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规定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规定一、目的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体检工作,保护员工和公司免于纠纷。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公司内所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
三、权责1、人力资源部1.1 为员工购买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2 当新员工入厂确定其岗位是职业危害岗位时,需督促各制造厂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1.3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离职,由各分厂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或离职人员写的承诺书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安全质量环境部2.1 对员工职业病防护的宣教;内容包括:职业病预防、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防护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保养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2.2 制定出相应的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定期监督各岗位员工劳保用品的使用,对不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的员工进行警告或处罚。
2.3 对工厂内职业危害环境因素,请有国家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评价。
2.4 每年对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同时按国家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3、各制造厂3.1 各制造厂负责自行选购,职业健康防护劳保用品。
3.2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入职、转岗、离职时,需由各分厂负责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同时把体检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3 当有新、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需及时与安全质量环境部人员进行讨论、分析,确认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类别及因素。
3.4 当员工体检出现异常或有职业禁忌时需为员工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3.5 负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发放、维护、检修使其处于正常状态,同时需监督员工严格按照岗位要求佩戴劳保用品。
3.6 每年对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避免作业人员刚下岗就参加体检,影响体检结果(体检员工因连续停工休息三天后再参加体检)。
四、定义4.1 职业病:是指企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噪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体检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
三、组织机构1. 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2. 设立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
3. 各部门、车间应设立兼职职业病防治员,协助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开展工作。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1. 单位应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 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五、职业健康体检1. 单位应按规定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入职职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前,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职工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定期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4.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职工离岗前,单位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六、职业健康教育培训1. 单位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
2.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治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
七、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监督检查1. 单位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本单位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职业病体检工作人员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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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规定
公司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规定为加强员工劳动保护,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伤害,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是指凿岩机工、爆破工、浇筑工、水泥装卸工、油漆工、钻探化学灌浆工、电焊工、氨压机工、风钻(开挖)工、砼拌合工、皮带工、探伤工、X射线及其它(如核磁密度仪等)辐射源操作工等作业岗位。
第二条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在与轨道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各单位必须在员工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结果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患有职业病者必须持有子公司所属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查结果,方可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手续。
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经子公司所属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经子公司所属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规定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待办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可持相关资料到轨道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报销和工伤待遇事宜。
第六条在岗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工伤认定材料申报由各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人力资源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核,按期报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认定和审批手续。
第七条子公司所属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初次检查的还需要经过3个月、6个月或1年后复查才能出具诊断结果。
因此,对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并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各单位应提前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员工检查前可先就近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初诊,若有疑似或确诊职业病时再到子公司所属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
第九条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应对员工从业简历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台帐。
职业健康三岗体检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三岗体检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及安全,减少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风险,公司决定实施职业健康三岗体检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从事三岗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三岗作业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高温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等。
三、体检程序1. 体检原则(1)体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在岗职工的健康监测。
(2)体检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具有合法国家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2. 体检内容(1)生理健康检查根据具体的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包括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等方面的生理健康检查。
(2)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随着工作环境的不断变化,职业危害因素也在不断演变和加剧。
企业需对岗位上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尘埃、噪音、振动等。
(3)心理健康检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高强度、高压力、高危险性的因素,容易导致员工产生心理健康问题,需要开展心理健康检查。
4. 体检周期(1)首次体检新员工进入公司时,应当进行首次体检,全面了解员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
(2)定期体检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体检,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调整体检内容。
四、体检结果管理1. 体检结果报告体检机构应当对员工的体检结果进行整理和报告,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详细的体检结果报告。
2. 员工健康管理档案公司应当建立员工的健康管理档案,对每一次体检结果进行归档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五、体检结果处理1. 合格员工体检结果符合健康标准的员工,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工作。
公司应当根据体检结果,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2. 不合格员工体检结果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员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为职业病或者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保障其身体健康,并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救助。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健康体检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的,旨在识别、评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医疗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定期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章体检对象与项目第五条职业健康体检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二)新入职的劳动者;(三)准备调岗至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四)用人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其他劳动者。
第六条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应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调查;(二)体格检查;(三)实验室检查;(四)功能检查;(五)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第三章体检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体检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二)有与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试剂。
第九条体检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体检流程和操作指南;(二)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服务;(三)出具体检报告,并提出健康指导意见;(四)对体检结果进行保密。
第四章体检程序与记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体检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通知参加体检,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体检机构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体检,并建立完整的体检档案。
第十三条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进行进一步诊断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四篇)
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工作效能,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等。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职业健康体检的规定制定相关细则,并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公司将职业健康体检纳入职工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鼓励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促进职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管理。
第五条职业健康体检由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工可自行选择合作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公司将与合作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保证体检质量和信誉。
第六条公司将为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职业健康体检费用,并以发票的形式给予职工报销。
第七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将由医疗机构向职工个人提供,并将个人体检结果报告进行归档保存,作为职工健康监测和控制的依据。
第八条职业健康体检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制定,以适应不同职业的需要。
第二章职业健康体检的内容和要求第九条职业健康体检的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化验检查、影像学检查和职业健康咨询等项目。
职工在进行体检前应提前了解体检项目和要求。
第十条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病防护用品佩戴情况、职业病健康监护情况等。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体检应在医学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确保体检结果准确可靠,并及时告知职工结果。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包括正常和异常两种情况。
对于体检结果异常的职工,公司将提供相应的改善措施和支持。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应严格保密,只限职工本人和有关医疗人员知晓,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将作为公司职工健康管理的重要依据,公司将根据体检结果提供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宣教等。
第三章职业健康体检的管理和实施第十五条公司将按照一定的频次和周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确保职工的健康状况得到定期监测和控制。
职业病病人体检、康复管理制度模版
职业病病人体检、康复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职业病病人的体检和康复管理工作,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健康和权益,降低职业病病人的发病率和致残率,提高职业病病人的生活质量。
二、体检管理1.体检对象所有从事高风险职业工作的员工都应接受定期体检,特别是对于职业病危害较大的岗位,应加强体检力度。
2.体检方式(1)初次体检:新员工入职后需进行初次体检,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健康状况等内容。
(2)定期体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定期体检计划,确保职业病病人能够及时接受体检。
3.体检内容体检的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综合检查。
4.体检记录对每位职业病病人的体检情况进行健康档案记录,包括体检时间、体检项目、体检结果等内容。
三、康复管理1.康复评估对于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应进行康复评估,评估其康复能力和康复需求,制定相应的康复方案。
2.康复目标制定明确的康复目标,包括改善生活质量、提高工作能力、减少疾病复发等方面。
3.康复措施根据康复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康复措施,包括药物治疗、理疗、康复训练等方面。
4.康复监测对康复过程中的员工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康复效果,及时调整康复方案。
5.康复记录对每位职业病病人的康复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康复方案、康复措施、康复效果等内容。
四、管理流程1.体检管理流程(1)员工填写体检申请单,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2)人力资源部门按照体检计划安排体检时间和地点。
(3)体检结束后,医务部门负责对体检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形成健康档案。
2.康复管理流程(1)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填写康复申请单,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2)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康复评估结果安排康复方案和措施。
(3)康复过程中,医务部门负责康复监测和记录。
五、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体检或康复的员工,将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记录在档案中,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管理制度中不能出现“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因为这些词语在语言组织上属于额外修饰语,没有具体的实际内容,增加了篇幅但没有实质意义。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依据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20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四、《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岗前、岗中、离岗及参加救援人员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制度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及离岗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健康体检制度.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车间4、内容1.上岗前体检1.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1.3体检结果上报安环部,根据体检结果安环部签字确认是否适合公司岗位。
1.4人力资源部根据安环部签字意见安排岗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1.5新员工上岗前体检费用由自己承担。
1.6新员工入司体检程序详见新员工体检管理制度。
2.在岗体检12.1公司对在岗人员(行政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生产人员)特殊工种和有毒有害工种的作业人员的定期检查由安全部具体负责实施,检查频率为每年一次。
检查内容包括全身各器官的系统检查,血尿常规,并根据职业接触情况,参考职业病论断标准进行其他有关身体器官功能的检查。
2.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2.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2.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2.5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2.6员工在岗体检满工作三年者,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如过工作未满3年者体检费用在离职时自己承担。
职业病体检 检查法律依据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2月31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八)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四、《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 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既是对员工的保护,也是对企业的保护。
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几种:岗前健康检查:凡新招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上岗前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症,确定受检者是否可以从事该项作业;建立健康档案,为就业后定期体检追踪观察或诊断职业病留下健康状况的基础资料。
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凡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和职业病患者以及观察对象,在一定时间间隔内都应该进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造成的影响;早期诊断和处理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以及其他疾病。
体检间隔时间一般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而定。
当发生生产事故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对有关人员需进行应急性健康检查,以便了解这些人员的健康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程度、以及为制定治疗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检查内容除一般项目外,重点针对可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定一些特殊项目。
必要时有关人员会在现场采集一些样品。
离岗健康检查:近几年常出现有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后被查出职业病。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者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赔偿责任。
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离岗前应进行一次离岗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处理:对于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
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其处理原则是调离工作岗位,安排合适工作;通过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个人三方面的配合,对有关疾病进行积极治疗。
对职业病人的处理原则是积极治疗、调离工作岗位、安排合适工作;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和致残程度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资、医疗费用等劳保待遇。
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5篇)
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3定义3.1职业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3.2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3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4职责4.1办公室是体检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员工体检管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下达公司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公司在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办公室负责新员工上岗前体检工作,负责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调离、调换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安环部工会负责监督员工体检管理工作的落实。
5控制程序5.1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
5.2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5.2.1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5.2.2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业者。
5.3体检类别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以下检查类别:5.3.1就业前健康检查:是指将要从业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应在就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的健康检查。
5.3.2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的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三篇)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安全和生产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劳动者进行的体检工作,以及对相关劳动者进行的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目标是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和职工的健康状况,提供科学依据,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的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有害物质、噪音、振动、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
第六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包括体检、检验、监测等内容。
第七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三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为普查和特殊检查两种类型。
第九条职业病普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并记录相应资料。
第十条职业病特殊检查是指对异常情况的劳动者进行的进一步检查。
特殊检查由医生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并负责制定检查和诊疗方案。
第十一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人员和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对于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第四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结果和处理第十三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录入案卷,并向受检劳动者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在职业性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病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治疗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复查指标异常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进一步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职业健康员工体检管理制度(4篇)
职业健康员工体检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工作安全,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体检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职业健康员工体检管理制度的要点:1. 目的和原则:- 目的: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和工伤发生。
- 原则:科学、公平、保密、自愿、法律合规。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员工,尤其是从事高风险、高职业暴露工作的员工。
3. 体检项目和周期:- 根据岗位的不同,确定相应的体检项目,包括一般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检查。
-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规定体检的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
4. 体检费用:- 公司承担员工体检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报销制度。
5. 体检机构选择:- 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来进行员工体检。
6. 体检通知和预约:- 提前通知员工体检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并安排员工预约体检。
7. 体检结果和数据管理:- 对员工体检结果进行保密,仅由特定人员查看和管理。
- 将体检数据进行归档和管理,用于健康分析和职业健康管理。
8. 健康宣教和咨询:- 向员工提供健康宣教和职业病预防知识,促进员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 提示和跟踪:- 根据体检结果,对存在健康问题的员工进行提示和跟踪管理,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10. 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职业健康员工体检管理制度的要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职业健康员工体检管理制度(2)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出并制定本《职业健康员工体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工。
三、体检项目1.入职体检: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入职体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以及相关职业病检查。
2.年度体检:所有在职员工每年都需要进行年度体检,具体项目及标准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进行制定,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职业病体检 检查法律依据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2月31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八)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四、《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 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本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2、适应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特殊岗位的职业健康体检。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
4、职责:人事行政科:组织进行特殊岗位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档案。
5、定义: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特殊岗位:工作时会接触到有害物质的岗位(详见:附件二)6、管理内容6.1人事行政科每年对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排查并公布。
释义:人事行政科每年定期对全厂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评估,并做成“特殊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
新增或变更职业危害岗位时,人事行政科对“特殊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进行及时变更。
“特殊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如发生变更,须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总经理)核准,并向全公司公示。
6.2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由人事行政科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6.2.1上岗前检查:6.2.1.1拟聘员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并知会员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逾期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者,公司不予录用。
释义:(1)在拟聘员工确定岗位之后,由人事行政部根据“职业病危害岗位一览表”确定需参加上岗前体检人员名单,并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
(2)员工本人在收到《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并自行取回体检报告。
以上体检费用需由员工先行垫付。
(3)逾期未参加体检的,公司不予录用。
6.2.1.2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和《职业危害岗位合同》。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范文第一条为了保障职业人群的健康,规范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健康体检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特定职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全面身体检查和医学评价。
第三条职业健康体检的目的是:(一)发现职业病早期症状,及时进行诊断和治疗;(二)评价从业人员的体质和健康状况,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预防和健康管理的指导。
第四条职业健康体检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职业病防治计划、职业卫生技术规程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体检项目、频次和对象。
第五条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以下项目:(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调查;(二)临床体格检查;(三)实验室检查;(四)危害因素生物学监测;(五)其他辅助检查。
第六条职业健康体检的时间和频次:(一)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在职期间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二)进入特定职业的劳动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体检;(三)职业病危害较大的职业群体和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和岗位,应按规定增加体检频次。
第七条职业健康体检的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在用职工;(二)特定职业人员,包括矿山工人、建筑工人、农民工等;(三)临时从业人员;(四)其他需要体检的人员。
第八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三)临床体格检查结果;(四)实验室检查结果;(五)危害因素生物学监测结果;(六)其他辅助检查结果;(七)医学评价和建议;(八)体检单位和医生签字。
第九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及时交由体检人员,并保密处理。
第十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回应。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体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体检医生应当具有职业健康许可资格,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体检医生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保护体检人员的隐私和权益。
职业病体检规定
职业病体检规定职业病体检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规定劳动者在特定职业环境中必须进行定期体检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关于职业病体检规定的一份700字的说明。
一、体检范围职业病体检范围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职业、岗位以及接触危害因素的程度而定。
一般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职业病相关检查项目。
体格检查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基本指标的测量;实验室检查主要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项目的检测;职业病相关检查主要包括胸部X线检查、听力测试、肺功能、职业性皮肤病等项目的检查。
二、体检周期职业病体检周期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性危害程度而定。
一般来说,高危作业人员每年需要进行一次体检,中低危作业人员每两年做一次体检。
三、体检时间职业病体检一般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工作。
四、体检费用职业病体检费用由雇主承担,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内,定期提供免费体检服务。
体检费用包括体检项目的费用以及相关实验室检查费用。
劳动者可享受全免费体检,无需自费。
五、体检机构职业病体检需在合格的医疗机构或者职业卫生中心进行。
体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能够进行相关的职业病检查项目。
六、体检结果体检机构会根据体检结果出具一份体检报告,其中包括体检项目的指标值、是否达标以及相关建议。
劳动者需要妥善保管体检报告,并根据报告的建议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治疗。
七、体检结果的使用体检结果主要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健康监测和职业病防控。
劳动者可以根据体检报告的建议,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体检结果也可以作为劳动者劳动能力评定和劳动保护的重要依据。
总之,职业病体检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措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职业病体检的监管,确保体检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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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体检工作,保护员工和公司免于纠纷。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内所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
三、权责
1、人力资源部
1.1 为员工购买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2 当新员工入厂确定其岗位是职业危害岗位时,需督促各制造厂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3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离职,由各分厂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或离职人员写的承诺书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安全质量环境部
2.1 对员工职业病防护的宣教;内容包括:职业病预防、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防护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保养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2.2 制定出相应的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定期监督各岗位员工劳保用品的使用,对不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的员工进行警告或处罚。
2.3 对工厂内职业危害环境因素,请有国家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评价。
2.4 每年对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同时按国家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3、各制造厂
3.1 各制造厂负责自行选购,职业健康防护劳保用品。
3.2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入职、转岗、离职时,需由各分厂负责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同时把体检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3 当有新、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需及时与安全质量环境部人员进行讨论、分析,确认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类别及因素。
3.4 当员工体检出现异常或有职业禁忌时需为员工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3.5 负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发放、维护、检修使其处于正常状态,同时需监督员工严格按照岗位要求佩戴劳保用品。
3.6 每年对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避免作业人员刚下岗就参加体检,影响体检结果(体检员工因连续停工休息三天后再参加体检)。
四、定义
4.1 职业病:是指企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噪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2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3 职业病危害岗位: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作业环境。
4.4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作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5职业健康体检:是指针对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需要进行的体检。
五、内容
5.1 员工常规体检及职业健康体检的确定
5.1.1 常规体检:是指针对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的体检,其体检项目主要为: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肝功能两项、X 线全胸透视等。
5.1.2 职业健康体检:是指针对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的体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目前公司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是: 电焊工尘肺;职业性噪声聋。
5.1.3 公司职业危害岗位包括:在工厂车间内从事焊工、铆工、打磨工,及接触粉尘、噪声等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5.2 员工常规体检及职业健康体检安排
5.2.1 常规体检每年进行一次,由党群工作部联系三甲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5.2.2 职业健康体检每年进行一次,由安全质量环境部联系有国家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请具有国家资质的《南京瑞东医院》,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甘家巷南京炼油厂生活区,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
5.3 转岗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的确定与安排
5.3.1 当有员工从职业危害岗位转至一般岗位时,需安排进行一次危害岗位的职业健康体检,对体检结果进行存档保留。
5.3.2 当有员工从一个职业危害岗位转岗至另外一个职业危害岗位时,需安排进行一次危害岗位的(离岗、上岗)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存档保留。
5.4离岗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安排
5.4.1职业危害岗位作业人员离职时,所属部门需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并由各分厂安排该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南京瑞东医院》,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5.4.2 职业危害岗位人员,需要离职(离岗)、转岗,体检未超过90 天,可作为离职、转岗的体检。
5.4.3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部门。
离职员工在这段时间内应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体检报告,已不影响按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5.4.4 各分厂书面通知员工参加离职体检,离职体检通知书上必须书名体检内容(电焊工尘肺、职业性噪声聋)、体检时间等项目,并要求回执;若员工不进行离职体检或未上交体检报告者,离职人员须写承诺书,今后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5.4.5 如员工不愿意参加离职体检,必须要求员工书写:本人自愿放弃离职体检,如有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5.4.6 体检者应及时至职业病体检中心取回体检报告,以确保30天内员工离职手续办理;
5.5 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异常的处理
5.5.1 离岗、转岗时,员工经体检有职业禁忌时,各分厂要报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及各权责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岗位调整。
5.5.2 每年员工职业病体检,出现疑似职业病时,安全质量环境部及时把体检结果告知给本人,并安排员工进行相关项目的复检。
5.5.3员工离职体检出现异常,则尽快按医院要求再做复检。
复检后还存在异常,由公司安全质量环境部带体检者到职业病专科复查(南京江苏省职业病防治医院花园路4号),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再为其办理职业病鉴定,根据《职业
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职业病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6 员工职业健康的防护
5.6.1 各分厂为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配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定期对劳保用品进行检查和更换。
5.6.2 保持车间空气流通,改善员工作业环境。
5.6.3 公司优先采用有利于员工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6.4 不安排未成年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岗位。
5.6.5 安全质量环境部每年请第三方,对车间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员工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5.7 教育
5.7.1 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告知员工。
5.7.2 安全质量环境部对入职、转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训练中,对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方法进行宣传及教育。
5.7.3 安全质量环境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8 费用
5.8.1 公司需承担的费用
(1)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2)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3)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4) 员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8.2 社保承担的费用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9附表
5.9.1 《离岗体检通知书》
5.9.2 《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登记表》
5.9.3 《员工职业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