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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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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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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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知识,在借鉴国外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如下浅显的看法和意见。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隐私首先是指个人没有公开的信息、资料等,是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的秘密[1]。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后果。因此,“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
从上述隐私的定义分析中,可以得出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强调集体强调共有,公民的私人领域被压缩到极致,私人的自治空间极为狭小。在“公大私小”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社会道德层面一度提倡的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至上性,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并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强调个人利益的行为视为资本主义思想加以批判[2]。这样的政治背景在很大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追求自身权利的步伐。目前,我国关于隐私
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仍处于探索阶段。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二是间接保护。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它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三是概括保护。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出零星的规定。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间接保护方法,和日本对隐私权保护的方法基本一致,但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没有该国的法律制度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近些年来,我国加快了法制进程的速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有着诸多不足。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我国相关法律对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立法,但立法制度仍然不是很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主要体现在《宪法》中是没有明确地提出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通则》中也缺乏对隐私权的明确规定,虽然在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对隐私权的规定,但在法律效力上是低于《民法通则》的。这就导致在诉讼中执行效果降低。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虽说国家执法人员的权力行使在很多时候必须牵扯到公民的隐私权,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还是缺乏对被执行者及普通公民的保护,最典型的案例便是2002年的延安黄碟案。执法人员必须在保证公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的同时,尽量不去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并保证其不受侵犯。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有十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