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或经济处罚。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法律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并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2.《刑法》:“过失犯罪”章节对过失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者引发重大事故等情形进行规定;3.《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适用于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4.《公司法》:确立了法人单位的刑事责任,并规定了对法人单位进行处罚的特殊规定。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对象1.安全生产主体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2.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员,如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3.监管部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如安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4.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方式和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对责任人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改、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刑事处罚:对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如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3.经济责任追究: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可以追究企业的经济责任,如罚款、赔偿等;4.行政问责:对监管部门存在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如诫勉、警告、撤职、降职等。
四、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实施原则1.全面公正: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不偏袒、不包庇;2.从严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进行从严惩处,以倒逼安全生产主体加强安全管理;3.效果导向:强调对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注重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预防为主;4.法律依据:处罚决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的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生产环境的安全,各国都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
中国也不例外,自2002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法律。
《安全生产法》一共有102条,其中第九十二条是关于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规定。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刑事、行政或者民事责任。
首先,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单位应承担修复工作、停工停产、限期整改和罚款等责任。
当然,对于严重的安全事故,还可能面临吊销生产许可证、关闭、撤销或者注销企业等更严厉的处罚。
对于个人责任,该条款要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事故的责任。
如果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有违规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其他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技术人员等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也将面临处罚。
《安全生产法》的第九十二条对于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对于推动安全生产的改进起到重要的作用。
首先,该条款明确了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增加了责任的可行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
这有助于形成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自觉,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
其次,该条款的规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常常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安全生产。
通过对事故责任的追究,能够提醒人们要时刻关注安全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为谁都不愿意为自己的过失和疏忽付出代价,因此追究责任可以更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
此外,该条款强调了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惩罚,这也提高了他们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动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他们的安全观念和行为决定了企业的安全水平。
通过对他们的追究责任,可以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部门以及相关联企业,包含领导职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定义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因安全管理失误、设备设施缺陷、环境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点资产损失的事故。
2.行政责任追究:指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惩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管理职责或直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明确告知相关人员。
2.各级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应急救援等培训。
2.各部门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六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2.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依照程序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七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各部门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新设备的引进应经过安全评估和测试,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各部门应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2.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培训情况等。
第九条考核结果反馈和奖惩1.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对安全责任范围内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将依照规定进行行政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确保生产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举措,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追究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总则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在于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界定和责任分担,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从而推动生产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在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是确保追究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
不仅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还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系,确保处罚、补偿等措施的合法有效性。
(二)事故责任主体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等。
责任追究应当从责任主体层面展开,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追究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三)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伤亡的责任人员,应当从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个方面进行追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四)罚则和赔偿的科学合理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制定过程中,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罚则和赔偿标准。
罚则应当基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赔偿应当基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既要确保罚则和赔偿的威慑力,又要注重公正平等,避免滥用和不当扩大。
二、责任主体追究(一)生产单位的责任追究: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重要责任。
生产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好员工培训和安全防护工作等。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主要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清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具体人员和单位。
2.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层级,区分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监管机构和参与协作单位的责任。
3.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处理等。
4.明确了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追究等。
5.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事故定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等。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1.责任定位明确: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力范围,明确责任主体。
2.责任倒查逐级追究:按照层级原则,从事故发生单位追究到直接责任人,再追究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3.责任主体强制承担: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措施,确保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4.责任追究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三、重要条款: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停产整顿,并责令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
3.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追究责任,包括接受调查、接受纪律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等。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依法吊销违法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追究。
以上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国家、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追究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风险防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充分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追究到人的原则。
第九条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事故责任认定与追究受理合一原则,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并给予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安监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二章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管理制度;(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三)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四)购买和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换;(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六)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隐患和事故事件;(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202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contents •总则•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目录contents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罚则•附则•附录目录01总则确保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依据目的和依据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
对于公司外发生的涉及公司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参照本制度执行。
适用范围1定义和术语23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审查和处罚的行为。
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依据、标准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处罚制度02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特别重大事故3. 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厉追究,依法给予重罚。
2. 事故特点:事故发生突然,往往涉及多起事故同时发生,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事故等级标准:涉及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总结词:最为严重的事故等级,涉及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
详细描述总结词:较为严重的事故等级,涉及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详细描述 1. 事故等级标准:涉及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事故特点:事故多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引发,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3. 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法规与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法规与责任追究生产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但不幸的是,有时事故还是会发生。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采取适当的法规和措施以及追究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的法规和责任追究。
一、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之一。
该法规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等措施。
2. 《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它规定了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风险,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报告,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责任追究的要点。
二、责任追究1.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根据相关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他们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调查。
2. 监管部门责任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承担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和检查。
他们应当定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如果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及时处理,也会被追究责任。
3. 相关人员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还包括相关人员的责任。
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等。
如果这些人员在安全管理、事故防范等方面存在失职、玩忽职守等情况,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1. 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使他们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始终遵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
1. 《安全生产法》第15条:明确了企事业单位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义务。
2. 《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事故,采取措施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明确了犯罪分子在违反生产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后将会受到刑事处罚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8条:规定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将会受到刑事处罚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后,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追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上述法律依据为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履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引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由生产过程、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坍塌以及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伤亡、重点经济损失和重点社会影响的事件。
针对此类事件的发生,国家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并订立了相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本文将探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国家订立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来明确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首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国家利益、群众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假如发生的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则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要依法追究,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等。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参加生产安全管理,以努力探求个人私利,造成重点事故,导致重点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该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危害的,应当立刻实行强制措施,依法审查起诉。
最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具有明确的规范阐释和适用引导作用。
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内容与程序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重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赔偿责任重要是指事故发生后,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按法律规定承当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则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承当的行政惩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吊销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资质等惩罚;刑事责任则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点事故,涉嫌犯罪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强化安全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责任查明、责任追究、倒查和问责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以及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单位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一个固定场所,按照法定资格或者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有过错行为的自然人。
个人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还包括有直接领导职责、监管职责、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包括责任查明、责任追究和问责三个环节。
第十条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尽快组织事故调查,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查明应由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真、公正、科学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应依法依规进行。
对于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得到追究结果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对于认定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经济赔偿和刑事追究等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B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0%
60%
C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80%
D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100%
4.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责不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 未整改
情 节 严 重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5万 全警示标志的;
5.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一)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 未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是指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刑事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部门主管等)进行刑事追究,可能面临刑罚。
2. 行政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责令停产整顿等。
3. 民事责任追究: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4. 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此外,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还会组织事故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并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问责,以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严肃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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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5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第五条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业主代表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施工地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项目代表处签署后,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八条业主代表处、各标段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强行组织施工,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已规定却未履行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情形。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主要部分)1、《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和追究。
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
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
目前,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分为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追究。
刑事责任追究: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人,并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
责任人根据损害事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和结果会根据不同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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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用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程序、方式、措施等,以增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加强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推进和推动全社会形成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以下是一份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和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原则是“谁责任谁追究,追究到底”,坚持事故责任的确定、惩处和防范并重,依法认定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是“查明问题——责任界定——处罚决定——防范措施”,通过这一程序,实现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公正、合理、科学的追究。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的全过程。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按照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勘察、询问、取证、记录等工作,全面、客观地调查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情况。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报送企业相关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八条企业相关领导应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进行初步界定,确定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调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复核,明确责任人。
第十条企业应在复核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发出处理通知书,并启动相应的惩处程序。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方式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安全生产法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其中,第四十二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下面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条款的要求,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责任;二是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企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于职工个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职工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行政责任方面,法律规定了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这样的规定旨在强化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在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了故意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严重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一种法治的体现,对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
这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推动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的改善,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并不够严格,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惩罚,从而影响到了整个安全生产环境的改善和安全意识的提高。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地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大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惩治力度,让他们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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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主要部分)
1、《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和追究。
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
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
目前,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督暂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责任追究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法律责任种类上,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而且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