范和化解车险承保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行业内出现的突出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合同说明义务
(一)在上海市车险承保流程中,各公司根据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
称“平台”)统一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向投保人说明。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然而,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合规风险成为了该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规范保险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是上海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项行业规范,旨在加强保险公司的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该公约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责任等,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秉持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和理赔等方面,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环节,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秉持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不得以各种方式拒绝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防止销售误导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鼓励保险公司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特点和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和其他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行业面临的挑战和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是上海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保险市场行为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范。

该公约的出台,有助于加强保险公司的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银公字[2010]第209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银公字[2010]第209号)各会员单位:为强化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市场秩序,促进上海地区存款业务健康、稳健发展,公会起草了《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存款公约》,见附件),并经全体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通讯表决通过。

根据公会章程和公约规定,《存款公约》于2010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现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存款公约》各项规定,维护《存款公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公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沈剑颖(联系电话:61656808;138****0506)张薇(联系电话:61656812,137****5736)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体现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上海市存款业务稳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上海市银行业自律公约》、《上海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第九条 各签约公司应将本公约内容上报总公司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今后凡在本省发生的非车险业务应按照属地优先原则,首先由省内公司承 保,对于外省公司在我省发生的违约行为,将视为省内分公司沟通协调不 当,将对省内公司按照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应收保费管理,严禁虚挂应收保费等行为,并逐 步实现非车险见费出单。
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始于信 达于行
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自律公约分为四章: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自律规定;第三章 违约处理;第四章 附则 主要给大家介绍第二、三章。
----------------------------------------------------------------------------------始于信 达于行
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第二章 自律规定 重点介绍:
第五条 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非车险手续费或佣金,必须以银 行转账方式支付,统一由行业协会中介手续费结算中心结算。其中,企财 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财产利损险、机损 险、机损利损险)和建筑安装工程险(建工一切险、安工一切险)支付的 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人保、太保、平安三家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5 %,其余各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7%。
第二章 自律规定 重点介绍:
第七条 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非车险业务承保(包括直销、代理、 经纪、招投标、共保、分保等各种展业、承保方式)中不得在保险合同之 外向被保险人及中介人提供下列违背行业自律约定的附加优惠条件,变相 扩大保险责任或降低费率:

《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实施细则说明(一)的通知 007号

《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实施细则说明(一)的通知  007号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沪保同业公会【2011】第007号签发人:潘涨潮关于印发《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实施细则说明(一)的通知各财险会员公司:公会已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执行《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的通知》(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80 号)。

近期部分会员公司向我会反映了在“企财险费率指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此,经财产险工作小组研究,形成了《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实施细则说明(一),经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2011年第一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在业内予以印发,请各财险会员公司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2011年1月14日主题词:非车险自律公约印发说明通知──────────────────────────────抄报:上海保监局──────────────────────────────编录:叶近辉校对:马弋锝──────────────────────────────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1年1月14日印发──────────────────────────────《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实施细则说明(一)1、免赔额、免赔率系数使用说明:仅适用在主险设置免赔情况下,当一张保单设置有多项免赔额、免赔率时,应取最低免赔额、免赔率对应的调整系数;扩展条款设有免赔额,免赔率时,调整系数按报备条款执行。

2、保额调整系数使用说明:对于同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上一年度分阶段投保,保额合计达到保额调整系数规定的客户,本年度如仍采用相同的分阶段投保的,可以使用保额调整系数,但需提供与上一年度分阶段投保相对应的保单复印件。

3、总对总协议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应是全国性机构,保险标的分布在全国各地,且由保险总公司统一安排保险事项,才能适用总对总协议,如仅承保上海地区保险标的的,或保险标的50%以上在上海的,仍应执行《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8•【文号】保监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7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现就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立科学严谨的非车险保险条款和费率体系(一)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的力量,积极组织财产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经营数据,逐步建立非车险《纯风险损失率表》。

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试点、后完善”的原则,先对重点行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建安工险及其责任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并逐步向一般行业和其他险种推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非车险经营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不定期对《纯风险损失率表》进行修正和发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颁布或修订计划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重新申报产品。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后1个月内,及时修改或重新制定出本公司试点项目的保险费率及其对应的保险条款,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1个月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试点项目中,不得再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试点项目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5年第4号令)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的有关规定,并对报送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提供精算说明。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沪保监发[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3]8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近年来,上海人身险市场上通过销售误导等行为损害老年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上海保监局指导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行业力量制定了《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投保指引》(以下简称《投保指引》,附件一),并已向行业征求了意见。

下面就贯彻落实此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推进时间1.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由各公司组织对各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宣导培训。

2.2013年10月起进入试行阶段,凡60周岁及以上的客户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需填写“年长客户投保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测评表”和“年长客户购买保险特别提示”(附件二、三),在承保时应与各公司投保资料一并审核、归档。

3.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各公司按照《投保指引》的关键要素,与总公司积极沟通,完善核保控制程序。

4.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各家公司应完全按《投保指引》规定执行新的核保流程和政策。

二、客户回访特别规定对属于《投保指引》范围内的客户,除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电话回访的规定内容外,应增加专项回访话术,详见回访话术要求(附件四)。

保险公司应本着为年长客户服务的态度,在遵守话术指引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情况设计适合年长客户特点、便于理解的话术,重要信息应逐条询问,尽量做到主动陈述告知。

在回访中发现投保人对保险责任、缴费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扣除、犹豫期权益等重要信息未完全了解的,如无法通过电话解释清楚并得到投保人肯定回答,必须按照《投保指引》第七条要求进行契约调查。

保险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集1

保险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集1

保险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集1案例一:借高收益集资。

某大型险企核查客户投诉时发现,原南阳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刘某某、员工马某某以销售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名义,向客户承诺2.6%-5.3%不等的年利率,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涉及金额9000多万元,涉及客户300余人,造成资金缺口1500多万元。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刘某某、马某某逮捕。

目前,该大型险企已垫付受骗群众资金1500万元。

案例二:用内控缺陷集资。

某险企远程审计发现,该险企黄石中支存在大量被保险人、客户账户变更的可疑情形,经现场审计核实,黄石中支运营部经理吴某、柜面保全人员周某某、柜面出纳伊某某利用地方性险种管理系统的漏洞和内控缺陷,采取冒领教育金、重复给付、领取超额退保金等手段,对之前年度承保的“少儿成长六全”等险种进行违规操作,涉及保单98张,侵占资金116.52万元。

案例三:利息引诱集资。

有客户向某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在XX代理购买保险到期后收不回“本金”,且联系不上公司法人代表刘某。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刘某以先支付利息为条件,假借办理“补充养老团体年金C趸领保险”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涉及金额390余万元,造成资金缺口173.43万元,涉及群众29名。

案例四:车险诈骗集资。

XX财险公司在开展“第三次数据真实性回头看”检查时,通过“CFR结案后理赔稽查系统”检索发现,柳州地区广超、航顺等6家汽车修理厂采取反复使用旧件、套用车辆号牌虚构保险事故、伪造事故现场等手段,与公司内部人员勾结制作虚假赔案465笔,涉及金额356.64万元。

案例五:业外人员诈骗,典型案例是上海业外人员陈某等涉嫌保险诈骗案。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根据XX人寿股份反映的情况,通过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检索发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人民医院护士长陈某等人涉嫌通过冒用他人身份投保并申请理赔、虚构疾病或住院病史等手段骗取保险金。

该案涉及国寿股份、美亚财险、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等7家公司,已发现可疑客户23人,可疑赔付100余次。

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落实《车险自律公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与《车险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一、车辆承保的基本原则1、交强险承保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其《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

2、商业险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商业车险基准费率的30%。

3、、关于异地牌照投保的界定和受理。

一是车辆是异地牌照,而车主是天津市法人和自然人的(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车主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为准),车主提出投保要求的,可以承保。

二是车主和车辆牌照都是外地的,但长期驻津,车主要求在天津投保的,车主提供相应证明后,可以承保。

但天津市保险单能否在车辆落户地获得认可并通过验车,由车主自行解决,并不能退保。

承保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向车主讲清楚。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的其他外地牌照车辆在我市经营车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均不能承保。

4、外地转保业务无原承保公司出具的上年保单及未出险证明的一律按新保车辆承保。

5、上一保期不足一年及脱保三个月以上的车辆投保不能享受续保费率优惠折扣。

6、承保机动车辆必须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必须附合格证、购车发票复印件。

适用条款费率应与行驶证、购车发票标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7、车损险新车购置价以北京精友时代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数据为参照标准,不能下浮,折旧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停产车型可按同型号车对应价格承保。

8、“车队”是指同一投保人在一个投保年度内的企事业、机关车辆数超过5辆(含5辆) 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

人为将个人自用车辆组成的团车投保不能称之为车队。

9、更新出租车的处理程序。

新车在车管所落户时投保交强险获得新保单,原保单跟着旧车走。

当旧车获得新牌照以后,对原保单的车牌号、使用性质、车型进行批改。

本市范围内转让车辆的,对被保险人进行批改,但不能退保。

只有符合车辆转让出本市、车辆报废两项条件时,才能凭相关证明或外省市交强险保单办理退保手续。

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版

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版

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02)版〉为进一步维护和规全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创建健康、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行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以及保监局的相关规定,在遵守《关于印发〈省财产保险自律公约〉等七个自律文件的通知》的基础上,经各财产险公司协商一致后,制定《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0版)》(以下简称“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公司开展车辆保险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关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不损害行业利益。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公约文件,对境所有经营车辆保险的财产险公司均有约束力,各签约公司必须遵守本《公约》相关规定。

第二章自律规章第一部分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承保险种自律规则第三条全省境所有新车和新保车辆(包括跨省异地车)投保商业险(包括招投标业务、车队业务、电销业务等各种渠道业务)一律按标准保费承保,凡是给予任何优惠下浮的一律视为违约。

电销业务广告在发布前3个工作日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审定。

新车定义: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距离签单日期不足10个月、且无法提供上年整年度保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或者使用临时移动证、临时牌照未办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均界定为新车。

新保车辆定义:无法提供上年省整年度商业险保单、且在商业险平台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界定为新保车辆。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续保时按照新保对待。

新保跨省异地车定义:是指首次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且在商业险平台上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挂外省牌照的车辆。

第四条通过查询“商业车险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对商业险出险次数、累计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的续保、省转保业务的商业险保费浮动比例实现直接挂钩。

如该折扣率限制与费率浮动因子使用自律规则冲突,依照第四条来认定是否违约。

《上海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2016—2020)》摘编

《上海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2016—2020)》摘编

《上海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2016—2020)》摘编I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课题组一、上海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机制建设在保险监管部门的领导下,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保险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上海保险业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践行“保险业姓保”的发展理念,坚持落实保险行业规范自律和在沪保险企业主体责任,积极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保险市场有序和谐。

(一)上海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情况近年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保险同业公会”)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成立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并推动在沪保险企业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部门,积极构建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为扎实开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夯实组织基础;实施车险服务改革、执行车险服务标准、规范车险服务人员操守以及开展第三方服务测评等,促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保险企业前端承保、后端理赔、数据质量以及人员管理等服务环节;创新人身险营销服务可回溯管2021年3月•上海保险11Focus On3-15S H A N G H A 二N S U R A N C EM O N T H L Y •M A R 理、规范营销人员流动、开展营销技能培训、严格诚信执业约束,以及出台税优健康险、居民大病保险等服务规范等,引导保险企业苦练内功、补齐短板,以高质量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强化横向联手联动,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开展保险公众宣教行动,打击保险欺诈,努力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总体上,上海保险业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初步形成。

保险同业公会以畅通投诉通道、加强纠纷调处、加大信息披露、普及保险知识、强化诚实守信、推进外部协同、提升服务品质等为重点,搭建起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匸作框架的“四梁八柱”。

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

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

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规范(2015.1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业经纪业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组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会员单位不以任何形式实施佣金价格垄断。

不通过协议、约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形成价格同盟,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违规实施经营者集中。

第三条会员单位不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不采取低价倾销、诋毁其他证券公司商誉、赠送实物等形式或名义吸引客户开户或交易,向客户收取佣金的标准不低于合理业务成本。

第四条会员单位不以过度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严格遵守“同等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要求,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公示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确保客户知晓收费标准并做好留痕;不使用明示或暗示“零佣金”、“免费”等内容的语言进行宣传。

第五条会员单位依法合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

利用传统方式或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都应当严格验证客户开户身份,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落实客户适当性要求,根据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有效性,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同时不省略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客户回访与服务工作,确保及时响应客户各项服务请求,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六条会员单位加强信息填报做到阳光执业。

应建立健全内部流程,重视和加强对《上海地区证券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信息备案系统》、《上海地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信息备案系统》、《金融产品销售信息登记平台》、《上海地区证券营业部数据分析系统》等的填报维护工作,确保经纪业务活动信息及相关人员失信行为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录入。

第七条会员单位依法合理确定佣金标准。

应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据企业自身及市场实际情况,在以全成本核算方式全面测算经纪业务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佣金收取标准。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

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沪保监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6]58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小组: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46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7月1日起全国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

为保障我市新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认真学习《保监会对外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的新闻通稿》、《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以及《交强险有关问题解答》等文件,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我市继续实行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费率与行车安全状况、保险事故及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交强险继续沿用原交通违法调整因子和赔款调整因子,直至全国统一实施费率浮动标准。

三、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产险部函[2006]74号)要求,自7月1日起,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

四、自10月1日起,我市商业三者险将统一纳入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管理,继续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在此之前,各公司应及时将相关商业三者险保单信息上传至联合信息平台,且商业三者险保单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凡7月1日前生效的保单,仍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满。

7月1日前已签发,7月1日(含)以后生效的非交强险保单,在9月30日之前必须办理交强险转保手续。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保险业是一个重要的金融行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是上海市保险业协会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

该公约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销售行为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力求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和规范。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对于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保险机构是保险市场的核心主体,其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诚信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利益。

公约要求保险机构要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保险业务的安全可靠性。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对于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保险从业人员是保险业务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对于市场的信誉和发展至关重要。

公约要求保险从业人员要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恪守职业操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公约还明确规定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要求他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对于保险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保险销售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环节,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公约要求保险销售人员要依法从业,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销售。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保险销售人员应当了解消费者的需求,为其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是上海保险市场的重要法规,它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销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动上海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需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同时,保险行业应当加强自律机制的建设,提高自律能力,形成更加健全和完善的自律体系,为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廉洁从业 合规发展 努力打造上海保险业合规管理示范区——上海保

廉洁从业 合规发展 努力打造上海保险业合规管理示范区——上海保

Feature廉洁从业合规发展努力打造上海保险业合规管理示范区——上海保险业廉洁从业与合规发展论坛暨2019保险学术年会综述陈贤;本刊记者2019年,是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攻坚之年;同时,2019年也是上海保险业建设合规管理示范区的开局之年。

在上海银保监局和上海市社联的指导下,在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的支持下,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学会于11月19日举办上海保险业廉洁从业与合规发展论坛暨2019保险学术年会。

本次论坛主题为“廉洁从业合规发展努力打造上海保险业合规管理示范区”,来自沪上的逾百家保险机构的行业代表、高校专家近300人出席了本次论坛,共同探讨行业如何更好地实现合规发展。

会上,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会长韩光宣读“廉洁从业、合规发展”倡议书,号召行业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积极倡导廉洁从业理念,强化从业人员执业操守教育.共同营造“自爱、自律、自警、自省”的职业氛围,培育养成风清气正、为民服务的廉洁保险文化;牢固树立“合规就是底线,越线就是风险”的理念,主动增强合规意识,心存敬畏、保持警醒,切实养成合规自觉,培育形成“不敢违规、不想违规、不能违规”的合规保险文化。

随后,其与同业公会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代表共同以倾倒金沙的形式完成了承诺仪式。

本次会议激发了机构合规管理的内生动力,促进行业守好行稳致远的压舱石,练好内功,回归本源,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到实处,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能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打下基础。

S H A N G H A 二N S U R A N C EM O N T H LY •N O V领导致辞上海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李虎在致辞中表示,上海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要实现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必须要强化金融行上海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李虎业的严谨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金融环境。

对此,上海银保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廉洁金融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旨在形成“机构主动、行业联动、监管推动”三管齐下、同频共振的机制和模式,大力营造廉洁文化建设氛围,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规范,在行业内形成“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为民服务”的行为准则,让廉洁文化渗入上海金融业的肌体和血脉。

《上海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2016—2020)》摘录

《上海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2016—2020)》摘录

一、上海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机制建设在保险监管部门的领导下,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保险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上海保险业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践行“保险业姓保”的发展理念,坚持落实保险行业规范自律和在沪保险企业主体责任,积极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保险市场有序和谐。

(一)上海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情况近年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保险同业公会”)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成立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并推动在沪保险企业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部门,积极构建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为扎实开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夯实组织基础;实施车险服务改革、执行车险服务标准、规范车险服务人员操守以及开展第三方服务测评等,促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保险企业前端承保、后端理赔、数据质量以及人员管理等服务环节;创新人身险营销服务可回溯管《上海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2016—2020)》摘编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课题组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MAR 理、规范营销人员流动、开展营销技能培训、严格诚信执业约束,以及出台税优健康险、居民大病保险等服务规范等,引导保险企业苦练内功、补齐短板,以高质量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强化横向联手联动,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开展保险公众宣教行动,打击保险欺诈,努力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

总体上,上海保险业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初步形成。

保险同业公会以畅通投诉通道、加强纠纷调处、加大信息披露、普及保险知识、强化诚实守信、推进外部协同、提升服务品质等为重点,搭建起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框架的“四梁八柱”。

各在沪保险企业积极落实监管部门文件精神和要求,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保险企业治理机制,推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常态化、长效化。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关于认真实施《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关于认真实施《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关于认真实施《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执
业自律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10.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关于认真实施《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证券会员单位:
《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执业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10年2月10日我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为实施好本《规则》,加强对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人(包括内部营销人员,以下简称证券经纪人)的自律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维护上海地区证券经纪业务的正常秩序及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凡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和设有内部营销人员的会员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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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80号签发人:潘涨潮
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企财险费率指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财险会员公司:
为完善非车险行业自律,公会在充分听取各公司对非车险自律内容的建议后,拟订了《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以下简称“费率指引”),并印发各财险公司书面征求意见。

在10月25日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2010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会已就是否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费率指引”向各委员征询,各委员均未表示异议。

现就如何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非车险自律工作,及时将“费率指引”的完整内容和要求传达、落实到公司相关的每个员工,做到深刻领会,自觉践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各公司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内控制度,严格管理。

公会在“费率指引”实施后,将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公司实施情况进行自律检查。

三、各公司要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续保业务,要从风险管控、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争取客户的理解。

同时要明确: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客户提供快捷、解决客户合理需求的服务。

四、“费率指引”实施细则中对续保业务如何分步达到“费率指引”的费率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费率指引”中对应现行行业费率高于上一年承保费率60%以上(含60%)的,经业内测算分析和广泛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决定按如下原则施行:
1、保险起期日期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的60%,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保险起期日期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的80%,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保险起期日期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

2、对于不能提供上一年度保单复印件,且无法核实续保业务上一年度的承保费率、风险状况及赔付记录的,承保公司应严格按照“费率指引”中对应行业的保险费率进行承保。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
附件二:关于实施《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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