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公告
昆明市人工费标准
昆明市人工费标准昆明市人工费标准是指在昆明市内聘用或雇佣各类劳动力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
人工费的标准是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遵守。
在昆明市,人工费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包括不同的行业和工种。
对于不同的工种,政府部门会有不同的标准来指导雇主、劳动者和企业所的薪资支付。
下面,我们来分步骤阐述昆明市人工费标准的具体情况。
一、相关政府部门的制定昆明市人工费标准是由市政府下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以及经商委联合主持制定的。
他们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成本等一系列因素考虑,确定各种职业的人工费回报标准。
二、执行的范围昆明市人工费标准适用于在昆明市内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
包括工人、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等各个领域的从业者。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相应的工资。
三、标准的制定依据昆明市人工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城市住房、餐饮、交通、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社会保险、工作时长等因素。
政府部门要从这些因素的角度考虑,制定出一系列针对各个行业和工种的人工费标准方案。
四、薪资的支付方式在昆明市,薪资支付方式有多种。
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采用银行代发、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
同时,政府还规定员工需在约定时间内领取薪资。
企业不能拖欠员工的薪资,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标准的评估和调整昆明市人工费标准由政府部门进行评估和调整。
如果落实的效果不好,政府还可以重新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同时,如果员工对自己行业的人工费标准有异议,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政府部门也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和裁决。
总之,昆明市人工费标准是建立在合法、公正和公开的基础上的。
政府部门制定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雇主和企业也应该根据标准规定支付合法的薪资,做到不拖欠员工工资,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
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
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1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居巢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以下承诺:1、严格遵守“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用工管理,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且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应每月预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对跨年度工程,须在春节前20天内付清余款。
对所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需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3、如实提供企业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和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
4、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履行公示停工程序。
5、告知农民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6、按指定银行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7、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的检查。
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年月日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2承包单位:__x工程名称:__x工程__x建设单位:__x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层层转包。
2、自己雇佣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如果有分包的督促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到总包单位备案。
民工工资由本公司或劳务公司直接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里,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如“包工头”携款逃逸,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民工工资,由本公司负责支付。
3、按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若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第一时间到场解决,若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何种原因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
不能垫付的同意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按规定补齐。
4、切实做好农民工记工考勤工作,按约定及时与农民工结算工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昆政办[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5日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健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管理,优化层级管理,完善监管制度,明晰各级监管部门权责,充实监管力量,加大处置力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法规,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推动我市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和谐、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原则,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1.践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零容忍”,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监管透明度,规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现“全国先进,西部一流”的目标。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保障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建设单位或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储保障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应当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下为交存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子账户。
第四条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
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交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计算。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之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
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等资料,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金额,并持出具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及时到指定的开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交存后,应持交存凭证到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符合《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半交存或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下次交存时限前5个工作日内,持实名工资支付表及减半交存或免交申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减半或者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交证明应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银行备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昆政办〔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2020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更加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要求,有保有压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开源节流确保收支平衡,更好地集中有限财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将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加强支出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当前,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期,市县两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率先垂范,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大局责任、增强忧患意识,将过“紧日子”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勤俭节约、力戒浮华,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制定并严格落实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办事业各项措施,把能省下的钱坚决省下来,推动过“紧日子”要求落地见效。
二、坚持开源节流,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一)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按照“零增长”原则,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总预算数与各分项预算数均不得突破上年预算规模;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三公”经费预算,坚决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三公”经费;年末“三公”经费结余资金一律不办理结转。
1.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从严控制“热门”国家和热点旅游城市访问团组,综合考虑国际疫情影响,除重大外事活动及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外,原则上暂不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建市〔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1]11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7.01【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有序运行,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是建设领域用人单位预存入银行,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对施工项目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开户银行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指定。
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凭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银行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作为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可以使用同1个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
开户银行应当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下为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子账户。
第四条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与银行签订书面承诺,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2014年12月29日 人社部发〔2014〕10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川建建发[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4〕147号)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保障建设施工领域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把落实源头责任、预防和解决拖欠及防止拖欠反复反弹作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有关精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涉及房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认真做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查实涉及房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源头性欠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措施落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规定各地要严格实施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市(包括雄安新区,下同)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三)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2018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制度第三章工资支付特殊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争议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合伙组织、基金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关系,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制度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符合集体协商制度要求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应当包括:(一)支付项目;(二)支付标准;(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计算基数;(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昆人社通[2010]24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昆人社通〔2010〕249号)局各处(室)、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厅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08〕168号)的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机构改革后,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和职责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范光华地址:昆明市民航路301号电话:************3365577邮编:650041二、执法职责: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负责指导监督职业中介机构,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指导,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城乡统筹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人社部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银保监局: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7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颁布⽇期:2021-08-17执⾏⽇期:202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保证⾦存储第三章⼯资保证⾦使⽤第四章⼯资保证⾦监管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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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交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预算的3%计算。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之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可申请免交工资保证金。未依法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四、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拖欠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交存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持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本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就申请事项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工资拖欠方面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公告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建设领域各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群体性、恶性讨薪事件大幅增多,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切实维护广大建设领域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昆明市建设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住或取得施工许可,尚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当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工资保证金交存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理咨询电话:63350611
施工许可证办理咨询电话:63149836
一、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必须先到我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在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单位,到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支队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的相关手续。在各县(市)、区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单位,到同级劳动监察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