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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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

《2013年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

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

这对于强化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的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量刑平衡。

2.多次实施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的价值数额累计。

《解释》第八条对矿产资源犯罪的价值数额累计规则作了明确,规定:“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2023环境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3环境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3环境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对环境诉讼
的审理和实施进行司法解释。

本解释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
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

第二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定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维护环境权益、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案
件受理条件、受理程序、证据标准等相关事项在本章中作出规定。

第三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的环境保护诉讼,维护
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

本章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程序、证据、效力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环境诉讼的程序与证据
环境诉讼的程序与证据是环境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本章包括了环境诉讼的起诉要件、审判程序、诉讼时效、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费用负担与代理人
环境诉讼中的费用负担和代理人问题是环境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对费用负担、代理人的资格和义务等做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强制执行与监督
本章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强制执行与监督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第七章附则
本章包括了对本司法解释的解释说明、生效日期等内容。

以上是《2023环境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的概要内容。

为了了解更多关于环境诉讼的具体规定和细节,请仔细阅读完整的法律文件。

环境保护法与两高司法解释

环境保护法与两高司法解释

环境保护法
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 确定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构建环境保护大格局的要求 确立了若干新的法律制度 对环保监管者提出了约保护职责包括22项: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六条第二款)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八 条)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 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 的良好风气。(第九条第一款) 4、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第十三条第一款)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 排放标准。(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 7、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 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 十八条) 8、国家设立的跨行政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以外的,其他跨行政区域 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条第二款)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 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 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 六条)
两高解释的具体内容
1、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 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的;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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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
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 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强调推广清洁生产,打造循环经济是企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 置。
1.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2.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加大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 4.完善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 5.完善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 6.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 7.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8.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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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应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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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法释〔2013〕 15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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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总体上既应当
贷、保险等经济手段,将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险、生 态保护补偿等法定化,推动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 发展。 (八)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提 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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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明确环境公益诉讼。 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环境保护法》
(四)强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1.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污染 防治和资源保护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环境对⼈们有很⼤的影响,好的环境使⼈⾝⼼舒畅。

环境资源有的是不可再⽣的,然⽽⼀些⼈却破坏环境资源,给⼈们造成损失。

那么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在⼈⼝集中地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是严重污染环境的⾏为。

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饮⽤⽔⽔源⼀级保护区、⾃然保护区核⼼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政处罚,⼜实施前列⾏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动监测数据或者⼲扰⾃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出⼀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的;(⼗)造成⽣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源取⽔中断⼗⼆⼩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防护林地、特种⽤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地⼗亩以上,其他⼟地⼆⼗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死亡五⼗⽴⽅⽶以上,或者幼树死亡⼆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以上的;(⼗五)致使三⼗⼈以上中毒的;(⼗六)致使三⼈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七)致使⼀⼈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1、为什么将保护环境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首先,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缺少大气、水等任何一个环境要素,人类都难以生存,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

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

最后,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

我国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

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2、为什么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答: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重点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

一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二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

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法规汇总

环境保护法规汇总

环境保护法规汇总一、法律及司法解释1.实体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2年修订)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22年修订)1.4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认定与评估的若干意见》1.10《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

程序方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

特别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2年修订)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4。

其他相关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4.3《海洋油(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4.4《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知》(2022年修订)二、地方规定5.辽宁5.1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地方政府规章)5.2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5.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5.4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6。

江苏省6.1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2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4《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办法》(地方政府法规)6.5《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污染(省级地方性法规)6.6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7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8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7修正)(地方政府规章)6.9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7、上海7.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订)(省级地方性法规)7.2《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地方政府法规)8。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书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第六条规定,第一 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 和特殊性,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能够得到更加专业、高效的审理。
书中还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进行了界定。社会组织章 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这一认定标准不仅明确了社 会组织的性质,也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共同维 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司法解释条文解读部分:这一部分详细解析了每一条司法解释的背景、目的和 适用范围,对于读者理解和掌握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分析部分: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展示了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操作和 应用,增强了读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部分: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资料,方便读者在学习和实 践中进行查阅和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这本书为我们提 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和思考空间。我相信,在全体法律从业者和社会各界的共 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目录分析
随着环境保护法制的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 要手段,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本书将对《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 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这本书的目录进行深入分析。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 介绍。

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

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近几年来我国的环境是越来越糟糕,除了自然因素外认为的破坏也是很大的。

为此,我国已经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对这一块进行管理。

今天,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文档模板范本]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基本法规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规,其中涉及了环境目标、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内容。

2.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进行立法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标准、管控措施等内容。

3.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水污染进行立法的法律,其中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排污许可制度、水环境监管等内容。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进行立法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置、监管等内容。

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放射性污染进行立法的法律,其中规定了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处置、监管等内容。

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1.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之一,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方法、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2.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是环保部颁布的规范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的行政法规。

3.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是环保部颁布的规范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的行政法规。

4.废水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是我国针对废水排放制定的具体标准。

5.废气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是我国针对废气排放制定的具体标准。

三、环境保护司法解释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判决方式等内容。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判决方式等内容。

两高司法解释完整版

两高司法解释完整版

两高司法解释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环保法律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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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公民、法人、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政府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提供便利。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
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 充分征求意见。 公民有权举报破坏环境行为 环保组织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最高院司法解释和通知,筹措组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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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并罚理由:
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 建设项目未落实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 是两个违法行为,需要分别作出处理。根据本案的违法程度,故对该公司实施
并罚。
提醒:
“先照后证”之后,环保局查处了不少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就擅自建设投入 生产,同时也未落实污染防治“三同时”要求。
企业在陈述申辩中提及: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不再需要提供环评文件, 因此以为不需要做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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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根据环保目标和治理任务,政府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 鼓励和引导再生资源利用
法 占全部处罚的90%。Βιβλιοθήκη 10第六章 法律责任(二)
民事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进行损害赔偿。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污染者就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主要讲三个方面内容:1、新环保法解读;2、两高司法解释“入刑"解读;3、案件移送程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一部环保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特色修订后的环保法共七章70条,与1989年上一部环保法相比较,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基本原则,体现了5大亮点,新增完善了7项环境管理制度.1、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和第4条中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同时,也是新环保法的立法宗旨。

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基本国策.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

基本原则。

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就是加强源头管理,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调对环境污染要先预防,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要有公众参加,要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管理参与权和环境违法监督权,体现了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

损害担责就是环境损害者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二)修订后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1、按日计罚无上限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010.12.25
2011.03.01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2018.10.26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2018.10.26
GB4915-2013
2013.12.27
2014.03.01
33
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18599-2023
2023.11.26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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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3271-2014
2014.05.16
2023.12.24
2023.06.05
8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016.12.25
2018.01.01
9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
2018.12.29
10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8.01.01
16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令第698号
2018.03.19
2018.03.19
17
行政法规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三百三⼗九条 【⾮法处置进⼝的固体废物罪;擅⾃进⼝固体废物罪;⾛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进⼝固体废物⽤作原料,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以原料利⽤为名,进⼝不能⽤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百五⼗⼆条第⼆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条 【⾮法捕捞⽔产品罪】违反保护⽔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禁⽤的⼯具、⽅法捕捞⽔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第三百四⼗⼀条 【⾮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的,或者⾮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禁⽤的⼯具、⽅法进⾏狩猎,破坏野⽣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第三百四⼗⼆条 【⾮法占⽤农⽤地罪】违反⼟地管理法规,⾮法占⽤耕地、林地等农⽤地,改变被占⽤⼟地⽤途,数量较⼤,造成耕地、林地等农⽤地⼤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环境法的体系知识讲义

环境法的体系知识讲义

环境法的体系知识讲义环境法的体系知识讲义一、环境法的概述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调整和规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

环境法体系是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多种法律规范。

二、环境法的原则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环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生态环境的利益,因此,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于个人利益。

2. 预防原则环境法要求在行为尚未对环境造成破坏之前,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3. 治理原则环境法要求对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进行追责和修复,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质量。

4.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法要求公众在环境决策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确保公众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参与和监督。

5. 合作原则环境法鼓励国家之间、政府和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之间进行合作,共同解决跨界和复杂的环境问题。

三、环境法的分类1. 总则法总则法是环境法的基础性法律,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等。

它们为环境法提供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规范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机制。

2. 部门法部门法是指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环境保护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它们在总则法的基础上,对具体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和管理。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环境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机关制定和实施。

它们是总则法和部门法的补充和细化,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更灵活地解决环境问题。

四、环境法的执行与监督1. 行政手段环境法的主要执行方式是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政府通过行政机关的调查、勘验、执法等手段,对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和监督。

2. 民事手段环境法也可以通过民事手段实施,即通过法院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民事责任的追究。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环境法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恢复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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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查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于2013年6月19日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降低了企业的环境犯罪入罪门槛,对企业来说意味着环境污染违法风险加大,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增加,严重打击不法企业的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

监管力度加强,使人们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减少污染环境的非法行为。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原因1、环境污染日益严惩2、环境污染入罪门槛高,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3、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行政执法部门以往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查处了结;4、处罚力度较低,违法成本往往低于守法成本,更是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5、行政罚款对污染者形成的震慑作用远不如刑法,以法监管环境的能力亟待提高。

二、环境定义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责任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环境保护义务1、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3、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4、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5、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6、环境保护法第33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7、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五、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A: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35条之规定)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B:可以并处以罚款的行为1、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3、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二)民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三)刑事责任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环境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刑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企管法规处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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