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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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工作领导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工作领导小

导 经


治 区人 民 政府同 意 成立


治 区环境保护

普 布 丹 巴 环境 保护 厅 自 然生 态
考 核 工作 领 导 小 组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现将 领

保 护处处 长
强 环 境 保 护厅 环 境监 测 处处 长
云 环 境 保 护厅 污 染 防 治处
导小 组组 成人员 通知 如 下
索 朗 罗 布 财政 厅副 厅长 成
员 税 燕 萍 环境保 护 厅规 划 财 务处处 长
监察 室 主 任 科员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环 境 保 护


柳 铁 伦 财 政厅预算 处处 长 萧 厚 国 财政厅 国 库 处处 长
王 春 艳 财政厅 经 济 建设处处 长

厅 办公 室 主任 由 江 白 同 志 兼 任
着 区 政 府 办公 厅 文 件
西藏

治 区人 民政府办 公厅

关于成立
治 区 环境 保护
考核工作 领导 小 组 的 通 知
藏政 办发

二 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各行署 拉 萨 市人 民 政 府



治 区 各有 关 单 位


峰 环 境保护 厅政 策 法 规处 副 处长
为 统筹推 进环境保 护 考核 工作 加 强组织 领


办 公 室负 责统

部 署 和 组 织 开 展全 区 环 境 保 护 考 核 等 相 关 工 作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19•【文号】环环评〔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加强联动、提升效能。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间,优化环评管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

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严格监管、注重实效。

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我区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我区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我区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藏价费[2002]116•【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我区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价费[2002]116号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各地(市)物价局、环保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咨询收费基准价=收费标准值×行业调整系数×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收费标准值根据估算投资额在附件一的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行业调整系数、敏感程度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按附件二的表1、2、3确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6•【文号】环办环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

西 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

西 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

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效率,强化评估流程控制,规范评估程序,保证技术评估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技术评估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评估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第四条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环评技术评估人员廉洁守则,保守企业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技术评估项目负责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实行项目负责制。

评估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特征,确定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负责人(以- 1 -下简称“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并对技术评估质量负责。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查项目环评文件,及时与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沟通,根据评估分类管理要求、项目特点及相关规定确定技术评估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现场踏勘,主持召开项目技术评估会议,起草技术评估报告。

第七条对技术评估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应向评估中心领导汇报,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受邀专家咨询确定。

第三章评估分类管理第八条依据环境影响程度、行业类别、环评文件类别等因素,将技术评估工作分为Ⅰ类和Ⅱ类两个类别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目录见附件2。

第九条Ⅰ类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专家组由5名以上(含5名)审查专家组成,并且至少邀请2名相关行业资深专家;Ⅱ类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专家组由3名以上(含3名)审查专家组成。

第十条Ⅰ类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应进行现场踏勘,因新工艺、新环保技术的应用缺乏技术评估经验的,可视情况选择考察区外同类项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藏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20〕11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2020年12月25日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的态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守护好世界上最后一方净土为目标,以确保生态环境良好为核心,构建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服务综合决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西藏、筑牢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奠定坚实基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最新修订)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最新修订)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最新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保护和改善西藏自治区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西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据以下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2. 综合治理,综合防治;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4. 整体推进,分步实施;5. 依法管理,科学决策;6. 公开透明,信息共享。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与控制第四条污染物排放许可和报告制度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

对不具备排污条件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染源,禁止投入生产或者经营。

第五条污染物排放限值各类污染源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六条废物排放与处理废物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焚烧或者填埋。

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废物处理设施,并确保按照规定进行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第七条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各类大气污染源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对于特定污染源,可以采取限期改造、关停等措施。

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第八条水资源保护水资源是西藏自治区重要的自然资源,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禁止未经许可进行水资源开发,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惩罚。

第九条生物多样性保护西藏自治区有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草原等的保护。

禁止破坏和滥捕滥猎野生动植物。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西藏自治区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持续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协调推进,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良好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

第五条【环境保护的责任】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自治区、市、县、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并给予适当奖励和政策支持。

第二章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第七条【环境目标】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生态保护】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确保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第九条【污染防治】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的防治,提高环境质量。

第十条【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绿色生产方式和循环经济。

第十一条【生态修复】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功能。

第三章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在建设项目、政策措施、规划编制等前期决策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环境风险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污染排放控制】制定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放源进行监测和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四条【资源节约】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区】设立和管理生态保护区,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态修复】采取措施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加强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四章环境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藏政办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42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我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和处理能力,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运营管理、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分工,共同做好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区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组织制订地方行业标准。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一 - 正式规范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四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防止生态环境损害。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第六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网络,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应当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多样性等各个方面的监测。

第八条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监测数据应当及时汇总并形成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当组织制定本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当组织开展对污染源的排放、渣滓、废弃物的管理监督检查,对违法排污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三条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厅应当组织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察检查。

第十四条督察发现问题,应当进行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督察报告进行审核,并指导督察整改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 简洁朴实风格】第一章总则1.1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环环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 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法规
目录
01 修改决定
03 保护与开发
02 总则 04 奖励与处罚
05 附则
07 相关报道
目录
06 解读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7月2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挖沙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报道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 实现可持续发展,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 法》。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将西藏确定为国 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把确保西藏生态环境良好作为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之一。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多次要 求切实保护好雪域高原的一草一木、山山水水。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了《关 于建设美丽西藏的意见》。为了更有效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努力构建西藏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制定出台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 根据考核情况奖励或扣减主体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对决策失误、不履行环保职责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依 纪追究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项目),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期治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5•【文号】环环评[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2016年7月15日附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

(二)主要原则坚持与相关重大改革任务相统筹。

与排污许可制相融合,实现制度关联、目标措施一体。

适应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整优化分级审批和监管职责。

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统筹“放管服”。

坚持构建全链条无缝衔接预防体系。

明确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定位、功能、相互关系和工作机制。

战略环评重在协调区域或跨区域发展环境问题,划定红线,为“多规合一”和规划环评提供基础。

规划环评重在优化行业的布局、规模、结构,拟定负面清单,指导项目环境准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7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7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76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建立健全我区环境保护考核长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环境保护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考核的组织领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将调整充实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边巴扎西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张宏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孙本拉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虎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郎福宽财政厅厅长布琼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罗杰环境保护厅厅长次旦卓嘎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成员:索朗卓嘎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处长尼玛扎西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划与财务处副处长柳铁伦财政厅预算处处长萧厚国财政厅国库处处长王春艳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玉珍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副处长税燕萍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处长杨品乐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学文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罗杰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兼任。

办公室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考核等相关工作。

办公室内设综合组、现场考核组、环境监测组。

2015年10月27日——结束——。

保障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访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区环境

保障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访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区环境
地绿 水清 。
胡为 民介 绍 , 过去 5 年 , 实施 了主体功 能区
规 划 ,探索 建 立生 态环 保 红线 制 度 ,建 立 环境 保 护 考核制 度 ,对全 区 7 4 个县 ( 区 )开 展环境 保护 综 合 考核 评 定 ,督 促 环境 保护 属地 管 理责 任 的落 实和 齐抓 共 管局 面 的形 成 。加强 环境 执 法 监管 , 严 格 环 境 准入 ,同 时 , 推进 生 态 安 全 屏 障建 没 ;
崭两氍・ 热 烈 庆 祝 自 治 区 第 九 次 党 代 会 胜 利 召 开
代 表 风 采
保障生态安全 推动绿色发展
— —
访 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 ,区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胡为民
■ 张 尚华
精髓 要 义 ,在 区党 委 、政府 的 坚强 领导 下 ,多措
并 举筑 牢 国家 生态 安全 屏 障 ,永葆 西藏 高 原天 蓝
年如 何筑 牢 国家 生态 安全 屏 障?就 这些 问题 记者 采访 了 自治 区第 九次 党 代会 代表 ,区 环境 保护 厅 党组书记 、副厅长胡 为民 。
胡 为 民表 示 ,未来 5 年 ,全 区环 保 系 统将 牢 记 党中央的 嘱托 , 在 区党委 、 政府 的坚强领导 下 , 坚 持 底线 思维 不动 摇 ,全 力推 动 绿色 发展 ;坚 持 生 态保 护不 懈 怠 ,着 力构 建生 态 屏障 ;坚持 科 学 防 治不 松懈 ,聚力 谋划 治 污举 措 ;坚持 从 严执 法 不 畏难 , 强力提 升监管水 平; 坚持改 革创新不停 步 , 努 力 完善体 制 机 制 ,切 实 保护 好雪 域 高原 的 一草

胡 为 民介 绍 ,5年来 ,全 区环 保 系 统 牢记 习 近平 总 书 记要把 中华 水 塔守 好 、保护 好 青藏 高原

西藏自治区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

西藏自治区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

附录D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
D.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
图D.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图
D.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
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

表D2 水电水利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
D.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2、没有开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的流域,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评不予审批。

3、雅鲁藏布江、澜沧江、怒江、吉太曲、察隅曲、丹龙曲(达兰河)、西巴霞曲、哈姆得里河、鲍罗里河、达旺曲、娘江曲、洛扎雄曲、康布曲、朋曲、波曲、吉隆藏布、马甲藏布、斗嘎尔河、象泉河等国际
河流涉及国家主权,流域综合规划环评、水电规划环评、水利发展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2、跨地(市)的建设项目和跨地(市)河流干流上的水利项目除外;
3、没有列到生态环境部和西藏自治区地(市)审批表中的工程,审批权限为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没有开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的流域,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评不予审批。

D.4 重大变更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建设单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界定为重大变更。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注: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正文:----------------------------------------------------------------------------------------------------------------------------------------------------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6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护环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积极开展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展与国内外的合作和交流,培养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才,积极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协调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组织环境的综合治理,处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

全部
7
危险废物(含医疗
5 废物)利用及处置
除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 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以外的项

6
7
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含污泥)处置及综 合利用
除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以外的项 目
7
污染场地治理修
7复
全部
三十一、公共设施管理业
7
城镇生活垃圾转
8 运站
全部
7
城镇生活垃圾(含
9 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全部
项目类别
下放审批权限范围
4
1
饲料添加剂、食品
5 添加剂制造
全部
6
1
营养食品、保健食 品、冷冻饮品、食用冰 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全部
四、酒、饮料制造业
1 酒精饮料及酒类 7 制造
除有发酵工艺(以鲜葡萄或葡萄 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 1000 千升以上)
以外的项目
1
果菜汁类及其他
8 软饮料制造
全部
五、纺织业
全部
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
压延加工
全部
项目类别
下放审批权限范围
9
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
0
压延加工
全部
二十、金属制品业
5
金属制品加工制
除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
1造
漆量(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项目
5
金属制品表面处
除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 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
1
9
纺织品制造
除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以外 的项目;不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
的项目
六、纺织服装、服饰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环发[2002]9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环发[2002]9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环发[2002]93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及《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44号)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2002年上半年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将调整结果公告如下:一、批准颁发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1、中绿实业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18号)2、北京清华永新双益环保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19号)3、南京师范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1920号)4、厦门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224号)5、武汉化工学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627号)6、西藏自治区建设环保产业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505号)二、批准颁发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1、阳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321号)2、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国环评证乙字第1322号)3、长治市环保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323号)4、张家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1号)5、宿豫县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2号)6、江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3号)7、如皋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4号)8、海安县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5号)9、大丰市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1926号)10、靖江市环保事务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7号)1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盐都分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8号)12、江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9号)13、常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0号)14、昆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1号)15、仪征市环境咨询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932号)16、海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3号)17、启东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4号)18、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5号)19、潮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43号)20、新会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44号)21、深圳市龙岗区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845号)22、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846号)23、广元市新希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230号)24、雅安市环境科技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3231号)25、贵州省毕节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313号)26、思茅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425号)27、巴州环境工程设计室(国环评证乙字第4012号)三、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由乙级晋升为甲级:1、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812号)2、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4号)3、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6号)四、批准以下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中“火电”行业类别单项由乙级晋升为甲级,可承担国家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原证书编号不变:1、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406号)2、新疆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4004号)五、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由乙级(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晋升为乙级:1、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522号)2、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26号)3、深圳市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831号)4、渭南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616号)六、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名称变更:1、辽宁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503号)更名为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2、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522号)更名为锦西化工研究院;3、福建省煤炭工业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215号)更名为福建省华厦建筑设计院;4、郑州工业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2511号)更名为郑州大学5、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605号)更名为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6、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608号)更名为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7、湖南核工业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720号)更名为核工业第六研究所;8、贵州省放射性环境监理站(国环评证乙字第3312号)更名为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9、新疆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4004号)更名为新疆新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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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以外的项目
38
塑料制品制造
除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及以再生塑料为原料以外的项目;不含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项目
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9
水泥粉磨站
全部
40
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全部
41
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
28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全部
29
工艺品制造
除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0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项目
二十七、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59
综合利用发电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的项目
60
生物质发电
利用农林生物质的项目
61
其他能源发电
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以外的项目
62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全部
二十八、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63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除煤气生产以外的项目
64
除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二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53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除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二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5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除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铅蓄电池制造以外的项目
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9
压延加工
全部
二十、金属制品业
50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除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51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除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以外的项目
二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
52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全部
42
玻璃及玻璃制品
除平板玻璃制造以外的项目
43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全部
44
陶瓷制品
全部
45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除石棉制品以外的项目
46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除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以外的
项目
47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
全部
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8
压延加工
全部
7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除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以外的项目
7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全部
三十一、公共设施管理业
73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全部
74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除焚烧处置方式以外的项目
75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全部
三十二、房地产
76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
全部
三十三、研究和试验发展
5
肉禽类加工
全部
6
水产品加工
全部
7
淀粉、淀粉糖
除含发酵工艺以外的项目
8
蛋品加工
全部
9
豆制品制造
全部
三、食品制造业
10
方便食品制造
全部
11
乳制品制造
全部
12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除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以外的项目
13
盐加工
全部
14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项目
15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全部
四、酒、饮料制造业
16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除有发酵工艺(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上)以外的项目
17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全部
五、纺织业
18
纺织品制造
除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以外的项目;不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
项目
六、纺织服装、服饰业
82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19
服装制造
除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以外的项目
七、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除制革、毛皮鞣制以外的项目
21
制鞋业
全部
八、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2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
除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23
人造板制造
附件: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
项目类别
下放审批权限范围
一、畜牧业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除有发酵工艺以外的项目
3
植物油加工
全部
4
屠宰
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以下的项目
77
专业实验室
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以外的项目
78
研发基地
除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以外的项目
三十四、专业技术服务业
79
动物医院
全部
三十五、卫生
80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
全部
8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部
三十六、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全部二十九、水的生产和供Fra bibliotek业65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全部
66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全部
67
工业废水处理
除新建、扩建集中处理以外的项目
68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全部
三十、环境治理业
69
脱硫、脱硝、除尘等工程
全部
70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除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以外的项目
全部
24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除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九、家具制造业
25
家具制造
除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十、造纸和纸制品业
26
纸制品制造
全部
十一、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7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全部
十二、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55
太阳能电池片
除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以外的项目
二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6
电子配件组装
全部
二十五、仪器仪表制造业
57
仪器仪表制造
除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二十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58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除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以外的项目
31
肥料制造
除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除外)以外的项目
32
日用化学品制造
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项目
十四、医药制造业
33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全部
34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制造
全部
35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全部
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
36
化学纤维制造
单纯纺丝
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7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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