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律师入门法律实务)破解案源问题的十一种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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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案源问题的十一种有效方法

一、服务定位法

(一)法律服务与市场定位

1.我国律师职业定位的三次演变

我国律师职业的定位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三次演变。

第一次是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于1982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律师暂行条例》,其中第一条第一句话就是:“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二次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此《律师法》虽经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修改,2002年1月1日实施,但对律师的定位未作改动,仍然属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次是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自2008年6月1日生效,其中第二条把律师的定位调整为“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强化了律师职业职能,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律师定位开始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后,定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三次演变说明:

a.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b.法律服务逐步走向市场化的过程。

c.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符合与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

d.概括如下:

(流程图1)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职能——维权、维法、维护公平和正义;

(流程图2)没有当事人委托——律师没有案源——没有法律服务行为——律师就没有任何价值,等于普通公民。

3.律师应明确自身的职业定位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4.律师应清楚自身的执业特点

律师如果没有当事人委托或没有相关部门指定,律师也就是无事可做,无案可办。说明:律师执业属于一种被动性的服务特点。

5.律师的服务必须面对市场

律师行业属于第三产业,构成服务业中的一种特殊服务行业,但必须遵循市场规则与价值规律。

6.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具备相应法律知识与服务技能,律师应明白法律服务的性质是:

(1)属一种知识型服务,具有无形的特点;

(2)法律服务过程同满足当事人需求的同时性;

(3)律师对法律服务后的效果,不具有决定性。

7.基本方式

(1)律师定位→法律服务→第三产业;

(2)法律服务→面对市场→满足当事人需求;

(3)满足当事人需求→相应法律知识与执业技能;

(4)律师相应法律知识与执业技能→获取市场认知;

(5)律师→服务→市场→营销→律师价值;

(6)律师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结论:律师没有案源就没有服务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律师价值,所以,正视案源、研究案源、获取案源是实现律师价值的前提和条件。

案源问题,不容忽视,不可小视,必须重视。

(二)什么是案源?

所谓律师的案源,是指为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由。

民事诉讼类服务时指最高法院规定的民事案由。

刑事诉讼类服务是指在不同诉讼阶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分别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

对刑事自诉案的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要求,担任代理人出庭诉讼。

而行政诉讼案服务,则是指由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等等。

如此诉讼类案源,它的共同特征是由法律规定,并按法律程序构成立案的是由。

对于非诉讼类案源,则是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律师提供的咨询、代书或法律顾问等工作事项。

非诉讼类案源,应具体由法律法规调整,相应法律关系所形成权利、义务与责任而引发的矛盾、争议、冲突、风险等法律问题的事由。

需要律师运用相应法律知识与技能来提供具体法律意见,制作法律文书,规范法律行为及处理矛盾、争议、防控风险等方法、方案等服务工作。

(三)法律服务市场与案源

法律服务市场——是由法律的规定所决定的

1.狭义的市场涵义泛指商品交易的场所,主要指有形商品而言。而广义的市场,则包括: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劳务市场等等,也就是说如今的市场,既包括有形的商品市场,也包括无形的知识产权市场以及提供服务的服务市场。

2.法律服务市场在服务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与作用

法律服务是由法律专业执业人员应当事人委托而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活动。

法律服务与普通服务业不同,是知识与技能作用于社会的一种功能。这种法律服务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法律知识与技能的非实物性;

二是法律服务工作的过程与满足当事人需求的同时性;

三是法律服务呈现的知识型商品的不可存储性。

刑事

类别民商

行政

法律规定包括具体内容所调整的

对象性质、特点、

形式、权利、义务与责任

案源的本质反映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供求关系

法律服务具有两种属性,一是公益性,二是商业性

所谓公益性包括:政府代表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也包括法律执业人员为社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而法律服务的商业性,是由法律服务机构向社会出售法律服务,并获得相依报酬的服务性活动。

按市场经济规则与价值规律,需求、生产、消费、交换这种规律同样适用于法律服务市场。

没有法律服务的需求,就没有法律服务,也就没有法律服务市场,就没有案源。

(四)律师业务与案源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业务与案源

所谓律师的案源,是指当事人委托或相关部门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由。

构成民事诉讼类的案源,可按最高法院公布的361个案由产生;

构成行政诉讼类的案源,可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产生;

刑事案件的案源,可分为公安预审、检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以及涉嫌《刑法》规定的罪名数量而产生。

对于非诉讼类案源,一是源于法律规定,二是由双方约定,主要是以当事人请求律师帮助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为由产生。

律师业务转化为案源的条件:

1)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符合律师的业务范围,同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的是由;

2)接待当事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业务能力;

3)律师与当事人就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的服务就被动性的服务。没有当事人的委托或有关部门的制定,也就没有律师的服务。律师承接案源的前提条件是:让社会各相关部门或人员知晓自己的业务范围与业务能力。

律师的业务拓展与服务营销是律师获取案源,体现服务价值的必要工作,不可忽视。

(五)法律规定怎样转化为案源?

案源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为条件的。但是法律规定并不等于案源,那么法律规定怎么才能转化为案源呢?

法律规定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这种行为规范在一般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选择性规范。

当公民或法人等组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将有司机机关或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违反情节及对社会、对国家、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到追究与处罚。

处罚类型按违法行为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民事处罚。

同时,法律规定如果收到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可以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此时的当事人有的认为处罚依据的事实有误或处罚不公平,但又说不清具体理由,需要找懂得法律知识的律师帮助。这样,当事人就产生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这种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就构成了案源。

同样的道理,对当事人之间依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约定中或在履行约定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其中一方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对方损害,或又能产生对己不利的后果时,也会产生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这种需求的事由也构成了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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