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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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以来,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提出以下意见:一、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重要意义社会福利社会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必经之路,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参与福利事业、兴办福利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化服务。

目前,我国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福利机构已经发展到1403家,床位总数达10万余张。

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传统福利事业投资主体和机构种类单一的局面,推动了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并极大地促进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福利机构为骨干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到1.4亿,占人口总数的10.98%,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1300多万。

今后一个时期,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老年人数量和社会化的养老需求将持续增长。

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居家养老服务还只是处在起步阶段。

因此,鼓励和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有利于较快地增加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扩大福利事业的覆盖面,对于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所带来的日益突出的社会福利服务供需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河南省政府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3月29日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二00一年四月六日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托管、康复等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及有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坚持社会福利性质,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或资助社会福利机构,促进社会福利事业与当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简称申办人),凡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第七条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民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批准:(一)申办需冠省名的社会福利机构,由省民政部门审批;(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境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经省外经贸部门审核后,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申办,由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或规定。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社会福利机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日期:1999-12-30 字体(大中小)索取号:AA9102002-1999-002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增值 税
有权人
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 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 征土地增值税。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涉及税种
所得 税类
企业 所得 税
个人 所得 税
进口 环节 增值 税Fra bibliotek流转 税类
关税
受惠 主体 企业
慈善组 织
个人
境外捐 赠人、 慈善组

优惠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 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 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 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 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 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 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 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 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 组织向我国政府或者境内企业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 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济困、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 展、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等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财税〔2016〕 36号●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免征●财税〔2019〕20号●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95号●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97号●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税。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专项附加扣除包括赡养老人等支出●赡养支出定额扣除(年满60岁)●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分摊2000元/月●每人分摊≤1000元/月●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计入个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个人暂不缴纳个税●企业所得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国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95号●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国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97号●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免税●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用,不征收印花税。

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发展,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步伐,建立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全国推行社会福利社会化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市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现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规模、服务内容等已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必须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工作步伐,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多方大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步伐。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立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坚持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不断加快我市以养老服务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在我市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数量要有较大增长。

城市中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人2张以上,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农村的县、乡镇基本建立起以“五保”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

【管理制度)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能够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于地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方案;(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之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于地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且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且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现发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养老院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院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④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依法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税收优惠为养老服务业添活力2013-10-23 15:49 来源:谷斌月梅清亮养老服务是全球共同的话题。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其中要求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为养老服务产业注入活力。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此次意见明确,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无论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还是意见,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均没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之分。

也就是说,对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2.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

该文件强调的是“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社会资助介绍政策介绍

社会资助介绍政策介绍

社会资助是指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经济、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和人民福祉。

下面将从政策介绍的角度,对社会资助进行详细阐述。

一、经济资助政策1. 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针对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提供经济补助、物质援助等帮助措施。

这包括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种救助项目。

2. 就业扶贫:就业扶贫政策旨在通过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支持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实现脱贫致富。

政府鼓励企业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优惠政策。

3. 教育资助:教育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助学金、减免学费、教育贷款等形式。

它们旨在保障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提高其未来的就业竞争力和社会地位。

二、医疗资助政策1. 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政策针对低收入、无医保或重大疾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充和报销。

政府设立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医疗费用,并提供社区医疗服务。

2. 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一种重大疾病保障机制,旨在减轻患者和家庭的医疗负担。

政府设立专项基金,为参保人员提供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和支付服务。

3. 孤儿保障:孤儿保障政策主要包括孤儿生活费、教育补贴等方面的资助。

政府通过社会福利机构和相关基金,为孤儿提供生活和教育上的支持,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三、灾害救助政策1. 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政策主要包括灾后重建、临时安置、紧急救助等方面的支持。

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迅速投入援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公共卫生事件救助:公共卫生事件救助政策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而制定,主要包括医疗救治、物资保障、经济补贴等方面的支持。

政府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抗击疫情,保障人民健康。

四、残疾人扶助政策1. 残疾人康复:政府通过设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中心,提供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就业能力。

2. 就业创业扶助: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雇佣残疾人,并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和补贴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三月十日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外经贸、财政、建设、卫生、国土资源、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民办社会福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条件,并符合以下标准:(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

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二)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三)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北京市市级惠民政策(部分)一、养老方面(一)养老机构政策1.扶持社会办机构社会办机构接收老年人,按生活能自理程度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月和50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同的机构类型和建设方式,分别给予20000元/床至25000元/ 床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

对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2.支持敬老院发展新建、扩建的街乡敬老院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1万元,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利用其它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3.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对获评为一、二、三、四、五不同等级的机构分别给予2、4、8、16、3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外省市农村务工人员在京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初级培训给予1500元/人,中级培训给予1800元/人的补贴。

4.养老机构风险化解为化解养老机构中意外伤残、身故风险,养老机构可投保综合责任险,政府给予80%的补贴,机构自负20%。

明确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每床160元,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根据机构床位数量不同,每所机构每年责任限额为200-500万元。

5.供地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6.扶持困难群体入住机构对低收入家庭中不能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1100元,对重度残疾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200-300。

(二)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在执行的政策:1.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社会福利待遇规章制度

社会福利待遇规章制度

社会福利待遇规章制度一、社会福利待遇的理念和原则1.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权利。

社会福利待遇的首要目标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能够得到提高。

这是社会福利待遇制度的立法和实施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2.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社会福利待遇应该具有弥补社会资源不均衡分配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通过社会福利待遇的实施,可以减少社会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

社会福利待遇的规章制度应该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二、社会福利待遇的内容和范围1.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是社会福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本药物供应等,旨在为人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2.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是社会福利待遇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养老服务补贴、老年福利院建设等,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帮助和就业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旨在缓解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和促进其再就业。

4.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是社会福利待遇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居住权利。

5.教育保障。

教育保障是为提高人民教育水平和促进人才培养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待遇,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助学金、教育补贴、学前教育等。

6.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除上述内容外,社会福利待遇还包括儿童福利保障、残疾人福利保障、妇女儿童保障等,旨在提升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

三、社会福利待遇的管理机构和制度1.国务院社会福利部门是社会福利待遇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社会福利政策,领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社会福利工作,监督和评估社会福利待遇的执行情况。

2.地方政府社会福利部门是社会福利待遇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根据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社会福利规划和具体措施。

3.社会福利待遇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合规,确保社会福利待遇的公平和有效性。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是指以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福利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推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各级政府都对福利企业给予了很大的支持。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福利企业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 全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以公益为主要目的的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文化、教育、科技、公共卫生、体育和其它社会福利机构。

其中“其它社会福利机构”所包括的企业类型相当广泛,包括孤儿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扶贫济困机构、能源节约环保机构等。

福利企业只要符合“公益为主,盈利为辅”的经营理念,就可以享受全免税政策。

2. 减半税对于那些福利企业,如果以生产、经营等盈利为主要经营目的,但仍然有一部分收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率是10%,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率是20%。

也就是说,通过这项政策,福利企业可以节约一半的税款开支。

3. 其他税收优惠此外,福利企业还可以享受其它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土地增值税等。

这些政策都可以有效降低福利企业的税负,为其稳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1.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身进来,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者和推进者。

同时,企业为了尽可能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在合法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福利事业的发展。

2. 降低福利企业的运营成本从经济角度来看,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其运营成本,减轻经营压力。

福利企业以人性化、温馨的形象为特征,其经营项目较为广泛,运营成本较为高昂。

因此,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降低其财政税负,推动福利事业的稳步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0〕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0〕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生活在上海的孤儿更加幸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拓展保障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拓展孤儿保障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等抚养。

孤儿的监护人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有监护能力的本市户籍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应依法承担孤儿的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担任孤儿的监护人。

对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类孤儿统称为“社会散居孤儿”。

(二)机构养育。

经查找无法找到法定监护人,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弃儿身份的未成年人,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

(三)家庭寄养。

对由户籍所在地区政府妥善安置的社会散居孤儿和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未成年人,可通过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寄养,并给予寄养家庭孤儿养育费用补贴和劳务补贴等。

(四)依法收养。

对依法收养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社会福利场所冬季供暖支出相关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社会福利场所冬季供暖支出相关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社会福利场所冬季供暖支出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社会福利场所冬季供暖支出相关政策的通知省民政厅,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为认真落实有关降低社会福利场所和困难群众取暖成本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社会福利场所和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成本有效降低,按照省政府指示精神,现将既有相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照我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我省社会福利机构和低收入群体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申请办理时,社会福利机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低收入群体居民用户需提供户主身份证,可到当地供电企业营业厅现场申请办理,也可通过掌上电力(APP)、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微信公众号进行申请。

二、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政策按照我委《关于做好电能替代用户“集中打包”参与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2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支持居民清洁取暖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188号)、《关于落实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支持居民清洁取暖的复函》(豫发改能源函〔2018〕239号)要求,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委应积极组织当地电能替代用户参与“集中打包”直接交易,加强对项目跟踪统计,成熟一个申报一个。

请市、县民政部门加强与当地“清洁供暖”主管部门的对接,将符合条件的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纳入到当地“双替代”供暖确村确户和项目库名单,完成“双替代”供暖改造后,享受设备补助和运行补贴等相关政策。

供电企业按照用户清单做好清洁取暖电量抄表、核算、收费等服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民办福利机构优惠政策

民办福利机构优惠政策

社会办福利机构优惠政策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

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

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

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

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国务院社会福利的15条措施

国务院社会福利的15条措施

国务院社会福利的15条措施1. 提高福利标准* 国务院将制定政策,以增加社会福利支出,提高福利标准,确保公民基本福利的满足。

2.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确保更多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3. 建立社会福利咨询机构* 国务院将设立社会福利咨询机构,为公民提供社会福利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4. 支持社会福利创新项目* 国务院将鼓励和支持社会福利创新项目,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5. 加强社会福利法律法规建设* 国务院将加强社会福利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6. 设立社会福利研究中心* 国务院将设立社会福利研究中心,深入研究社会福利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7. 提供社会福利培训机会* 国务院将提供社会福利培训机会,培养和提升社会福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8. 加强社会福利监督机制* 国务院将加强社会福利监督机制,确保社会福利事业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行。

9. 推动社会福利国际交流合作* 国务院将积极推动社会福利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借鉴和吸纳国外的经验和做法。

10. 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国务院将推出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11. 鼓励社会福利志愿服务* 国务院将鼓励和支持社会福利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

12. 加强青少年社会福利保障* 国务院将加强对青少年社会福利的保障,努力改善青少年的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

13. 支持社会福利产业发展* 国务院将支持社会福利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福利事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14. 健全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国务院将健全社会福利服务网络,提供覆盖全国范围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15. 深化社会福利制度改革* 国务院将深化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完善。

国务院将全力以赴,采取以上15条措施,致力于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的例子

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的例子

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的例子社会救助中的优亲厚友是指在社会救助过程中,由于亲情或友情的关系,对某些人或团体给予特殊关照和优待。

下面列举了10个符合题目要求的例子:1. 某地一家社会福利机构在发放救助金时,特别提高了低收入家庭的亲属优待政策。

只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有亲属在该机构工作,他们的申请就会得到更快的处理和更高的救助金额度。

2. 某市政府在救助失业人员时,优先安排亲属就业。

如果失业人员有亲属在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政府将优先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并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

3. 某社会救助组织在资助大学生上,特别优待亲友。

如果申请人的亲属或朋友是该组织的会员或资助人,他们的申请将会被优先考虑,资助金额也会更高。

4. 在某地的医疗救助中,对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的亲属给予特别关怀。

不仅可以享受救助金,还可以得到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优先治疗等额外的医疗服务。

5. 某镇的社区救助中心在发放食品救助时,特别优待老年人。

如果申请人是社区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的亲属,他们将会优先得到食品救助,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6. 在某县的灾害救助中,对遭受损失的居民的亲友给予特殊帮助。

如果灾民的亲友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将会得到更多的救助物资,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7. 某社会福利机构在发放孤儿救助金时,特别优待亲属监护人。

如果申请人是孤儿的亲属,并且能够提供良好的监护条件,他们将会得到更多的救助金和相关帮助。

8. 某市政府在发放低保金时,对残疾人的亲属给予特殊关照。

如果残疾人的亲属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将会得到更高的低保金额度,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9. 某社区服务中心在提供老人日间照料服务时,对老人的亲友给予特别优待。

如果老人的亲友是社区服务中心的志愿者或工作人员,他们的亲属可以享受更优惠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

10. 某市教育局在资助贫困学生时,特别优待教师的亲属。

如果学生的亲属是教育局的教师,他们的子女将会得到更多的助学金和教育资源,以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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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哈政综〔2008〕5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全市福利机构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福利机构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多渠道的福利机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格局,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福利事业,拓展福利机构建设的投资渠道;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面向全体老年人服务;坚持服务方式多样化,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需求;坚持服务队伍专业化,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坚持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坚持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城市化进程的要求,逐步统一城乡之间福利机构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标准。

二、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要不断完善促进福利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构建起政策法规配套、机构布局合理、考核评估有力的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促进市属福利机构建设,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福利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主要目标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重点建设以哈尔滨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为示范的市属福利机构。

至“十一五”期末,全市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达到200家以上,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134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率达到20‰以上。

各类福利机构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扶持政策与操作办法凡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和《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黑民福〔2001〕30号)兴办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福利机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规划立项方面1.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予以优先审批;2.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资质审批方面1.对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2.对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予优先安排;3.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4.福利机构办理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给予免收工本费。

(三)税收规费方面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民政部门批准的国有、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

4.减半收取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5.使用水、电、燃气、供暖包烧等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公共产品,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用水需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签订减免协议;6.安装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减半收取,日常使用执行居民收费标准;7.安装、使用电话等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8.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9.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10.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兴办人,可以享受小额贴息贷款的优惠政策,由财政贴息。

(四)培训用工方面福利机构接收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可享受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其中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福利机构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福利机构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五)社会捐赠方面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也可公开向社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会募集款物。

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福利性、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政府资助方面1.建立新增福利机构床位资助制度。

对新建福利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2.建立福利机构运营补贴制度。

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人,给予每月20元的补贴。

3.建立福利机构供养“三无老人”供养补贴制度。

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的“三无”老人,给予每月300元的供养补贴。

四、加强领导与规范管理(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扶持福利机构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布局安排,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二)健全机制,完善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中介组织参与的管理体制。

要制定福利机构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三)规范建设,加强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并加强管理。

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其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政策;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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