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环发
(建筑工程管理)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地现场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
(建筑工程管理)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地现场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京建施〔2006〕888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秋冬季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新建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地现场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建委、环保局、城管监察大队,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将《北京市秋冬季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新建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地现场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京市秋冬季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新建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地现场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二○○六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方案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监察局。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行业发展司。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 年 9 月 14 日印发共印 100 份附件:北京市秋冬季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新建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地现场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针对北京市秋冬季风多、雨少、气候干燥的特点,为有效控制秋冬季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新建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地现场的扬尘污染,实现 2006 年北京市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达到 65%的目标。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新建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工作方案。
壹、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坚持“预控为主、综合治理、注重长效”的方针,按照统壹领导、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深入贯彻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落实北京市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新建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地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做好秋冬季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新建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地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二、组织机构北京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成立秋冬季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新建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地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领导小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办法》京建法〔2020〕1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强化各单位扬尘治理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等扬尘治理相关要求,提升我市扬尘治理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牌”工地是指施工、建设和监理单位对照《建设工程扬尘治理自查表》(详见附件1)自查符合要求后,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通过后的工程。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活动加强管理,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工作坚持“科学管控、精准施策、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鼓励施工单位争创“绿牌”工地。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绿牌”工地管理工作制度,并定期公示全市“绿牌”工地名单。
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申报“绿牌”工地的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挂牌管理工作,定期报送《扬尘治理“绿牌”工地核定表》(详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做好管控工作。
第六条“绿牌”工地实施动态管理。
“绿牌”工地一个周期为90天,在周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自动顺延。
如距离工程竣工不足90天的,则截止到竣工日期。
因扬尘治理不达标被取消“绿牌”的工程,60天内禁止重新申请“绿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对多氯联苯电容器安全处置的通知((88)京环保监一字第7号)二、关于加强北京市环境放射性管理工作的通知((89)京环保监三字第142号)三、关于加强北京市钴源辐照装置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8号)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放射性药品生产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9号)五、北京市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94)京环保开字第188号)六、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94)京环保法字第239号)七、发布《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5〕226号)八、关于取缔、关停“十五小”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20号)九、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083号)十、关于在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些问题的解释(京环保监理字〔1997〕141号)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水库网箱养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7〕171号)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181号)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346号)十四、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54号)十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源监测资质认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70号)十六、关于审批锅炉房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038号)十七、关于燃气、燃油锅炉房“三同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062号)十八、关于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081号)十九、关于做好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105号)二十、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计财字〔1998〕202号)二十一、关于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216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8〕278号)二十三、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1号)二十四、关于二氧化硫补助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京环保计财字〔1998〕283号)二十五、关于停止征收畜禽养殖业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7号)二十六、关于对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477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55号)二十八、关于汽车制造厂加强对在用车改造的紧急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3号)二十九、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8号)三十、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606号)三十一、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11号)三十二、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场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4号)三十三、关于进口车辆排放申报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8号)三十四、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京环保开字〔1999〕063号)三十五、关于对新车测试报告中几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91号)三十六、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9〕97号)三十七、关于经营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9〕166号)三十八、关于对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219号)三十九、关于检测场执行新排放标准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18号)四十、关于新车排放审批检验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765号)四十一、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781号)四十二、关于加强对在用车改造质量监督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804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四十四、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1号)四十五、关于按照汽车制造厂确定的在用车治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5号)四十六、关于调整密云县矿业、餐饮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水字〔2000〕424号)四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和文化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435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514号)四十九、关于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0〕665号)五十、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五十一、建设项目审批若干规定(京环保办字〔2001〕199号)五十二、关于调整在京销售机动车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05号)五十三、关于对部分车型排放免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35号)五十四、关于室内噪声污染有关问题的函(京环保法字〔2001〕539号)五十五、关于执行《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京DHJB4-2000)有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法字〔2001〕592号)五十六、关于对符合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进行申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76号)五十七、关于落实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2〕133号)五十八、关于印发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2〕231号)五十九、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2002〕236号)六十、关于申报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70号)六十一、关于发布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82号)六十二、关于发布柴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2号)六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30号)六十四、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256号)六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64号)六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49号)六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81号)六十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相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监督字〔2004〕198号)六十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七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421号)七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546号)七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654号)七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放射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39号)七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49号)七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整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211号)七十六、关于夜间施工噪声管理适用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06〕56号)七十七、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号)七十八、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号)七十九、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04号)八十、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79号)八十一、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284号)八十二、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六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8号)八十三、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七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60号)八十四、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八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28号)八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3号)八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51号)八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26号)八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55号)八十九、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95号)九十、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41号)九十一、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61号)九十二、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95号)九十三、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12号)九十四、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36号)九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50号)九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72号)九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90号)九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9号)九十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39号)一百、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号)一百零一、关于发布本市2003年度第三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本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2号)一百零二、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四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62号)一百零三、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五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107号)一百零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49号)一百零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90号)一百零六、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40号)一百零七、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282号)一百零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332号)一百零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372号)一百一十、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41号)特此公告。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1•【字号】京建施[2006]403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施〔2006〕40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4月份,市建委以控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为重点,打响了防治大气污染的攻坚战,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紧急动员,积极行动,高标准地完成了刘淇书记提出的“五个100%”的要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巩固上一阶段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彻底消灭死角、防止反弹,全面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全年大气治理目标的实现,市建委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扬尘治理责任制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控为主、综合治理、注重长效”的扬尘治理方针,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下最大的决心,尽最大的努力,扎扎实实地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施工企业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单位,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负责制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要加强管理,不能以包代管或只包不管。
各施工企业要严格制定扬尘治理岗位责任制度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扬尘治理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各施工企业在上一阶段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六项标准,即:路面硬化现场检查标准;洒水降尘现场检查标准;垃圾存放现场检查标准;材料、土方覆盖现场检查标准;车辆清洗现场检查标准;施工围挡现场检查标准。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治施工现场扬尘的具体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5-03-04 浏览次数:2095京环发〔2015〕5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本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征收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排污费)。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
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
二、征收对象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谁污染谁付费”的规定,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缴纳。
三、收费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基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扬尘排污费按照收费标准、工地用地面积、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单位扬尘排放量和施工工期计算征收。
即:施工扬尘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单位扬尘排放量×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
经测算,每月每平方米用地面积扬尘排放量为0.26公斤。
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减少扬尘排放,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实行差别化收费。
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优秀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5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达标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不达标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6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4〕8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4-03-21 浏览次数:714京建法〔2014〕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北京辖内各中资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研究起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4月1日起在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开展试点工作,试行期暂定一年。
请北京辖内各中资银行及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将此文下发至相关经营机构,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4年3月19日京建法〔2014〕8号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研究起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第三条为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保障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费用的足额投入,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认真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责任,本市建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城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第三条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确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指定各拆迁项目环保责任人,负责该项目审批后的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监督落实。
第五条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结合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把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工作作为拆迁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批前审查和批后检查工作。
第六条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派驻或确定,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派驻工地监督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拆除施工方案中有关防治扬尘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定期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三、坚决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严重违章行为,及时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报告,按照《规定》和市容法规处罚。
四、执行公务时,要仪表整洁,佩带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热情业务,廉洁自律。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本市重要地区是指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地区,>环路以内地区以及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区。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5]5号(附件)
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山区工程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车辆冲洗
3
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入社会道路,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管理
4
在现有道路进行绿化改造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3.保证车辆和施工现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4.产生的垃圾要做到随产随清,达到场光地净;建筑垃圾或土方运输由建设单位按照京政容发〔2014〕66号中要求,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按要求实施。
5.因大风、空气重污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后采取定时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内可能被大风损坏的围挡、覆盖措施等进行巡检,及时修复。
现场搅拌
11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应急管理
12
北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按照现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
13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物料运输
11
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浆等流散物料,应当依法使用符合DB11/T 107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的运输车辆;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证》,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须与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运输车辆密闭行驶,从施工现场到消纳地点全程不遗撒、不泄漏、不扬尘;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并定期维护。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30•【字号】京政办函[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函[2006]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扬尘和噪声污染控制,市环保局制订了《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解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同时,请将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今年三、四季度的最后一周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环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七月三十日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为不断加大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现将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作如下分解:一、扬尘污染控制(一)对所在辖区内各类施工、拆迁工地和裸露地面进行全面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准,责任明。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期限:2006年底(二)对拆而未建、征而未用的土地,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保达到“五个100%”,施工企业环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肃处理屡查不改的施工企业,并降低其再投标资质。
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期限:2006年底(三)经限期治理后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期限:2006年底(四)加强对施工机械及车辆等的执法检查,对未达到本市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要依法处罚,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期限:2006年底(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扬尘污染的联合检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京建发〔2017〕362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建发〔2017〕36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上半年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绿色施工情况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扬尘问题的处理力度。
目前我市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大气污染治理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各区住建委要加大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工程的检查处理和媒体曝光力度。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工作为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执法力度,在原有“全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规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上,要求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100%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新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
二、强化重点工程监管,实施专人负责制度充分发挥市级重点工程带头遵守扬尘治理各项管理规定的作用,市住建委对冬奥会、新机场、城市副中心、CBD等重点工程实施专人负责制度,其他重点工程由区住建委实施专人负责制度,并将负责人名单上报市住建委扬尘治理办公室备案。
其余各工程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负责人,并将负责人名单上报所属区住建委扬尘治理管理部门备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建发[2012]11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建发〔2012〕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2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加强施工现场环境治理,突出抓好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督促施工企业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并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为提高本市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做出贡献。
二、工作内容从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各施工单位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检查标准》,附件1)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三、工作安排(一)从即日起,各施工单位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施工现场要按照《检查标准》和《通知》要求,对本项目的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附件2)的检查内容,组织人员对本企业各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检查验收,检查记录应整理汇总备查。
(二)从3月1日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和网格检查工作部署,按照《检查标准》,分阶段对本辖区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附件2)。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京环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5〕5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本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征收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排污费)。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
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
二、征收对象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谁污染谁付费”的规定,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缴纳。
三、收费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基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扬尘排污费按照收费标准、工地用地面积、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单位扬尘排放量和施工工期计算征收。
即:施工扬尘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单位扬尘排放量×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
经测算,每月每平方米用地面积扬尘排放量为0.26公斤。
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减少扬尘排放,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实行差别化收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京环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2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持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北京市和谐宜居城市的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完成国家下达的规划任务,以推进噪声地方立法工作为契机,以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为重点,以环保督查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为主要途径,以噪声地图为重要技术手段,通过落实本方案提出的一系列管理、技术和工程措施,严格落实新机场、轨道及其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提出的各项降噪减振措施,合理规划土地用途,避免形成新的区域性噪声污染,推进解决首都机场噪声搬迁等遗留问题,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55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内,保持区域声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1。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噪声防治(1)加强环境准入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北京市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结合本市2010年在施工地多以及春季易产生扬尘的特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使施工现场达到“五个100%”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减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全市所有施工工地要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6月底前完成达标检查验收。
二、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继续认真执行《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的有关要求,全市所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组织施工。
(二)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北京市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宣传。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共同落实市政府“北京市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切实提高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成效。
(三)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者,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履行建设工程业主的责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的职责;二是对拆迁完毕尚未开工的工地、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三是对本工程开挖的存放在施工现场以外的裸露土方进行覆盖或绿化;四是将土方、建筑垃圾的运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四)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定切实有效的扬尘治理工作方案,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施工现场要设专人负责环保工作的落实,配备必要的防尘、降尘物资及设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第三条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确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指定各拆迁项目环保责任人,负责该项目审批后的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监督落实。
第五条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结合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把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工作作为拆迁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批前审查和批后检查工作。
第六条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派驻或确定,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派驻工地监督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拆除施工方案中有关防治扬尘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定期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三、坚决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严重违章行为,及时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报告,按照《规定》和市容法规处罚。
四、执行公务时,要仪表整洁,佩带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本市重要地区是指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地区,二环路以内地区以及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区。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11.02
•【字号】京环函〔2018〕921号
•【施行日期】2018.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京环函〔2018〕921号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加强施工扬尘控制,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8年11月19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
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3.《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编制说明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近期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近期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京建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5.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近期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5〕17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贯彻落实《2015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京建发〔2015〕10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促进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已于近期成立了联合督查组,对工程参建单位落实方案要求情况进行了督查,并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开展了非现场监督执法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但部分单位绿色施工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
为表彰先进,鞭策落后,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3家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较好(一)中央歌剧院剧场工程土方施工单位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顺义区文化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鲁班建筑工程公司;(三)智能电网科技研发交流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3家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较好,以上工程施工现场得分率均达95%以上。
对以上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全市提出通报表扬,并在文明工地评比时予以优先考虑。
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
二、14家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未达标(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保健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二)北京皓海嘉业四号厂房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4号实验动物房等2项(大北农集团北京科牧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阳宏铭月建筑有限公司;(四)1#酒店等5项(大兴区庞各庄镇PGZ01-12地块商业金融用地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门头沟采空棚户区改造曹各庄A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住宅部分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政华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京西商务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七)新农村中学(北京市161中学密云分校)施工总承包单位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第二实验小学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东交民巷小学马坊校区地下餐厅体育馆新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十)滨湖家园村民自助楼二期工程C1#-C20#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单店养老产业示范基地工程土方施工单位北京市地质工程公司;(十二)丰台区卢沟桥乡郭村子新村二期南区住宅及配套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公司;(十三)A1--E户型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协兴建筑(中国)有限公司;(十四)河畔家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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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地、装修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控制措施
序号
达标标准
优秀标准
管理制度
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1.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治扬尘宣传展板,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治扬尘相关培训。
2.制定扬尘控制措施日常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设专职扬尘管理员,配备洒水专用车辆,每2小时检查记录1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
3.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终端,可以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及联网情况,配备专职人员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4.围挡底部设有防溢座,围挡拼接处无缝隙,且保持围挡及围挡附近整洁;围挡进行美化,与周边环境相符。
物料运输
11
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浆等流散物料,应当依法使用符合DB11/T 107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的运输车辆;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证》,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须与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运输车辆密闭行驶,从施工现场到消纳地点全程不遗撒、不泄漏、不扬尘;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并定期维护。
7.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运输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按照京政容发〔2014〕66号中要求,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按要求实施。
8.因大风、空气重污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后采取定时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内可能被大风损坏的围挡、覆盖措施等进行巡检,及时修复。
施工围挡
4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米的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5
在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式安全网或防尘布。
场地硬化
6
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车辆冲洗
7
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物料管理
8
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
9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物料运输
10
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浆等流散物料,应当依法使用符合DB11/T 107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的运输车辆;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证》,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须与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运输车辆密闭行驶,从施工现场到消纳地点全程不遗撒、不泄漏、不扬尘;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并定期维护。
2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3
地铁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在主要作业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执法部门联网。
施工围挡
4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米的围挡(山区工程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地铁工程按照密闭化施工管理标准要求,实行全密闭化作业。
8.因大风、空气重污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后采取定时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内可能被大风损坏的围挡,覆盖措施等进行巡检,及时修复。
2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3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在出入口和粉状物料、建筑土方堆放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执法部门联网。
道路施工
14
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
1.达标标准共14条,优秀标准共8条。
2.符合达标标准14条要求的视为达标工地;符合达标标准14条标准同时符合优秀标准8条要求的视为优秀工地;达标标准中有任一条不能满足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5.冲洗装置采用滚轴动力,旋转冲洗运输车辆双排车轮,冲洗装置两侧至少各有10个高压喷头,具有水循环利用和自动排泥功能;装置可以正常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和施工现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6.产生扬尘的物料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7.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运输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按照京政容发〔2014〕66号中要求,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按要求实施。
现场搅拌
11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应急管理
12
北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按照现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
13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2.制定扬尘控制措施日常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设专职扬尘管理员,配备洒水专用车辆,每2小时检查记录1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
3.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终端,可以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及联网情况,配备专职人员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4.围挡底部设有防溢座,围挡拼接处无缝隙,且保持围挡及围挡附近整洁;围挡进行美化,与周边环境相符;密目式安全网或防尘布的覆盖率达100%,并保证覆盖物清洁。
3.凡是因为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应急管理
6
北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按照现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
7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停止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1.达标标准共7条,优秀标准共5条。
2.符合达标标准7条要求的视为达标工地;符合达标标准7条标准同时符合优秀标准5条要求的视为优秀工地;达标标准中有任一条不能满足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现场搅拌
12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应急管理
13
北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按照现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4.产生的垃圾要做到随产随清,达到场光地净;建筑垃圾或土方运输由建设单位按照京政容发〔2014〕66号中要求,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按要求实施。
5.因大风、空气重污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后采取定时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内可能被大风损坏的围挡、覆盖措施等进行巡检,及时修复。
3.凡是因为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绿化、水务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控制措施
序号
达标标准
优秀标准
管理制度
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1.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环保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
2.围挡底部设有防溢座,围挡拼接处无缝隙,且保持围挡及围挡附近整洁;围挡进行美化,与周边环境相符。
3.凡是因为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市政、公路及铁路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控制措施
序号
达标标准
优秀标准
管理制度
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1.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环保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治扬尘宣传展板,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治扬尘相关培训。
施工围挡
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米的围挡(山区工程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车辆冲洗
3
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入社会道路,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管理
4
在现有道路进行绿化改造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对车辆行驶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或铺装砾石。
物料运输
5
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浆等流散物料,应当依法使用符合DB11/T 107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的运输车辆;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证》,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须与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运输车辆密闭行驶,从施工现场到消纳地点全程不遗撒、不泄漏、不扬尘;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并定期维护。
5.冲洗装置采用滚轴动力,旋转冲洗运输车辆双排车轮,冲洗装置两侧至少各有10个高压喷头,具有水循环利用和自动排泥功能;装置可以正常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和施工现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6.产生扬尘的物料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道路挖掘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施工完成后3日内修复路面。
8
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出工地,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物料管理
9
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